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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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农业部

目 录

第一章 把握形势,顺应发展新要求 1
一、发展成就与经验 1
二、发展机遇与挑战 5
第二章 转变方式,确立发展新思路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基本原则 7
三、发展目标 9
第三章 明确任务,推动发展新跨越 12
一、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2
二、大幅提升农业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水平 13
三、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15
四、努力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 17
五、大力发展农业农村公共服务 19
六、完善和创新农业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21
七、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22
第四章 优化布局,构建发展新格局 24
一、构建农业战略格局 25
(一)东北平原主产区 25
(二)黄淮海平原主产区 25
(三)长江流域主产区 25
(四)汾渭平原主产区 26
(五)河套灌区主产区 26
(六)华南主产区 26
(七)甘肃新疆主产区 26
二、优化农业产业布局 29
(一)种植业 29
(二)畜牧业 31
(三)渔业 32
(四)农产品加工业 34
(五)农垦经济 35
第五章 加强建设,提升发展新水平 36
一、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36
二、切实加强“菜篮子”产品供应能力建设 36
三、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37
四、加快推动草原等农业生态建设 39
五、着力强化农产品加工能力建设 40
六、积极促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41
第六章 强化措施,开创发展新局面 42
一、强化多元投入 42
二、加大农业补贴补助力度 42
三、完善农业奖补机制 43
四、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43
五、改善农产品市场调控 44
六、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44
七、深化改革创新 45
八、强化法制保障 45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为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第一章 把握形势,顺应发展新要求

一、发展成就与经验
“十一五”以来,中央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在各级各部门和亿万农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克服严重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等影响,实现了持续稳定发展,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粮食连年增产,总产连续4年保持在5亿吨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迈上了万亿斤新台阶。“菜篮子”产品供应充足,满足了市场多样化需求。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先后跨越4千元、5千元大关,年均实际增长8.9%,增速超过“七五”以来各个时期。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和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均达到52%,分别增长4个和16个百分点,标志着科技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农业生产方式正由千百年来人力畜力为主转入以机械作业为主的新阶段。农业农村改革开放取得新成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继续保持稳定,土地流转平稳有序,家庭农(牧)场、种粮大户不断涌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7万多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25万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发展壮大;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额突破1000亿美元,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三大农产品贸易国。农村二三产业快速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提高到1.7:1;乡镇企业增加值超过11万亿元,年均增长12.9%;休闲农业年接待游客超过4亿人次,营业收入超过1200亿元;农林牧渔服务业总产值超过2300亿元,比2005年增长110%以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创新局面,农村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村容村貌明显改观,涌现了一大批示范典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我国成功应对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一五”是极不平凡的五年,是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的五年。实践表明,要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重中之重”战略思想,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必须坚持立足国内保障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必须坚持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切实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方略,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专栏1 “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主要成就一览表
类别 指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




给 粮食播种面积(亿亩) 15.64 16.48 1.05
粮食总产量(亿吨) 4.84 5.46 2.44
棉花总产量(万吨) 571 596 0.86
油料总产量(万吨) 3077 3230 0.98
糖料总产量(万吨) 9452 12008 4.9
肉类总产量(万吨) 6939 7925 2.69
禽蛋总产量(万吨) 2438 2765 2.55
奶类总产量(万吨) 2865 3780 5.7
水产品总产量(万吨) 4420 5373 3.98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 94.3 94.8 [0.5]
农业
产业
结构 畜牧业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33.7 30 [-3.7]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 1.1 1.7 [0.6]
乡镇企业增加值(万亿元) 5.05 11.2 12.9
农垦生产总值(亿元) 1358.65 3381 20
农业
物质
技术
装备
条件 有效灌溉面积(亿亩) 8.25 8.98 1.71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0.45 0.5 [0.05]
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 48 52 [4]
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36 52 [16]
农机总动力(亿千瓦) 6.8 9.2 6.23
农业
组织
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数(万家) 37.9
实有入社农户(万户) 2900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万个) 13.6 25 13
带动农户数(万户) 8700 10700 4.23
农村生态 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 12 33 [21]
农业产
值与农
民收入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亿元) 22420 40497
转移农业劳动力(万人) [450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3255 5919 8.9
注:带[]的为五年累计数,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二、发展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世情、国情、农情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仍然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作为政策导向,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全社会关心农民、支持农业、关注农村的氛围更加浓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条件更加有利。一是我国已进入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9万亿元,财政收入突破8万亿元,综合国力和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强农惠农力度将持续加大。二是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中期阶段,“十二五”时期城镇化率将超过50%,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将更加明显。三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不断深化,扩大内需战略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空间将更加广阔。四是农村改革深入推进,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更加坚实,发展活力将进一步增强。
但是,我国农业现代化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问题相当突出,农村发展滞后、城乡发展不协调越来越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制约。一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尚不稳固。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物质装备水平不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滞后、组织化程度较低等问题突出,在资源短缺与环境约束加剧、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国内外传导联动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背景下,保障农产品供求总量平衡、结构平衡、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压力增大。二是农村生产要素流失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中存在着耕地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和非农化、非粮化现象;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已进入总量过剩与结构性短缺并存阶段,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发展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力问题凸显;农村资金外流、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依然突出,加快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合理补偿机制的要求更加迫切。三是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难度增大。农业生产进入高成本阶段,金融危机后农民外出务工增速放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遏制,缩小城乡差距任务艰巨。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好形势,必须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创新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突出发展重点,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更加奋发有为地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 转变方式,确立发展新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方略,按照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持续较快增收为目标,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要任务,着力强化政策、科技、设施装备、人才和体制支撑,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夯实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基础,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把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首要任务。解决好13亿人口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必须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放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首位,坚持立足国内保障基本自给的方针,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国内消费需求。
(二)坚持把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作为主攻方向。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必须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实施科教兴农和人才强农战略,强化基础设施和物质装备条件建设,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坚持把改善农村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民生,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必须加大强农惠农力度,优化种养结构,拓展农业功能,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民转移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亿万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坚持把推进农村改革创新作为强大动力。农村改革创新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动力源泉,必须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城乡平等要素交换关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五)坚持把加强宏观调控作为重要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是实现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物价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作用,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增强短缺农产品供给能力,完善贸易调控和产业准入政策,防止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促进农业和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农民收入大幅提高,农民生活更加殷实;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城乡发展更加协调。具体发展指标为:
——农产品供给能力。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4亿吨以上;棉花、糖料总产量分别达到700万吨和14000万吨以上,油料总产量达到3500万吨;蔬菜、水果等产品供应稳定增加;肉类、禽蛋、奶类、水产品总产量分别达到8500万吨、2900万吨、5000万吨、6000万吨以上;标准化生产普及率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6%以上。
——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畜牧业和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达到36%和10%;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2:1;乡镇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农垦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农业的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功能进一步拓展,农业农村服务业快速发展。
——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比重持续提高,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4000万亩,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10亿千瓦,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左右;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300万人,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55%。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成长,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数达到1.3亿户,存栏100头以上奶牛规模化养殖比重超过38%,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50%。
——农业效益与农民收入水平。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左右;累计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贫困人口明显减少。
——农业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化肥、农药的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50%以上;草原退化得到有效遏制;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平显著提高,累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500亿尾。
——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农村水电路气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科教、文化、卫生、体育全面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专栏2 “十二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 2010年 2015年 年均增长(%)
农产品供给能力 粮食播种面积(亿亩) 16.48 >16.0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亿吨) >5.0 >5.4
棉花总产量(万吨) 596 >700 >3.27
油料总产量(万吨) 3230 3500 1.62
糖料总产量(万吨) 12008 >14000 >3.12
肉类总产量(万吨) 7925 8500 1.41
禽蛋总产量(万吨) 2765 2900 0.96
奶类总产量(万吨) 3780 5000 5.75
水产品总产量(万吨) 5373 >6000 >2.23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 94.8 >96 >[1.2]
农业农村产业结构 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30 36 [6]
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9.3 10 [0.7]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 1.7 2.2 [0.5]
乡镇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10
农垦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 9
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条件 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 52 >55 > [3]
农业机械总动力(亿千瓦) 9.2 10 1.68
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52 60 [8]
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亿亩) [0.4]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0.5 0.53 [0.03]
农村实用人才总量(万人) 820 1300 6.8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亿户) 1.07 1.3 3.97
奶牛规模化养殖比重(%)(年存栏100头以上) 28 >38 > [10]
生猪规模化养殖比重(%)(年出栏500头以上) 35 50 [15]
农业效益与农民收入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 5
转移农业劳动力(万人) [400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5919 >8310 >7
农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69* >80 >[11]
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 33 >50 >[17]
累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亿尾) 289 [1500]
注:带[]为五年累计数;带*为2009年数;820万农村实用人才总量为2008年底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绝对数按2010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第三章 明确任务,推动发展新跨越

