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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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办计发〔200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适应信息化条件下新的审计工作方式的需要,促进审计人员学习计算机知识,根据《审计署关于开展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审计发〔2003〕42号)精神,审计署将于2003年底开始组织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以下简称第二轮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的范围

全国审计系统年龄在55岁以下的审计人员,应参加审计署组织的第二轮考试。

计算机专业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通过审计署计算机审计中级水平考试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免考。

二、考试内容和形式

第二轮考试仍沿用题库公开、随机抽题、上机考试的方式。

考试内容不超出《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大纲》。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将于11月初公布考试题库。

每份试卷为一张软盘,内含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的基础概念题100道、操作应用题1道。参加考试的人员上机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答题结果存入软盘。基础概念题和操作应用题的满分各为100分,均达到60分者为考试通过。指定配套教材所附的光盘中有部分试题和模拟考试软件,可供审计人员考前练习。

三、考试的组织

(一)审计署统一安排考试档期,制作分发内含考试软件、考试软盘生成软件的光盘和参加考试人员密码,统一阅卷评分,制发合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和各特派办作为考试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报名、考场安排、制作考试软盘、监考、收集密封并寄送考试软盘、分发合格证书等工作。请各考试组织单位指定一个处室作为考试具体负责部门。

署机关、派出审计局、事业单位的考试由署计算机技术中心负责组织。

(二)各考试组织单位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见附件1),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监考。建议人事部门和计算机工作部门联合监考,以便妥善处理考场上发生的各种问题。

(三)考试必须在考试组织单位安排的考场中进行,不得将考试软盘发给参加考试人员自行择地答题。考场计算机的软件、硬件应符合署计算机技术中心的要求(见附件2);确保每一位参加考试的人员使用一台计算机;考试分场次进行的,要确保前场考试遗留的信息已被完全删除。

(四)考试开始前,由考试组织单位向监考人员印发纸质的《考场情况说明表》(见附件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考试软盘装入软盘盒密封并在密封处签字,填写《考场情况说明表》并签字,送(寄)交具体负责部门,统一寄送审计署。

(五)收取考务费每人(按报名人数计算)25元,收取证书费每人(按通过人数计算)10元,由考试组织单位统一汇至署计算机技术中心账户。各组织单位因考试发生的其他费用自行解决。

四、关于2003年第一次考试

2003年12月27、28两天举行第一次考试,有关本次考试的报名及具体组织由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安排(见附件4)。



附件:1.考场纪律

2.考场计算机软件、硬件要求

3.考场情况说明表

4.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关于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

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第一次考试的具体安排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考 场 纪 律



一、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按指定的考试地点、场次参加考试,不得替考、冒用他人考号。

二、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三、参加考试人员应将准考证、个人工作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四、参加考试人员应使用考场设置的计算机,不得使用自带的便携机;不得携带软盘和教材、习题集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考试软盘和密码由监考人员当场发给。

五、参加考试人员应使用本人的考号和密码进入考试系统,并注意个人密码的保密。禁止多人共用一个考号和密码。

六、参加考试人员应独立答题,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不得相互讨论、偷看、剽窃他人答案。

七、参加考试人员严格按照考试软件所提示时间限制答题。考试时间结束立即停止答题。

八、考试结束,考生将考试盘交给监考人员。盘面应用签字笔注明考生的考号、姓名等内容。注意不要划伤软盘。

九、考场内应保持严肃、安静,禁止吸烟。提前交卷者应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喧哗。

十、参加考试人员应尊重监考人员,接受检查和监督。

监考人员应严格依据本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以上纪律者可以视情况给予警告、劝离考场、建议成绩作废等处理。考生计算机发生故障影响正常答题时,监考人员可协助予以解决。无法答题时,可顺延至下一场次参加考试(该考生仍需使用本场次的考试盘和密码)。对于以上情况,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说明表》,经考试组织单位签章后,报审计署备案。

























附件2:



考场计算机软件、硬件要求



一、按照每一个参加考试人员有一台计算机、并留有一定数量备用机的原则安排考场和场次。

二、考试分场次进行的,前场考试完毕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清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确保前场考试遗留信息已被完全删除。计算机系统时间应正确无误。如在网络机房考试,考试时应断开网络连接。

三、硬件要求:微型计算机,奔腾2以上处理器,64M以上内存,配有软盘驱动器,至少有一个可写的硬盘逻辑分区。

四、软件要求:

操作系统的版本可为:Windows98、Windows2000、WindowsXP;

汉字输入法要求至少安装拼音和五笔字型两种,其它不限;

文字处理软件可为:中文Word97、中文Word2000、中文Word 2002、金山文字2002;

电子表格软件可为:中文Excel97、中文Excel2000、中文Excel2002、金山表格2002;

电子幻灯片软件可为:中文PowerPoint 97、中文PowerPoint 2000、中文PowerPoint2002、金山演示2002;

数据管理软件可为:中文Access97、中文Access2000、中文Access2002。

预装好考试软件。


































附件4:



