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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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晋政发〔2007〕1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焦炭生产排污费依法、足额征收,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晋政发〔2004〕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主体。省环保局委托省焦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征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焦炭生产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解缴。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按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市、县环保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和相关系数核定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吨焦征收额,报省环保部门审查后执行。
因环保设施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吨焦征收额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焦炭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量由代征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由市、县环保部门核定。
第五条 市、县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吨焦征收额和焦炭产量,核定企业应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数额,在媒体上公布,并向企业下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于公布当日通知代征单位。
焦炭生产企业对公布的应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公布的环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环保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在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条 代征单位可向焦炭生产企业派专管员,利用现有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焦炭营业站和稽查站查验票据,补收费差、量差;完善现有的焦炭电子信息网络,建立全省焦炭生产企业数据库,对焦化企业产运销情况实施监控,为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提供依据。
代征单位应依照环保部门按规定核定的排污费和企业实际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相应产量安排运输计划。对企业提出的超出核准焦炭产量部分,不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不予发放公路运输附票。特殊情况的,经代征单位认定并报环保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由环保部门根据公布或复核后的焦炭生产排污费数额,填写“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暂行)”和“缴款书(五联)”,委托代征单位送达焦炭生产企业。
第八条 焦炭生产企业要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不得拖欠。
第九条 代征单位应建立健全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焦炭生产排污费应缴、实缴和欠缴情况,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代征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欠缴情况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终了20日内,由省焦炭集团公司汇总全省征收情况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焦炭生产排污费分季度下达,按月征收。代征单位在每月安排焦炭运输计划前,要核实企业上月焦炭生产排污费缴纳情况,对没有足额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的企业,不予安排焦炭运输计划。
第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代征单位,应建立定期对账、查账制度,认真核对焦炭生产排污费的缴库数额与分级次比例、金额,并及时与同级国库对账,确保票账一致、征收数与入库数一致。
第十三条 征收工作经费补助及超收奖励按分级负担的原则执行,从各级留成的焦炭生产排污费中列支,其中:省财政负担20%,市、县财政负担80%。代征单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发生的工作经费补助,由同级财政按焦炭生产排污费实际入库数的3%予以核定解决。依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超额征收部分按10%予以补助奖励。
第十四条 对拒缴、欠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由市、县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并上报省环保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对拒缴、欠缴焦炭生产排污费情节严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代征单位依据环保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中止相应的铁路运输计划、停发相应公路运输票据;对被决定关闭的供电部门不再供电;商务部门不予受理其焦炭出口资质申请,对已安排配额的,收回配额另行分配。
(二)对未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上路运输的焦炭,由环保部门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的公路焦炭营业站和稽查站补征,具体征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缓缴、减缴和免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欠缴、缓缴和减缴后的焦炭生产排污费仍由代征单位征收。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代征单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焦炭生产排污费吨焦征收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解  缴
第十八条 焦炭生产排污费按《山西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征收的按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分成,即10%上缴中央,10%缴入省财政,10%缴入市财政、70%缴入县财政;市级征收的按中央、省、市1∶1∶8的比例分成, 即10%上缴中央,10%缴入省财政,80%缴入市财政。
第十九条 代征单位公路稽查站和铁路稽查追缴补征的排污费,按属地原则分级按比例解缴国库,不得设立收入过渡户。省财政、环保部门应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行文明确排污费解缴方式。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焦炭生产企业以及在公路稽查站和铁路稽查追缴补征的以现金方式缴纳的焦炭生产排污费,应使用“山西省征收排污费收费收据”征收款项,并填写“缴款书(五联)”于24小时内将征收的款项缴至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条 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部门和国库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将焦炭生产排污费分别缴入各级国库,不得造成混库。
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入库留省级的10%,按规定的比例用于省、市、县三级焦化行业治污监测等技术系统建设,或用于对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流域性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焦炭生产排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必须依法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五联)”和“山西省征收排污费收费收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物价和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征收政策,确保足额征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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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