“十二五”期间,着力从七个主要方面入手,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按照稳定面积、优化结构、建设主产区、提高单产的思路,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确保95%以上的自给率。
(一)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断优化耕地利用结构,统筹粮食和经济作物发展,保证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快耕作制度改革,合理提高复种指数,开发利用冬闲田,积极治理盐碱地,继续推进水稻“单改双”,充分挖掘耕地利用潜力。
(二)优化粮食品种结构。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以“旱改水”、“籼改粳”、“滩改田”等为主要途径,扩大优质粳稻生产。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小麦品种,扩大优质强筋小麦生产。培育耐密植、抗倒伏、抗病虫、低水分的玉米新品种,扩大饲用等专用玉米生产。积极发展高油、高产、多抗大豆新品种,稳定大豆自给率。扩大脱毒马铃薯种薯供给能力,满足市场消费、加工和农民增收的需要。
(三)加强主产区建设。推动项目、资金、科技等进一步向主产区倾斜,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生产水平高和粮食调出量大的核心产区,重点加强13个粮食主产省、产量超过100亿斤的产粮大市、产量超过10亿斤的产粮大县生产能力建设。完善粮食主产区投入和利益补偿机制,调动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
(四)提高单产水平。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升基础产出能力。加快研发一批适应现代农业机械化作业需要、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新品种,不断扩大应用面积。大规模整建制开展高产创建,集成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强化行政与技术结合、科研与推广结合、规模化经营与专业化服务结合,促进全过程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种植,推动粮食生产不断跨上新台阶。
二、大幅提升农业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水平
(一)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强化农业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着力提高农作物种业核心竞争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继续实施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加强节本增效及应对灾害等方面重大技术研发。完善农业科技评价机制,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特设岗位计划。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和集成应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大力培养新型农民。
(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加强农田水利和节水农业设施建设,扩大有效灌溉面积,大力发展旱作农业和高效节水灌溉;推进农田道路、桥涵、防护林网、输变电等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农民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建立农田设施管护机制,确保各类农田设施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加快改善养殖业品种改良条件,加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池塘改造和建设,强化重点省份草原牧区建设。开发建设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区海洋牧场,合理控制海域养殖面积和密度。加强渔政渔港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扩大农机装备总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突破水稻栽植和玉米收获等薄弱环节制约,加速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大棉花、油菜、甘蔗机收技术攻关力度,尽快提高棉油糖生产机械化水平。大力推进丘陵山地经济型、种子生产加工与植保、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等各领域机械化。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和安全执法装备能力建设,推进农机质量和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农机作业和维修市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建设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钢架大棚、“田头冷柜”等农业设施,提高农产品均衡供应能力。
(四)推进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应对各种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快构建监测预警、应变防灾、灾后恢复、农民收入减损等防灾减灾体系,建立健全农业防灾减灾长效机制,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能力。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农村自然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水平。强化救灾物资和技术储备,根据不同地区灾害发生特点和救灾需要,及时提供资金、设施保障,推广相应的生产技术和防灾减灾措施,切实减轻灾害的不利影响。
三、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一)深入调整农业结构。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加强棉花、油料、糖料、蚕桑、天然橡胶等工业原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稳定棉花供给能力,力争糖料基本满足国内居民消费需求,食用植物油自给率稳定在40%。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蔬菜生产的意见,加强蔬菜重点产区建设,稳定大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积极发展园艺产业,推动水果、茶叶、花卉等优势园艺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畜产品规模化饲养,稳定发展生猪和蛋禽,加快发展肉禽和奶牛,积极推进肉牛肉羊和绒毛羊发展。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引导水产品优势区域建设,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实行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强化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支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力度。
(二)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和扩大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优化农产品加工业区域布局,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生产协调发展。大力发展产地加工,推广普及先进实用的储藏、保鲜、分级清选、包装技术,促进农产品保质减损增效;强化科技创新,完善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提高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与应用能力,提升精深加工水平,培育一批产值过百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促进产业集聚和优化升级。
(三)提高乡镇企业发展能力。促进乡镇企业机制创新和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有条件的小城镇、县城及周边和园区集中,扩大就业容量,壮大县域经济。支持乡镇企业通过企村互动、以企带村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促进地区间产业梯度转移。
(四)壮大农业农村服务业。鼓励各类经济主体开展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服务,规范市场秩序,稳定价格,保障供应。积极扶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发展,扩大统防统治服务范围。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农机大户和自我发展能力强、利益联结紧密、运作规范的服务组织,大力发展跨区作业,促进农机作业服务和维修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在优势产区建设和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提高农产品生产流通组织化程度,推行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加强产销信息引导,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着力完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商贸、信息、餐饮等农村生活服务业,构建农村连锁经营网络,繁荣农村经济。
(五)培育农业农村新兴产业。加快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和生产动植物新品种、生物农药、兽药、疫苗、生物肥料和农用材料,扩大应用面积。加快发展以农作物秸秆等农林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休闲农业,拓展农业功能,挖掘文化内涵,引领新型产业形态和新型消费业态形成。开拓农业农村新兴产业产品市场,引导商业模式创新,建立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四、努力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
(一)提高家庭经营收入。大力推广节本增效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鼓励农民优化种养结构,积极发展优势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和休闲农业,使农民在农业功能拓展中增加收益。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民在延伸产业链条中分享收益。强化产销对接,加大农产品营销促销力度,积极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稳步提高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适时采取临时收储政策,努力使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增加工资性收入。加大培训力度,大力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发展劳务经济,强化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对接,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合理引导农民工外出就业。继续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增加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健全农业补贴等支持保护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增强政策协调性,突出政策的针对性,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盘活土地资产。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五、大力发展农业农村公共服务
(一)加强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建设,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国家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实施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启动重点动物疫病防治计划,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部、省、地(市)、县(场)四级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推广和应用,稳步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开发农业信息资源,加强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监测预警服务,建立统一的种养、流通信息链。着力强化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体系。加大体系建设投入,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创新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强化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全面解决农村人口用电问题。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运输的普遍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运输需要。继续改造农村危房,力争全面完成垦区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建设任务,引导农民建设富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的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实施捕捞渔民安居工程。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用能结构,进一步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强化沼气管护。加强省柴节煤炉灶炕改造。积极推进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构建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加强面向“三农”的技能人才培养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地方病、重大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防治力度,提高农村卫生安全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完善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基层公共设施的综合利用。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继续完善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制度、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六、完善和创新农业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一)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依法落实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按照节约用地、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经营性用地范围内。
(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支持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优质资源聚集,培育一大批规模优势和产业特色明显的专业户、专业村。
(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农超对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实现产销衔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推动合作社之间联合与合作,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扶持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仓储、冷藏、初加工等设施。
(四)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质量。制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启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跨越发展行动。鼓励龙头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参与现代流通。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参股、收购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加强农业产业化人才培养,建立一支懂政策、善经营、会管理的龙头企业人才队伍。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组织模式,支持农户、合作社以资金、技术、劳动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形成产权联合等多种形式的紧密型利益关系,增强带动农户的能力。
(五)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创建一批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集聚配置科技、资金、人才、管理等要素,提高集约化水平,壮大主导产业,创新体制机制,探索特色鲜明、类型多样的区域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等建设。
七、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一)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完善耕地保护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大力推广农机深松整地,提升土壤有机质,努力培肥地力,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
(二)加强草原保护。做好草原划定和功能区划工作,突出草原生态优先理念,加强分类指导和协调,加快重点地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坚持草畜平衡,推行禁牧休牧轮牧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强化草原监督管理,落实草原动态监测和资源调查制度,严格草原征占用管理,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完善退牧还草政策,加快重度退化草原补播改良。加强牧区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人工饲草料基地和棚圈设施,科学利用草原,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
(三)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农业生物资源养护。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进一步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保障农业用水需求。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建设旱作农业示范基地,推广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继续执行休渔、禁渔制度,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态修复示范区建设。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管理,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加大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建设力度。建立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权属制度,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建立外来入侵生物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严格防范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四)加快推进农业节能减排和农村环境治理。大力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种、节肥、节药、节能等节约型农业技术和节能型农业装备,积极引导发展循环农业。强化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开发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的肥料、饲料、工业原料和生物质燃料,推进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农村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和无机废弃物收集转运。

