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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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8]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 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

  第八条 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第九条 登记簿的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

  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

  第十条 登记簿的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每次办理第九条、第十条中涉及的各项房屋登记,都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登记时间和登记最终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录入、审查和管理制度,明确登录人员,保证登记簿的记载信息与登记最终审核结果一致。

  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 登记簿应永久保存并妥善保管。纸质登记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并可以制作副本,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备份。

  登记簿有毁损的,登记机构应及时补造。

  第十四条 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有关查询的程序和办法,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登记簿记载相关信息后,申请登记的原始资料以及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应作为登记档案归档。

  登记机构应结合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要求,逐步实现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条件具备的地方,应通过数字化档案显示房地产交易的历史情况。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全国登记簿基本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登记机构应参照有关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国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预留接口。

  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附件:



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房屋编号】记载房屋登记机构编制的房屋代号。每一个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应当有唯一的房屋编号。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

  【房屋坐落】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所在建筑物总层数】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建筑面积】记载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即为建筑面积。

  【规划用途】记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土地权属性质】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分别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类型,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地号】记载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土地证号】记载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

  【土地使用年限】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

  【房地产平面图】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要求完成的,用于房屋权属证书附图的房屋分户图等。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为自然人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身份证明号码】记载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号码。

  【户籍所在地】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其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一般填写身份证明的填发机关。

  【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包括自建、买卖、互换、赠与、以房屋出资入股、分割或合并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继承、遗赠、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征收等。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补换证情况】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因遗失、灭失、破损等原因补发或换证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号后或附记栏中注明。

  【房屋性质】分别记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抵押权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抵押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债务人】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担保范围】记载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记载未约定的事实。

  【债务履行期限】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证号。

  【最高额抵押权人】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权人。

  【最高债权额】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

  【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 因《物权法》第206条规定的情形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时,记载债权确定的原因及事实,同时注明所确定的债权金额。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在建工程抵押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的证号。

  【地役权人】记载地役权合同中的地役权人,一般为需役地权利人。

  【地役权设立情况】需役地登记簿记载供役地(房屋)坐落、供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供役地登记簿记载需役地(房屋)坐落、地役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

  粘附地役权合同的,本栏可以略写。

  【地役权利用期限】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利用期限。

  【预告登记权利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预告登记义务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预告登记证明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预告登记证明的证号。

  【异议登记申请人】记载申请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

  【异议事项】记载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查封机关】记载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实施财产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

  【查封文件及文号】记载查封机关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查封时间】记载查封事实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查封期限】记载查封文件上记载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查封文件记载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一般与查封时间一致。

  【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记载查封机关依法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解除查封时间】记载查封机关解除限制措施的日期,一般是查封机关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送达登记机构的日期。

  【登记时间】记载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时间。

  【登记最终审核人员】记载登记机构做出最终审核决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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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遵守法律、同情弱者与道德规制—关于梁丽案件答某些不同于我的观点的网络留言

龙城飞将


一、 本文的由来

  关于梁丽案件,我近来写了几篇文章。我一贯以来的观点是,法律问题谈法律,法理问题(包括道德问题)谈法理。
  若说到同情弱者,只能是在法律问题既定的情况下谈。这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什么样的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首先可以在定罪与量刑时予以怎样的减轻处罚的考量。在这个基础上再考虑是否真正地从同情弱者角度进行刑侦、起诉与审理的司法过程。
  前几天,在雅典学园看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的一篇文章:《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但更要保护秩序》。他这篇文章是发表在《南方都市报》上,再加上他是中国法学最高学府的法学院副院长,他讲话对法学的学术与司法的实践均有较大的影响。我发现教授的文章下面有不少网友的留言,其中一些留言不同意教授的观点,例如:
  [未注册用户] 何帆 评论: 2009-10-05 09:48:05
  感觉文章写的很模糊,何老师认为既可以是侵占又可以是盗窃,个人感觉这种思维方式不好。另外,主观是靠客观反映出来的,不能单纯寻找主观,到目前我就是没有看到原始证据,机场视频,所以说我无法在没有真实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判断
  回应 [举报] 2009-10-05 09:48:05

  仔细读过教授的文章后,觉得教授的观点有许多地方有待于商榷。为此,我写了两篇文章:其一是《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保护秩序,更要遵守法律规定——与何兵副院长一些观点进行商榷》[1],其二是《关于梁丽案件再次向副院长何兵教授求教》[2]。

  雅典学园的网友oldfrankly给我留言说:
  “同情弱者是没有错的,维护秩序也是好的,但遵守法律,却要先看看这个法律是不是个良法。就好像同情弱者的同时也要考虑:可怜之人也许有可恨之处,是不是装弱啊”。
  “有点疑惑:你那个分析‘拒不返还’的一、二、三、四的顺序,好像有点太偏袒那个捡了东西不还的人。都法院判了要强制执行了还赖,然后还要到第四点才认定拒不,那样有点迂”。
  为此,我写下下面这些文章,从遵守法律(包括良法与恶法问题)、同情弱者(在法律框架下)和道德裁制(我们也可以包括一些行政措施,如深圳机场对清洁工的一些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对他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应当清楚区分司法过程遵守法律、同情弱者以及道德规制

  一般情况下,我们提倡遵守法律,包括公民和政府,也包括具体事件上的行为人与司法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在我们的国家体制下,一般情况下没有恶法,因为法律大多经过较漫长的立法过程,立法者们一般都要考虑人民群众对某项法律的反应,以及该项法律影响到哪些人的利益。最大的可能是有些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晰,在执行的时候使得人们多有不便之处。
  具体到刑事法律,当代各国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存疑有利于被告,民主的要求、人权的要求、国家体制的要求使然。这种理念与立法与旧社会“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是截然对立的。
  遵守法律不等于同情弱者,同情弱者不等于在道德层面上纵容梁丽这种行为。这是三种不同的境界,法学家何兵先生正在混淆了这三者的区别,而我经常讲到人民群众在这样的法律问题上却是十分清楚的。
  何教授的观点从道德的角度没有问题,但从法律的角度就禁不住推敲,所以才我的文章写出来与教授商榷,才有一些网友在教授文章下面留言对他的观点予以反对。

