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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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一)本市各市、区人民政府;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单位(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适应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四)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六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用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由各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当对以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并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内,由发布机关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二份报送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受理与审查工作。
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备案。
第十条 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市、区与市政府部门之间,市政府部门相互之间的规定是否协调;
(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需要报送备案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的,该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报送。
审查中需要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由市政府法制局通知发布机关改正或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二)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市政府部门相互之间规范性文件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处理;
原报机关接到处理意见后,应当尽快处理,并于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对于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责成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季度开始的十日内将上季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十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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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2]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参考。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一、抽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依据《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规定和商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抽查;把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与查处违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紧密结合起来。主要选择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
二、抽查的内容:结合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开展的集贸市场整治和食品、农资、装修及汽车配件四项打假治劣执法行为,拟确定食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家用电器、农资、洗涤用品、化妆品、通讯器材、粮油产品、服装鞋帽等10类、100种、5000组(一个样品为一组)商品作为全年的抽查内容。
一季度以食品为重点,计划安排食品(食用盐、食用油、白酒、保健食品、包装小食品),通讯器材(手机及配件、座机及配件),妇女用品(卫生纸巾),化妆品(洁肤品、护肤品、彩妆),汽车配件(刹车片、汽车灯具)等5类25种商品。
二季度以农资为重点,计划安排农资(化肥、农药、农机具),粮油产品(大米、玉米、面粉),食品(乳制品、彭化食品),儿童用品(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等4类25商品。
三季度以家庭装饰材料为重点,计划安排装饰装修(内墙涂料、清漆、木质地板、家庭用给排水管件、管材),家用电器(抽油烟机、电饭锅),洗涤用品(洗涤剂、洗衣粉),食品(果汁饮料、果茶饮料、水发海产品、冰淇淋)等4类25种商品。

四季度以汽车、摩托车为重点,计划安排汽车、摩托车配件(汽油、柴油、润滑油),日用金属制品(高压锅、家用燃气灶、热水器),家庭日用品(电池、手表、挂表),食品(方便面、蒸制熟食)等4类25种商品。
三、抽查的地点和场所:根据抽查的内容,抽查将在全国各种营销渠道进行;抽查场所为批发、零售企业、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和集贸市场,连锁店,超市、宾馆、饭店、美容美发店等。
四、抽查的时间:全年按季度共组织四次抽查。在上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布置下一季度的抽查任务。
五、承检机构的选择:承检单位选择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同时为降低成本,将试点采取招标的方式选定承检单位。
六、抽查的经费预算人:根据目前检测机构的平均报价,按平均抽查每种商品18万元计算,完成上述商品的检查检测,预计需要经费2000万元。
七、抽查的方式: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的特点,在总结去年第四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抽查和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拟采取两种形式:第一季度的商品抽查工作,全部委托质检单位抽查;后三个季度将采取部分商品委托质检机构,部分商品委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当地检测机构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这样一是节省经费,二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优势,探索科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模式。

关于理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理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编办字〔1999〕136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为了推动和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贯彻实施,便于你会开展国际交往,在国际上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有利于中国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会法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全面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经报请中央编委领导批准,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改由国务院领导联系,其机关党的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干部按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经费列国管局。维持原来外事工作归口外交部、对台工作由中台办指导的管理关系不变。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