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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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体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单独设立市体育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县处级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市政府依法授权市体育局主管全市体育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体育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指导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研究全市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全市运动队和少体校建设,选拔培养高水平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五)负责全市体育竞赛工作,开展对外体育交流工作。

(六)培育、发展体育产业,规范、制定体育产业和经营活动的政策,归口管理体育市场;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

(七)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培训体育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体育局内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体育市场管理处)

贯彻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协调管理局机关的行政事务;负责文秘、档案、信访、信息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对外体育交流工作;制订全市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编制体育产业的发展规划,培育和开发体育市场;管理经营性体育活动;负责体育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训练竞赛处

负责制定全市训练竞赛发展规划,编制全市竞赛计划;组织举办全市综合运动会和市以上各项体育比赛;配合市教育部门做好学校体育工作;指导管理全市青少年体校的训练工作和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负责裁判员、教练员的管理、业务培训;组织体育科研和学术交流;负责全市体育竞赛训练统计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研究和制订全市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渔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指导群众体育科研和群众体育单项协会工作;对社会健身气功进行管理。

三、人员编制

市体育局机关事业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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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产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6]78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主承销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将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应纳入保护基金。为规范保护基金的筹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当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专用账户可在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设立。

三、担任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四、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由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销商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结算公司和各主承销商应积极协调相关商业银行,做好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收缴工作。

五、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当在银行每季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同时,还应分别填写《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代扣代缴情况表(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缴纳情况表(证券网下发行)》(见附件)报送保护基金公司。

六、保护基金公司应在上述资金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缴款单位出具收款凭证。凭证的传送可采取专人送取或邮寄的方式进行。

七、各缴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

八、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将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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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