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等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的效用,加大北京市个人住房贷款力度,支持住房建设,现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制定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组
合贷款的发放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用,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 组合贷款的申请。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制《委托调查通知单》,《委托调查通知单》应明确贷款的数额、期限并注明“组合贷款”
字样。受托银行接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委托调查通知单》及相关材料后,应要求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由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委托人。
第五条 受托银行同意贷款的,应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并与之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凭《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向借款申请人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同时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贷款银行应分别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贷款担保合同。贷款合同的生效日应为同一天,期限应相同。
第七条 受托银行可将贷前调查的部分内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款的70%,其中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中心规定的单笔贷款的限额及借款人单位的总额度。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为1:1。
第九条 组合贷款中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利率,分别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各种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应当按两类贷款,分别开立政策性和经营性贷款两种帐户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比例本息还款,同时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出现风险时,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向保证人求偿所得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规定对发放的组合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同解释和修改。
1998年3月18日
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工作,解决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过渡性安置问题,根据《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4〕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配租经济租赁房条件的家庭,通过住房市场选择租赁住房,并由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租房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经济租赁房招租管理和租房补贴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管理中心对招租经济租赁房承租人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标准按照承租人同户籍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其中单人家庭月补贴200元;三人或者两人家庭月补贴300元;三人以上家庭月补贴400元。
第五条招租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申请要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办法》和天津市经济租赁房配租操作程序等相关规定的受理、公示、审核程序执行。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3个月的《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对于申请人及其同户籍家庭成员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房、公有住房使用权或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不得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
第六条持有《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到住房市场租赁住房,但不应租赁与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具有近亲属关系的出租人的住房。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家庭户口簿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其他要件,申请人持《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到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地产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关系是否属实、租赁双方是否为近亲属关系进行核查,经核查租赁关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上加盖“经济租赁房”印记。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应不短于1年。
第七条申请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籍簿、《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租房补贴,并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申请书》。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进行审验,审验无误的,留存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在申请人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留存,同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一式两联)。
第八条招租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具体标准为:单人家庭1万元;三人或者两人家庭2万元;三人以上家庭3万元。
第九条申请人须持《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按照规定时间、金额,到指定银行缴存租赁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代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为申请人开具缴款凭证(一式三联),留存《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二联,在《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一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还申请人。收款银行将申请人交款情况于次日转交管理中心。逾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济租赁房补贴申请。
缴存的租赁保证金参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申请人终止享受租房补贴时一次性结清本息。
第十条申请人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一联交管理中心留存,管理中心向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领取通知单》(一式两联),并发放银行储蓄存折。
第十一条租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期按自然月计算,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月份满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租房补贴;不足15天的,不计发租房补贴。租房补贴资金由管理中心于每月25日前划入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享受租房补贴。申请人自享受租房补贴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3年内,该家庭租房补贴原则上不作调整。对租赁合同解除或自享受租房补贴起满3年的,管理中心停止发放租房补贴。申请人与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应于解除租赁合同当月告知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记载配租家庭已享受租房补贴的情况,在配租家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或在配租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满的前1个月,向其下达书面通知,提示即将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管理中心应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前1个月,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报送经济租赁房配租明细的同时,报送下月即将停发租房补贴的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自管理中心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当月,停止向管理中心划拨这些家庭的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对承租经济租赁房享受租房补贴满3年后,仍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困难家庭,经原申请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管理中心可延长其享受租房补贴的期限。在延长期限内,其月租房补贴标准每年按其原享受补贴标准的20%递减,直至5年取消。经济租赁房的退出和补贴延期相关政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对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满或申请人家庭要求提前退出经济租赁房而终止发放租房补贴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凭管理中心开具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退款单》,将其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本息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和管理中心应分别设置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金专户,对租房补贴资金进行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招租的经济租赁房配租和补贴明细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将补贴款划拨到管理中心专户。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情况分别报送市房管局和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定期对申请人家庭承租住房的情况进行核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接受检查。有关部门应为查询申请人租赁住房和购买住房的情况提供便利。对申请人不接受检查的,可暂停发放租房补贴,对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伪造相关证明,申请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未及时告知管理中心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经济租赁房资格,对已骗取的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
第二十条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