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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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科〔2006〕7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认定实施行政许可。未获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军工电子行业计量检定工作。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范围分步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和军工电子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具有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适用于新申请计量机构的单位);
  4、具备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资格;
  5、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所在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属空白确实需要建立的;
  6、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满足GJB 15481《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提交的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军工主管单位(部门)保密部门出具的保密能力证明;
  4、电子二级或者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证明(复印件);
  5、本单位持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情况表及测试能力情况表;
  6、 单位计量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持证情况等;
  7、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结构图、资源、环境配备图等;
  8.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或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告知申请单位的,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按《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并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的审批期限内。

  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单位名称;
  2、注册地址;
  3、机构名称;
  4、开展计量检定的专业范围;
  5、发证时间和有效期限;
  6、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许可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书面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依据被许可单位书面变更申请,按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被许可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单位每年对从事计量检定情况至少自检一次,并将自检结果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许可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情况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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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同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的要求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
  2、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受理、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编制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2、受理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申请,负责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提出批准的建议;
  3、对取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暂停、撤销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议;
  4、受理许可证书的变更、延续等申请工作;
  5、建立、管理有关档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提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将申请材料报送许可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第九条 许可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范围的,不予接收;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按计划要求将补正材料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逾期申请资料不齐未告知的,或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自申请资料收到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工作采取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许可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选定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从事十年以上计量工作经验,熟悉军工电子计量行业相关政策和专业,了解电子计量发展。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对评审组成员的选择坚持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评审组的职责:
  1、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等规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报许可办公室;
  2、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透明;
  3、对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职责:
  1、制定评审计划,分配和调整评审工作任务;
  2、主持评审会议;
  3、全面负责评审工作质量;
  4、起草评审意见及报告,并提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九条 评审组成员的职责:
  1、在评审组组长分配的评审范围内进行评审,并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2、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单位承担的专业领域内计量检定、校准能力提出意见;
  3、将评审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评审组组长。

  第二十条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对审核及评审资料进行整理,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建议,报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信息产业部不予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中计量专业技术能力范围,按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磁、几何量、热学、力学、化学、光学、声学、电离辐射划分。
  证书设附表,列出具体的计量技术能力范围。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书的编号方法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申请资料交许可办公室。由许可办公室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许可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被许可单位的计量技术能力变更时,将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报许可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单位应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延续申请。
