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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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已经1997年7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日方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条 凡在经依法批准的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管委会直接管辖的高科技园等延伸区域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市一级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赋予的市一级管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办理:
  ㈠ 属其权限和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经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批准,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无需再行审批;
  ㈡ 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或按有关规定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上报;
  ㈢ 原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发证工作,转由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直接核发。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应执行以下规定:
  ㈠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㈡ 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
  ㈢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核发按本办法规定的市一级有关证件时,应使用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盖齐印鉴、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证书,并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高新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高新区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计划管理权限:
  ㈠ 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年度计划;
  ㈡ 审批市一级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能源、房地产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等行业项目,按规定申办立项手续;
  ㈢ 审核和转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㈣ 负责核发投资许可证书;
  ㈤ 审批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符合投资方向和省高新技术产品分类要求、且投资额在审批权限内的三资企业项目,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和外商独资项目章程,审批“三来一补”合同及物资、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
  ㈥ 负责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全省统一编码。
  第九条 高新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负责编制高新区建设分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部门行使以下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㈠ 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审批高新区建设性详细规划;
  ㈡ 审批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属特区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需由管委会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㈢ 审查进入高新区的建筑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㈣ 管理各类建筑施工,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施工招标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㈤ 核发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一条 高新区国土房产局行使以下国土房产管理权限:
  ㈠ 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自行定价出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㈢ 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执法;
  ㈣ 审批和管理房地产单项开发,办理商品房的预售、预购等批准手续;
  ㈤ 管理土地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办理房地产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
  ㈥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㈠ 编制高新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高新区总体规划;
  ㈡ 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工业项目;
  ㈢ 审批环境保护设计、建设项目;
  ㈣ 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及环保执法;
  ㈤ 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市政、绿化、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监察、执法等工作。
  第十四条 高新区的进出口计划由市在全市计划指标内切块划给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安排。
  高新区管委会审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办事处)所需自用进口物资、设备及高新技术、“三资”和“三来一补”等项目进出口物资和加工贸易合同有关手续,其中涉及国家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登记证管理的商品,由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海关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审核验放。
  第十五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在高新区内建立公共保税仓、保税工厂,在海关监管下开展保税业务。
  第十六条 高新区的财政收支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可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并建立相对独立的区财政和金库。
  第十七条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高新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进行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审批控购商品。高新区应及时将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决算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高新区在市政府批准的期间内,可按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关政策,对属市级收入部分,全部返还给高新区;对其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附加费(共济养老保险费除外)、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以及征收的各项规费,除按规定上缴的外,其余全部返还给高新区;对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全部返还给高新区。
  高新区的上述各种税费收入,由市财政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简便手续返拨。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市编委下达的总编制,按有关规定决定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