第四章 优化布局,构建发展新格局

“十二五”时期,围绕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草原和江河湖海及滩涂资源,深入实施《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加快构建“七区二十三带”农业战略格局,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做大做强主导产业,促进生产要素在空间和产业上优化配置,不断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
一、构建农业战略格局
(一)东北平原主产区
本区域处于温带,土壤肥沃,耕地平整连片,水土资源匹配,生态环境较好,适于大规模机械化作业。“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优质粳稻为主的水稻产业带,以籽粒与青贮兼用型玉米为主的专用玉米产业带,以高油大豆为主的大豆产业带,以肉牛、奶牛、生猪为主的畜产品产业带。
(二)黄淮海平原主产区
本区域地处暖温带,地势平坦,具有适宜农业生产的温度、雨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是我国传统农区,农业生产精细化程度和农民科学种田水平较高。“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优质强筋、中强筋和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优质棉花产业带,以籽粒与青贮兼用和专用玉米为主的专用玉米产业带,以高蛋白大豆为主的大豆产业带,以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家禽为主的畜产品产业带。
(三)长江流域主产区
本区域大部分地处亚热带季风区,湖泊众多,水资源丰富,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年积温较高,雨热同季,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双季稻为主的优质水稻产业带,以优质弱筋和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优质棉花产业带,“双低”优质油菜产业带,以生猪、家禽为主的畜产品产业带,以淡水鱼类、河蟹为主的水产品产业带。
(四)汾渭平原主产区
本区域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土层深厚,土质肥沃,光热水土条件匹配良好。“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优质强筋、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以籽粒与青贮兼用型玉米为主的专用玉米产业带。
(五)河套灌区主产区
本区域气候干燥,雨量稀少,地形平坦,适宜黄河水自流灌溉。光照充足,积温较高,昼夜温差大,农业生产气候条件独特。“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优质强筋、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
(六)华南主产区
本区域地处高温多雨、四季常绿的热带-南亚热带区域,丘陵广布,是我国砖红壤、赤红壤集中分布区域,农业生产类型多样。“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优质高档籼稻为主的优质水稻产业带,甘蔗产业带,以对虾、罗非鱼、鳗鲡为主的水产品产业带。
(七)甘肃新疆主产区
本区域属于我国西北干旱地区,光照时间长,热量充足,以绿洲灌溉农业和草食畜牧业为主。“十二五”时期,重点建设以优质强筋、中筋小麦为主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优质棉花产业带。
同时,加快建设其他农业地区和其他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主要包括:西南和东北的小麦产业带,西南和东南的玉米产业带,南方的高蛋白及菜用大豆产业带,北方的油菜产业带,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和南方的马铃薯产业带,广西、云南、广东、海南的甘蔗产业带,海南、云南和广东的天然橡胶产业带,海南的热带农产品产业带,沿海的生猪产业带,西北的肉牛、肉羊产业带,京津沪郊区和西北的奶牛产业带,黄渤海的水产品产业带等。

“七区二十三带”农业战略格局













二、优化农业产业布局
(一)种植业
主攻方向:围绕粮食安全保障有力、主要农产品满足供应、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棉花、油料、甘蔗、蔬菜、苹果、柑橘、天然橡胶等优势区建设。
发展重点:大力推进“两个大规模创建”和“五个加快”。大规模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逐步实现优势产区、主要品种全覆盖;大规模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努力实现100%生产资料统购统供、种苗统育统供、病虫害统防统治、产品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品100%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快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逐步实现重点地区、主要品种全覆盖;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力争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加快推进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推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努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加快推进科学抗灾减灾,努力形成防灾减灾的长效机制。

