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遭受自然灾害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规范灾民救济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 遭受自然灾害的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四条 自然灾害按照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共划分为:特大、大、中等和小四个等级。救灾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东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自然灾害情况;
(二)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三)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
(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
(五)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向市民政、农业部门报告灾民生产、生活救济情况;
(七)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民政、农业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计划落实粮食储备和调拨,确保灾区的粮油供应;
(三)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
(四)规划部门负责灾区的建房总体规划及选址;
(五)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的设计和建设的指导工作;
(六)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区、灾民的疾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民政、农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统计、核定、报告灾情。
灾害发展变化情况每日一报,紧急和重要情况必须迅速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自然灾害形成20小时内将初步灾情上报市民政、农业部门,市民政、农业部门应即时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农业厅。不准虚报、夸大灾情,也不得瞒报和迟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面核定灾情的基础上,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灾民生产、生活困难情况等逐户核实,登记造册,为实施灾后救济提供依据。
第八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镇(街道),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款补助,经核准后,由市民政、农业和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和灾民生产、生活困难情况,拨给自然灾害救济款或者物资。
第九条 自然灾害救济经费和物资来源:
(一)上级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
(二)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款;
(三)社会捐赠或募集用于自然灾害救济的款物。
第十条 自然灾害救济款和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灾民;
(三)灾民倒塌、损坏房屋的修建和重建;
(四)采购、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帮助灾农购买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基本生产资料。
第十一条 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一)需要紧急转移的;
(二)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三)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四)因灾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五)农作物受灾较严重、复产资金短缺的。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济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具体标准如下:
(一)因灾需要紧急转移或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视灾情大小,按月(参照当年本市低保标准)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济款。
(二)口粮救济: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三)衣被救济: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济御寒衣被。
(四)伤病救济: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医疗费救济。
(五)住房救济
1.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的,按照每人18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面积。
建房资金参照目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市、镇(街道)分担比例分担,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住房部分倒塌、损坏的,由市、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救济款。
3.符合五保条件的灾民,安排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原则上不再救济单独建房。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生产救济以帮助困难灾农购买复产所需的种子(苗)、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济的申请发放程序:
(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济对象是孤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救济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
(二)村(居)民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由其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济条件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加具审查意见,送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民政部门自收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发给救济通知,申请人凭通知到镇(街)社会事务办领取救济款物。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救济的灾民,不受上述程序限制,直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救济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从速办理。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生产救济的申请发放程序:
(一)受灾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对此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镇(街道)农业办。
(二)镇(街道)农业办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受灾的轻重程度和相关标准,核定补助的金额,在十五日内确定予以救济的农户名单,并将名单、受灾面积、补助金额等在灾农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分别上报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镇(街道)农业办根据审批结果填写救济款发放登记表,经灾农确认并签名后,向其发出《领款通知书》。灾农凭《领款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镇(街道)财政部门领取救济款(存折)。
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抵减下年度的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结余的自然灾害救济款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用于帮助兴建、扩建或者维修农田水利设施和帮助困难灾民修建、改造住房等,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第十七条 发放使用自然灾害救济款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民,保障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的基本生产、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贪污、克扣和挪用。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救济款由民政、农业部门根据灾民损失情况做好拨款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联合下拨。自然灾害救济款从发文、下拨至银行结算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健全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管理制度,建立专账,完善申请、审批、领取和检查等手续,确保自然灾害救济款物落实到户。
第二十条 民政、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自然灾害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灾民生产、生活救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有关法律责任按《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后,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不足,其中工伤赔偿程序上的复杂和繁琐,已经成为了工伤职工维权的严重障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这其中涉及到的程序是非常复杂的,不要说劳动者不了解,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也未必都了解。
笔者下面通过一个极端典型的案例,分析一下工伤赔偿案件可能需要经过的程序。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法规在设计工伤赔偿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案例:
某职工被某单位食堂招聘为洗菜洗碗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劳动者发放过任何书面证件,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几个月后,职工在一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单位没有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职工花费了两万多元的医疗费,治疗期间,单位也没有支付任何工资。治疗结束后,职工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遭到单位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就有可能经历以下极其复杂而繁琐的程序,说它是马拉松式的程序一点也不过分(以下各程序中耗时是笔者根据假设按可能发生的最长时间估算的,仅供参考)。
第一步,工伤认定程序(从工伤发生之日起,可能已耗时7个月)
1.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假设职工是在受伤6个月后提出工伤申请)。2.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则案件可进入第七步程序(即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程序)。假如劳动劳动部门作出不受理的决定,那么案件就要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步,工伤受理的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出现发回重新审理的情形,可能增加耗时6个月)
1.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2.我们假设职工在1个月后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3.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即判决由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也可能判决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此时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另外,二审的结果,还有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一审法院重审的判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这样就出现了程序上的循环,耗时将有可能增加6个月。我们假设二审的判决结果是责令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案件进入到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三步,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1个月)
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于是,案件将进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第四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仲裁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裁决。但是不服该裁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案件又进入到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
第五步,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可能耗时10个月,如果二审发回重审的,则耗时可能再增加10个月以上)
1.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一审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是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二审还可能出现发回重审的情形,对重审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这时出现了程序上的小循环,那么耗时就可能增加10个月以上。假如法院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就结束(除非提起申诉)。我们假设是劳动者胜诉,即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凭该判决要求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案件再次进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六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个2月)
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后,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核实到的情况,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的结论可能是认定为工伤,也可能是认定不构成工伤。
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后,任何一方对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注意: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案件可能进入到行政复议程序。
第七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案件可能又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
第八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责令劳动部门重新认定,则出现程序循环,则可能增加10个月以上)
1.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结论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判决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构成工伤或者不构成工伤,而只能维持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维持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第二、维持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第三、撤销属于工伤或者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假如是上述第一种情形,下一步进入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假如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职工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假如是第三种情形,案子将再次进入由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当事人对该结论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等,这时将出现一个程序上的大循环。这样可能再耗时10个月以上。
我们假设法院最终维持了劳动部门认为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下一步进入到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
第九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耗时可能在3个月以上)
1.劳动部门认定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3.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注意,再次鉴定的期限未作规定)。
第十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虽然最终认定为工伤了,但是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职工必须在收到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于是案件又进入到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
第十一步,工伤赔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10个月,如果出现程序循环,耗时可能增加10个月)
1.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2.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法院的结果可能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重审后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这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又将出现一个程序上的小循环)。
二审判决的结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是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如果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那么职工的工伤赔偿程序结束。
我们假设二审法院的最终结果是判决职工胜诉,支持了职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那么案件则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