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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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府发〔2006〕101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涪府发〔2005〕25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事故灾难应急分预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是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根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本区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及本区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中渝驻涪单位和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审查。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批准。区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两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下执行公务;

(二)单独执行有关公务时,必须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

(三)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四)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五)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及时反映本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区政府。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按照职称、工作时间、工作难易程度等给与适当补助;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的管理及其工作、补助经费的费用在区安全专项基金中安排解决,使用情况由区财政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库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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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罚款额度具体应用的解释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关于对《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罚款额度具体应用的解释
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规定造成所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环境恶化、秩序混乱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此罚款额度和幅度的具体应用,? 菔∪舜蟪N岫允 ⑹姓嬲律瓒ǚ?钕薅畹墓娑ê捅景旆ǖ谖迨惶醯氖谌ǎ魅缦陆馐停海ㄒ唬┟挥形シㄋ玫模?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确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1997年7月22日

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4月28日以粤公通字〔2010〕13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是指对举报假币、假发票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犯罪进行奖励。为规范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奖励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广东省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广东省举报假发票犯罪奖励办法》和《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规定,我省设立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该经费纳入我省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由省公安厅先行垫付,支付的金额按年度由省公安厅向省财政厅申请划拨。省公安厅应在省政府确定的奖励资金总额和标准内严格控制奖励资金审批规模。

  第四条 省公安厅是我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的审批和支付机关。根据案件管辖规定,立案侦查涉假犯罪案件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或刑事侦查部门为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举报涉假犯罪奖励的申报机关。

  第五条 奖励金实行一案一报。省公安厅根据举报有功人员所提供情况的准确程度及其在协助侦查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按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在收到《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金审批和下拨。

  第六条 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破案或抓获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审批表》,并附上简要案情、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假币没收收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破案的须附上破案报告,经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逐级呈报省公安厅。

  第七条 举报假发票犯罪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破案或抓获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审批表》,并附上简要案情、税务机关出具的假发票鉴定没收收据(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破案的须附上破案报告,经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逐级呈报省公安厅。

  第八条 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审批表》,在该审批表“举报及案件侦查情况”栏中根据举报事实的准确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确认举报等级(分为四级),并附上相关审批材料,包括举报有功人员名单(代号)、举报信函记录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合法机构评估的货值、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破案报告书,经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逐级呈报省公安厅。

  第九条 举报涉假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涉假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报告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收到举报涉假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报告后,应当登记备案,确定举报备案编号。

  第十条 举报涉假犯罪奖励经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将奖励金直接划拨到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如举报人明确到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由省公安厅将奖励金直接划拨到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或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在收到奖励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与举报有功人员商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奖励金,并在支付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金后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支付情况上报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逾期不报的,省公安厅将暂停受理当地举报涉假犯罪奖励。省公安厅直接受理举报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省公安厅或省公安厅指定的办案单位发放。公安机关奖励金发放单位应对涉假举报奖励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应确保举报涉假犯罪奖励金及时、足额支付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举报有功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或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或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直接退回省公安厅装财部门,并将情况上报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举报涉假犯罪奖励金的申请、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1日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举报假币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审批表;2.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统计表;3.举报假发票犯罪奖励统计表;4.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统计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