专栏3 加快发展种植业优势品种

水稻 重点建设东北、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3个水稻优势区,在扩大双季稻、稳定南方籼稻生产的同时,推进东北“旱改水”、江淮适宜区“籼改粳”,扩大粳稻生产。加强超级稻和杂交粳稻育种等科研攻关和技术推广,提高病虫害专业化防控水平,推广轻简化栽培技术,提升全程机械化水平。
小麦 提升黄淮海、长江中下游、西南、西北和东北5个优势区生产能力,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品种,加快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少(免)耕栽培、机械化生产等先进实用技术,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玉米 加强东北春玉米区和黄淮海夏玉米区的优势地位,积极挖掘西南、华北和西北地区生产潜力,稳定增加专用玉米播种面积,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大力推进全程机械化,着力提高单产水平。
马铃薯 推进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和南方5个优势区建设,优化脱毒种薯、加工专用薯和鲜食商品薯的产业布局,组装集成推广脱毒专用品种和少(免)耕栽培、覆膜栽培等关键技术,积极推进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产量和品质。
油料 以长江流域油菜优势产业带和北方油菜优势区为重点,开发利用南方冬闲耕地,提高油菜机械化生产水平。积极发展冀鲁豫及东北农牧交错区花生生产,巩固提高东北大豆产业,发展西北、东北盐碱地油葵等油料作物生产。
棉花 稳定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棉区,大力发展西北内陆棉区,重点推进新疆棉区建设。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加快推广膜下滴灌等节水技术,平整改良土壤,提升棉花采摘机械化水平,改善品质,提高棉田综合生产能力。
甘蔗 重点建设广西、广东、云南和海南甘蔗优势产区,力争面积稳定在2500万亩,优化品种,合理施肥,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着力提高耕种收机械化水平,提高单产和蔗糖分。
蔬菜 稳定提高大中城市城郊菜园子,着力建设华南、长江上中游冬春蔬菜、黄土高原和云贵高原夏秋蔬菜、黄淮海和环渤海设施蔬菜五大优势区域蔬菜基地,突出加强海南和广西的南菜北运基地建设,推进标准化、设施化生产,保障蔬菜供应总量平衡、季节均衡、区域和品种平衡。
苹果 加快渤海湾、黄土高原两大苹果优势区产业化发展进程,坚持“稳定面积、提高品质、扩大出口、增加效益”的思路,大力推广标准园创建,在苗木繁育、栽培耕作、病虫害防治等环节实施标准化生产管理。加强产后商品化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我国苹果产业市场竞争力。
柑橘 加快长江上中游等柑橘优势区产业化发展进程,以优化产业结构、品种结构、熟期结构、区域结构为目标,加快现代集约化柑橘生产基地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柑橘商品化处理能力、保鲜贮藏能力,大力发展柑橘罐头和橙汁加工。
天然橡胶 加强广东、海南、云南天然橡胶优势区建设,优化良种苗木,加快新品种和老旧低产胶园更新,加强非生产期胶园抚管,着力提高单产,开展标准化示范园建设,提升橡胶基地建设水平,完善科技研发和生产服务体系,推进橡胶初加工集中度,推行清洁生产,提高产品质量。
(二)畜牧业
主攻方向:以保障肉蛋奶有效供给、保障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环境和生态安全为核心任务,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继续实施全国生猪、肉牛、肉羊和奶牛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大力加强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
发展重点:加快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加快建立健全标准化养殖体系,积极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加快建立健全饲料安全保障体系,推进高效安全新型饲料研制与产业化开发,发展优质牧草等饲料原料生产;加快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着力构建科学规范、责任明确、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加快建立健全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体系,推进草畜平衡,加快恢复草原生态,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加快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加强草原防火和鼠虫害防治,提高草原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


专栏4 加快发展畜牧业优势品种
生猪 重点建设东北、中部、西南和沿海地区优势区,全面推进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实施,加大地方特色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提高我国优良种猪自我供种能力。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强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生猪养殖水平,保障猪肉有效供给,实现生猪养殖可持续发展。
肉牛 加强东北、西北、南方和中原肉牛优势区建设,加快品种改良,开发选育地方良种,适度引进利用国外良种。在饲草料丰富的地方积极发展母牛养殖,鼓励集中专业育肥,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生产效率。
肉羊 加强中原、中东部农牧交错带、西北和西南等肉羊优势区建设。加强新品种培育、良种选育和地方品种保护开发,加快肉羊养殖良种化。大力发展舍饲、半舍饲养殖方式,积极推进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奶牛 建设东北内蒙古产区、华北产区、西部产区、南方产区和大城市周边产区等五大奶业产区,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加快实施奶牛遗传改良计划,建立苜蓿等优质饲料基地,提高挤奶机械化水平。净化奶牛群体重大疫病,强化生鲜乳质量监管。积极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促进乳制品消费。
蛋禽 巩固中原、东北等主产区生产,推进蛋鸡养殖区域南移。重点发展高产、高效蛋鸡和蛋鸭。加快国内优良品种选育和推广,大力开发利用地方品种资源,提高种禽产业化生产水平;加强种禽疾病净化,保证雏禽质量;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禽蛋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禽蛋市场供给和质量安全。
肉禽 稳定传统肉禽主产区生产,加快推动有潜力的区域发展。加快发展优质黄羽肉鸡和水禽,适度发展白羽肉鸡,提高家禽产品质量。加强地方肉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力度,重点加强肉禽新品种选育和良种工程建设,大力发展禽肉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达到产业优质、高效、安全生产的目标。
(三)渔业
主攻方向:以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渔民持续稳定增收、水域生态安全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主要目标,着力转变渔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渔业。继续推进出口水产品三个优势区建设,积极发展大宗淡水鱼类和名优水产品种养殖,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提升渔业生态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水平。
发展重点:大力发展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原良种、疫病防控、技术推广、质量安全建设水平;积极推广工厂化养殖、深水网箱养殖、稻田养殖、盐碱地养殖等现代养殖方式,拓展水产养殖发展空间;加强监测评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近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建立开发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相统筹的现代渔业体系,增强远洋渔业国际竞争力;提高增殖放流规模和质量,加强海洋牧场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平;加强渔政装备和队伍建设,加快渔港建设步伐,提高渔政、渔港、渔船管理现代化水平和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专栏5 加快发展渔业优势品种
优势出口水产品 加强黄渤海、东南沿海和长江流域“两带一区”出口水产品优势区建设,推进优势区域内鳗鲡、对虾、贝类、罗非鱼、大黄鱼、河蟹、斑点叉尾鮰和海藻8个优势品种生产的优质化、组织化和产业化,促进水产原良种体系逐步完善和高效运转,基本建成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大宗淡水鱼类 加强长江中上游、长江中下游、华南和“三北”四个大宗淡水鱼类优势产区建设,以推进健康养殖池塘改造、水产养殖标准化创建和水生动物防疫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加快亲本更新和原良种推广,提高大宗淡水鱼类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水域环境修复,推广健康养殖模式。开发大宗淡水鱼类加工技术和加工产品。
名优水产品种 加强沿海海水鱼类、东中部名优淡水鱼类、“三北”和西南冷水性鱼类、长江中下游和珠三角淡水虾类优势产区建设。积极发展海参、珍珠、龟鳖等特色和土著品种养殖。提高工厂化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和高标准冷水鱼养殖等设施渔业规模,加强原良种工程建设,提高自主遗传育种能力和原良种覆盖率。加强苗种扩繁能力建设,保障苗种供应。加强优质全价配合饲料研发,推广配合饲料养殖技术。
(四)农产品加工业
主攻方向:以种植、畜牧、渔业的产业布局为基础,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向种养业优势区域和城市郊区及县域集中,推进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业布局,实现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生产力布局的良性互动,促进农产品加工与农业协调发展。
发展重点:以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和扩大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以突破农产品加工技术瓶颈为切入点,着力发展产地加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一批产值超过百亿元的产业集群;着力推进精深加工,培育领军企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培育一批产值过百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着力强化科技创新,完善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提高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与应用能力;着力完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农产品加工业对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的带动作用,实现同步发展。
专栏6 加快发展各类农产品加工业
粮食加工 在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流域等粮食优势区,大力发展粮食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及仓储物流业,打造现代化国家级口粮、工业用粮和饲料用粮加工基地,提高产品附加值。
经济作物加工 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经济作物优势区,大力发展棉籽、油料、糖料、柑橘、苹果等经济作物产品加工业。着力突破产后加工处理技术与设备瓶颈,稳步提升深加工水平。
养殖产品加工 在中原、东北、西北、沿海等养殖产品优势区,积极发展肉品、乳品、水产品加工业,推进传统特色养殖品工业化生产,健全产业链,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和追溯体系,保障养殖产品食用安全。
(五)农垦经济
主攻方向:突出粮、棉、橡胶、糖料、牛奶、良种等优势农产品生产,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及热作产业;以农产品加工为基础壮大农垦工业,以农业服务、商贸流通、居民服务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努力创建不同类型的现代农业示范区,积极推进场县(乡)共建,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发展重点:巩固和提升粮、棉等农产品大型生产基地和国家天然橡胶基地建设水平,加强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建设,推动全程机械化;提升畜禽良种基地建设水平,推进奶牛、生猪等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生产;扩大农业标准化实施范围,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主导产业中的运用,探索并推广先进生产模式,扩大农产品质量追溯建设范围,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农垦发展空间。
专栏7 加快发展主要农垦经济区