  信息产业部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的,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的,不予延续,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单位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办公室提出撤销的建议,报部审批后,予以撤销,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被许可单位每年应对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许可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许可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单位,一个月内将证书、公章等交回许可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自撤销许可证书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产业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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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发布《“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行业[2001]1125号

关于发布《“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直管
协会:
  为指导我国“十五”工业结构调整,提高国际竞争力,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国家经贸委制定了《“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是进入新世纪后第一个以结构调整为主线、覆盖整个工业领域的中
长期规划,是已发布的机械、汽车、冶金、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医药、煤
炭、建材、轻工、纺织、电力、黄金等14个行业“十五”规划总的纲领。制定和
发布《规划纲要》是国家经贸委转变工作职能、改善宏观调控、加强指导工业长
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工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今后发展奠定
了坚定基础。进入21世纪,我国工业发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工业发展中存在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大力推进我国工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高工业整体竞争力,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工业战线的重要
任务。
  《规划纲要》立足我国工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在研究分析未来五年国际国
内市场需求结构变动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明确了“十五”工业结构调整的
指导思想和必须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十五”期间产业结构升级、所有制结构改
善、组织结构优化、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等奋斗目标。为有
效指导我国“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突出了以下战略要点:(1)推
进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战略性改组。(2)突出技术创新和科技进
步,重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3
)明确东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和发展方向。(4)发挥信息技术在推进工业
结构调整升级中的促进作用。(5)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
协调发展。(6)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
控,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的体制、政策和市场环境。
  现将《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十月
 
目    录
  一、现状与形势
    (一)工业结构现状
    (二)面临的形势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目标
  三、结构调整重点
    (一)国有经济布局调整
    (二)产业结构调整
    (三)企业结构调整
    (四)地区结构调整
    (五)推进信息化
    (六)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二)整顿、规范和培育市场
    (三)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
    (四)确保结构调整必要的投入
    (五)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六)建立技术创新体系
    (七)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八)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强企业管理
    (九)加强企业经营者队伍建设,优化劳动力结构
    (十)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工业发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
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更加
激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给我国工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随着国
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我国工业
已经进入到必须通过结构调整促进发展的新阶段。
  本纲要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编制,提出“十五”期间我国工业结构调整的指
导思想、主要目标、调整重点和重大措施,以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市场主体行为
方向,是加快我国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形势
  (一)工业结构现状
  “九五”期间,我国成功克服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
速度,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2%,2000年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44%;工业
制成品出口占全国商品出口的90%;工业企业上缴税金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
有力支撑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九五”期间,工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一是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初步成
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能源、原材料的“瓶颈”制约基本缓解。二是产品
和技术结构逐步优化。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掌握了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出口商
品结构明显优化,机电产品成为第一大出口商品;纺织、煤炭、冶金等行业淘汰
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取得成效。三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非国有工业总产值已占到全国工业的70%;股份制企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由1995年的5%上升到2000年的21%;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的23%。
四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脱困的三年目标基本实现,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
业摆脱了困境,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重要进展。
  工业结构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
配置效率低;技术创新能力弱,低水平生产能力过剩,高技术和新兴产业发育不
足,装备制造业的“瓶颈”制约日益突出,供给结构不能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
大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生产集中度不高,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的优势
尚未形成;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拉大,地区产业结构严重趋同;资源、环境对
工业发展的制约日益显现,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形势。这些问题是在经济体制由
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过程中各种矛盾
的集中反映。结构调整进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
充分发挥,企业没有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结构优化升级的内在动力不足,
政府调整结构的手段和方式还不完善,生产要素的流动还面临着较大的体制性障
