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3:29:13   浏览:8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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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教育局


攀枝花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收税费、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内屠宰生猪。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市、县(区)贸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定点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屠宰场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减少污染、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定点屠宰场设置的数量为:米易县、盐边县、仁和区政府所在地的镇设1—2个,其他乡镇各设1个;东、西两区内各设2—6个。

  第六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屠宰场平面图、投资规模、环保、国土和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或租赁手续等有关资料。经市、县贸易局会同农牧、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

  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七条 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八条 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划和卫生要求,待宰间应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运载生猪的车辆冲洗设施,圈舍应录通风并设有饮水、清洗等设施,地面不渗水、易清洗,圈舍容量应大于日宰量的需求;屠宰间应有麻电器、吊轨、挂钩、内脏整理操作台、烫池以及盛放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急宰间的出入口必须设有消毒池;

  (二)运载生猪和生猪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运载工具;

  (三)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四)配有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检测设备,备有消毒药品和消毒设施,建立健全卫生制度;

  (五)有病猪、死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

  (六)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第九条 乡(镇)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盛放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照明、供水、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三)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设施以及健全的卫生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条 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未经检疫或无有效检疫证明的,依法补检或重检。屠宰生猪时,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病猪和伤残猪。屠宰生猪时,肉品品质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依照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规程的规定办理。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除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无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

  (三)是否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四)是否符合屠宰加工质量;

  (五)是否种猪或晚阉猪。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场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和注水的生猪。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场应当在生猪寄存、检疫和检验等方面,为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并为其提供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场应录允许取得营业执照、健康证明和屠宰技术资格证书的生猪屠宰者进场,在指定位置屠宰生猪。

  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场提供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时,可按消耗的人力、物力等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屠宰生猪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进入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同时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检疫证明及其验讫标志、税费缴讫票据。

  第十七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录是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贸易局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定点,擅自设立生猪屠宰场所的;

  (二)定点屠宰场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的;

  (三)定点屠宰场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

  (四)定点屠宰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定点屠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生猪屠宰者提供屠宰条件的;

  (六)定点屠宰场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行使以下职权:对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依法予以处罚;对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有其他物质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没收违法财物和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定点屠宰场有责任对超标废水和固态废弃物进行治理,使其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排污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基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定点屠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定点屠宰场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刁难、阻挠。

  第二十三条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基定点资格不再重新审查、确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9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攀枝花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攀府发[1994]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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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文化部等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财政厅、文化厅、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财政局、文化局、团委,中央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性

  1.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国民教育全过程,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实践育人工作。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坚持理论学习、创新思维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对于不断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坚定学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自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进入本世纪以来,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内容不断丰富,形式不断拓展,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实践育人特别是实践教学依然是高校人才培养中的薄弱环节,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要求还有差距。要切实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观念,注重学思结合,注重知行统一,注重因材施教,以强化实践教学有关要求为重点,以创新实践育人方法途径为基础,以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为依托,以加大实践育人经费投入为保障,积极调动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实践育人合力,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努力推动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取得新成效、开创新局面。

  二、统筹推进实践育人各项工作

  3.加强实践育人工作总体规划。实践教学、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主要形式。各高校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实践育人工作全过程,把实践育人工作摆在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系统设计实践育人教育教学体系,规定相应学时学分,合理增加实践课时,确保实践育人工作全面开展。要区分不同类型实践育人形式,制定具体工作规划,深入推动实践育人工作。

  4.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获取、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各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不少于25%、高职高专类专业不少于50%,师范类学生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少于半年。要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参加企业技改、工艺创新等实践活动。组织编写一批优秀实验教材。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

  5.深化实践教学方法改革。实践教学方法改革是推动实践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关键。各高校要把加强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加强综合性实践科目设计和应用。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支持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创新性实验、创业计划和创业模拟活动。

  6.认真组织军事训练。组织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各高校要把军事训练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要通过开展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要积极争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对学生军事训练的大力支持,认真组织实施,增强军训实效。要突出抓好国防生军政训练,纳入教学课程体系,并为国防生日常教育训练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条件,大力支持国防生参加部队实践活动。

