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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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利于政府集中财力,合理安排、调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加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工程预、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概算审查和调整、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总预算、概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性投资预算指标(控制数),将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基本建设支出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的来源包括:1、上级补助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2、政府当年综合财力安排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3、建设项目借款;4、其他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的支出包括项目的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其他各种费用。

1、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其他费用。

2、征地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

3、建筑工程费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支出。

4、安装工程费指反映建筑物的卫生、给排水、采暖、电气照明、通风及空调、消防、信息网络等安装工程发生的费用和各种机械、设备、热力设备、化学工业设备等专业设备安装发生的支出费用。

5、设备等购置费指项目建设单位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够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房屋购置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购置费、其他购置费。

6、其他各种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各种支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费用、监理费、利息支出、其他费用。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采用“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编制。

一上: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布置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编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8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一下: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投资初步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等,结合本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测算情况,提出资金预算控制数,于10月底前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二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对项目进行进一步衔接和细化,编制项目资金收支细化预算。续建项目以批准的概算及签订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为依据,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新建项目按批准概算的有关内容和项目的进度需要进行编制。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下: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结合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资金收支细化预算,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一个月内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编制需采购的大宗设备、建筑材料、房屋购置及信息网络工程等采购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指标,按季分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确定的内容和工程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和资金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需要情况,提出项目之间财务支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户核算”。市财政局开设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资金纳入市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支出用途,按下列规定支付:

1、征地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复核后支付。

2、拆迁安置费、补偿费经市拆迁办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局复核后支付。

3、政府采购的大宗基建材料、设备,凭政府采购手续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签证,由建设单位复核后,凭建筑业统一发票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于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务处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等应缴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



第五章 工程预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形式,在全省范围内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审价费用按“谁委托、谁承担”的原则办理。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资料和规定,对送审的工程预算、决算、结算的合理性、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或审计监督,并出具审查结论或审计决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市财政、审计部门不再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建设单位根据批复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对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拨款。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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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常委会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讨论纪要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讨论纪要
(1979年10月6日)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共青团中央召开常委会议,联系青年工作实际,学习讨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问题。出席会议的有书记处书记、常委,列席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负责人和团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共六十一位同志。韩英同志主持会议并讲了话,胡启立同志代表书记处提出了关于开展真理标准学习讨论的报告,高占祥、刘维明同志分别就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79〕58号文件、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问题和发展青年旅游事业问题发了言。

  会议一致认为,从上次常委会以来的四个月里,会团上下抓住三项主要工作,思想集中,目标明确,工作是有进步有成绩的。会议要求各级团委继续执行《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和五月常委会议纪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和团的基层建设,争取有更多的进展、更大的突破。

  现将会议对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讨论纪要如下:

 

(一)

  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从去年五月开始到现在,已经一年四个月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为这对于促进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解放思想,端正思想路线,具有深远的意义”,并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这场讨论,击中了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和反动思想体系的要害,冲破了两个“凡是”的禁区,使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得以恢复,使四个现代化的事业得以推进,的确是粉碎“四人帮”以后最根本的拨乱反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工作着重点转移的伟大决策,在解放思想、落实政策、调整经济等方面,都跨出了很大很坚决的步子。在大的革命转变关头,出现某些“左”或右的摇摆,对党的方针政策有这样那样的不理解,历来有之,不足为怪;同时也说明林彪、“四人帮”制造和推行的极左路线流毒不能低估,说明真理标准的讨论还有待深入。经过学习,与会同志认识到,真理标准的讨论,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思想路线非常重要,只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才可能正确地理解和坚定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这个问题不解决,四化的基础就不牢固。说拥护党的政治路线也是靠不住的。因此,一定要把真理标准的讨论搞好,马思想路线搞端正。