碍,社会保障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我国工业结构调整既有历史性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结构调
整任务十分艰巨。
  “十五”期间社会总需求总体上将保持较快增长态势,GDP预期年均增长7%
左右。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将进一步下降,人民生活将从小康进入到更加富裕
的阶段。农村消费中商品化消费比重提高,耐用消费品消费将加速增长。城镇居
民的住房、医疗保健、娱乐、旅游、轿车、信息化产品和服务需求将呈快速增长
趋势。与此相适应,电子信息、医药、建材、汽车等制造业以及关联产业将获得
更大的发展空间。“十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加大基础设施建
设投入,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步伐,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生态环境工
程建设,将有利于拉动投资类产品的增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带动我国传
统优势出口产品的增长和出口市场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但应该看到,“十五”期
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将存在,农村购买力难以快速提高,东中西部地区发展
差距还难以消除;世界经济发展不确定因素增加,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对我国商
品出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市场需求约束可能进一步强化。
  “十五”期间我国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进一步改
善。企业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
域的投资主体地位;依法扩大养老保险,全面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
步完善失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利率市场化机制逐步形成,货币市场
和资本市场稳步发展,直接融资的比重进一步扩大,企业资金来源更趋多元化;
外贸体制改革有利于推进统一市场形成,涉外经济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步伐加快;
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
序的市场体系。
  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各国经济相互融合程度日益加深;跨国公司成为经济
全球化的主导力量;以知识为基础、以创新为核心的新经济迅猛发展,技术创新
能力成为企业和国家取得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世界经济经历着新一轮结构调
整和产业转移,发达国家产业加速向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并将劳动
密集型和部分资金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
体系,进一步发挥制造业的比较优势。高技术产业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一
方面,近年来若干重大突破性技术的出现,为我国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生产力跨
越式发展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领域具有
更强的综合优势,要求我国工业在扩大开放、加速引进的同时,提高自主创新能
力,掌握发展的主动权。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我国
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与此同时,国内相关产业将遇到
更为激烈的竞争,降低进口关税,取消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对竞争力较
弱的行业将造成一定冲击;开放服务领域,外资企业将在更大范围内进入我国的
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市场,在我国建立独资或控股的分销体系,对我国工
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将产生直接影响。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
理水平的任务更加紧迫,企业也必须加快建立面向市场的运行机制。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
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从
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
司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和规范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
合理调整地区经济布局,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努力提高我
国工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实现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构调整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重大关系:
  处理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充分发
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科技开发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增强企
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政府主要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引导和推进结构调整,为各类
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防止市场配置资源出现失效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
害。
  处理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关系。把传统产业的优化升
级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
一步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社会就业。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
术产业,逐步形成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的群体优势和局部强势。
  处理好存量调整与增量发展的关系。利用资本市场,加速存量资产流动和重
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增量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存量结构优
化的作用。正确引导投资方向,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和重复建设。
  处理好东部与中西部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资源
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鼓励东部地区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处理好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把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
用率,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使经济增长建立在可持续发
展基础之上。
  (二)主要目标
  工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工业生产
增长速度预期为年均9%左右。
  产业结构升级。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汽车、石化等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在
工业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能源结构得到明显优化,西部能源开发取得明显进展;
2005年高新技术产业创造的增加值占GDP的5%。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机电
产品出口占全国商品出口比重提高到50%左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提高到20%。

  所有制结构改善。逐步收缩国有经济战线,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强重点,
国有资本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支持、鼓励、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
同发展。
  组织结构优化。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
力强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
新”的方向发展,形成产业内适度集中,企业间充分竞争,大企业为主导,大中
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较为完善
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及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体系;增强大型企
