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乘务员公寓条件和服务质量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5:18:05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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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乘务员公寓条件和服务质量的意见

铁道部


改善乘务员公寓条件和服务质量的意见
铁道部


为了落实运输安全工作规划,切实改善乘务员公寓(含机务待班室,以下同)条件和服务质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好乘务员公寓的重要性
乘务员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生产任务的乘务人员提供食宿、沐浴、休息的生产性设施,是确保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不间断进行的“加油站”,是组织乘务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办好乘务员公寓是运输生产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和政治工作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领导要从公寓
特有的性质和地位出发,把加强公寓建设做为“局长工程”纳入议事日程,每年至少要检查、讨论两三次,及时解决公寓建设中的各种问题,真正把办好乘务员公寓当成落实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
二、乘务员公寓建设的目标要求
公寓要向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卧具保证一人一换,把公寓办成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乘务员之家。因此,各局必须进一步加大公寓建设的投入,按照部规定的设施标准、服务质量、定额定员和床位费率标准抓好公寓建设,力争到“八五”末期,使全路干线111个路网性
跨局公寓达到标准化。到“九五”末期,全路公寓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三、进一步完善乘务员公寓的设施设备
1.要保证有足够的床位,满足正常运输交路乘务员的需要,切实解决排队等床、租房和住双层铺的现象。变更运输交路时,必须同步安排好乘务员公寓的建设。
2.公寓要做到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北方公寓要有暖气,盥洗室有热水;南方炎热地区公寓要有空调。机务公寓要保证昼夜能洗澡。浴池要保持卫生,有专人看管。
3.为保证卧具一人一换的要求,路网性大中型公寓要增添洗涤和烘干设备,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卧具备品。各局要做好规划,保证投入。
4.要推广运用安全可靠的微机联网叫班机,“八五”期间,先在路网性跨局大中型公寓安装。
5.要把公寓设施的养护、维修放到优先位置予以保障。目前,公寓设施失修严重,各局要在1994年安排一次普遍的整修。
四、下大力气加强公寓的管理,提高公寓服务质量
1.选好公寓主任。公寓的管理应选派事业心强,任劳任怨,懂业务、会管理,有较高素质的干部担任公寓主任。以工代干或低职务代主任的,经考核胜任的应办聘任或转干手续;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
2.加强队伍建设。要教育公寓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运输生产、为乘务员服务的思想观念,提倡奉献精神、敬业精神和牺牲精神,安心做好公寓工作。对新增空调、洗涤等设备所增加的工作量,要在核定定额定员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内部调剂或多种用工形式补充解决。
3.抓好“四个质量”。要把抓好公寓饭菜供应、清洁卫生、优质服务、准确叫班“四个质量”做为公寓管理的中心环节来抓,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做到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干部按标准管。做到“四个质量”达标,并不断上新水平。
4.改进叫班工作。根据列车运行计划的变更及时调整公寓叫班计划,减少乘务员等乘时间,这是机务、运转派班员和公寓叫班员的共同责任。机务、运转派班员要根据运行情况变化,及时下达调整公寓叫班的计划,并与公寓叫班机实行联网联控。公寓叫班员应执行“一派一叫”和叫
乘签字制度,做到不早叫、不晚叫,不错叫、不漏叫,并保证叫醒、叫起、叫走。要提高叫班员的素质,选派责任心强、懂行车业务的人员担任叫班员工作。
5.加强公寓管理。乘务员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生产任务的乘务人员设置的生产性设施,与安全运输无关的人员不能进住公寓。要按照部的统一规定,整顿公寓接待范围,坚决杜绝公寓“三混”现象。
五、大力推行“共管共建”,形成各方面的齐抓共管的合力
1.“共管共建”是办好乘务员公寓的有效途径。在每年春运、暑运、冬运前由主管局长(分局长)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集中研究两三次公寓工作,解决公寓建设中的问题。
2.加强机务干部对驻寓乘务员的管理工作。机务乘务人员在公寓待班休息时间较长,人员集中,是组织乘务人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机务部门要派得力干部驻寓进行教育管理,把业务学习、培训、安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到公寓中去做。同时要切实加强驻寓乘务员
的管理,教育乘务员遵守公寓的各项制度,爱护公寓设施,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杜绝吸毒、赌博、饮酒及不文明行为发生。还要严格乘务员出乘前的强制休息和落实“绿卡管理”制度,保证乘务员精力充沛上岗值乘。
3.办好乘务员公寓的学习室、阅览室、文娱室,丰富公寓的文化娱乐生活。用健康、向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占领公寓思想文化阵地,成为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阵地。
六、抓好公寓基础工作
1.由部劳资司牵头,重新修订乘务员公寓设施设备、工作质量、定额定员和床位费率标准,作为各单位进行公寓设计、考核、配备人员和经费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2.为了推动公寓标准化建设,铁道部拟在京哈、京沪、京广干线选择三个跨局公寓进行试点,以带动全路公寓建设。各局、分局也应通过抓典型带动一般。
3.为了保证公寓建设投资和日常经费支出,应该明确投资责任制。凡路网性跨局机务公寓的新建、扩建、安装空调,由部、局共同建设。跨局综合公寓以路局建设为主,部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日常经费开支及消耗性的更新设备备品由各局财务部门按预算保证供给。卧具实行一人
一换,新增添卧具备品需额外投入资金,各局要予以保证;大中型跨局公寓由所在地路局提出投入资金计划,报部核准后,由占用局按床位承担(办法另定)。新建公寓的卧具备品应在开办费中解决。
4.要从根本上解决跨局公寓所在地路局投入不足,床位虚糜、浪费等弊端,必须改革公寓机制,实行有偿服务内部清算制。由部劳资司牵头,会同财务司、体改司抓紧进行改革试点,尽快拿出跨局公寓实行有偿服务内部清算制的办法,在全路试行。
七、关心公寓工作人员生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为调动公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公寓工作,各级领导应关心公寓职工的生活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搞好公寓工作。



