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宁波市人民政府
甬政发(2001)79号
为推进本市软件产业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带动信息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入软件产业,进一步促进本市信息产业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本市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条 鼓励软件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多元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加快研究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扶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和产业化,加快软件产业园建设。市财政每年应安排部分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重大软件产品产业化、重点软件企业贴息。
第四条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二)积极支持推荐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第六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骨干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所列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集成电路设计是指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重点支持应用软件开发,努力开发具有优势和特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重点有电子商务平台、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制造、办公自动化、教育、中小企业资源管理系统、电子工具图书以及港口、电力、石化等行业应用系统。
第十二条 积极促进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外大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四条 软件产业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报批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五条 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软件产业园为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软件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允许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业务需要派员赴国外培训,可不受本市因公出国培训计划的限制。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市信息办确认,可以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七条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八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
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二十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展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二条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三条 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继续搞好现有高校软件人才培养,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学档次。积极与浙大合作,办好浙大网络与软件学院宁波分院。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软件专业或加强软件课程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
第二十四条 进入软件产业园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内落户。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市内创办软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市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额,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办公自动化、教育等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有关办法,由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前暂由市信息办履行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发布。
第二十九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报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税务部门会签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三十三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
2001年5月25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楚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楚雄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和其他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楚雄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六、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州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各委员会、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州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及上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布公文,组织开展工作。州人民政府所属各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按批准的“三定方案”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工作。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州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议案等,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统一;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法定要求或有必要听证的应举行听证,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
十九、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特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采取行政措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或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 文件或行文部署。下级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具体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报州人民政府。
二十四、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先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州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以及行政问责制,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行政审批及非行政审批服务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州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自觉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欢迎和接受新闻舆论及社会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反映的重 大问题,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实,确实的要积极主动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等不作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等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带头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八、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州委的重大部署;
(二)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十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动用州本级财政预备费和新增财力支出安排等重大事项;
(二)审定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拟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重要议案;
(四)讨论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请示州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特殊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务会议视内容,可安排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四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向办公室提出,由秘书长统筹报州长审定后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予会前向州长或秘书长提出;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凡属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形成成熟意见的事项,不提交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
四十一、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问题;按工作分工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参会人员视需要确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
四十二、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等办公室领导列席。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政府领导通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周工作计划安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主持人对近期工作提出要求,并明确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三)研究紧急事项并作出决定(决定事项事后提请常务会议补决策程序)。
四十三、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必须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或秘书长签发。
四十四、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不能出席以上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四十五、各部门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必须报州长批准;拟在下一年度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各相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底以前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后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和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领导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州人民政府领导接收公文应先交由秘书科送办公室公文管理部门作登记等处理。各部门报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各部门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公文涉及多个部门所管工作的,应事先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征求的部门意见复印件作附件随送审稿上报;法定和按有关规定涉及必须公示和听证等事项的报审公文必须随送审稿上报公示、听证等情况材料。
四十七、各县、市和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分工分送阅批,涉及几位分管领导的根据有关事项的处理程序由政府领导分别批阅或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四十八、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州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一般公文按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上报的所有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后,由州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部门不得要求州人民政府或办公室批转或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
五十一、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州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五十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三、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五、州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县、市负责人到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
五十六、州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七、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楚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并由办公室及时通报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各部门负责人离楚外出,应事先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向分管该部门的政府领导报告。其中,正职须事先报告州长同意后才能外出。
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