业超前研究开发和技术贮备能力,在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突破一批核心技术;提
高企业技术开发投入比重和在申报专利中的比重;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
  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十五”期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年均下降4.5%,
工业取水量年增长控制在1.2%以内;2005年,节约和替代燃料油1600万吨、成品
油500万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
少10%;重要矿产资源对工业发展的制约得到缓解。
  三、结构调整重点
  (一)国有经济布局调整
  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逐步解决工业领域中国有资本
战线过长、运营效率不高的问题,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发挥国有经济在国
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1.在国防军事工业的核心领域,国有资本必须保持绝对控制地位。对必须
保留的国有独资军工企业,要精干主体,分离辅助,加大重组力度,转换机制,
提高效率。其他军工企业向军民品兼营的方向发展,逐步改组为国有控股和参股
企业。
  2.在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的领域,目前国有资本还要占
据支配地位。对电网、供热、自来水、煤气等行业以及木材采运、陆上油气、贵
金属和稀有稀土金属矿等领域,国有资本对重点企业实行控股,同时,吸引非国
有资本进入,提高资本运营效益。对食盐、烟草生产及批发业继续实行国家专营。

  3.在石油化工、汽车、信息产业、机械装备行业和高新技术等体现综合国
力的领域,少数重要国有骨干企业国有资本要继续占据支配地位,同时鼓励多种
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4.在高技术的关键和核心领域,国有资本要发挥带动作用。对信息技术、
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等体现国家竞争实力的战略性领域,国有
资本要发挥带动、引导和促进作用。在这些领域,国家一般不再采取投资办厂的
进入方式,重点在项目资本金筹措、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
这些产业发展,并以此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和国际资本。
  5.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主要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和整体
素质。冶金、煤炭、森工等传统产业中的国有大型企业,应采取主辅业分离、减
员增效、减轻债务负担等有力措施,增强主业竞争力,吸引社会投资,实现产权
多元化。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将国有独资企业改组
为股份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
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步伐。鼓励非国有
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推动非上市国有企业股权结
构的调整和股权交易。通过逐步减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份,实现国有资本的优
化配置。国家控股的金融性资产公司和国有投资公司按照效益原则在竞争性领域
进行投资,优化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为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必须以资本
保全和增值为目标,通过规范的产权市场来实现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重组。
  (二)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以企业组织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提高专
业化协作水平,增强企业快速反应能力。紧紧围绕增加品种,改善质量,节能降
耗,防治污染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
注重发挥整体优势,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的改组、改造必须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为目标,为下游产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提高重大装备自主化生产的比重,
满足其它制造业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技术水平的要求;鼓励上、中、下游产业通
过资产重组等形式构建新型产业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切实加强地质勘探工作,
搞好矿山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为基础原材料工业和能源工业的持续发展
提供保障。坚持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加强对行业共性、关键、前瞻性技
术的联合开发,努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知名品牌。依法对产品
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予以关闭;对资源
枯竭的矿山要积极稳妥地进行关闭或转产;对产品没有市场、资不抵债、扭亏无
望的企业实施破产;继续淘汰落后的设备、技术和工艺,压缩部分行业过剩和落
后的生产能力。
  1.装备工业
  加快发展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且对工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
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的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重点工程项目,围绕用户的工艺技术
要求开展联合攻关,着力提高重大装备的性能、质量,满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以
及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要求。
  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所需的水稻、玉米、棉花生产机械化系列设备;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干燥、储运和保鲜设备;生态建设、畜牧、水产养殖及
草原建设系列成套设备、节水灌溉设备、园林机械等设备,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
发展对农业装备的需求。
  重点发展普及型数控机床,大力提高数控系统及关键功能部件的性能和质量,
加速发展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和仪器仪表,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集
成技术和应用软件,提高为用户提供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解决方案”的能力,
大力发展节能、高效、环保的内燃机等动力设备和高性能、高可靠性机械基础件,
满足各种先进机械产品的配套要求。
  重点发展符合国家安全、节能、环保法规的经济型轿车,提高轿车、柴油车
在汽车总产量中的比重,扩大摩托车和各种汽车的出口。发展适应高速公路要求
的重型专用车及专用底盘,开发适合农村市场需要汽车。发展有一定比较优势的
关键总成、系统零部件以及高新技术零部件产品。推进清洁能源汽车的研究和开
发。强化销售服务体系,建立现代化的营销网络。
  加快造船模式转换,缩短造船周期,继续扩大出口。重点发展超大型油轮、
大型液化天然气船、大型集装箱船、高速客轮、新一代化学品船和新型钻井平台、
浮式生产储油装置。加快常规船型的优化升级和系列化、标准化工作,重点突破
船用低速柴油机曲轴等关键部件设计制造技术。
  2.原材料工业
  坚持炼油--化工一体化发展原则,进一步向大型化、基地化方向发展。改造
和建设适应进口含硫油的千万吨级炼油基地。大力发展乙烯,加快合成树脂、合
成橡胶、合成纤维原料和主要基本有机原料生产。提高油品质量和柴汽比,满足
市场对清洁燃料的需求。调整化肥、农药产品结构,提高高浓度化肥和复合肥的
比例,重点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品种农药、专用化学品和精细化工产品。加
强中药资源保护,规范道地药材的种植,促进中药药材生产产业化。提高原料药
优势品种的生产技术和集中度,巩固和建立原料药和中间体出口生产基地的建设,
提高关键中间体的国际竞争力。发展缓释、控释、靶向等新型制剂,提高我国的
药物制剂水平。
  增加冷轧薄板、不锈钢薄板、镀锌板、冷轧硅钢片、优质合金钢等关键钢材
品种,以及超高功率电极、特种铁合金、洁净钢生产用优质耐火材料。普通建筑
钢材以Ш级热轧带肋螺纹钢筋为标志实现升级换代。推广干熄焦、铁水预处理、
炉外精炼等技术。加快发展氧化铝和高性能高精度铜铝加工材。采用高效综合采
矿、溶浸采矿等先进技术,推动有色金属矿山原料生产发展。加快大型预焙阳极
铝电解槽成套技术与装备及选矿拜尔法、选矿烧结法新工艺生产氧化铝的研究和
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施行铝电联产、联营。建设30万吨级高精度铝板带热
连轧机组。加强地质工作,增加黄金地质储量。加大难处理金矿采、选、冶技术
和无毒提金技术科研开发力度,大力开发西部黄金资源。
  重点发展日产4000吨熟料及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预分解窑水泥生产线,大力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现到2003年6月底在170个大中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目标,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装饰、装修建筑材料,发展标
准化、系列化、工厂化的建筑产品。全面提高“洛阳浮法”玻璃生产技术水平。