  第二十条 市人事和劳动部门每年给予进入高新区人员(包括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总指标,在指标内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干部、职工的接受和安排。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及项目公司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人员出国(境)的审核,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高新区的科技或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和往返港澳,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通行证(由市在市指标内切块给高新区管委会掌握)。企业厂长(经理)出国赴港澳政审,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企业其他人员由厂长(经理)审核。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注册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发证工作;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全日制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发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企业管理的权限:
  ㈠ 负责各类企业、各地驻高新区办事处、联络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㈡ 负责辖区内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研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项目的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
  ㈢ 审核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资质;
  ㈣ 审批和管理直接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咨询、信息等服务行业及文教卫体事业;协调管理工业、能源、邮电行业;
  ㈤ 审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㈥ 审批管理特种设备和旅游、服务等特种行业,审查发放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产品鉴定。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依法批准设立工商和税务部门,作为市工商、税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高新区的工商、税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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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8〕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全市利用外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设立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设局、市农办、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等相关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外来投资者和引资中介人。外来投资者由奖励评审机构认定,中介人由投资方认定。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不受身份和职务限制,法人不受单位性质限制。受奖项目为投资建设全面完成并投入生产或经营的外来投资项目。
三、奖励程序
奖励申报:申报奖励对象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到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资方出具的确认证明以及申请奖励对象身份证明,到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奖励申请后,与项目主管单位组成项目联合核查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奖励确认:项目联合核查组对奖励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提出奖金发放意见,经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四、奖励标准
1. 引进战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
2. 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或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工业农业、商贸、物流、环保产业及其他鼓励类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
3. 引进外来投资投入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旅游等项目,单项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算奖金。
4. 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投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5.原有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首次投资奖励的审核条件和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计算奖金。增资扩股项目单项奖金额封顶为100万元,奖金总额的60%奖励给投资者,40%奖励给有贡献的职能部门。
6.新型工业化、现代农业、商贸物流和本办法所列奖励标准为1%的其他项目,单项中介奖金额封顶为200万元;本办法所列奖励标准为8‰和5‰的项目中,单项中介奖金额封顶为100万元;单项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的鼓励类特大型项目,其奖励标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项决定。
7. 奖金的计算: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市外境内资金以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算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五、奖金来源
市、县(市)区、高新区财政设立引进外来资金专项奖励资金,纳入预算,按外来投资实体的税收级次,由同级财政发放奖金。
六、其他事项
1. 城市两区和市级开发园区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原则上与本办法保持一致。
2. 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外资的,其奖金奖励给单位。
3.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潭政发〔2006〕16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奖励。
4.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使用新版外汇汇票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使用新版外汇汇票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公司,总行营业部:
我国内联行目前使用的外汇汇票除纽约分行付款的美元磁性汇票及伦敦分行付款的英镑磁性汇票外,存在着各分行分别印制,格式不统一;缺少防伪措施;汇票纸张质量差等问题,海内外各级行均有反映,亟需改进。根据总行领导批示,总行国际业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于1995年下半
年进行外汇汇票规范工作,目前已完成并交印刷厂印刷。现将新版汇票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版汇票说明
(一)此次规范的汇票为国内联行使用的开往境外的非纽约分行付款美元及其他货币汇票。
(二)新版汇票基本格式、票面颜色、规格大小参照纽约分行付款美元磁性汇票设计。
(三)新版汇票采用我行专用汇票防伪纸,具有无碳复写功能,同时采用水溶性油墨及荧光油墨印制防伪图案。
(四)新版汇票共五联(其中第二联为空白加碳纸,起复写纸作用),其余四联分别为汇票正本、贷方传票、借方传票、汇票留底。
(五)新版汇票号码为八位,前两位为各省行代号,后六位为汇票流水号。
(六)新版汇票为非划线汇票,不预印头寸条款。
(七)新版汇票票面做了一些改动:
1.按我行形象设计基本标准印制行徽及中英文行名。
2.右上角地名及19_____改为DATE_____。
3.右下角行名统一为FOR BANK OF CHINA。
4.左上角增加出票机构栏(ISSUING OFFICE)。
二、填制新版汇票要求
(一)出票机构栏由出票行在出票时打上本行英文行名。
(二)出票日期顺序为月日年。月份为该月份英文缩写,日、年为阿拉伯数字(如1996年1月1日为JAN 1,1996)。
(三)汇票头寸条款打在左下角付款行下面。
(四)如需划线另加盖划线章。
三、新版汇票印制、启用
(一)新版汇票由总行统一印制,发至各省分行,省内机构向省分行领取。
(二)新版汇票约于1996年3月底印制完毕并由印刷厂直接航邮至各省分行。
(三)新版汇票于1996年5月1日起启用,各级行目前使用的汇票亦可同时使用。1996年7月1日起,各级行停止签发旧版外汇汇票。
四、纽约分行付款美元及伦敦分行付款英镑磁性汇票
(一)目前总行新近印制一批纽约分行付款美元磁性汇票,成本较高,为不造成浪费,各分行仍继续领用。下次安排重印时按此次规范后的格式统一印制。
(二)伦敦分行为国内部分分行印制的英镑磁性汇票仍继续使用,有关统一格式问题总行直接与伦敦分行协商确定。
请各分行收文后通知行内有关部门及辖内有关机构。



199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