  会议确定,普遍深入地开展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和讨论,首先要在团的领导机关和专职干部中学习好、讨论好,逐步地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把团的干部武装起来。同志们回顾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团的省、市、区委书记会议上,在《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中,曾经提出了在团干部、团员、青年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教育的任务。但这段时间,一方面,因为团中央刚刚全面恢复工作,会议、活动较多,很少时间坐下来“务虚”、想问题;另一方面,社会上、党内出现怀疑四项基本原则、怀疑三中全会方针这样两股思潮,有一些干扰。总的看来,我们团的领导机关还没有把思想路线作为一个全局性的问题来抓。我们对青年的思想动向调查研究不够,对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批判不深,因此在一些思想理论的是非问题和实际工作包括青年工作的是非问题上,大家的认识并不完全清楚。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思想路线上完全颠倒了主观和客观、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造成了长期以来唯心主义盛行、形而上学猖獗的状况。我们一些同志对真理标准讨论的抵触情绪,恰恰是发生在物质是第一性还是精神是第一性这个老问题上,足见恢复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迫切性。

  会议认为,从团干部队伍的现状看,真理标准的学习讨论更有特殊的意义。团的干部比较年轻,大多数都是基层选拔上来的优秀骨干,有朝气,肯学习,勤思考,本质、主流是好的。但毕竟,他们在成长时期碰上了林彪、“四人帮”横行肆虐,党风、学风遭到破坏,“现代迷信”盛行。不少同志长期耳濡目染的是林彪、“四人帮”及其“理论权威”贩卖的“假药”,反倒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常识和本来面目感到陌生。这就给许多同志提出了一个对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重新学习、启蒙和补课的任务。就是老一点的同志,面对新时期的新矛盾新情况,同样有个解放思想的问题。要肯定过去的好传统,同时也要看到,文化革命前,我们在阶级斗争问题上,在对领袖和群众关系的看法、提法上,在一些政策问题上,就已经有了一些不实事求是、不科学、甚至是“左”的东西。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也一样在不同程度上中了毒。这方面,老同志新同志都不要有盲目性,都要从僵化半僵化状态中解放出来,把思想路线搞端正。

 

(二)

  进行真理标准的讨论,不是要发动一场什么政治运动,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团结全党、全国人民实现四化,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是为了帮助广大干部和群众通过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使更多的人掌握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尊重客观规律,研究客观规律,努力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要把真理标准讨论好,最主要的是要密切联系团干部的思想,联系当前团的工作,有破有立地解决现实问题。不是要领导做“表态文章”,也不是要搞从概念到概念的抽象探讨。当然把基本的理论观点搞清楚是必要的,但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着力于调查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以达到解放思想、开动机器、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同心同德搞四化的目的。从当前团的工作实际出发,这次讨论要在团的干部中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弄清什么是毛泽东思想,什么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弄清坚持还是反对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是真高举和假高举的根本区别。

  有人说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砍旗”,这是最吓人的帽子。这样讲的人,极少数是坚持林彪、“四人帮”的思想体系,但多数同志是认识问题,或者是因缺乏马列常识而人云亦云。“判断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这是毛主席早在四十多年前讲的,是一个经典性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命题。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斯大林在《列宁是俄国共产党的组织者和领袖》一文中,讲到俄国革命中“有两派马克思主义者”:一派是“堂皇地标榜马克思主义”,“不善于或不愿意探究马克思主义的实质”,而“以摘引马克思的词句为基础”,“从类比和历史比拟中求得指示和指令”,这就是孟什维主义。另一派则是列宁为代表的布尔什维主义,他们“把问题的重心从表面上承认马克思主义转到实行和实现马克思主义”,“不是凭借引证和格言,而是凭借实践经验”,来“规定适合环境的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和手段”,因而使“马克思学说完全保持着它的活的革命力量”。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对待马列主义也曾经有过两种相反的态度:一种是本本主义,照抄照搬,不问中国实际,用只言片语唬人、骗人,这是王明的态度;一种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用马列主义之“矢”射中国革命之“的”,这是毛主席的态度。这两种态度,究竟哪一种态度是马克思主义的,是真正高举的呢?历史已经做了无可辩驳的回答。毛主席把马列主义运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在党和人民的集体奋斗中形成和产生了毛泽东思想,这才赢得了革命的胜利,改变了中国的面貌。毛泽东思想既然是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与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那么,如果反对实事求是,不从实际出发,那就是抽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就是直接违背毛泽东思想。如果想用毛主席的旗帜来掩盖林彪、“四人帮”的东西,那只能是玷污毛主席的旗帜。只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善于把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相结合,完整、准确地掌握它的科学体系和立场、观点、方法,而又不囿于某些只言片语或个别结论,勇于根据新的实践加以完善和发展,这才是真正的高举。