发展精细提纯、超细粉末、表面改性技术,开发非金属矿物深加工产品。发展电
子级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加快无机非金属材料的产业化进程。
  3.能源工业
  加快改造一批大型煤矿,实现集中、高效、安全生产。对依法开办的小煤矿
实施联合改造。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适时开工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矿井。发
展对全国煤炭供需平衡和参与国际竞争起关键作用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以煤为
基础,依托矿区其它资源,延伸煤炭产业链,大力发展坑口电站。发展洁净煤技
术,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加快建设煤炭液化、地下气化、煤层气开发与利用
等示范项目。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建设。
  加强国内石油勘探,增加后备储量,实现东部稳产、西部和海域有较大发展,
保持原油产量稳定增长;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加快“西气东输”等天然气基础
设施建设,开发市场,引导消费,实现天然气工业快速发展;拓展海外油气勘探
开发,在进口石油中提高海外自产油份额;加快建设国家战略储备体系,保障国
家石油供给安全。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
制。加大电网建设力度,加强跨大区联网工程的建设,推进全国联网。开发西部
水电资源和发展大型坑口燃煤电厂,发展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技术,实施“西电
东送”。进一步优化火电机组结构,压缩小火电,推进循环流化床、洁净煤燃烧、
干排渣、空冷机组等新技术的应用,推动燃煤电厂建设脱硫工程。适度发展核电。

  重点发展风力发电、太阳能光热利用、生物质能高效利用和地热利用,提高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重。
  4.轻纺工业
  适应食物消费结构的变化,提高农产品的加工深度和附加值,采用生物技术
和工程化食品技术,提高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例,抓好糖业结构调整,
促进食品向方便、安全、卫生、营养和保健方向发展。
  研究开发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家电产品,发展新型高效节能、低噪音、
环保家电系列产品和关键专用配套件,实施品牌战略,提高生产集中度。从调整
原料结构入手,扩大废纸利用,走以木浆为主要原料、林纸一体化的发展道路,
发展高档新闻纸、书写印刷纸、商品包装装潢用纸和纸板、特种纸等,推进重点
造纸企业提高经济规模。大力发展和培育塑料、日化、室内装饰、包装装潢印刷、
文体用品等市场潜力较大、产品附加值较高的行业。
  从上、下游关联度高的纤维、纺纱、织造、染整、设计技术着手,提高面料、
服装的开发、设计和制造水平,开发各类高档面料及服装,培育名牌,扩大出口。
建设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化纤生产基地,开发新型纤维材料,提高差别化率。大
力开拓产业用和装饰用纺织品市场。
  5.高新技术产业
  加快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核
心技术领域,以及国际上尚未产业化而我国已有一定技术基础的领域,主要是基
因组研究、生物芯片、克隆技术、生物农业技术、纳米材料、稀土功能材料、空
间技术、现代中药等领域,要立足于自主创新加快发展。对于技术已高度市场化
的领域,要加强与跨国公司合作,利用国内市场优势,吸引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
研究开发基地,不断提高投资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档次,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
地位。在技术创新活跃、投资规模较小的领域,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机
制灵活、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创新动力强的特点,促进形成多种所有制的创新型
中小企业群体。
  重点支持软件、数字化技术、新材料、光纤复合材料、中医药、生物工程、
先进制造技术、环保技术以及企业信息化等领域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在一些
重点行业突破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对国民经济带动力强的关键技术。建设新一代
高速宽带信息网络、深亚微米(0.25微米以上)集成电路、数字高清晰度电视(
HDTV)系统、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高速铁路工程、新型涡扇喷气支线飞机、
生物技术产业工程、煤液化制油工程、洁净煤技术应用、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设
计制造工程等一批重大工程。对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并已基本成熟的综合成
套技术,通过产业化示范,迅速推广应用,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占领市场。
  (三)企业结构调整
  以市场为导向,推进联合重组,发展一批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调整和优化所
有制结构。
  1.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
等形式,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调整结构和产
业升级的主导力量。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技术中心,提高研究开
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中比重,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和运
行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组织框架、管理规范、人才配置、
研究开发、资本运作、信息披露、企业规章等都应参照国际惯例,适应国际化经
营的需要。
  发展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必须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
少行政干预,使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打破地区、行业壁垒,落实国有资
产的授权经营、分离辅助和办社会职能以及优先支持到海外上市等方面的政策,
为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条件。
  2.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鼓励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
社会服务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成长机制与退出机制。继续推进和完善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受保企业和担保机构
信用评级制度;探索建立中央再担保机构和全国担保业协会;引导、推动市场化
商业担保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扩展业务。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加快培育
和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
人才培训等的社会服务体系。通过重点扶持和有序竞争,发展一批产品开发能力
强、现代化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专业化协作企业。
  3.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
  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原则,继续引导外商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
的领域,优化外资结构,注重引进技术、管理和人才。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
脉的重要行业或企业必须由国家控股外,取消对其他企业的股比限制。鼓励和引
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
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权、信贷、税收、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进出口等方
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平等、良好的竞争
环境。
  继续推进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和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探索各
种有效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引导有条件的集体企业
按照《公司法》的规范要求,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和促进
集体企业产权的转让和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地区结构调整
  地区结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比较优势原则,突出地区优势特色,防止结
构趋同,实现区域间的优势互补和分工协作;可持续发展原则,正确处理好经济
发展与合理使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实施西部大开发必须把环境和生态
效益放在突出位置;适度倾斜原则,根据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情况和
国家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扶持。
