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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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教


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教


(1993年5月24日)


目前,我国南方气温高、雨量多,人群因生产、生活接触疫水频繁。为了做好急性血吸虫病的预防工作,保护疫区干部、群众的身心健康,巩固近几年取得的血防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疫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全国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急性血吸虫病的发病数作为检验本地区、本部门科学防治、综合治理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采取有力措施,力争使今
年的急性感染率较1992年有所下降。
二、要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适应不同年龄和文化层次居民需求的健康教育,普及以预防急性血吸虫病为重点的血防基本知识,增强疫区干部、群众、学生的血防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树立以不得血吸虫病为荣的思想。要在疫区开展以学校为重点的争创无血吸虫病单位和以流行县(市
)为单位争创无急性血吸虫病县(市)活动,使疫区人人都成为自觉的血防战士。
三、要做好现场防护工作。在人畜活动频繁的易感地带,必须及时开展灭螺灭蚴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防护岗卡,做到防护人员、药品、物资三到位,尽力劝阻人群下疫水,因生产和防汛必须接触疫水者,一定要采取个人或群体防护措施,同时做好接触疫水人员的追踪调查,及时开
展预防性早期治疗,防止和杜绝成批感染的发生。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血防专业部门,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四、要加强疫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和专业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对急性血吸虫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发生成批感染,要组织力量及时扑灭,避免新的晚期和死亡病例的发生。
五、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急性血吸虫病的登记和逐级上报工作。各级血防专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



199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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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发出国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文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煤碳、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凡是已经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凡是在1987年3月31日以前已经报到国家计委的,仍由国家计委审批(
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在此之后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包干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在“七五”计划分资金渠道的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一式两份)。包干部门与其他部门
、地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合资的项目,各方面的资金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投资规模必须纳入有关地区、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七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规模之内。
二、各包干部门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基本上都是准备在“八五”建设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总投资两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各包干部门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除1987年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初步设计的项目(详见国家计委计资〔1987〕418号文)和1986年报国家计委审批初步设计,但尚未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由各包干部门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非包干部门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批,按国家计委计基〔1987〕671号文办理。
四、各包干部门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是在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下达之前确定的,请各包干部门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执行。在计划执行中,在分资金渠道的总投资内,需作必要调整的,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各包干部门在1987年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的生产能力,如果需要在原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外增加自筹资金的投资指标,各包干部门要在1987年8月底以前将落实的资金数额、资金来源和用途上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
目同时报国家经委),以便国家计委汇总上报国务院,申请增加今年投资计划指标。
六、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按投资额划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三千万元提高到五千万元。这里说的能源项目是指煤炭、石油、电力和节能项目;交通项目是指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项目;原材
料工业项目是指钢铁、有色、黄金、化工、石油化工、森工、建材项目。
七、由于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国家已经正式下达,因此1987年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已按原限额标准列入计划。从1988年起,按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即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按资金限额划
分的,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列入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八、由部门和地方审批的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两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括非生产性项目),请于每年7月底以前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一式两份)。一年只报一次。
九、各包干部门、非包干部门和各地区都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实行“三保三压”的方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新开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十、大型联合企业在上报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时,要列明全部限额以上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或内容、投资额和投资来源。
十一、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讲的“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是指国家经委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的经技〔1986〕280号文《关于下达1986年重点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和经技〔1986〕808号文《关于下达1987年国家重点
支持技术改造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名单的通知》中所列的大中型企业,以及今后继续批准的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计划投资的安排,可比照计划单列的大中型联合企业的规定办理。
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由国家经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和地方分类制订改造规划。具体按国家经委经技〔1987〕226号文办理。
十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集中会审的办法以后,需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必要时,由国家计委送有关银行总行会签。
十三、国家计委以计资〔1987〕418号、计贷〔1986〕2578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以计工〔1987〕127号等文件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项目的工作,仍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1987年6月2日

贵州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是通过国家财政多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的全部;
(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分成部分的10%;
(三)农林特产税的大部分;
(四)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额的一部分;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一次性安排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七)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
上述第(三)、(四)、(五)项资金的具体比例分别由地、县两级政府决定。地、州(市)确定的比例须报省政府和省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按其资金来源渠道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征集,并按确定的支出预算指标及收入进度,拨存或划转农业发展基金专付。
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按现行财政体制收支范围划分,分级掌握,成立了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未成立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并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五条 各级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后,各级财政原来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不得减少,农“口”资金支出结构也不得因此而减少用于农业开发的比重。
第六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油、肉等产品总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土、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态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民办公助,有偿扶持和无偿支援
相结合。对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对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偿基金投放的比例。回收的资金,仍作农业发展
基金周转使用。
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垦、整治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土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水窖和小型水利设施、渠道防渗、排灌、抗旱设施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及农业机械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须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利用银行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第八条 农业发展基金严禁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江河防洪工程及水电站投资,以及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场、站、所、“中心”、“公司”等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和乡镇企业投资;
(七)各种价格补贴;
(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九)应由正常的基建投资,事业费和其它经费安排的支出;
(十)弥补各级财政赤字。
第九条 农业发展基金一律实行项目管理,不搞切块分配,按照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立项原则和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经省政府和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未按程序批准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款。
第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承担项目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按批准设计任务书编制年度和季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资金,没有计划和超过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并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都必须实行独立核算。核算项目的费用支出和物料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可以分别报帐但必须统一核算。项目完成坚持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才能办理和批准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是财政用于发展农业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列收列支、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在各级农业银行建立专户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先筹后用、量入为出、先收后支的原则。按财政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收入按资金来源分别反映在国家预算有关收入科目。按收入入库进度拨款,支出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款中反映。年终结余,结转下年,
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安排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及受援单位编报年度预决算,月报、季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各单位的基金财务年度预决算,月报、季报,逐级汇总上报省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无偿补助各地的资金,列入各地预决算;有偿扶持各地的资金,列入省级预决算。不论有偿或无偿的资金各级财政都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有偿扶持的资金(一般占50%),由各地、州(市)财政统借统还,统一管理,按签订的合同规定或协议指定的还款期限及时足额归还。到期不还的,由省财政从应拨给各地的农“口”专款中扣还,同时不考虑上新项目,扣款方法为直接通过预算划转拨存省级农业
发展基金帐户,同时通知各地财政和用款单位。
第十七条 省农业发展基金安排的项目,地、县要按比例(即:省50%,地、县50%)匹配资金。匹配资金不落实的地、县,省级财政不予拨款。各级的匹配资金来源于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各级申请无偿补助的项目,须经同级政府或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同意,财政部门签证,匹配
资金有保证方可上报,否则不予立项。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支持财政部门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各级监察、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协助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包括资金配套、物资供应、技术支援等)积极支
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项目完成后,要根据项目批准时(或合同)要求达到的各项指标,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各地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