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关于《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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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关于《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关于《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市财政局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2007年5月)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巢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现结合巢湖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进行,接受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监督,服从招标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办事机构,代理项目招标,管理投标保证金,办理有关文件备案等事宜。

  第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列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活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招标人在进行招标项目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人应持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文件资料,到招标中心办理委托手续。招标中心在指定的媒体上(1个工作日内)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招标中心根据公告要求,统一接受申请人报名资料、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报名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中心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报名资料或资格预审文件,在监管办的监督下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评标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资格审查结果送交招标人确认,同时报送监管办备案。招标中心和招标人必须做好潜在投标人名单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外,应当实行资格后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合格申请人的数量等内容。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标中心应根据项目特点,在3个工作日内编制出招标文件(初稿),送交招标人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及时将确认后的招标文件报监管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审查合格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中心统一发售,发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招标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半小时(市区外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到达招标中心,在监管办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通知专家按规定时间到招标中心参加项目评标。招标人代表参加评委会的,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并经监管办认可。参与抽取专家的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并负责评委会成员名单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中心进行开标评审。监管办、招标人、招标中心和公证机构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提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中心负责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中心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做好投标企业签到登记和开标情况记录。

  第十八条 评委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方法和原则,对合格的标书进行公正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原则上确定第一候选人为预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中心及时将确定的预中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同时公示,且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 招标人和招标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监管办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承包合同》,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时间和方式。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本企业的银行账户中,以转账方式汇入招标中心开设的专用账户。

  特殊项目、重大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提高额度,具体数量由招标人提出,报监管办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以及有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各种行为,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上缴市财政。给招标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并且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向投标人予以追偿。

  第二十五条 监管办应当全面履行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和检查职责,负责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全过程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督促招标投标当事人依法办事和评委会公正评审、及时受理投标人投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招标中心应当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的诚信档案,及时记录投标人参与投标、评审活动行为记录。招标中心对投标人有2次以上一般不良记录或1次情节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其1-3年内参加巢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对评审专家有徇私舞弊、严重失误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监管办、招标人、招标中心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操作行为,招投标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资额低于本办法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由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巢政〔20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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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办法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人身安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全面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为指导,以提高我市农村食品市场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使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农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工作目标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建立健全农村食品检测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等长效监管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切实把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以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定的范围为重点,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滥用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等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和出口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工作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基地+农户”模式。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行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登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农家乐”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打破地方封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市流通。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并将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舆论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充分报道市委、市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各区县、各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着重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四、组织领导
(一)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实行区、县政府责任制,由区、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各区、县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农村食品市场年度整治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落实农村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区域管理、部门条块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努力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总体工作目标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年底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评比。
(三)为做好我市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监、商贸、供销、公安、财政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市场监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监局。领导小组定期协调研究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种植类食品农药残留的专项整治;指导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
(二)质监部门负责农村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帮扶一批小企业尽快获得市场准入;对农村家庭院落式手工食品作坊进行整顿和规范;建立企业质量档案;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和制假售假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把好农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开展对农村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村食品经营者推行查验登记、索证索票制度;对农村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餐饮业、“农家乐”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把好各类饮食店和集体食堂的卫生许可关,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餐饮店、“农家乐”、集体食堂的监督检查和食品经营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对无卫生许可证而擅自经营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要联合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加强盐业管理;负责农村食品经营者的行业指导、管理,将超市、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物流方式和经营形式逐步向乡镇推广,建立和推行质量承诺制度,认真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
(七)供销合作社负责规范本系统经营行为,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经营门店、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户的监督管理,逐步在本系统推行统一进货、物流配送,通过经营方式的改进把好本系统经营商品准入关;积极开展绿色认证,创建绿色品牌,疏通绿色通道。
(八)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和资金落实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制定的《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院士和高水平专家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创新型省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以我省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核心,以产学研合作为导向,以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难题为目的的联合攻关组织机构。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采取技术需求单位提供运行条件,院士及其团队实质参与,政府部门规范引导的模式来建设。

  第四条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开展关键性、共性技术的研究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三)推动和吸纳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成熟技术和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改造传统产业、形成新兴产业。

  (四)发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科技优势,推动我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服务。

  (五)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推进我省高端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院士工作站的规划、审批和管理(日常工作由黑龙江省院士工作办公室承担)。其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院士工作站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与院士及其团队建立联系,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合作。组织院士及其团队深入实际,为院士工作站建设提供支撑和服务。

  (三)依据建设规划对院士工作站的设立进行评估、审核、登记和批准。

  (四)对院士工作站进行检查、考核、审验。对院士工作站拟开展的应用研发项目以及以院士工作站研发成果为核心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立项支持。

  第六条院士工作站依托单位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院士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本单位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

  (二)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作为院士工作站专家,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由双方签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

  (三)对本单位院士工作站进行管理。

  第七条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运行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结合联合申报的,要确定一个依托企业。

  (二)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研发团队拥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具备较强的技术承载能力。

  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设立。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填写《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院士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黑龙江省×××(企业名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九条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材料及现场进行评估、审核,符合要求的,批准设立并授牌,同时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备案。第十条院士工作站设立期限一般为3年,实行柔性和动态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可由依托单位续申请,报登记部门审核后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