郭国会


我国作为一个旅游大国,饭店住宿服务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服务消费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的比重。然而,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有关饭店对住店客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规定还比较缺乏。我国有关住店客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较为分散,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立法的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安全保障义务最直接的规定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中,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一、饭店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1.法定义务为原则约定义务为例外
饭店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住店客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故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理解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尽管理论上可以将饭店对住店客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但合同附随义务具有地位的附随性,内容的不确定性等局限性,对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住店客人显然不利。在考虑对住店客人的保护时,应以社会为本位,以实质正义为理念,维护社会利益,故而应当强化饭店的义务,使其上升到一般义务的地位,使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况且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或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各种情况下饭店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综合考虑了在调整饭店经营活动的程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所确立的。因此,将饭店对住店客人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确定为法定义务比较妥当,这样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所建立起来的模式。
饭店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以法定义务为原则,并不排除在特别情况下也具有约定义务的性质。这些特别情况包括:(1)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高于法律规定的要求;(2)经营者单方承诺的安全保障义务高于法律规定的要求,相对人默示方式接受这种承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相关纠纷可以按照其约定或者单方承诺处理,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具有了约定义务的性质。
2.积极作为义务为原则消极不作为义务为例外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法定的义务,饭店必须履行。这一义务要求饭店为积极的作为,保障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只有在特别条件下,安全保障义务才可能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饭店的消极不作为往往构成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例如,饭店不采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施或设备、不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不设置必要的警示或不进行必要的劝告、说明,不配备适当的保安或医护人员等,均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在住店客人发生人身或财产危险时见死不救或者不采取适当的措施,更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二)饭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以住店客人对饭店的合理、具体的依赖及饭店对其所应承担的义务是否具有合理的预见性为标准,可将饭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对潜在危险的预防义务。饭店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住店客人的人身损害的发生。饭店应保证其提供服务场所的建筑设施的安全性,配备特定的防止危险的设备。同时,对于提供服务的人员有特定技能要求的,要达到相应的技能水平。(2)对危险源的消灭义务。当潜在的危险成为现实时,饭店一方要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消除危险。当危险表现为第三人对住店客人的人身侵害时,在可能的条件下及时制止第三人侵害就构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部分。(3)对住店客人的救助义务。当住店客人因为危险状况的存在已经遭受了人身侵害时,饭店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对其加以救助。如住店客人受到第三人侵害时,饭店一方应当迅速报警并及时将客人送往医院。
(三)饭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合理判断饭店是否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是饭店对住店客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应以以下两个标准作为判断饭店是否适当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有无过错:
1.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和当事人行为的标准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2.特殊注意义务标准。如果法律没有严格确定的标准,应以高于侵权行为法上一般注意义务的标准作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这是因为饭店与住店客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服务法律关系,且双方当事人对这种特殊的服务关系是明知的。在欠缺法定作为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对他人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应根据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是否有让行为人积极作为的意图来加以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饭店应对住店客人负有超出一般注意的特殊注意义务。如果饭店在应该积极作为时却没有行为,即表明饭店有过错,在符合侵权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饭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现代饭店及其雇员直接侵害客人人身安全的情形已比较少见。虽然有时饭店员工的行为或活动会造成对住店客人人身的侵害,但这些行为大部分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当然,饭店的经营者及其员工侵害住店客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也不可能在饭店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完全避免。在这种情况下,饭店应承担的责任既可是侵权责任,也可是违约责任。有的学者称之为“侵权性违约责任”,即由于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此时,饭店的经营者、管理者或雇主应对其履行职务的员工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现代饭店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最常见的是饭店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侵害住店客人的人身安全。此处的“第三人”既指与饭店无任何联系的进入饭店实施违法行为的“外人”,也包括在饭店住宿的其他客人。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对住店客人的人身侵害不是由于饭店的直接行为所造成,但这往往也是因为饭店方面规章制度不严、监督检查上存在漏洞、防范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上的疏忽与懈怠或缺乏严谨注意,给第三人实施犯罪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或可趁之机。
关于饭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害住店客人人身安全时应承担的责任,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编侵权行为第1859条设计为,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有的从惩罚的角度主张饭店应承担完全责任。我们认为,认定饭店仅承担违约责任对住店客人的保护过弱,不符合前述所探讨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性质;认定经营者和第三人基于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与法理不合。在多数第三人介入的案件中,饭店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损害后果之发生事实上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积极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饭店一般是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侵权的第三人则是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他们故意或者过失的内容并不相同,而且一个积极加害行为与一个消极不作为行为也不构成具有关联性的共同行为。因此,此类案件不能适用共同侵权的理论,饭店和直接加害的第三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让饭店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的观点更不可取,因为这完全颠倒了责任原因的主从,对饭店也过于苛刻,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饭店不是侵权行为的积极发动者,对第三人针对住店客人的侵权行为,饭店无法也不可能全部避免而只能积极预防、制止、救助,在有些时候,可以说饭店也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饭店承担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话,就会造成饭店和住店客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和实现社会公正,当饭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住店客人受到第三人人身侵害时,饭店应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然而,当饭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住店客人受到第三人人身侵害时,原因多是与饭店的不作为有关,而事情的经过也只有饭店一方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受害的住店客人则没有这样的信息上的优势。同时,受害人也只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不能证明其发生原因。所以,当住店客人受到第三人人身侵害时,对饭店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饭店承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如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照上文所述的两个判断标准全部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推定其有过错。在这个大的前提下,根据以上对饭店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分析,饭店的责任应分为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1.补充责任。如前文所述,现行的几种责任形式并不适宜解决第三人侵害住店客人人身安全时饭店的责任承担问题。为了在饭店责任与第三人责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应认定饭店与第三人之间是补充责任关系。即受到人身侵害的住店客人应当直接向直接责任人(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即饭店一方的赔偿责任也终局消灭,受害人不得再向其请求赔偿,第三人也不得向其追偿;只有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认或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不能赔偿的时候,受害人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即要求饭店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住店客人与饭店约定了比法律规定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或经营者单方承诺的安全保障义务高于法律规定的要求时,若饭店违约,第三人侵害了住店客人的人身安全时,则饭店基于自己的违约,第三人基于自己的侵权,双方与住店客人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双方对住店客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为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契约上之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债务之竞和” [16]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一种典型形态。由此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一个本质特点就是被侵害人(住店客人)有选择权,他对于饭店和第三人的两个赔偿请求权的内容是一致的。选择哪个请求权行使,由被侵权人自己决定。一个请求权的实现就意味着另一个请求权的消灭。就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原则上各债务人之间无共同负担部分。除非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有人应对债务的产生负法定的终局责任,否则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归于消灭后,对其他债务人并无追索权。因此,饭店和第三人原则上不存在责任的分担。除非法律法规中有特别规定,任何一方向住店客人赔偿后不得向另一方追偿。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1999年第99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99号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99