  7.系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各高校要把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与组织课堂教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与专业学习、就业创业等结合起来,制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年度计划。每个本科生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周,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不少于2周,每个学生在学期间要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调查报告。要倡导和支持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鼓励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参加勤工助学,支持学生开展科技发明活动。要抓住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要节庆日等契机和暑假、寒假时期,紧密围绕一个主题、集中一个时段,广泛开展特色鲜明的主题实践活动。

  8.着力加强实践育人队伍建设。所有高校教师都负有实践育人的重要责任。各高校要制定完善教师实践育人的规定和政策,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实践育人水平。要主动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要鼓励教师增加实践经历,参与产业化科研项目,积极选派相关专业教师到社会各部门进行挂职锻炼。要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提升实验教学水平。要统筹安排教师指导和参加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团干部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等活动。教师承担实践育人工作要计算工作量,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9.积极发挥学生主动性。学生是实践育人的对象,也是开展实践教学、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学生在实践育人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表彰力度,激发学生参与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要支持和引导班级、社团等学生组织自主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学生在实践育人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10.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实践育人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要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和高职实训基地。各高校要努力建设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的实践教学基地,有条件的高校要强化现场教学环节。基地建设可采取校所合作、校企联合、学校引进等方式。要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或其他园区,设立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要积极联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工矿企业、驻军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力争每个学校、每个院系、每个专业都有相对固定的基地。

  三、切实加强对实践育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11.形成工作合力。实践育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各高校的积极努力。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支持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大对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好沟通联络作用,积极促进形成实践育人合作机制。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宣传、文化等部门要为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艺术场所提供优惠条件。部队要支持学校开展军事训练,积极加强军校合作。共青团要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高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把实践育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抓好落实;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商,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和实践活动创造条件。企事业单位支付给学生的相关报酬,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实践育人经费,是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根本保障和基本前提。高校作为实践育人经费投入主体,要统筹安排好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经费,新增生均拨款和教学经费要加大对实践教学、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活动等实践育人工作的投入。要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多渠道增加实践育人经费投入。

  13.加强考核管理。教育部门要把实践育人工作作为对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和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教育评估体系,及时表彰宣传实践育人先进集体和个人。各高校要制订实践育人成效考核评价办法,切实增强实践育人效果。要制定安全预案,大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实践育人工作安全有序。

  14.加强研究交流。各地各高校要定期召开实践育人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等,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育人成果,研究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的思路举措。要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实践育人规律,为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各地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领导部门要把加强实践育人重大问题研究列入规划。

  15.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大力报道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广泛宣传实践育人工作取得的成效,积极推广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支持鼓励大学生深入社会,在实践中成长成才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高校要根据上述意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校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刑事审判中,根据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要求,裁量刑罚时应尽量在空间上保持均衡,在时间上保持稳定,性质、情节相同的案件应适用同等刑罚,避免罪刑相同的案件刑罚相差悬殊。为此,近年来全国法院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积极开展了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检察机关也在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方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但因量刑规范化涉及面广,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试图通过梳理问题、寻求对策、提出建议,以期为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献出一些思路。

  一、目前量刑规范化面临的问题

  1.量刑建议的问题

  公诉机关可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是这次量刑程序改革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量刑建议为一个点,有的为一个幅度;量刑建议为一个幅度的,有的幅度很小,也有的幅度比较大,甚至有的以某个法定刑幅度为建议。如果法院的量刑结果与量刑建议差距较大,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上诉、抗诉。

