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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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收入征收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含各镇和开发区管委会等)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全额缴入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后,应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的土地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向土地受让方送达缴款通知书和开具非税缴款书。土地受让方应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用非税缴款书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第五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未按期缴纳部分应当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的土地出让金将全额划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按出让宗地进行明细核算,划分宗地成本、各项应提基金和应缴费用,净收益缴入地方国库及专设账户。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后,分别根据中央、省及我市的相关文件规定按以下范围支出:
1. 上缴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缴款通知书》,按42元/M2的标准将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到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费。根据《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05〕288号)第三条规定,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省确定三亚的纯收益为53元/M2)的20%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费(其中25%上缴省,75%留归市级),并转入农业土地开发费专户。
3、上缴耕地开垦费。根据《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琼府〔2002〕7号)第三条规定,对省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征地的项目、占用农垦系统国有土地的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及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基本标准:水田、菜地8000元/亩,旱田、旱地6000元/亩,其他基本水田5000元/亩,基本水田以外的水田、菜地5000元/亩,其他耕地4000元/亩)以及三亚区域1.2的修正系数上缴省耕地开垦费。
4、上缴省级土地出让金: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上缴省级土地出让金。
5、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按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并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资金专户。
6、计提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按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10%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并转入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专户。
7、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3%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开发。
8、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精神,按征地部门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拨付征地单位,再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户。同时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金额的2.8%提取征地工作经费。
9、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70号)精神,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出让,应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拨付市国资委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再由市国资委向改制企业拨付,专用于职工安置经费。
10、拨付土地开发成本。对企业一级开发的土地,按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中心核定的成本,拨付给土地开发企业,政府直接开发的土地,按发改部门确定的概算,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和按施工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决算经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中心核实后,其工程支出决算计入土地开发成本。
11、拨付土地合作开发企业利润。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利润分成比例拨付给土地合作开发企业。
12、拨付国土部门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和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对国土部门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提取业务费,对由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出让按土地出让总金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
第八条 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总收入减去上述土地出让金应计的费用和应付成本及企业利润,剩余部分即为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由财政部门均衡缴入国库,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 上述土地出让金应计的费用和应付成本及企业利润,市财政局定期向市委财经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表

编制单位:三亚市财政局

序号
项 目
上缴或计提比例
文件依据

1
上缴新增、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2元/M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2
划缴农业土地开发费
53*20%/M2
《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05]288号)

3
上缴耕地开垦费
国土部门按标准计算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号)

4
上缴省财政10%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总价款10%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

5
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拍卖总价款1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

6
计提10%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基金
净收益10%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7
计提3%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拍卖总价款3%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8
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上缴市级国库
国土部门按标准计算
市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经发改局下达计划

9
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70号

10
对国土部门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支付业务费,对由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出让按土地出让总金额的2%支付业务经费。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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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休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休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 [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认真学习借鉴辽宁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要继续加强指导 , 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三年三月五日


