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24:38   浏览:9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6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发展畜牧业的激励机制,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切实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发展畜牧业组织措施得力,培育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乡(镇)、村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

3、奶牛、肉牛和生猪养殖发展突出的专业村。

4、奶牛、肉牛和生猪发展突出的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肉牛、生猪养殖企业和农民个人投资的股份制奶牛、肉牛、生猪养殖企业)。

5、发展畜牧业特别是在奶牛、肉牛、生猪养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县(区)。

二、奖励条件

1、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

⑴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当年拿出乡(镇)财政收入的3%用于扶持畜牧业发展,并至少建成2个养殖园区。

⑵畜禽疫病防治体系健全,具有必需的设施设备,能满足本乡(镇)养殖业发展要求,当年无重大畜禽疫病发生。

⑶当年畜牧业收入占本乡(镇)第一产业总收入的比例,高出全市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畜牧业基本成为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⑷本乡(镇)重点扶持发展的畜牧饲养量比上年增长在20%以上。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

⑴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有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⑵本乡(镇)80%以上的村已开展信用户评选工作,信用户占本乡(镇)总户数的60%以上。

⑶贷款信用户占本乡(镇)信用总户数的40%以上。

⑷贷款信用户用于发展畜牧业的贷款额占其贷款总额的40%以上。

3、养牛专业村

⑴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措施到位,有养牛发展规划;已成立服务养牛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⑵当年本村奶、肉牛存栏数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户均养奶牛在1头以上或肉牛在2头以上。

⑶养牛收入占本村经济总收入40%以上,养牛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

⑷科学养殖,黄牛优种改良每年达30%以上。

⑸村有规划的养殖园区,当年无重大疫病发生。

4、养猪专业村

⑴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措施到位;已成立服务于养猪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⑵当年本村生猪饲养量比上年增长35%以上;户均养猪在5头以上,养猪户占全村总户数的30%以上。

⑶养猪收入占本村经济收入40%以上,养猪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

⑷村有规划的养殖园区,饲养环境整洁,当年无重大疫病发生。

5、奶牛养殖大户

⑴奶牛存栏规模达到60头以上,奶牛存栏比上年增长30%以上。

⑵奶牛良种率在80%以上;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⑶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不随意向外埠出售良种奶牛。

⑷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⑸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6、肉牛养殖大户

⑴肉牛存栏规模在150头以上,肉牛存栏比上年增长35%以上。

⑵科学养殖,肉牛良种率在80%以上;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⑶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不随意向外埠出售母牛。

⑷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⑸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7、生猪养殖大户

⑴年末生猪存栏在1000头以上,比上年增长35%以上;良种母猪存栏比上年增长20%以上。

⑵生猪良种率在90%以上;免疫率100%。

⑶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⑷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8、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

⑴奶牛、肉牛、生猪年末存栏总量多(考核以县区排队)。

⑵奶牛、肉牛、生猪当年增长幅度大(考核以县区排队)。

⑶奶牛、肉牛、生猪养殖园区发展快标准高(考核以县区排队)。

⑷按市政府要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当年本县(区)无重大畜禽疫病发生。

⑸高产奶牛胚胎移植技术实施较好,且配套奖助资金足额到位。

三、奖励办法

1、奖励的申报评定由市、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2、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养牛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生猪养殖大户,每个县(区)最多可分别报3个名额。

3、参加评奖的单位和养殖大户由各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并排出名次,县(区)人民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审查,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审定。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以县(区)按要求申报材料,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并排出名次,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最后审定。

4、奖励标准及金额:

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1.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1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0.8万元。

养牛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

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生猪养殖大户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

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设一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1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8万元;二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0.8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5万元;三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0.5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3万元。

5、高产奶牛胚胎移植奖助金额,实行每成功移植一例胚胎市里奖助1000元,县(区)配套奖助500元。由市、县(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组成验收考核组验收考核后发放奖助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阳政办发[2003]68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耕地保养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耕地保养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肥力,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养工作。各级土壤肥料工作站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耕地保养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养工作的领导,动员农民广积农家肥,培植和提高地力。
第五条 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持用地与养地结合、投入与产出并重的原则,履行保养耕地的义务,增施有机肥料,提高耕地肥力,严禁对耕地进行掠夺性经营。
第六条 实行地力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地力等级档案。
耕地的地力等级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耕地的调查评价和划等定级工作,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国营农场(圃)具体负责。
耕地的地力等级档案,以村、国营农场(圃)为单位建立。
第七条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国营农场(圃)在同承包者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时,应将耕地的地力等级、每亩耕地年使用有机肥的数量、质量等指标以及奖罚标准一并载入承包合同,并定期进行检查评定。
承包者通过增加投入使耕地地力升级的,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合同期满时,有优先承包权;转让、转包时,由新承包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每亩耕地年使用优质农家肥的数量,平原地区不得少于二千公斤,丘陵薄地不得少于一千五百公斤。
前款所称优质农家肥,系指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百分之五的有机肥。
第九条 广辟肥源,多渠道、多途径地培肥地力。
(一)农户应建好栏圈、厕所、干灰库等积肥设施,搞好人粪尿管理,并积极养畜积肥;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为农户划定积肥和取土场所。
(二)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秸秆还田。
(三)因地制宜地发展绿肥、饲草作物。
(四)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组织粪肥下乡,支援农业生产。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壤利用改良规划,并组织实施,防治水土流失以及土壤次生盐渍化、沙化、潜育化。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站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应加强培肥改土工作的技术指导,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技术人才,开展肥力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以及耕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日

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3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
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
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
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鼓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设计、
制作、发布有利于改善经济环境、美化城乡容貌、促进公民身心健康的户外广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规划、建设、交
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编制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划;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可以组织所有权人和经
营管理人,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场地或设施的经营使用权;由取得使用权的
广告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营。
  第八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
者。
  第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清晰、明白;
  (二)结构坚固、外形美观、容貌整洁;
  (三)文字及书写规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
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广告经营资格;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广告经营
业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
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未获得《户外广告登记证》者不得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商品交易会、展览会、文艺演出活动、体育赛事及其他活动需要发
布临时性广告的,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
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撤除。
  第十三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或资料:
  (一)《十堰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其有效复印件;
  (三)《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四)场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含场租合同);
  (五)符合法定资质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效果图和结构(施工)图;
  (六)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
  (七)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
在《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由申请人一并转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
审查。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该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广告主需要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及相
应广告经营能力的广告经营单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之
内。
  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
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
广告业务发布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订立的广告合同,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
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并在其右
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证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场地发布季节性处理商品或新进商品等临时性广
告的,应当使用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的活动广告牌。
  第十八条 本市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国企业(组织)及港、澳、台企业(组织)如需
要在本市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承办,不得自行设置、
发布。
  第十九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修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征
得场地、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合同。
  场地、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可以向修建户外广告设施的单
位和个人收取场地费或建(构)筑物占用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 年。
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
书面通知发布者撤除,建设单位应对发布者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发布者拒不撤除
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
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
适时对户外广告进行维护和整修,保障户外广告的整洁、安全、美观。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造成他人损害(伤)的,设
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本市城区发布布标、条幅、横幅等商业广告。确因特殊需要发布
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将批件送市工商局备案,经登记后方可设置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北省户外广告
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失职、渎职的,由本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