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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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分别修改危:
一、干鲜果品收入,税率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2%,果用瓜为8%。
二、原木收入,税率为7%。
三、淡水养殖(包括水库、池塘、网箱养鱼等淡水产品)收入,税率为8%。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对新开发荒山、荒地、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税。
本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被修改条文的原文
(一) 第三条 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和税率:
一、干鲜果品(包括果用瓜)收入,税率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5%。
二、原木收入,税率为8%。
三、淡水养殖(包括水库、池塘、网箱养鱼等淡水产品)收入,税率为10%。

(二) 第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缴纳农林特产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向区、县财政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



199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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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娱乐场所:
  为了加强对我市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娱乐场所安全工作,确保全市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工作。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五条 娱乐场所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娱乐场所在经营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六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第七条 娱乐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间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九条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2 –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电梯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 3 –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歌舞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必须由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公司提供,保安人员数量按照场所核定定员人数的5%计算,核定人数数量不足100人的,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歌舞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定人数,并发给《娱乐场所定员意见书》。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娱乐场所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确定专人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关闭防火门,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需值班的,应当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营业时间的规定,不得在法定营业时间外营业。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在全面落实本规范的各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场所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5年3月24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牢头狱霸”是直接影响监所安全的重要因素,严重阻碍监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对“牢头狱霸”的预防和打击是监所工作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牢头狱霸;表现形式;原因;预防对策

“牢头狱霸”是直接影响监所安全的重要因素,严重阻碍监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对“牢头狱霸”的预防和打击是监所工作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一、“牢头狱霸”的概念

所谓“牢头狱霸”是指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

二、“牢头狱霸”的表现形式

(一)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侮辱、虐待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唆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的。

(二)拉帮结派、组织利用一部分在押人员的力量,形成一股恶势力,欺凌另一部分在押人员的。

(三)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物,抢吃强占、敲诈物品,尤其以欺凌外地人犯、刚入狱及体魄弱小的在押人员为甚。

(四)对抗正常管理,破坏管理秩序,利用监管人员某些工作方法中的失误,抓住把柄,公然对抗的。

三、“牢头狱霸”产生的原因

(一)在押人员方面

一是与关押时间的长短有关。那些关押时间较长或多次被关押的在押人员因为对关押环境较为熟悉,善于利用各种手段控制同监室在押人员。二是与犯罪的罪种及其作案的手段有关。他们经常有意炫耀和夸大自己的罪恶行径,并以此作为威吓其他在押人员的资本。三是与体质有关。那些体质较好善打的在押人员对弱小的在押人员施以拳脚、强迫为其劳动,例如为其洗衣服、按摩、完成生产任务。

(二)监管干警方面

一是有些监管干警对被监管人没有严格依法实行有效管理。“牢头狱霸”活动有其隐瞒性,监管干警对在押人员的情况及日常表现不清楚,不能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管理。二是有些监管干警违反规定,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也容易滋长某些在押人员的优越性,也能产生“牢头狱霸”。三是有些监管干警不注重分析和研究新时期监管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观念陈旧,办法老套,工作能力与监管工作的实际不符。四是警力配备不足,对在押人员控制密度低,处置力不强。

(三)监所监督方面

监所检察部门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是其产生的间接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干警“不作为”渎职,缺乏应有的惩治,从而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位。“不作为”通俗的理解,就是不干事,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履行法定职责。

(四)其他方面

受客观条件限制,监室环境与在押人员生活、心理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易产生相互间争斗或寻求心理刺激。

四、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的对策

(一)值班干警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一是值班干警要加大巡视力度,注意观察在押人员的行迹、动向、表现,一旦发现“牢头狱霸”迹象,立即采取处理措施。二是切实落实监管干警的直接管理和直接操作,坚持面对面谈话制度,经常深入监室进行观察和检查,及时发现“牢头狱霸”现象和苗头。

(二)深入监管场所开展法制和思想教育活动,向在押人员讲授法律知识,提高在押人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在押人认识到“牢头狱霸”行为的危害,一是使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勇敢的站出来、主动反映情况和问题。二是使有“牢头狱霸”倾向的在押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监规,认识到自己“牢头狱霸”行为将受到严重处理的后果,从而悬崖勒马,终止自己的不良行为。

(三)在押人员虽然有不同程度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同样是人,而实现文明管理,使之痛改前非,从新做人,监管干警应做到政策、法律教育外,还应保证在押人员的生活秩序,保持个人卫生和监号整齐清洁;保证在押人员饮食熟、热、卫生,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严格执行防疫、就医制度,做到有病及时治疗,无病提前预防;利用图书、报纸充当在押人员的文化生活,使之受到法制、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教育;利用所内生产之机,教育他们学习、掌握生产技能,使他们出所后有一技之长,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四)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严查监管干警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在押人员的改造环境,减少“牢头狱霸”的产生空间。一是严查监管干警将管理职权交罪犯行使的行为;二是严查监管干警执法不严的行为;三是严查监管干警收受罪犯及其家属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