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0:14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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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教育厅 东省财政厅等


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7﹞259号


有关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省内各高校:

为加强对到我省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现将《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 省 人 事 厅

广东 省 教 育 厅

广东 省 财 政 厅

广东 省 农 业 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省、市、县(市、区)三级分级实施。省、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实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

省人事厅和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负责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组织“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和派遣工作;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和医疗补贴等经费的发放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省内高校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及体检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等经费及“三支一扶”专项工作经费的落实。

省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扶贫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相关政策。

团省委负责指导在乡镇团委岗位上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开展青年团工作。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报到、派遣及岗前培训等具体事宜。

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并提供住宿、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

第五条 服务单位负责为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省内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以及高校往届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

(三)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

(六)专科、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毕业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

第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为2年。

第八条 “三支一扶”招募工作于每年4—6月进行,具体办法、步骤按照省“三支一扶”办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执行。

第九条 经省“三支一扶”办核准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在指定期限内持《广东省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核准通知书》到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报到并参加培训。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参加“三支一扶”服务。

第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其户口及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省内高校广东生源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报到证回生源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其档案和户口一并转移回生源地。

(二)省内高校外省生源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其报到证暂不开出,户口不迁移,档案留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省外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将档案和户口转移回生源地;

(四)高校往届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户口留在原地不迁移,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服务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的,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调整。需在市内调整的,经本人申请,市“三支一扶”办同意,可在本市范围内调整。

服务地区和单位有调整的,市“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将调整名单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享受“三支一扶”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费补贴、住院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也可参加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但要向服务单位书面报告。

在服务期间参加上述考试的,不享受粤人发〔2007〕14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参加我省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被录取的,可以由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由于上述求学或就业考试被录取而需要脱产学习或就业的,自然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用人单位应及时逐级将终止服务人员名单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以向服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被采用并产生良好效果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除因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被终止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照“三支一扶”的政策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确不适宜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经市“三支一扶”办书面报省“三支一扶”办同意,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镇以上医院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假3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请假3日以上7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假7日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并逐级上报,由市“三支一扶”办审批。

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日,1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

第二十一条 服务单位如发现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且2日内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应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擅离服务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达15日以上的,视为终止服务资格。用人单位应将此情况在2日内上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再将情况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

(二)在半年内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

(三)在半年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 “三支一扶”服务的(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应当终止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及医疗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病住院治疗,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有关保险事宜根据省“三支一扶”办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办理。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市“三支一扶”办应当协助毕业生做好理赔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同时报市“三支一扶”办,市“三支一扶”办将处理情况及时报省“三支一扶”办。

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广东省“三支一扶”服务考核鉴定表》(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并经服务单位、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填写考核鉴定意见后通过机要件转移至“三支一扶”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三支一扶”服务期满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省内公务员招考或者事企业单位招聘,被录取的办理公务员录用或者事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手续,凭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录(聘)用通知或者就业通知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三支一扶”服务期满未就业的外省生源毕业生,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报到证回生源地,其户口和档案一并转移。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由市“三支一扶”办颁发《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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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的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9日,国家教委


为了便于普通高等学校接收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进修、插班、旁听学习者,须具有相应年级的同等学力;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无精神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
二、申请时间、程序及证件
申请进修、插班、旁听学习者,每年3月31日前直接将申请书函寄学校,并提供学历证件和健康证明。学校对申请者的证件进行审查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于4月20日前向符合条件者发出“准考证”,并通知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考试方式。
三、考试
申请进修者,由学校按各自有关规定进行考试。
申请插班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插班考试。考试科目和内容由学校视申请者要求插入的系科专业和年级而定。除考试中国语文以确定能否进行正常学习外,须考试插入年级前一年的基础课和专业课。插班生只能插入二年级以上、最高学年以下各年级。
申请旁听者,由学校考察申请人的学识程度,以确定是否具有旁听能力。
四、录取
高等学校可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本着与国内(内地)考生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录取。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按学校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
被录取的华侨和港澳等地区的学生,须持有有效的原居住地的居留身份证件或者入境许可证件。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进行身体检查。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注册后,由学校或学生本人持新生护照或有关身份证件及学生证,到当地公安部门申报临时户口。
六、教学与管理
学校对华侨、台湾、港澳学生不另制订教学计划,原则上按照既定教学计划教学和考试。对要求增修或免修部分课程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学生在校期间,按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回原居住地探亲。往返路费自理。民航国内航段可按民航总局1980年1月29日通知购买表〈一〉优惠票。
插班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文凭;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进修生和旁听生离校时,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证明书。
插班生毕业后,回原居住地就业。个别要求留在国内(内地)的,由毕业生分配工作部门负责安排工作。
七、收费原则
华侨、台湾、港澳学生与国内(内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各种费用的收取标准,均按我委或学校对国内(内地)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规定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规定

