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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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决议

(1987年6月23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秘书长、大兴安岭森林扑火领导小组组长陈俊生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和处理情况的汇报,对国务院在领导、组织大兴安岭扑火救灾工作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表示满意。
会议对在这次扑火斗争中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森林警察、公安消防人员和职工群众以及各有关党、政、军机关,表示高度的赞扬和崇高的敬意;对在这起特大森林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家属以及灾区人民表示深切的慰问。
会议认为,这次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纪律松驰、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和领导上严重官僚主义所造成的。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撤销杨钟林业部部长职务的决定。
会议强调,保护国家宝贵的森林资源,爱林护林造林,是全国各族人民和各级国家机关的光荣职责。各级林业部门和有关地区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改进工作和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关护林防火制度的规定,严防和及时扑灭森林火灾。
会议认为,这次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要引以为戒,要坚决反对和纠正严重不负责任的做官当老爷的官僚主义和玩忽职守、违章作业的恶劣作风。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对一切重大的责任事故,都必须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任何人都不得姑息迁就。
会议号召,大兴安岭灾区人民和林业职工要在国家支援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克服困难,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恢复、保护和开发林业资源,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祖国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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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水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水利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水利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利部于1993年对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行业统筹。1998年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原行业统筹的水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移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但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移交

为妥善解决原水利行业统筹遗留问题,促进水利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要以1997年决算数据(见附表)为基础,对水利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后予以确认。移交后缴费比例、待遇计发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水利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全部移交到所接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办法由水利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移交手续。
附件: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略)



2000年9月11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2013年7月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经评估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规章目录


┌──┬──────────────────────┬────┬─────┐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政府令号│ 发布日期 │
├──┼──────────────────────┼────┼─────┤
│ 1 │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 │ 49 │ 1992.6.8 │
├──┼──────────────────────┼────┼─────┤
│ 2 │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 │ 69 │1993.12.2 │
├──┼──────────────────────┼────┼─────┤
│ 3 │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115 │2000.4.13 │
├──┼──────────────────────┼────┼─────┤
│ 4 │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 117 │2000.5.18 │
├──┼──────────────────────┼────┼─────┤
│ 5 │武汉市旅游投诉规定 │ 118 │2000.7.11 │
├──┼──────────────────────┼────┼─────┤
│ 6 │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暂│ 120 │2000.8.30 │
│ │行办法 │ │ │
├──┼──────────────────────┼────┼─────┤
│ 7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 130 │ 2002.3.1 │
├──┼──────────────────────┼────┼─────┤
│ 8 │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 138 │ 2003.4.1 │
├──┼──────────────────────┼────┼─────┤
│ 9 │武汉市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办法 │ 139 │2003.5.10 │
├──┼──────────────────────┼────┼─────┤
│ 10 │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 162 │ 2005.7.1 │
├──┼──────────────────────┼────┼─────┤
│ 11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 169 │ 2006.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