  1.发展西部特色工业和优势产业
  西部地区要在重型机械、大型电力设备、数控机床、收获机械、摩托车、汽
车、仪器仪表,钒钛、重轨、无缝钢管、模具钢、钎钢等特殊钢,稀土、铝材、
石油化工等重化工制造领域发挥现有优势,通过技术改造,培育龙头企业。发展
军民两用技术,促进军工技术的和平利用。依托重庆、西安、成都、兰州、贵阳
等中心城市的人才和科研优势,建设西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高技
术产业基地。
  坚持保护和开发并重,加快水电、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钾盐、磷矿等优
势资源合理开发,配合“西电东送”工程,建设一批大型水电站和坑口电站;逐
步形成陕西重化工、青海柴达木盐湖钾肥,云南、贵州磷化工,云南铅锌,甘肃
镍,贵州和广西铝,攀西钒钛等产品的生产、开发与加工利用基地;建设石油化
工、天然气及副产品加工基地和天然气输配设施。结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
展特色经济,结合旅游资源开发,发展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发展绿色食
品、烟叶、棉花、麻、丝、羊毛、羊绒、中药材和生物制剂等农牧产品深加工基
地。禁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工艺落后的设备向西部地区转移。
  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西部开发和建设。促进西部边
疆地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济技术与贸易合作,逐步形成优势互补、互利互
惠的国际区域合作新格局。进一步鼓励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加快国有企业改革,
降低国有经济比重。
  2.中部地区结构调整
  充分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纵贯南北的区位优势和综合资源优势,发挥连
接西部的地域优势,参与西部大开发。吸引东部的资金、技术和转移出来的产业,
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制造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经济带。中
部地区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化工、汽车和机车制造等在全国占有重要的地
位,要依据现有基础,加快产业升级。开发石油、天然气和水能资源,发展洁净
煤产业,配合“西电东送”和“西气东输”,发挥能源基地的作用。充分发挥区
域内中心城市的科技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大力发展农业产
业化经营,形成区域性、专业化、规模化的农牧产品生产、流通、加工和出口基
地。
  3.东部地区结构调整
  东部地区要在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继续走在前列。
要瞄准国际先进水平,优先发展知识密集、资金密集型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区域内中心城市根据发展定位,发展具有特色的高水平加工工业区和高新技术开
发区,使之成为高科技产业的聚集地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主要载
体。大力发展海洋油气、海洋化工、海水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利用等新兴产业,
推进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建立农产品精深加工出口创汇基地。东部地区
要加强与中西部地区全方位的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和参与西部开发,更好地发挥
对中西部的辐射带动作用。
  4.老工业基地和单一资源型城市结构调整
  老工业基地是国家投资建设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的传统工业密集地区,是
全国工业和经济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工业基础雄厚、人才聚集的优势。要
加大冶金、石化、机械等传统产业的改组、改造力度,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要
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基础的优势,突出重点,改造提升装备制造业,带动相关材料、
零部件及科研开发、工艺设计的发展。逐步培育形成用高新技术武装起来的、有
发展后劲的新型产业基地。部分具有区位优势的城市向区域性经济中心的方向发
展。发展新型建材、新型化工材料、生物制药等产业。
  以煤炭、石油等为主导的功能单一的工矿型城市,要依据自身条件,调整城
市经济发展定位,健全城市功能,发展相关产业和服务业。积极稳妥地关闭资源
枯竭的矿山,因地制宜发展后续产业和接替产业。鼓励非国有经济发展,支持发
展延长产业链的深加工项目和向其他产业转移的项目。探索新的办矿模式。
  (五)推进信息化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要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企业管
理和政府事务管理的信息化进程,发展电子商务,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1.推动信息技术在制造领域的应用
  通过促进信息产品与传统产品的融合,以及信息技术在新产品中的广泛应用,
增加产品的信息技术附加值。通过微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推动传统
产业研究开发和设计水平的提高以及工艺技术的变革。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
(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编程计划(CAPP)及现代集
成制造系统(CIMS)。组织共性信息技术的集中攻关,推广成熟软件,降低企业
信息化的成本。
  在基础原材料行业推广运用先进的控制技术(APC)、故障安全控制系统(FSC
)、集散控制系统(DCS)、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逐步实现生产全过程的
自动控制。装备工业大力发展应用数控技术,开发CAD/CAPP/CAM/CAE(计算机辅
助工程)一体化技术,发展产品数据管理技术(PDM),提高制造标准化、开放
化、柔性化和集成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与制造技术资源,加快装备制造业对市
场的反应速度。在一般加工业中重点推广CAD/CAM、计算机辅助检测(CAT)、柔
性制造系统(FMS)、CIMS以及数控技术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2.加速企业管理信息化
  大中型企业要加快研究制定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整体规划和技术方案,做好人
才、资金、技术准备。推进以国家重点企业为主体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管理信
息化,示范和带动全国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企业尽快进入到全球制造、
全球采购的全球信息化阶段。鼓励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
)、客户资源管理(CRM)等先进的管理技术,实现企业人力、财力、物力和技
术资源的优化和管理制度的创新,确保对市场的快速反应。加快研究开发规范的
财务管理软件,推进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3.发展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
  加快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企业与政府信息网络的连
接,实现主要通过网上信息交换、信息发布和信息服务,行政事务逐步过渡到通
过信息网络进行规范化运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推进“企业上网”工
程,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技术支持。
  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支付清算系统,建立全国和城市物流配送
体系,加速条形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增加重点商务交易平台的投入,推动电子商
务的发展。完善企业对企业(BtoB)和企业对顾客(BtoC)电子商务模式,
探索网上交易市场、企业对设备(BtoD)等新的商业模式。
  (六)促进可持续发展
  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
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永续利用”的方针。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
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1.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建立节水型工业
  按照“以水定供、以供定需”的原则,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缺水
地区严格限制新上高取水项目。淘汰用水效率低、水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加
快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的研究开发,大力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组
织实施重大节水示范工程。扩大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
建立和完善节水法律、法规,实行依法节水。制定和实施各行业取水量标准,强
化工业节水管理,重点抓好火力发电、纺织、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等高耗水行
业的节水工作。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活动。