  2.庭审量刑程序的问题

  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重点。在法庭调查阶段,到底什么情况下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可以一起进行调查,什么情况下可以相对分开调查;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如何衔接等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3.量刑规范切割法定刑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把法定刑的大幅度切割为若干小幅度,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缩小量刑差异。其实,量刑规范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缩小量刑差异这几件事之间不一定是线性的逻辑关系,不好说改革的目的就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不好说量刑差异的原因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从理论上讲,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核心价值体现在量刑公正、执法统一和罪刑均衡。量刑公正就是指量刑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要体现实质正义。量刑规范化的目的是在更大程度上接近刑事法治中的实质正义。执法统一就是指刑罚适用符合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同案同判、等罪等罚的要求。罪刑均衡就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在量刑中体现犯罪的严重性与刑罚严厉性之间的高度相关。罪刑均衡是刑法的精髓和灵魂,它不仅承载着公正的尺度,还体现着罪对刑的“规定”,更为公民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既是立法上的配刑原则,又是司法中的量刑原则。这次法院系统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上就是使罪刑均衡作为司法原则的一面得到充分彰显。

  是不是只要把法定刑进行由粗到细的处理,就一定能实现量刑公正,其实也是值得研究的。如果把量刑规范化简单理解为法定刑切割的话,那么,机械式的量刑改革就有可能在大范围内造成量刑的大幅度提高。而且,一旦遇到类似许霆案的情况,即使法官依法量刑仍然无法避免反弹。显然,这些大起大落或者社会不满当然是人们不愿看到的结果。

  二、改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对策

  就量刑规范化存在的上述三大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1.量刑建议应以相对确定为原则

  公诉机关可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无疑是此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大突破。现阶段,量刑建议原则上以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为宜。这是因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根据己方掌握的量刑事实提出的,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方可能提出新的量刑事实,庭审也可能查出新的事实,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于具体难以发挥作用。而量刑建议保持一定的幅度,更有利于法官考虑与采纳,也更有利于辩方认可和接受。

  2.定罪量刑分开促进量刑精细化

  由于定罪与量刑活动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因而应当将两者适度分离是必要且可行的。尤其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有关犯罪事实和其他量刑事实的调查、定罪和量刑的辩论应当分开进行。同时,也不能人为地将定罪和量刑活动截然割离,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分离以及如何分离。具体到法庭辩论阶段,如果被告人认罪,则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则应当先进行定罪辩论,后进行量刑辩论。

  量刑程序的使命在于保障与量刑结果有关的主体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保障法官合理运用裁量权,进而保障量刑结果的可接受性。但是,所有这些都不能必然保证“同罪同罚”或“同案同判”,也不单是为了追求“同案同判”或“同罪同罚”。

  在量刑程序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中,既有追求相同犯罪受到相同处罚即同案同判的目标,又要注意实现犯罪原因不同、犯罪后态度不同的被告人受到区别对待即刑罚个别化的目标,还有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司法机关的量刑权利、彰显诉讼制度文明和司法民主等目标。

  3.量刑情节的统一规范必须加大实证研究积累样本

  对当下的量刑改革实证研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足够大的样本量。只有基于大量案例样本的客观观察,我们才可以运用现代统计手段去发现法官群体的量刑活动到底有何平均趋势、共同特征?司法实践中宣告刑的集中趋势和法定刑的集中趋势之间实际上有什么关系?现存的量刑差异主要是时空差异还是类型差异?差异的方向到底如何?以及人民群众对法官量刑的满意度到底有多大,他们的期望到底是什么?

  写进判决书的法定量刑情节与没写进判决书的非规范性因素之间,各自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了法官量刑结果?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的“裸罪”的平均刑量到底是多少?每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实际上有多大?在有足够样本的基础上,还需要经过复杂的科学计算,据此对量刑改革的基本理由作出准确估计,也为基准刑的确定提供参照依据,从而使量刑情节的统一规范变得有根有据。

  三、做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建议

  1.坚持依法量刑是量刑规范化的实体保障

  依法量刑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体现和要求。依法量刑首先是指依法独立地量刑。法官在量刑时,应当避免不正之风的干扰,坚决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避免行政干扰,严格区分刑罚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客观、公正地看待社会舆论所反映的情况,考虑犯罪个案的特殊性,正确选择和适用刑罚;其次是指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充分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及其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综合各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量刑。需要强调的是任何酌定情节的考虑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具有相对统一性,不能失之随意。

  2.增强量刑透明度是实现量刑规范化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