1986年2月26日,国家海洋局

为加强国家海洋局系统海洋资料的管理和服务,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服务,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是对全国、全局海洋资料实施有效集中管理的职能部门。它通过制订和监督海洋资料管理条例的执行,国内外海洋资料的收集、交换,建设和管理国家海洋资料数据库,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料资源,为全国和全局提供服务。各分局、研究所的资料部门(或档案部门)为执行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在该海区内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部门,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对其负有业务指导职责。各中心站、海洋站、测报组、浮标岸站、污染监测站、调查队和各研究所的调查研究部门,是我局海洋资料的产出部门,首先应对资料做好质量审核审查,并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海洋资料的管理业务。
上述海洋资料各部门组成了我局海洋资料管理和服务系统。
二、管理服务原则
1、我局各类海洋资料执行国家海洋局统一领导,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和各分局、研究所资料工作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海洋局统筹领导制订海洋资料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国家海洋资料中心统筹规划我局海洋资料系统的建设、发展、仪器装备及人员配置和训练,并负责对各分局、研究所海洋资料部门进行业务技术的指导和检查。局属各单位请示有关资料业务工作的文件,统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处理,或经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向局呈报。
2、凡属局主持、下达的重大科学考察项目、国际合作调查、区域性调查项目,在论征、计划下达和成果验收时,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或由其授权下属资料管理部门派员参加,落实资料管理责任。局属各单位申报成果或召开成果鉴定会,必须在本单位资料管理部门和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加盖资料验收合格章后方可进行。局管重大调查项目实施时,应有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或由其授权的所在海区分局资料室派员参加、履行资料管理职责。
3、各海洋调查、观测监视监测、研究部门均须按《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报送规定》报送海洋资料。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每季度向局递交海洋资料报送执行情况报告,并转发局属各单位。
4、局海洋资料基金,主要用于购买非国家投资获取的或掌握在局外单位(含个人)拥有的海洋资料。海洋资料基金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统筹管理使用,各单位确需使用基金购买上述资料时,可向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提出申请。
5、凡在任务、报告尚未完成前报送的海洋资料,各级资料部门要信守契约要求的保密期限和范围。如有违反,提供方有权索赔经济损失,或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6、国家海洋资料中心负责实施和管理我局海洋资料的国际交换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无极使用国家海洋资料对外进行交换。
7、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应及时公布更新的海洋资料目录清单;各级资料管理部门应及时报送非常规调查或通过多种方式获取的海洋资料目录清单,以疏通资料情报渠道,便于资料的交流使用。
8、各资料部门应本着利于工作、就近解决的原则,遵循信誉第一,用户至上的服务宗旨,主动热情地为海洋资料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9、局系统各单位按局计划任务范围索取所需的原始资料时,各级资料部门应优惠予以提供。凡资科产出部门需其提供的原始资料,应给以无偿提供。其它资料只收资料载体费和机时予费的一半。
10、凡属局计划外的项目,需用海洋资料时,需持分局、研究所一级的足以证明用途、项目、内容、范围、时段等内容的函件,各级资料部门方可提供所需的原始资料,但需收取资料费和成中费(如资料载体费、机时费、复制费、邮寄费等)。
11、凡各单位对外开展横向服务所需的原始资料,除必须按第10条手续办理外,还应加收管理费。
12、凡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单位,在其未完成报送任务前,各级资料部门将不向其提供资料和资料产品服务。
13、局外系统索取原始资料,凡其单位与我局各级资料部门有交换关系的,在基本对等原则下,可以提供原始资料,收费也采取对等原则。
14、承担国家和国防任务项目的单位,确需任务范围内的原始资料,需持有任务委托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经分局或研究所以上领导批准后,可提供原始资料,并收取成本费、资料费和管理费。
15、除上述规定外,一般均不提供原始资料,只提供资料产品和技术咨询服务。对于内容复杂、资料数量大的项目,可签订服务合同,收取成本费、资料费和管理费。有的服务项目,可按技术上的难易程度和创造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费用由供需双方商定。
16、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和局属各单位在对外服务中,应将所收资料费的80%归还原始资料提供部门,20%纳入海洋资料基金。
17、索取各类密级海洋资料和资料产品,均需按资料保密规定办理。
三、海洋资料的使用要求
1、各单位索取的原始资料和资料产品,未经原资料服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转让、交换、出卖和出版。违者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
2、各单位索取的海洋资料,必须按原密级严格管理,妥善保存,不得自选降低密级。密级资料不得在报级、杂志、书刊中公开刊登或引用。
3、各海洋资料用户应根据国家海洋资料中心的有关规定,联机查询、检索使用国家海洋数据库的信息资源。
四、本规定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进行管理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