东北垦区 继续强化水稻、玉米、大豆等优势品种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积极扩大场县(乡)共建领域和范围,推进奶牛、肉牛和生猪等重点畜禽品种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养殖,大力发展农产品仓储、加工和物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西北垦区 稳定发展棉花、种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积极发展节水农业、设施农业,夯实生产基地建设基础,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提升养殖基地建设水平,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中东部垦区 突出发展小麦、水稻、生猪等种业,优化高水平良种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培育现代种业企业,大力促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挖掘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优势,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南方垦区 着力推进天然橡胶、糖料、热带水果等热带作物生产,加强标准化、优质化、品牌化建设,提升热作产品产业化水平,进一步壮大蔗糖等加工龙头企业,优化发展糖业循环经济。
城郊型垦区 积极提升牛奶、蔬菜等“菜篮子”产品生产水平,着力提高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水平,着力优化产业结构,加强产业链条和品牌建设,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壮大整体实力。

第五章 加强建设,提升发展新水平

按照“巩固基础、提升能力、保障发展”的思路,在继续实施现有重点工程的基础上,整合农业建设项目,扩大投资规模,突出加强六个方面的建设。
一、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针对农田基础设施薄弱、水利设施年久老化失修、中低产田比重高等问题,按照统一规划、分工实施、县级整合的原则,制定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推动县级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统筹推进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程建设,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十二五”期间,全国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保有量占全国耕地总面积比重明显增加。
二、切实加强“菜篮子”产品供应能力建设
针对新时期“菜篮子”产品季节性、结构性、区域性短缺和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的问题,启动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重点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建设园艺作物生产小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扩大建设规模。在优势产区建设和改造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和区域性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完善农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到2015年,基本实现“菜篮子”产品均衡供应,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国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新格局基本形成。
专栏8 新一轮“菜篮子”工程