199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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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48号


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资金建设项目的财政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对项目申请立项时前,对其项目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 经市计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额作为是投资控制、资金筹集及拨付的依据。

第四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投资。,应根据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组织开展限额设计工作。

第五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六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进行招投标之前,必须将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送市财政部门局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审核,其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招投标的最高报价值。

未经市财政部门部门审核中心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审核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不得进入行招投标。

第七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最高报价值不予审核:

(一)勘察、设计资料不齐全;

(二)工程未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三)项目未经过市计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四)施工图预算明显超过项目立项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或者明显漏掉某些较大的建设内容而造成存在潜在的超投资总额的。

第八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勘察、设计、监理按合理低价的原则进行招标并计费,其最高报价值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方式和期限以中标人的投标书为准。

第九十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招标文书的规定。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中完成招投标标之后,建设单位应按依法与中标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书的相关条款一致,所订。施工合同必须经过计划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生效,生效的合同应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投资计划筹集建设资金,对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应与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同步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落实;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三)拨付工程款必须按以下程序报批:由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填制建设项目用款审批表,并送由项目工程监理部门对完成工程进度审核进行确认后送,项目财务总监复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项支付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一二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2002〕]394394号)和省、市有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市财政投资项目项目基建专户,配备专门财务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开展各项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二三条  工程变更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但不包括招标文书已经明确的应由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承担的工程量及风险除外。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方案应经济合理,必须是为符合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的要求,且应符合招投标文书和合同的规约定。

凡属工程变更,均应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工程变更量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权限。

(一)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认为需变更对原工程变更的,或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可行的工程变更建议认为可行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召集承包单位、质监、监理、设计、审核中心财政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并应有计划、财政、审计、同步预防等有关部门参加。经论证,如会议同意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测算涉及工程款的变动数额,并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见附表)上报审批。。

(二)工程变更项目审批权限。工程款变动单项数额估测算单项数额在150万元以内内的,报主管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副市长审批;工程款变动单项数额估测算单项数额在10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管该建设项目的市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并报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长召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变更数额较大的,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特殊项目由于若按程序履行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因时间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其变更可由建设单位应直接汇报向主管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副市长汇报,并由主管该建设项目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副市长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后实施变更确定。但建设单位仍应补办,有关申报手续,资料报市政府备案及作为完善工程结算依据。

