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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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11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
    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行为和工程款的拨付工作程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范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四)认真审查核实工程用款申请报告和用款审批情况表等拨款资料,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领导和市财政局反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五)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核工作,把好工程监管和用款支出审核关。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报表。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分析,及时反馈各个项目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七)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管理和核算相分离原则。明确界定建设单位和市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建设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财务自主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基建工程项目仍由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市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应做出工程预算,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作为控制投资规模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三)合同履约原则。按规定应当招投标的基建工程、材料及设备、勘探、设计监理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按中标价或采购价与施工单位、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
(四)进度付款原则。工程用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当工程用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付清。
(五)审批原则。工程用款的拨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过审核批准之后,才能办理拨款手续。
(六)专户专账核算原则。市会计核算中心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基建工程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至市会计核算中心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工程专户,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规范化的要求。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建设单位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一)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基建小组,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基建小组成员名单要报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二)按照《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决算等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工程项目、材料及设备、勘探、设计监理的招投标工作,草拟合同文本,监督检查合同的落实情况。
(四)加强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及时将工程项目施工计划、合同文本、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正本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六)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拨款,按规定严格控制支出。
(七)建立和健全工程物资、材料的购进、领用及库存保管制度。材料物资的进仓及领用必须实行审批登记制度,详细记载各种物料的出入仓及库存情况,每季或年末要进行实物盘点,并及时与市会计核算中心做好核对工作。
(八)建设项目办理工程竣工决(结)算时,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账,对每个工程项目单独设账核算。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职责。设置专职会计、出纳,会计和出纳应当互相监督,定期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用借贷记账法记账。账目核算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核算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立和健全台帐登记、信息反馈等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拨款进度与工程实际用款需要、工程拨款总额和预算总投资是否相符合,避免多付工程款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公司、设计单位确认,作为增减工程用款的依据。
第十条 每月月末结帐一次,并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报送各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工程款项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财务人员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作废支票应当及时送回开户银行注销。市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和银行票据分开保管,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管理。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等应当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投资预算内的款项支付,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工程用款每月10日和20日各审批一次。工程建设中出现超出预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另行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款项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必须向市会计核算中心提供本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要与签署合同时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相符,作为划拨工程用款专用账户使用。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申请工程用款时,凡与所提供的专用账户不符的,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拒绝付款。
第十五条 工程款项的拨付,须履行相关核准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由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报告和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
(二)工程用款审批表经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请款。经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同意后,交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有关拨款事宜。
(三)市财政局将工程用款拨到市会计核算中心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工程专户并出具拨款通知,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支付,直接拨付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市会计核算中心应督促建设单位迅速办理竣工验收。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的基建资料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业务招待费等。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经审核后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管理,制定工程项目管理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各项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告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收支情况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投资规模较大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进行事中审计。监督检查部门对于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根据职权或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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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农村计划生育统筹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农村计划生育统筹费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3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统筹费,为乡村计划生育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保证,根据《陕西省实施主<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境内居住的所有农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计划生育统筹费。
第三条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生育统筹费的征收。并在征收后的20天内全部存入本乡镇设立的计划生育统筹费专户。
第四条 计划生育统筹费,必须全部用于本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事业,使用范围是:
l、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开展工作的经费补贴,“三查”费用;
2、乡(镇)、村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经费;
3、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4、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双女结扎户保险费用乡(镇)、村两级应负担的部分;5、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治疗费补贴;
6、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和中心户长补贴;
7、用于“三结合”扶贫帮困工作的补助。
8、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其他业务性开支;
第五条 计划生育统筹费实行“乡统筹,乡管理,乡使用,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每年年初,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编报年度支出预算,并做好帐务核销结算工作。结余部分由计生办继续按收支管理办法使用。
第六条 计划生育统筹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支出必须由主管计划生育的乡(镇)长提出使用意见,乡(镇)长审批后使用。
第七条 各县(区)成立由财政、审计、监察、农业、计生等部门参加的监督机构,负责乡(镇)计划生育统筹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把计划生育统筹费的提取管理作为创建综合服务县区和规范化管理乡(镇)的必要条件,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县(区)和乡(镇)不授予“综合服务县区”和“规范化管理乡镇” 称号。
第九条 凡挪用、滥支计划生育统筹费的单位和个人,
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并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196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经市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为公司)。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事项。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监事会与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董事、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第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以外的其他有关会议;(二)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载明。第十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同市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建议市政府委派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或经市国资委同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一般可兼任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专职担任;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调任或公开选拔的监事以及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为专职监事,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和专职监事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并任命。兼职监事由公司内部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兼职监事。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1至3家公司的监事会担任相应职务。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使用市专项编制,人事、工资关系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监事会任职期间,享受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三)开始任职时年龄在53周岁以下。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二)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具有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单位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监事会中任职。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和馈赠,不得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权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按本办法产生的监事会到任后,原市经委、国资局向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监事会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