三、司法过程应当遵守法律

  我一贯主张,刑侦阶段才存在疑难案件,在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不存在疑难案件[3]。梁丽案件,事实是清楚的,公检法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活动。
  具体到梁丽案件来说,公安,先是接到报案,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涉及价值300万元的珠宝,以盗窃罪立案没有任何问题。但公安人员找到梁丽后,公安局仍坚持梁丽是盗窃罪嫌疑,就说不过去了。公安两次补充侦查都没有向检察院提供强有力的证明梁丽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证据。
  接下来说检察院,得到的信息是它一直不认为梁丽符合盗窃罪特征,最后也以此为理由结束案件。我不认为它是受到舆论的压力,是民意与法意的冲突,我认为深圳检方在梁丽案件上是遵守法律,即遵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四、司法过程同情弱者,应当以遵守法律为前提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对嫌疑人定罪,则考虑到嫌疑人的特殊情况,予以一定的同情,这是法律体现温情的一面。在我国,人们亦承认刑法理论中的谦抑性,即可用刑法解决问题,亦可用民法或道德解决问题的,尽量不用刑法。在罪名既定的情况下,量刑可轻可重的情况下,尽量偏轻。我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体现对弱者的同情,主要体现在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

  法律规定方面:
  其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是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在行为人是否犯罪事实或者已然犯罪且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就涉及到对他确定罪名和刑罚的幅度,即定罪量刑。此时的法律有其温情的一面。
  从犯罪情节方面: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4]。“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5]。
  从罪犯年龄及是否怀孕妇女方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7]。
  从罪犯是否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方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9]。
   从罪犯的社会危害性方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10]。
  其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司法过程及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行为的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指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11]。该法对公检法人员亦提出了同情弱者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2]。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过程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3]。其中第三款是十分清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
  司法实践方面: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观将《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强化工程经费管理,根据省交通厅《江苏省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是指对县道上的四类桥梁进行拆除重建以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盐城市政府成立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以加强对县道危桥改造的领导、检查督促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道危桥改造工作,并负责做好工程质量、进度、经费三大目标控制和危桥改造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分年度县道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实施计划(附件1), 由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审批县道危桥改造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五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为:桥梁荷载标准须采用汽—20、挂—100;桥梁与路基同宽并应符合道路的规划等级;尽量采用标准跨径。
第六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均须采用招投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工程或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资质。项目工地负责人.必须具备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七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各县(市、 区)交通局可作为项目建设实施责任主体(项目业主)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全面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实行双合同管理制。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实施责任主体(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和廉政合同,严格按合同文本、附件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实施工程管理,并报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原则上应按计划实施,并在省交通厅要求的期限内完工,有条件的经批准可提前组织实施,且同步完成桥头接线等配套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如需变更,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必须努力提高施工工艺,大力推广高等级公路先进的施工经验,加大机具、设备及辅助设施的投入,确保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工艺。
第十三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和月报表制度。开工报告按统一格式填写(附件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备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每月20日均须填报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统计月报表(附件3)。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督查、确保工程安全。
第四章 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全面实行社会监理,监理单位必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省交通厅对监理的有关规定,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经费、安全等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含量配备监理人员。中、小桥梁改造每座(标段)不少于1人;大桥改造每座不少于2人。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经验和能力,并应逐步提高持证率。
第十七条 监理的职责与义务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077—95)及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养护改善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工程经费
第十八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每年经省交通厅检查验收合格后的桥梁按照1000元/千方米给予奖励:凡被评为优良工程的桥梁,盐城市政府另按东台、大丰1 00元/平方米,射阳、盐都、城区、建湖150元/平方米,阜宁、滨海、响水2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不足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筹。对于省交通厅下达的县道危桥五年计划内改造项目如果提前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省交通厅将提前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缺陷责任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自行修复的,则由各县(市。区)拨付全额质保金;如施工单位未修复质量缺陷,则由各县(市、 区)指定其它施工单位实施,经费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六章 验收及交接
第二十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实行交、竣工验收制度,交工、竣工可合并为一次进行。项目验收由市交通局组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完成方可进行交、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的归档方法按附件执行(附件4)。
第二十二条 交、竣工验收后,各县(市、 区)应及时与原养护单位办理管养交接手续,前提是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已修复,各项建设手续完备,竣工资料齐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2: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开工报告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办公室制
附件4:
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竣工文件归档要求
第一卷 综合文件
一、交、竣工验收资料
(一)、交、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二、综合类
(一)、批文、指示
三、工程概况
(一)、工程位置图、施工总结
第二卷 竣工决算
一、说明
二、工程决算
第三卷 竣工图表
一、桥梁工程竣工图
第四卷 施工、监理文件
一、施工文件
二、监理文件
第五卷 参考文件
一、施工图设计
(一)、施工图
(二)、概预算
二、招投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
(二)、合同文件
(三)、标底
三、施工日记、监理日记
(一)、施工日记
(二)、监理日记
四、工程进度、质量月报表
http://www.yancheng.gov.cn/PORTALIPS/Library/PRIVATE//1dd40fda-a96f-44ce-85ae-580bfbe55548.doc

http://www.yancheng.gov.cn/PORTALIPS/Library/PRIVATE//d6902d3c-87f0-4d19-896e-765bb1c4ddbe.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