1 园艺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
在大中城市郊区和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优势产区,支持建设一批设施化、集约化“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加强集约化育苗、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园艺产品标准化生产。
2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支持建设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肉鸡和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的畜禽舍标准化改造,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和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疫病防控等方面的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和规模化。
3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加快对现有老化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大力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支持养殖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机械设备、环境保护设施、水生动物防疫设施、质量安全检测设施等建设。围绕保障大中城市水产品供应,重点发展城市周边和池塘养殖主产区水产养殖,扩大设施养殖面积。发展增殖渔业,搞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发展远洋渔业。
4 “菜篮子”产品产地批发市场
支持在优势产区建设和改造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重点开展信息服务、电子交易、储藏物流、质量安全检测、环境卫生处理等设施;支持“菜篮子”产品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一批区域性产地批发市场,改善信息服务、质量检测、采后处理等条件,鼓励配套建设冷藏保鲜和流通加工设施,实现采后快速预冷、商品化加工处理和上市旺季入库冷藏保鲜。
三、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针对农业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薄弱,与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的有关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部署,重点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村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改善服务条件,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能力。到2015年,实现农业公共服务能力稳步提升,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满足广大农民对农业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栏9 “十二五”现代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1 乡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在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量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基础上,按照整合资源、注重实效、填平补齐、因地制宜、标准适当原则,改善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控、农产品检验检测、农民培训等设施设备条件。
2 动植物保护工程
健全六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快动物疫病区域化建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动物防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四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控、重大植物疫情控制和阻截、农药风险评估和监管、植保科技支撑和物化支持等植物保护基础建设。
3 现代种业工程
改善农作物育种设施装备条件,支持良种生产优势地区建设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加大西北、西南、海南农作物育制种基地建设力度,完善农作物品种试验和种子检测设施条件;支持与畜禽品种选育相关核心育种场、原良种场、种公畜站、新品种培育场建设,重点建设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场和种畜性能测定中心;建设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建设重要动植物基因资源库及转基因技术转化平台。
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程
完善各级质检机构检验监测仪器设备,建设部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补充建设一批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全方位建设地(市)级综合质检中心和县(场)级综合质检站;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预警平台。
5 渔政渔港建设工程
改扩建或新建一批沿海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避风锚地和内陆重点渔港,建立健全海区级和省级渔政基地,购置一批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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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20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公布 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血吸虫病的防治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实行依靠群众,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血吸虫病疫区(以下简称疫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落实任务,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省和有疫区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血防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省和有疫区的地方各级农牧部门负责牲畜血防工作。
省和有疫区的地方各级水利、水产、航运、湖洲管理及其它部门和单位都有做好血防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 有疫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公民进行防治血吸虫病的宣传教育。疫区公民都有防治血吸虫病的义务。
疫区的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讲授防治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
第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站、所负责血防监督工作,其职责是:(一)监测、报告疫情;(二)血吸虫病的预防和查治;(三)宣传防治知识,进行防治技术指导;(四)对有钉螺地带的工程设计进行血防安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站、所设血防监督员。血防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并发给证书。
第六条 有疫区的地方的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从芦苇生产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灭钉螺。
疫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不含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负担血防义务工;不出义务工的,可缴纳相应的费用。
国家安排的血防业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七条 血防科学研究机构应加强防治应用技术的研究,努力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急性血吸虫病的确诊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血吸虫病防治站、所报告疫情。
第八条 疫区居民和进入有钉螺地带从事水上运输、砍芦苇、捕鱼、放牧等生产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血吸虫病防治站、所的检查和治疗,领取查治证。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由单位承担检查和治疗费用,当地其他居民免收检查费和治疗专用药物费。
第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进行生产活动的单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作业人员感染和钉螺扩散。
第十条 到垸外有钉螺地带放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一个月前使牲畜接受血吸虫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一条 在疫区的耕地、林地、池塘和沟渠灭钉螺,由有关的土地承包者负责;在内河、内湖、排灌渠道和垸外易感染地带灭钉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不同行政区域接壤地带灭钉螺,由有关各方协商,统一组织实施;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药物灭钉螺,要对生活用水和水产资源采取保护措施。
矮围蓄水灭钉螺,要常年蓄水。
第十三条 在有钉螺地带兴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把灭钉螺措施和血防安全设施纳入工程计划,同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站、所应在血吸虫病易感染地带设置标志。
禁止到有钉螺地带打草,禁止在疫水中游泳,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疫水作为生活用水,禁止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上级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防治血吸虫病效果显著或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县级、乡级人民政府;
(二)在血吸虫病防治、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从事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血吸虫病防治站、所给予行政处罚:
(一)到有钉螺地带打草或在疫水中游泳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处5元以下罚款;
(二)未领取血吸虫病查治证进入有钉螺地带进行生产活动的,责令接受检查、治疗,拒不接受的处5元以下罚款;
(三)将未经查治血吸虫病的牲畜带到垸外有钉螺地带放牧的,责令牵回,拒不执行的处10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血防安全设施或标志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有钉螺地带进行生产活动造成人员感染和钉螺扩散的单位,责令加强防护措施,限期消灭扩散的钉螺,可并处单位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疫水作为生活用水或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处单位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在有钉螺地带兴建工程,不把灭钉螺措施和血防安全设施纳入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必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建设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因隐瞒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工作失职而使他人健康遭到危害的单位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血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7年9月23日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直属直供供销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直属直供供销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1986年12月4日,商业部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供销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修改和制定了《商业部直属直供供销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供销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供销基本建设项目物资管理试行办法》。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商业部直属直供供销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供销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供销基本建设要把提高投资效益做为基本建设工作的指导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确定的“七五”计划期间建设重点应以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现有企业为主的方针。建设项目要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和工程招标承包制。努力开创工期短、质量优、投资省、效益好的新局面。
第三条 供销基本建设必须适应供销社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促进商品生产,搞活城乡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为城乡人民生产和生活服务。大力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增加各类商业设施,尽快提高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坚持按基建程序办事,加强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和布局的要求,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要做好建设设备,具备开工条件才能开工;工程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办理工程决算。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一般是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设单位。
第六条 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部管建设项目范围:
(一)部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如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部行政单位的建设项目等。
(二)部直供建设项目,是指地方所属的企业,列入部基建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
1.国家储备物资和救灾物资需要的各种仓储设施。
2.为全国或若干省服务的各类商品中转设施。
3.国家指定的专项建设。
4.国家或部确定重点扶持的建设项目(包括农副产品、食品、畜产品加工、水果冷库等)。
5.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6.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满一万吨以上的冷藏库,三千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和总投资满三千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均为国家大中型项目。不够以上标准的为小型项目。

第三章 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 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做到一定的准确性。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编制设计任务书之前还应由主管单位编报建设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五)工程进度安排。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第十条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和深度
(一)建设的目的、经营任务和建设规模
1.建设项目提出的背景(扩、改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
2.前三年经营任务实绩,后五年发展计划,资源、货源、原料情况,商品合理流向及购、销、调、存情况。
3.经营地区内现有生产设备和能力,以及与该建设项目所承担任务的关系。
4.产品方案、品种、质量、数量以及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情况。
5.建设规模指标的确定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
(二)建库(厂)条件和库(厂)址方案
1.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库(厂)址方案的比较与选择意见。
(三)建设项目的主要协作条件和证明文件
1.城建、规划、消防等部门同意在选定地址建库(厂)及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环保和卫生防疫部门同意在选定地址建库(厂)及同意污水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
3.交通部门同意与选定地址连接的公路走向的证明文件。
4.需要修建铁路专用线的,应取得铁路管理局同意接轨和接轨方案的证明文件(如果在临近企业专用线上接轨,还应取得该企业及其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5.需要修建码头的,应取得航运、航政或港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6.需要自来水或地下水的,应取得水厂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7.电业部门同意供电和供电方案的证明文件。
8.其他协作条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的构成范围(指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的确定。
2.技术和设备材料。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的方案比较和论述,技术来源,主要生产车间或库房的组成和方案比较。主要设备选用型号、规格、数量,设备来源,钢材、木材、水泥需要量估算。
3.扩、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4.公用、辅助设施和库(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
5.库(厂)总体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
(五)环境保护
预测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
(六)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1.项目的生产(管理)、组织系统。
2.劳动定员(工人、干部)和人员培训计划。
(七)工程建设实施进度建议
1.勘察设计周期和进度。
2.工程施工周期和进度,各单项工程实施的可行方案。
3.全部工程建设年限。
(八)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工程投资估算。要考虑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国家物资供应的可供量和利用市场调节等因素。
2.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偿付方式。
3.生产流动资金或经营费用的估算。
(九)经济效益评价
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估算,以及投资偿还能力,投资回收年限的计算。新开工项目,由于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或无利,归还贷款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详细核算资料,提出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建议。
(十)附图及附表
1.库(厂)址的位置图。比例:1:50,000或1:100,000(小型项目可附示意图)。
2.具体库(厂)址的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比例:1:500或1:1,000。
3.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图。比例:1:1,000或1:5,000。
第十一条 对建设规模较小免报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
第十二条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和要求与设计任务书基本相同,但要说明合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费率和外汇来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报告的评价(或预审意见),应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报批程序
(一)部直属单位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部,部提出审查意见再报国家计委审批;部直供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建行意见后报商业部,由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部直属单位小型建设项目,报部审批;部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会同计委、建设银行提出审查意见,报部审批。