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休系试点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辽宁省从2001年开始在全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试点工作,多次赴辽宁考察试点情况,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对辽宁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辽宁试点进展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要求,辽宁省制定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1 年7月I日开始组织实施。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任务基本完成。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国有企业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裁员不再迸中心,原来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 按规定出中心、享受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到2002年底,全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2000年底的4801个减少到371个,在中心的下岗职工由叫万人减少到3.9万人,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由I8万人增加到82万人。累计有I乃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计划人数的95%,其中有近一半人员现已实现了再就业。共支付经济补偿金102.3亿元,人均8250万元。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做实。从2000年7月1日起,全省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5%统一调整到8%,个人账 户规模由11%调整到8%并实行 实账积累,与统筹基金分别管 理。到2002年底,累计做实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47.9 亿元,已全部上解省社会保险事 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其中13亿 元购买国债,其余部分存人国有 商业银行。调整了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 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本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共有23.7万企业新退休人员按新 办法计发养老金,新老办法过渡 平稳。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省享受低保的人数由2000年底的71.5万人增加到2002年底的150.1万人,月人均标准为173元,2002年I2月全省实际月人均补差70.2元。两年共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I5.4亿元。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步伐加快。全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由2叭刀年底的I05万人增加到2叨2年底的617万人,覆盖范围由12.2%提高到71.7%。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部分行业和大企业开始实施,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医疗补助和公务员 医疗补助制度。统筹地区的医疗 保险基金实现收支平衡,参保职 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社 会反映良好。
(五)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 员开始按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 据辽宁省统计,全省共有未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没有生产 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 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5.13万人。 到2002年底,己有1.59万人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领取生活费,共发放1572.9万元。
  (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和管理得到加强。试点两年来, 全省地方和企业共筹集社会保障 资金382.5亿元 (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282.4亿元,地方财政补助55.7亿元,企业自筹近4亿元。考虑可比因素不含医疗保险),其中:2001年为169亿元,比上年增长16.6%.2叨2年为213.5亿元,比上年增长26.3%。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地税机关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省和各市都设立了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加强了对社会保障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七)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 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全省企业离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实现社 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 全部纳入社区管理。到2002年 底,265万企业退休人员中有 213万纳入社会化管理,占 80.4%.比2000年提高近70个百分点。全省90%以上的街道、 社区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有1.67万名工作人员从事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
  (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基本建成。试点启动以来,共筹资2.5亿元用于信息系统建设,有11个市实现与省联网,基本建成覆盖各项社会保障业务的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二、总体评价和主要做法
辽宁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落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实践。试点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和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两个重点上取得突破,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在保持企业和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I皿多万国有企业职工从国有企业转移出来。试点达到了预期目标。试点工作的推迸,促进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较好地落实了中央关于"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从各级财政、企业的资金投人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看,试点成本是合理的。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首先在辽宁全省试点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试点方案是可行的,试点是成功的,为全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累了经验。辽宁试点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认真制定 实施方案并精@G组织实施"辽宁省委、省政府将试点工作作为"一号工程",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试点启动前,统计、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经贸、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用半年时间开展大规模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对全省劳动力资源、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城市低保对象、并轨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在实施过程中,重视做好培训工作,对各市、县党政一把手、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进行试点政策培训,保证了试点方案的顺利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坚持有情操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试点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筹措资金,着力解决难点问题。在试点实施过程中,辽宁省始终注意把握试点推进的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对涉及职工利益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债务等难点问题,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在筹措经济补偿资金方面,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对困难企业 由政府给予帮助。在己支付的 102.3亿元经济补偿金中,企业筹集41.3亿元,占40.4%;各级财政补助40.5亿元,占39.6%;调剂使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20.5亿元,占20%。为督促企业尽快偿还职工债务,省、市、县均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清理库存、盘活资产、土地转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到2002年底,已偿还职工债务22.9亿元,占拖欠职工债务总额的50.6%。
  (三)加强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在推迸试点工作的同时,辽宁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始终抓住 "两个确保"和 "低保"不放松,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搞好 "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广泛开展扶贫帮困,重视解决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千方百计促迸就业和再就业,将其与社保试点同时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创办企业、社区安置、劳务输出、向第一产业转移、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促迸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试点以来,全省共筹集就业扶持基金2.1亿元,实现就业184万人。"两个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扶贫帮困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加强,为试点的顺利推进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力地 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辽宁试点的成功经验,对其 他地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示 范作用。下一步工作的总体考虑 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完善社会 保障体系的部署和要求,圆满完 成辽宁试点任务,总结经验,逐 步扩大试点,加强工作指导,研 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进独立 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 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 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 设。
  (一)圆满完成辽宁试点任 务。辽宁省要善始善终地做好试 点工作,2003年全面完成试点任务。继续做实个人账户,稳步 推进并轨工作,努力扩大社会保 险覆盖范围;解决养老、失业保 险参保和缴费人数下降问题;做 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关 系接续工作,加大财政投人力 度,确保基金稳步增长;健全失 业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支付能 力,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减少失 业人员总量;迸一步完善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发挥其兜底保障作用;对于城镇末参保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以及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工作,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迸一步落实;合理确定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努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机制,加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年内偿还尚拖欠的并轨人员债务;迸一步完善试点的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巩固试点成果;根据试点进度,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将迸一步加强指导,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
  (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试点工作要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扩大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朔分批地稳步推行。一是在总结辽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央再选择1一2个首选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试点工作继续由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给予指导,试点方案要报国务院审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自行开展试点。二是各地要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并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债务等问题。三是对城镇禾参保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试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三)继续落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政策。对已有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各地要全面落实。一是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搞好 "三条保障线"的衔接,把党申央、国务院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三是坚持 "三改并举"的方针,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四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推进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工作;五是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迸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审计署 卫生部 证监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 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管 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 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 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深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帐,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6-8月)。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等部门参加,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部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际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部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一2009年5月)。

省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省级和部际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8月)。

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部际和省级领导小组要加强检查,进行重点抽查。省级领导小组对部分市县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在省级抽查的基础上,部际领导小组再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3的省市。主要是检查各地自查自纠和抽查情况,了解是否有走过场的问题,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要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部际抽查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同志共同组成。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9-12月)。

省级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于2009年10月底前报送部际领导小组。部际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地情况和抽查结果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客观评价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中央纪委和国务院提交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部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共同落实好专项治理各阶段的工作。省级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

(三)交流信息,推广经验。省级领导小组每月要上报一次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部际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情况,并通过编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简报》等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切实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社保基金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任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l位部级领导为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主任1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副部长兼任,副主任3名,由有关部门司局级干部兼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1名司局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1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各地专项治理进行检查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中央 纪委、国务院报告工作情况。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在部际领导小组的机制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社保基金会:对全国社保基金和受委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自查。

四、领导小组工作安排

(一)研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研究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二)开展调研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调研检查,并对各地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信息交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搜集专项治理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和指导。对外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