  2.推动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大力调整结构,促进结构节能和能源结构优化。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
污染重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重点发展节约和替代石油、洁净煤、节电、多联供、
余热余压回收、“三废”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以及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等技术,组织实施重大示范工程,加快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
造。认真贯彻落实《节能法》,加快制定配套法规。制定完善重点用能产品能源
效率标准,建立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继续开展节能产品认证。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切实转变工业污染防治观念,从“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生产全过程控制
转变,通过完善产品设计,实行原材料替代,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改进生产工艺、
技术和装备,实施废物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以及改善运行管理等,减少污染物排
放。加快清洁生产立法,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以及《重点行
业清洁生产指南》。在总结10个试点城市和5个重点行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
面推行清洁生产。
  4.发展环保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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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四十七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的 决 定

(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本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治安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和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三、第五条修改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据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绿化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受让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境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应保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验收。”
四、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信号。”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在行驶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五、第七条修改为:“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交通事故而损毁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修复;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六、第八条修改为:“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
七、第九条修改为:“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八、第十条修改为:“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九、第十一条修改为:“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
“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
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十一、第十五条修改为:“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将时速提高到60公里以上;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时速;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
十二、第十七条修改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有限速交通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行驶。”
十三、第十八条修改为:“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后车与前车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一)时速100公里以上,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二)时速100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少于50米。
“车辆在雨、雪、雾天和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持相应的行车间距。”
十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就近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到事故地点,组织抢救伤员,及时处理交通事故,通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路产损坏赔偿。”
十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以及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试车或者学习驾驶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十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遇有雨、雪、雾天和冰雪路面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制车速,并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设置限速标志。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但应当事先发布公告,并在车道入口处设立明显提醒标志。当非正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及时拆除标志物。”
十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通行安全难以保障或者交通严重受阻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交通实行限时封闭。封闭高速公路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在车道入口处设立明显提醒标志。”
十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人员与机械、车辆除外。”
十九、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车辆通行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计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设置并开足相应的收费站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二十一、删去第三十一条。
二十二、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完善高速公路的通讯、监控、收费、照明等现代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完善高速公路隧道的配套设施,提高通行能力。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加强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车辆维修、加油、餐饮和公益性服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施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承担;一般性的车辆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车主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救单位承担。”