第四章 设 计 文 件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认真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设计工作一般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小型建设项目有的也可作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内容要完整,并须达到应有的深度。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设计分工。
(二)设计指导思想。
(三)建设规模、产品方案、生产能力。
(四)建设项目的远、近期业务发展规划方案。
(五)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
(六)库址(厂址)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地质、水文、区域、环境及城市建设发展概况。
(七)占地面积,土地利用情况,搬迁房屋等数量。
(八)交通运输条件,铁路、公路水运码头的设计方案。
(九)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十)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各层平、立、剖面图,基础处理及结构方案。
(十一)供电、供热、通风、给排水、通讯、消防等辅助设施。
(十二)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建筑。
(十三)综合利用和“三废”处理方案。
(十四)抗震和人防措施。
(十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用情况及技术经济效果。
(十六)外部协作条件。
(十七)生产组织和职工人员编制。
(十八)建设顺序和期限。
(十九)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建筑物单位造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耗用指标。
(二十)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二十一)单项工程项目名称、数量表,工程总概算和分项概算。扩建项目,应说明企业原有设备、房屋的现状和生产概况,以及挖潜利用的意见。
(二十二)贷款建设项目,要根据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提出还款期限。
施工图设计是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基础上制定的,是施工的依据。应编制施工图预算,为招、投标作好准备。
第十六条 对建设规模较小,免报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照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的具体内容编制。
第十七条 报批程序
(一)部直属单位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部审批。施工图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会审报部备案。部直供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意见后报商业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二)部直属单位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部审批;部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审批。并将审批的初步设计报部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的初步设计总概算(包括修正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设计任务书核定投资数的10%,超过10%的应重新报批设计任务书。达到大中型建设项目标准,应按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办理。
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不能施工。要做到预算不超过概算。
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结构。

第五章 设 计 管 理
第十九条 设计工作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使用效果。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进行。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心设计,积极采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力求造价低、工期短、效益高、质量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到底。
第二十条 部直属直供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国家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并符合设计范围的设计单位进行。积极开展设计、投标、优选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按时提供设计资料,勘察设计单位要按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对设计质量高,交付设计图纸快、配合现场施工好、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设计质量低劣、延误工期和因设计质量事故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应扣罚设计费或追究经济责任。

第六章 计 划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要按计划进行控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投资分: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国家信贷计划的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自筹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计划的编报,实行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投资计划,经国家(计委)核定后,部直属、直供项目(部负担投资部分)由商业部下达。直供项目地方负担的投资,必须与部投资同步安排,在下达计划时要抄报部。
第二十四条 根据程序的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分为:
(一)预备项目--具有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正在编报初步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可以进行征地和三通一平等开工前的准备。
(二)新开工项目 具有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投资、材料、施工力量落实的项目。
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予备项目,经批准,可以转为新开工项目。
(三)续建项目 已开工跨到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部直属直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指标的分类:
(一)直属建设项目,以国家预算内拨款为主。
(二)直供建设项目分为:拨改贷指标、银行信贷和自筹投资指标。并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比例由部与地方集资安排。同时按集资比例分别列入部与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规模统一列入部直供建设项目计划,在地方计划中加以说明。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实行包干,如有超支由地方承担。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的超支,可按照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调整包干指标,由部和地方按集资比例共同承担。
(三)国家指定的专项建设项目按国家批示办。
(四)由部给予少量补助的建设项目,采取按补助额(贷款指标)一次包死的办法,分别列入各自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列入地方计划,在部的计划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拨改贷”基本建设计划,应列出建设项目的总费用,包括投资概算和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利息数两部分,并分别列出。考核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应以建设项目建设期的总费用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要按照国家的统一布署,组织力量,切实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年度计划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中长期规划进行安排。列入中长期规划或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部直属直供小型项目,必须提前一年报批设计任务书。

第七章 财 务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凡是国家计划和国家予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除科研、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仍执行拨款办法外,其他建设项目全部实行拨款改贷款。由建设单位按部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拨改贷”的有关规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负责还本付息。
第二十九条 供销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为年利率3%。项目建成投产前的利息,不计入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不计入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不作为完成投资额(工作量)统计。项目竣工时,应将建设期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建成投产后的利息支出,在规定还款期限内,由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中支付。借款期限,包括建设期与还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年。
第三十条 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则。存入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时要包括应缴纳的建筑税金额。
第三十一条 基建财会人员要正确、及时、完整地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合理安排使用,促进工程降低造价,缩短工期,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 工 程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批准后,要成立有技术人员参加的筹建班子开展建设准备工作。一般改、扩建项目建设准备工作,一般可由原企事业单位兼办,不再单独设置筹建机构。
第三十三条 筹建机构职权范围
1.积极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密切与有关协作单位的联系,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征地、动员搬迁,根据工程招标承包制,办理招标事宜。
2.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贷款的要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组织设计会审和技术交底。
4.对建设工程逐项进行计划、设计、材料设备、施工力量的互相衔接和落实工作。
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进度,编报投资、财务、物资等各项计划和统计报表,总结交流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6.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7.收集、整理、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组织工程验收。
8.招收和培训生产人员。
第三十四条 部管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实行投资包干。
第三十五条 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招标工程的标底,由招标单位在批准的概算或预算以内确定。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及公证单位参加审定。中标单位要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奖惩条款。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定的内容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系统整理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作为技术档案移交使用单位。验收后,三个月内上报工程竣工决算,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由国家计委主持验收。
部直属单位小型项目由商业部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部直供小型项目由商业部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主持验收。
第三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章 物 资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部直属直供项目,以国家预算内拨款或“拨改贷”投资指标安排的工程,所需钢材、木材、水泥及沥青由部根据列入部管项目计划的投资额,按国家分配的万元定额指标分年安排。不足部分或规格品种不对路的,均自行设法调剂解决;以自筹投资指标安排的工程,所需的材料,自行解决。
需要由部基建司统一申请的统配部管机电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报部基建司汇总上报。地方二、三类物资和下放机电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汇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部门统一申请分配。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工地现场的物资管理,严格执行验收、发放等手续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注意节约,合理使用。