  第二,要抓住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认真肃清流毒。

  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必须深入批判极左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批判极左路线同坚持四项原则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要看到,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就是破坏、践踏四项原则,而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采取的一系列拨乱反正措施都是为了坚持、维护四项原则。我们越是彻底地批判极左路线,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就越能正确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时,也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我们才有批判极左思潮的锐利武器。如果不清除林彪那个“念念不忘”之类的流毒,那就不能正确理解四项原则,“坚持”也会走样。

  深入批判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必须联系实际,消除他们人为地制造阶级斗争和把阶级斗争扩大化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流毒。华国锋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刻的马克思主义分析,完全符合我国阶级关系、阶级斗争的历史演变和现实状况,我们应该认真学习、理解、贯彻执行。要看到,在团的工作中,阶级斗争问题上极左的流毒是相当深的。林彪、“四人帮”一伙推行反动血统论,十多年来,这个东西成了发展团员、使用干部的一条不成文法,成了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组织生活中和人与人关系中一根无形的绳索。现在虽然中央发了文件,而我们一些同志在落实党对不同出身青年的阶级政策方面,总是犹豫观望,余悸难消。因此,对今天的阶级状况和青年中的“阶级烙印”作实事求是的分析,是各级团干部都应该加以调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对“人道主义”、“人性论”、“人情味”的批判,也需要分析。把人性和阶级性绝对对立起来,把“斗争的哲学”无限推延到一切领域,这种做法在我们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在对青年特别是后进青年进行教育的工作中,带来了极坏的后果。似乎无产阶级就是“冷冰冰”加“硬梆梆”,谁要是对青年讲尊重、关心、感化,那就是“人性论”。结果不知道因此做了多少不近情理的事情,脱离了多少青年!应该承认,我们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个重大课题本事不大,甚至可以说,往往是习惯于“激化”矛盾,而不善于“转化”矛盾。错误当然应该批评。积极的思想斗争不能取消,但是,“我们不赞成用棍子把人们赶上天堂”(列宁语),而一定要用说服、讨论、商量加等待的办法,去妥善地解决青年中的各种思想、作风问题。

  批判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当然不是说出现了右的思潮、倾向也可以不加理会。反对错误倾向,贵在实事求是。我们要坚决肃清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流毒和影响,但也要如实看到阶级斗争还没有结束。我们批判林彪、“四人帮”的“全面专政”论和封建法西斯主义,纠正冤、假、错案,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一定要坚定不移,但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并批判派性、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把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个人心情舒畅与集中统一意志正确地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维护安定团结,维护法律和秩序。

  第三,要探索、研究新时期的青年和青年运动,进一步拨乱反正、解放思想,把团的工作活跃起来。

  对过去和当前团的工作,都要用实践标准加以检验,坚持正确的,改正错误的。林彪、“四人帮”强加的“全民团”、“生产团”、“娱乐团”的帽子,虽然去年中央“五四”通知已予推倒,但在实际工作中不时还有“黑三团”的阴影,使得一些同志思想受束缚,手脚放不开。对把学四化干四化提为新时期青年的“主课”,有的同志就有犹豫,而更多的是不习惯、不熟悉。在经济与政治、生产活动与思想教育问题上,如何克服“两张皮”,把它们结合好,还有待我们在反复实践和不断总结中找出一条路子来。关心青年的劳动就业、业余学习、文娱生活,包括正当的社交活动、婚姻恋爱,这方面的“禁区”已有所突破,但总的说,我们还做得很不够,有时还有反复。会议根据最近党中央关于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团体要成为广大群众的重要代表者,要有职有权有责而不要成为装饰品的指示精神,强调要开展独立活动,发挥首创精神,努力做到群众组织群众化。共青团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动员和组织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同时,一定要坚决维护和代表青年群众正当的政治经济权益,关心他们的痛痒,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积极设法解决青年的切身问题。要正确处理服从党的领导与密切联系青年群众的关系,把“党的助手”与“青年的核心”这两者结合起来,使共青团在党、群之间起好桥梁作用和纽带作用。这是一个涉及团的性质、任务和团的存在价值的问题,全团同志都要解放思想,加以探索。

