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和医疗专家组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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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和医疗专家组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和医疗专家组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一个十至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和一个十人左右的医疗专家组赴摩洛哥工作。医疗队和专家组均包括一名翻译及一名厨师。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的任务是与摩洛哥王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摩方开展医务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培训摩方医务人员,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和专家组按摩洛哥王国的卫生政策,并根据其公共卫生行政结构和活动,进行工作。
  工作地点由中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和摩洛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在摩洛哥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摩方供应。针灸必需的用具和特殊药品由中方提供,费用由摩方负担,并由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使用的用具、中成药和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摩洛哥。摩方负责报关、提取手续和在摩洛哥境内的运输。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交通由摩方负担。有关他们赴摩洛哥王国工作的旅费及生活费问题由中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和摩洛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上述第六条所指的津贴费由摩方每月月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在摩洛哥银行为此开立的第240620-0066-J号账户上缴付。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享有中方和摩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年休假一个月。由摩方安排在摩境内度假,并提供交通和住宿方便。

  第九条 摩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第十条 中国运往摩洛哥供医疗队和专家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生活用品,由摩方免收关税和各种税款。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应尊重摩洛哥政府的法律和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五日在非斯签订,共六份,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各两份,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到达摩洛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双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无异议,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谭 云 鹤          拉哈勒·拉哈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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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号部令)实施一年多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抓落实,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以下简称《核查工作规范》)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以下简称《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将进入新阶段。为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车辆燃料消耗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做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促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进步及运力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运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在今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一年来开展达标车型核查工作的情况报部,特别是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相关生产企业汇总上报。

二、严格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

各地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把好营运车辆准入关。自今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所有新购车辆(含国外进口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运管机构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部公告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未纳入《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在用的非营运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按照新购车辆有关程序核查、办理。在用的营运车辆申请转籍的,暂不对车辆作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仍按《道路运输证》原发放程序办理。

三、广泛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的宣传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充分利用当地报纸、广播、电视及行业管理信息平台、手机短信等有效途径,进一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加大对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制度进入新阶段的宣传,务必使广大车辆生产厂家和运输业户了解,自今年3月1日起所有新购车辆必须达到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醒运输业户在购车前通过《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查询或到运管部门咨询,了解拟购车型的燃料消耗量达标情况,避免出现新购车辆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情况。

四、严格开展达标车型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是实施好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制度、把好道路运输车辆节能减排的第一关。各达标车型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部令及有关标准,进一步认真、公平、公正地做好达标车型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为车辆生产厂家提供全面、科学、高效的检测服务。要主动做好行业自律,自觉接受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和车辆生产厂家的监督,坚决杜绝各种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行为发生。

五、深入做好达标车型受理、审查的技术支持及服务工作

部节能服务中心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达标车型申报、审查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要继续按照2009年11号部令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及时做好达标车型申报受理及技术审查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完善达标车型网上申报、查询平台建设及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车辆厂家提供申报车型审查进度查询等服务。要督促国内外有关车辆生产厂家及进口厂商,积极有序地做好新车型的达标车型申报和过渡期车型向达标车型转化等工作,满足道路运输市场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 车辆 燃料消耗量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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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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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1年2月印发



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市爱卫会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爱卫会、卫生局、医保办:
  近年来,本市执行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办公室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晚期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实行收、减、免费范围的规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也发现该规定与现行有关制度存在不相适应状况。为使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能有一个更合理的医疗救助,体现党和政府对这些病人的关怀和重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关于晚期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实行收、减、免费范围的规定》于即日起废止。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本市对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实行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因血吸虫病接受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或按所在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风险补偿后,对符合本规定补助对象,再给予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特殊补助。
  一、补助对象
  适用于以下两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
  (一)已列入“上海市XX区县现有历史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名册”的对象;
  (二)经区县疾控中心初诊、市疾控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确诊为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的新增对象。
  二、补助额度
  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风险补偿后的自负部分,每次按50%比例补助,每个补助对象全年累计补助限额2000元。
  三、申请补助者必备凭证
  拟申请补助者须持以下凭证到所在区县疾控中心申请补助:
  (一)区县疾控中心发给的“上海市XX区县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卡”;
  (二)由医院出具的晚期血吸虫病体征体征诊治的病史和缴费凭证;
  (三)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风险补偿的有关凭证;
  区县疾控中心对符合规定的病人发给相应金额的补助。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区县疾控中心根据本区县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的情况,制定年度的补助预算,并报区县卫生局核定,由区县卫生局纳入本区县血吸虫病防治经费预算。
  (二)区县疾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事宜,年底汇总经费使用情况,报区县卫生局审核,同时报市疾控中心进行数据汇总。
  (三)区县卫生局对区县疾控中心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特殊补助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