二十三、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经营单位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十四、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水土保持义务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7年1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本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治安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和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群众自觉维护高速公路的完好和畅通。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据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绿化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受让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境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应保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验收。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应当在设置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信号。
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在行驶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高速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第七条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交通事故而损毁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修复;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
  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
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
(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
(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将时速提高到60公里以上;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时速;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应当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不得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起点、终点、硬路肩、匝道和匝道出入口处超车。
第十七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有限速交通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行驶。
第十八条 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后车与前车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一)时速100公里以上,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二)时速100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少于50米。
车辆在雨、雪、雾天和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持相应的行车间距。
第十九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十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 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超)车道,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临时停车检修的,应当驶离行车道,停在右侧路肩,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就近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到事故地点,组织抢救伤员,及时处理交通事故,通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路产损坏赔偿。
第二十四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五条 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以及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试车或者学习驾驶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遇有雨、雪、雾天和冰雪路面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制车速,并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设置限速标志。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但应当事先发布公告,并在车道入口处设立明显提醒标志。当非正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及时拆除标志物。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通行安全难以保障或者交通严重受阻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交通实行限时封闭。封闭高速公路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在车道入口处设立明显提醒标志。
第二十八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人员与机械、车辆除外。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均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车辆通行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计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设置并开足相应的收费站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车辆通行费收费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标志,坚持文明收费,方便行车,不得随意关闭收费站道口。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完善高速公路的通讯、监控、收费、照明等现代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完善高速公路隧道的配套设施,提高通行能力。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加强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车辆维修、加油、餐饮和公益性服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施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承担;一般性的车辆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车主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救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巡逻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的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其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遇有特殊情况或者当事人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的经营、服务人员,应当做到合法经营,文明服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二)擅自扩大服务收费范围;
(三)拒绝提供合理服务;
(四)强制提供服务;
(五)刁难或勒索司乘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因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过错,造成正常行驶车辆损毁的,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车主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检举、揭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水土保持义务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高速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设有高速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专供车辆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及其两侧依法征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设施”是指高速公路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交通工程设施、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讯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程碑、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有关高速公路养护、路政和车辆通行费征收条款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条例有关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条款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