  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怎么做?这个问题也很突出,这方面惰力也更大。要突破,要改变,更需要胆识和毅力。政治运动连续搞了十几年,思想工作也难免伴随着粗、大、空等毛病,比较习惯的是找“对立面”,搞“斗则进”那一套,要看到,教育青少年是一门很细的学问,是一门“艺术”。当然,必要的集中教育,如果指导思想对头、方法得当,是有作用的,不能否定。但是,大量的应该是做精雕细刻、点点滴滴、潜移默化的工作,是用陶冶的方法、说理的方法、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法去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一定要符合青年成长的规律。要循序渐进,不能动辄要求“立竿见影”,要和风细雨,不要搞“雷厉风行”。对青年不能只讲政治概念,要更多地讲思想和品德的修养。当前,有两件事值得重视:一件事是在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中,要认真加强对后进青年的工作,研究一下转化人的学问。有个口号叫做:“大家都来做打开‘锈锁’的能工巧匠”。我们有二百万个团支部、十几万专职团干部、众多的辅导员,如果每一个干部、每一个支部转化一个后进青少年,将会给社会减少多少麻烦,而给四化增添多少有生力量啊!这件事要大大提倡一下,务必要有所突破,有点长进。另一件事是要正确对待青年中属人民内部性质的不同意见,包括某些不正确的意见。思想工作当然要旗帜鲜明,但要求那么“纯而又纯”是不切实际的,强行搞“舆论一律”也是做不到的。在人民内部,绝不可一听反对意见或不同意见,就用简单粗暴的方法,甚至轻易用专政的方法去对付。实行民主,就要准备听不同的声音。对的接受,不对的说服、错误的抵制。总之要有民主的精神,分析的态度,用积极引导、以理服人的方法解决问题。

 

(三)

  为了组织好真理标准的讨论,会议要求各级团委: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团中央书记处起,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亲自抓,带头学。学习、讨论的安排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关键是领导班子要讨论好,武装好,努力站到思想解放的前列。各级团校和团干部训练班都要把弄清真理标准、端正思想路线列为重要教学内容。青年报刊要改进理论宣传,结合实际事例,向青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教育。

  二、虚实结合,开动机器。要下功夫有目的地读一点马列原著,掌握立场、观点、方法。强调实践标准,不是否认理论的指导作用,不能有这个误会。不读书的状况要坚决地改过来。在读的基础上要开动机器,联系思想,联系实际,提出问题来讨论。要养成思考的习惯,提倡探索精神。面对现实,不回避矛盾,以革新者兼实干家的态度,去调查、研究现代化建设和共青团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要敞开思想,充分议论,做到实事求是。思想敞开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讨论深度的一个标志。

  三、贯彻民主精神,实行“三不主义”。思想能否敞开,讨论能否深入,关键在兑现“三不主义”。在组织内,在会议上,为理解马列道理和党的方针政策,允许提出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允许争论,允许保留,允许批评和反批评。提倡坚持真理,服从真理,勇于修正错误。向组织讲真话,讲心里话,应该受到保护。对为探求正确认识而在学习中发表各种意见包括错误意见的同志,要坚持和风细雨,耐心说服。要坚持,既是真理就一定能说服人,一定能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和拥护。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房地局拟订的《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房地局拟订的《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局拟订的《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消除白蚁危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蚁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信守合同,为受益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益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白蚁防治,应当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依法对白蚁防治经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三)组织白蚁防治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
(四)组织检测和鉴定白蚁防治药物质量;
(五)依法对白蚁防治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白蚁防治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地基、木质构件和其他容易发生蚁害的工程项目,都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否则不得施工。
第六条 实施白蚁预防的工程项目和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和工程预算。
第七条 白蚁预防由市白蚁防治所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白蚁防治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对自己实施白蚁预防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并对在15年保治期内出现的蚁害免费灭治。
第八条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蚁害,可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白蚁防治经营单位灭治,以防蚁害扩大。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白蚁防治经营: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3名以上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资质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白蚁防治经营,并每两年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一次资质等级证书审验手续。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从事白蚁防治经营,应当与受益人签订合同,订明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将合同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保证白蚁防治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使用高效低毒药物,防止发生白蚁防治引起的药物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四条 申请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和灭治,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白蚁防治费。
第十五条 下列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核发资质等级证书而从事白蚁防治经营的,责令限期补办资质等级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市房地产管理局按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