(三)变更金额的确定。对经批准的变更项目,其变更金额报市财政局核定或在工程结算时由财政部门一并审核。

第十五条  变更造价的认定。

(一)涉及工程变更部分涉及材料价格的确定。

1、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时当期价格相比变动不超过15%的,原则上按下列方法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格:(1)合同中已经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原合同已有的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据实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认可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中心核定财政部门审定。

2、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时当期价格相比变动化超过15%的,可以按市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信息价(缺项的参照当期周边或同类地区的信息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由发包人进行市场调查认可,并将经双方协商定的价格报财政部门财审核中心政部门核定。

(二)经批准变更部分的工程,应按有关工程管理规范办妥办理相关手续。

(三)经批准的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订。因工程变更而相应增减的工程造价,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变更,所增加的投资额财政部门不予确认,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对经过结算审核的工程进行定案,对经过审核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给予批复。未经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工程项目,不得拨付工程尾款不能拨付。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报审核中心审核。

凡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结算时,对未能提供没有提供有效批准依据的工程变更,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在结算审核时应予以剔除。;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从严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凡与项目工程无关的费用以及,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种开支费用,财政部门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在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应予以剔除。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分别设置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和结(决)算机构;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和结(决)算应分开审核。

第二十条 审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一条  有关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应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投资项目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工程项目支出预算、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浪费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二条  以前发布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政管理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县(、区)本级财政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我市以前颁布的财政投资项目财政管理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潮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联络官工作规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联络官工作规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联络官是根据我省有关部门同港英、澳葡有关当局所订立的双边协议而设立。我方联络官对外代表我省有关部门同港英、澳葡有关当局就边境事务或其他对口业务进行联系。联络方式以口岸会晤、会谈为主,必要时可用书信。电话一般只用于约见和通报紧急情况。
第二条 我方联络官应由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批准可同港澳有关当局建立会晤关系的有关单位派遣。联络官的任命须经省主管机关批准(海关派出的联络官的任命应经广东海关分署同意)。联络官任命后,其名单由省外办通过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南光公司正式通知港英或澳葡
当局,同时由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广东海关分署通知边防检查站和海关后才能执行任务。撤销或更换联络官,也需按上述办法通知上述机关和港英、澳葡当局。
第三条 联络官过境执行公务持公务护照,免办签证。领取护照手续,凭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或影印件)以及省主管机关的正式公函办理(海关的联络官凭广东海关分署的公函)。护照使用后由派遣单位负责保管,派遣单位对于护照的保管使用要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会晤或会谈,原则上在双方口岸进行,若在边境上的其他地点,应事先通知当地边防机关和外事机关。
第五条 会晤是指双方联络官在边境口岸的互相约见,我方联络官与对方进行会晤,只是转达我省有关部门或原取对方有关当局的意见、建议,或弄清我方所要了解的情况和问题,不进行谈判。
第六条 我方联络官应约与对方会晤,事后应将会晤内容报省主管机关或派出机关;我方联络官主动约见对方,须将会晤内容事先上报主管机关或派出机关。
第七条 会谈是指双方联络官或在双方联络官安排下由双方有关代表直接参与会见并就某些特定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协商、交涉,或作工作小结等。如对方提出要求会谈,我方联络官应先了解清楚对方要求会谈的内容、意图、参加人员的姓名、身份,以及时间、地点等。如由我方要求
会谈,也应事先把上述各点通知对方。
第八条 无论是我方主动约请对方会谈或是应约进行会谈,均须事先提出会谈方案报省主管机关批准,海关会谈须先报经广东海关分署审核同意,重要的会谈须报省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然后由联络官派遣单位或省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事后要向批准的领导机关汇报。
第九条 我方联络官在会晤或会谈中,向对方通报情况、提出意见、问题和要求,均必须严格按照所批准的内容进行。
第十条 联张官过境进行会晤或会谈应公毕即返,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无论主动约见或应约,均须有二人以上参加并作记录。
第十一条 联络官在执行任务中,不得处理私人事务或接受委托处理其他单位交办事宜。联络官的派遣单位及省主管机关不得通过联络官从事与双边协议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联络官必须定期向省主管机关汇报工作情况(海关联络官定期向广东海关分署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联络官必须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



198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