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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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房[2005]14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规范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含新会区管理部、开平市管理部、台山市管理部、鹤山管理部、恩平市管理部),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本办法称职工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


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含合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限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



  第四条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货币分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申请时,申请人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五)能提供“中心”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



  第六条 最高贷款额度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职工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是:(购房人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配偶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2。“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等因素,对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决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额度,但最高不能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手商品房最高可贷比例是总房价的80%,二手房最高可贷比例是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值较低者的70%。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仍然不足的,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江门市行政区区域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最高可贷款额度之和,合计不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两倍。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其中一手房最长为30年,二手房最长为20年,且受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即借款人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若为共同申请人,则以年龄小的为计算依据。


  “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决定具体的贷款期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凭购房合同或协议、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首期付款的发票向承办银行或“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贷款审核:1、组合性贷款,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承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要求借款人填写贷款有关资料。承办银行对借款人提交资料审查确认后,交“中心”审批。“中心”审批核定贷款额度后,转承办银行办理。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的程序与组合性贷款程序相同),也可向“中心”直接申请。向“中心”直接申请的,“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要求借款人填写贷款有关资料。由“中心”审批核定贷款额度,直接与借款人办理签定借款合同等手续后,转承办银行办理。



  (三)贷款发放:借款人办妥担保、保险等手续后,在承办银行开设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根据“中心”发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把贷款资金划给售房人。



  第十条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每月按期从帐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视同借款人单方违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同时,承办银行及“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并追究借款人、担保人的责任,或由保证方代为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须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经“中心”审批,承办银行审核同意后,可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万元)。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承办银行出具的《他项权利注销登记表》或《还款证明》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并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四条 “中心”在审核贷款时,认为有必要增加贷款担保的,借款人可以以有价证券质押,但须提供承办银行或“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出质人和承办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将有价证券交承办银行保管,质押行为须按照质押合同执行。有价证券的质押率由“中心”确定,但最高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或他人房产作为抵押的,与承办银行或“中心”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交承办银行保管,抵押行为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抵押物需估价的(指二手房),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除足额提供抵押外,还必须提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偿还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保证方与承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行为按照保证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并将承办银行或“中心”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条 房屋及贷款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期限。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解除保险合同,否则,承办银行有权代办保险,一切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内,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人过错而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承办银行有权依照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承办银行及“中心”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承办银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承办银行或“中心”,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承办银行或“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以前有关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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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七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从成立以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25件(附件1),已明令废止的规章15件(附件2)。现将这两部分共40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第八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2.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第八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1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1996]6号
证监会
1996年10月23日

2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证监信字[1998]2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5日

3
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
证监交字[1998]12号
证监会
1998年6月5日

4
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13号
证监会
1999年3月16日

5
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1999]22号
证监会
1999年5月27日

6
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1999]24号
证监会
1999年5月28日

7
关于安排上市公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19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13日

8
关于协助做好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2000]3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17日

9
关于规范证券开户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2000]4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27日

10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2000]8号
证监会
2000年5月8日

11
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59号
证监会
2001年4月12日

12
关于以公开征集形式转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88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17日

13
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1]111号
证监会
2001年9月10日

14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1]146号
证监会
2001年11月23日

15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5号
证监会
2001年12月28日

16
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
证监机构字[2002]248号
证监会
2002年8月20日

17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
证监会
2003年12月15日

18
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04]1号
证监会
2004年1月2日

19
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96号
证监会
2004年8月12日

20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
证监会
2004年10月22日

21
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性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5]41号
证监会
2005年4月6日

22
关于做好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法律字[2005]8号
证监会
2005年9月27日

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证监发[2006]83号
证监会
2006年7月25日

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
证监会计字[2007]9号
证监会
2007年2月2日

25
授权部分派出机构试点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8]11号
证监会
2008年3月26日




附件2: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

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明令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新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1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上字[1996]7号
1996年7月24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
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1999年3月16日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3
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
1999年11月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1号)

4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监会计字[2000]3号
2000年1月11日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8号)

5
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131号
2000年6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1号)

6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
2000年1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1号)

7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的通知
证监发[2001]33号
2001年3月2日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9号)

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证监发[2001]125号
2001年10月16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

9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
2001年12月10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53号)

10
证监会关于对《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准则》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9号
2002年1月14日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8号)

11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监会计字[2002]16号
2002年12月27日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1号)

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监会计字[2003]3号
2003年3月19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3号)

13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证监发[2003]28号
2003年5月15日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59号)

1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8号
2003年12月28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

15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
2007年8月21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山东、广东、河南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于今年5月下旬对《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为了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这次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以《产品质量法》为依据,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对生产、销售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及健康关系密切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情况,研究法律需要完善的问题,监督和支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使我国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对生产和销售食品、家用电器、建材、农用生产资料等产品的监督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典型案件;《产品质量法》本身存在的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做好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
1.要提高对这次执法检查重要意义的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也是《产品质量法》的主要执法机关。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
这次执法检查,对于进一步修改、完善《产品质量法》,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这次执法检查,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次监督和检查。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检查重点
,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检查组汇报工作时应实事求是,既要充分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绩,又要积极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要诚恳接受检查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虚心听取检查组的意见,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改进措施。
3.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假工作力度,做好市场整治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199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