  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准美国富道公司等5家公司的8种产品在我国注册和再注册,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兽药注册目录49),以上产品的监督检验按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49)
REGISTERING LIST OF IMPORTING VETERINARY DRUG, NO.49



兽药名称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1
猪伪狂犬病活疫苗
Pseudorabies Vaccine Modified Live Virus
美国富道动物保健公司
Fort Dodge Annimal Health Ltd.
(99)外兽药准字14号
1999.5--2004.4

2
鸡新城疫支气管炎法氏囊病关节炎四联灭活疫苗
Nobi ND+IB+G+Reo
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荷兰疫苗厂 Intervet International B.V Boxmeer Holland
(99)外兽药准字15号
1999.5--2004.4

3
狂犬病灭活疫苗

Rabigen Mono
法商法国维克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Virbac S.A
(99)外兽药准字16号
1999.5--2004.4


4
鸡新城疫支气管炎
二联活疫苗(B1+M
株)Newcastle-
Bronchitis Vaccine
美国富道动物保健公司

Fort Dodge Annimal Health Ltd.
(99)外兽药准字17号
1999.5--2004.4

5
甲基盐霉素—尼
卡巴嗪预混剂(
猛安)
Narasin and Nicarbazin
Premix
(Maxiban-80)
美国礼来大药厂
ELI LILLY AND COMPANY U.S.A.
(99)外兽药准字18号
1999.5--2004.4

6
甲基盐霉素(禽安)
Narasin Premix
(Monteban-100)
美国礼来大药厂
ELI LILLY AND COMPANY U.S.A.
(99)外兽药准字19号
1999.5--2004.4

7
莫能霉素
Monensin Granulated
美国礼来大药厂
ELI LILLY AND COMPANY U.S.A.
(99)外兽药准字20号
1999.5--2004.4

8
饲料级硫酸粘杆菌素
Colistin Sulphate Feed Grade 40%)
日本 明治制果株式会社 Meiji Seika Kaisha
(99)外兽药准字21号
1999.5--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