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关于

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一次考试的具体安排



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第一次考试定于2003年12月27、28两天举行。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为适应各地机房条件,方便安排考场,本次考试分三场进行。各单位可根据报考人数和机房条件自行安排。

第一场 2003年12月27日 8:30至11:30

第二场 2003年12月27日 14:00至17:00

第三场 2003年12月28日 8:30至11:30

如确有特殊情况要另行安排考试场次,请提前2周与中心联系。

二、具体负责机构和监考人员安排。请各考试组织单位指定一个处室作为考试具体负责部门;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监考,每个考场至少2名监考人员,另外还要有适量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巡考。相关情况请分别填写《考试组织情况表》(表样1)、《监考人员信息表》(表样2)。

三、报名。考试具体负责部门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报名情况,填写《考试报名表》(表样3),连同《考试组织情况表》、《监考人员信息表》编成一个EXCEL(***.XLS)文件(分为3个工作表),通过远程站报送中心,并电话确认。各地区、各单位向审计署报名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14日。

四、试题和密码。中心在接到《考试报名表》后一周内,制作内含考试软件和考试软盘生成软件的光盘,生成参加考试人员密码,并按考场、场次密封,通过特快专递寄送各考试具体负责部门。考试软盘由考试具体负责部门制作。

五、准考证。准考证由各考试具体负责部门参考《准考证式样》(表样4)自行印制;准考证号共8位,是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的唯一标识,不可重复,前4位参见《准考证号设定表》(表样5),后4位由考试具体负责部门自行设定。

六、考试。考试开始时监考人员当众拆封本考场密码,发给参加考试人员。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先用自己密码进入软盘试卷,再进行答题。从进入软盘试卷开始,考试软件自动倒计时。参加考试人员应在3小时之内,结束考试,并将答题结果存入考试软盘。在考试过程中不允许取出软盘,软盘一旦取出,即告作废。

七、封卷。本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考试软盘装入软盘盒密封并在密封处签字,填写《考场情况说明表》并签字,送(寄)交考试具体负责部门;本次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具体负责部门将收齐的考试软盘、《考场情况说明表》统一用特快专递(标明“计考”字样)寄送中心。

八、考务费。向中心交纳的考务费按报名人数计收,每人25元,请勿拖欠。中心账户:

开户行:工商银行百万庄支行;

户名: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

帐号:0200001409014496352。

九、证书。证书由考务软件按照相关信息打印,因此,各地区、各单位《考试报名表》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证书费,每人10元,按通过人数计收,中心收到证书费后寄发合格证书。

十、联系方法。

联系人:程建勤、阎靖、赫艳丽

电话:010-68301259、68301205

传真:010-6830199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北露园1号

邮编:100830



表样1:《考试组织情况表》

表样2:《监考人员信息表》

表样3:《考试报名表》

表样4:《准考证式样》

表样5:《准考证号设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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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生活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可避免地对外发生债的关系,为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会较为普通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关系到债权人以及离婚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之间是否共同享有债务利益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的债务存在“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别,其区别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夫妻双方对该债务享有共同利益,不论其是直接享有还是间接享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之间对债务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夫妻之间对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但在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夫妻共同债务与第三人的关系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四、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某一笔债务究竟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践中往往很难举证,有时甚至根本无法举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除了生产、经营性投资、购置修建装修房地产、购置大宗物件、医疗费用等可能留下某些凭证外,大量的日常家庭费用开支经常没有凭证。为了解决这种举证难的问题,“解释二”设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推定规则虽然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便于法官裁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如果事实上某笔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适用推定规则就违背了客观事实。
在经营性债务方面,其一,在一方独自以其个人财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场合,夫妻另一方既不能举证所经营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对经营一方的行为,夫妻另一方也不能进行约束,有时甚至不比作为外部人的债权人更为知情,由其对推定进行反驳举证,违反了消极事实无法举证的原理。其二,在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交易经营的场合,即使夫妻另一方抗辩该交易经营行为未经其同意或授权,但这种辩解仍无法反驳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
综上所述,在民法理论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 亮

关于印发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20日

  

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制度的领导干部是指市直各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时除按规定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在调离原单位之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制度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财政、财务及有关资金和公有财物使用交接事项:

  (一)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包括资金(基金)结余情况,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情况,各项基建工程及投资情况,各项专用资金帐面结存与实际结存情况,各种债权、债务情况等方面。

  (二)任职期末收支结余情况。包括财政收支的结余或赤字情况,预算外收支结余情况,专项资金收支结余及移用、挪用专用资金(基金)情况,企事业收支等情况。

  (三)任职期末帐外负债情况。包括未入帐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等费用,应付未付的基建、维修款等债务。

  (四)任职期末对外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情况。

  (五)单位工会、技协、学会等各种经济实体的财务和资产状况。

  (六)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

  (七)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和借用的单位资金。

  (八)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审计局派人负责监交。离任前,离任领导要做好交接事项的核实。移交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需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及监交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份,本单位存档一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一份。其中,交接汇总报告表(附12)一式两份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接到离任通知七天内办理。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

  第七条 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由离任领导负责落实。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以及在交接中不如实交接的领导干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等。在交接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造成损失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和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手续,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