第十章 统 计 工 作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统计,是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研究政策,指导工作,检查计划的依据。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执行。要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允许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允许伪造、篡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统计报表有月报(主要检查每月的工程进度)、工程简报(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进展、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年报(全面反映本年度的基本建设全貌)。基本建设物资统计报表有季报(基建用主要物资收支与库存统计表)、半年报(机电设备库存与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按时认真填报。
第四十二条 保证数字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提供准确的统计数字是各级统计人员的基本义务和职责。要立足基层、层层把关、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商业部直属直供供销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为了加强供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经济责任制,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
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商业部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包干指标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中凡涉及到有关设计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均按国家和商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包干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对部包干;部直供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对部包干,建设单位对供销社(商业厅)包干。通过协商,签订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协议或合同。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以下内容实行保、包:
甲、委托方(或称保方)的责任: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总投资(或投资比例)和建设进度,安排分年度用款计划指标,及时向建设银行办理用款手续。地方和企业自筹部分,应先存后用。
2.保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沥青)及统配部管机电设备。根据设计文件提出的材料设备清单(或保包双方商定的材料设备清单),确定部可供量。部负责安排的材料设备,要按时组织供应或划拨指标。
3.保生产定员配备。根据设计定员,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单位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4.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包干,还应保施工用水、用电、道路和试生产所需的商品、原料等。
乙、受托方(或称包方)的责任: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总投资额为准。实行投资包干,一次包死,超支不补,结余归已。
2.包部管不足的主要材料和地方材料的用量。包建设单位议购的材料设备,其差价应在审核初步设计时计入总投资内。
3.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国家尚未规定的,以双方协商的工期为准。
4.包质量。以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准。
5.包建设规模或综合生产能力。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能力,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步建成,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生产性项目要包建合格,交付使用。高等院校等新建群体工程可按开工时间,使用先后,分批包干或单项包干。
丙、委托方,受托方共同商定的其他责任条款。
丁、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也要采取其它形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包干的要求向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以保证包干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总投资中自筹资金所需材料由地方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有下列特殊情况,在不可予见费不足以抵补时,另行商定。
1.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更的;
2.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3.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4.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重大变化的;
5.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第三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一条 国家予算拨款改贷款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百分之五十留给建设单位,百分之五十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结余投资上缴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节余额不大的,经与开户建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直属项目报商业部,直供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后,可提高留成比例或全额留成。所有留成部分一般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建设单位用留成资金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不计入自筹投资控制指标,但应经原批初步设计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提前投产期间的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鼓励提前投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提前或推迟工期的奖罚条款。奖金来源由提前投产收益或建设单位的包干节余中支付。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奖罚条款。对设计质量高、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成绩的,可以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或提前投产收益中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保”、“包”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或合同,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不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按正常的行政、业务关系行使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直属直供供销建设项目。地方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达以前生效的包干合同,仍按原订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以前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商业部直属直供供销基本建设项目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体制和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供销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材料和设备是基本建设的物资基础。做好物资供应工作是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重要环节。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物资供应管理工作和物资用量的核算工作,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做好物资验收、保管和发放工作。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节省材料,降低工程造价,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条 物资管理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市场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章 分 级 管 理
第五条 商业部基本建设司负责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中由部负责的国家统配材料、设备的申请和分配,组织参加全国性的订货会议。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负责部直供基本建设项目中由地方负责的国家统配材料、设备及地方所管理的物资进行申请和分配。
根据各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负责将部拨发给的材料和设备统一进行安排,并协助建设单位调剂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设备的余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安排的材料、设备,按照订货合同(或调拨通知单)进行催办,并负责采购市场供应的物资和组织非标准设备、零部件、配件的生产加工等。

第三章 编报物资申请计划
第八条 按照国家现行物资管理体制,由国家物资局和各部,委掌握分配的材料和设备,称为统配、部管物资。由地方掌握分配的材料和设备,称为地方物资。
第九条 所需材料、设备申请计划的编制,原则上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的材料、设备清单为依据,按照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数量,统一进行审查、汇总,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按照物资管理体制,分别编报物资申请计划。
第十条 部直属基本建设单位所需统配、部管的材料(按照部核定的供应量)、设备,由建设单位将申请计划表上报商业部基本建设司一式三份(见附表一)。
部直供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将申请计划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经审查、汇总后报送商业部基本建设司一式三份(见附表一)。
上报时间:为下年度予拨的物资申请计划,应在当年的八月底以前报部;下半年的物资申请计划,应在当年的三月底以前报部。
第十一条 地方管理的材料和设备,应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具体手续和报送时间按当地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订货和催货
第十二条 国家分配、部管的材料,商业部基本建设司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万元定额和当年的基本建设计划投资额拨给相应的数量。对跨年度的基建项目,实行分年、分期拨给材料。
订货合同签订后,部直属基本建设项目,由部直接分发到各建设单位;部直供基建项目,由部分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后转发给各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直接与供方联系和办理催货等有关事项。
国家统配、部管的机电设备,商业部基本建设司根据资源情况,统一安排,组织订货。
第十三条 由部拨给的基本建设材料和机电设备等,应用于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上,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负责的由地方分配的国家统配材料、机电设备和其他物资,应积极地组织和落实货源,及时地拨到各建设单位,以确保工程的需要。
第十五条 订货合同需要交给施工单位的,要做好合同交接手续,以备查核。
第十六条 凡是新建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应及时将开户银行、帐号等项(见附表四)报部基本建设司,以便订货和拨给材料设备。

第五章 物资验收和保管
第十七条 物资验收是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而细致的工作,应设专人负责。验收时,首先按照订货合同和货物运输单进行核对后,再进行清点验收。如直接移交施工单位的,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统配材料和机电产品的验收:
钢材验收应根据订货合同、铁路运输单(大票)和“质量合格证书”,按照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验收入库。
水泥验收应根据订货合同,首先核对出厂日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水泥的品种、标号、数量进行验收入库。
木材验收应根据订货合同,对木材的品种、规格、价格、材质和材积进行验收入库。
机电产品的验收应根据订货合同,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再以装箱单所列的数量为依据,进行验收入库。
对上述材料和机电产品,凡质量和数量不符合的,在货款托收时可以拒付,并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九条 发运的材料和设备,如发生损坏、丢失、短缺等情况,应及时取得有关运输部门的纪录和证明,作为有关部门联系解决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各种材料、设备和物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财会部门要建立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明细帐。保管部门要建立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明细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要按产品大类、规格型号分别进行保管;对贵重的精密仪器、仪表、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存放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经常检查,确保产品安全储存完好无损。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代部保管的钢材,无论是平价或进口代理价的钢材,每吨可收取一次性的管理费,一律为30元(不包括银行贷款的利息)。不得层层收取管理费。钢材尽量直拨,减少中间环节。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代部垫付、调剂的材料,其价格结算应以供货单位供应的价格加运杂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 物资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掌握物资安排情况,适应基本建设工程进度需要,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建立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登记卡片。省、自治区、直辖供销社(商业厅)每季度报送部和地方分别安排给部直供基本建设项目的材料数量,应于季后十五天内列表(见附表二)报送商业部基本建设司;部直属建设单位,每季度按单项工程的需要数、分配数、拨给施工单位数和库存数,参照附表二的要求,于季后十五天内报送商业部基本建设司。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时,对库存结余的物资按类别、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详细列表,进行全面清查,并及时地妥善处理,按价收回贷款,不得无偿转让。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尽快地按单项工程的投资、建筑面积、结构形式等,分别列出钢材、木材、大水泥、地方水泥和沥青的实际消耗数量(见附表三),要求在上报工程竣工决算的同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审核,并抄报商业部基本建设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物资管理制度出入库手续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自行制定。
附表一、二、三、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