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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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总署公告〔2010〕54号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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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在贷款项目评审、合同谈判和信贷管理中落实监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工程监理。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工程监理,是指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供、安装、调试等的质量、造价、工期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开发银行评审部门、信贷部门应依其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个环节的监理管理工作。
开发银行的分行(包括资产管理部)应把监理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中。
第四条 借款人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应当提交实行工程监理的“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一),作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评审的条件。
借款人对申请贷款的项目不承诺实行工程监理的,开发银行评审部门不予评审。
第五条 开发银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应将监理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 开发银行总行的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在合同谈判时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有关工程监理事宜。
借款合同中应当约定借款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借款人聘用的监理公司应经开发银行认可;
(二)借款人应督促监理公司按期向开发银行报送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三)借款人支付工程款时应向开发银行提交由监理公司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同意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四)借款人与中标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之前,应要求监理公司向开发银行提交“履行责任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第七条 借款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聘请监理公司。
借款人对监理公司招标应委托专业招标机构进行;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开发银行认可,借款人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公司必须具有建设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双“甲级”资格。
第九条 开发银行总行的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应派人参加监理公司的招标,对招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开发银行对监理公司的招标没有提出异议的,借款人与中标的监理公司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当符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
借款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签字生效前,应送开发银行审查认可。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监理招标而直接影响监理公司聘用的公正性的,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重新招标选定监理公司。借款人不重新招标的,开发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中标受聘的监理公司应将有权签字的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代表的名单、签字和监理公司印章在项目所在地的开发银行分行备案,如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开发银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由监理公司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同意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作为开发银行付款审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符合贷款支付范围、工程量及结算是否准确,有无高估冒算。审核无误的,贷款项目经理应在借款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上签字同意,借款人据此到会计营业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现场检查监理情况,监督监理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监理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监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挪用贷款、增加工程概算、拖延工期及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取消监理公司的资格,解除监理合同,并依监理公司的承诺函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弄虚作假,聘请非法的监理公司的,开发银行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单位,借款人拒不执行的,开发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十八条 监理公司与借款人有串通行为,损害开发银行利益的,开发银行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已经发放贷款的项目,借款人未实行监理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借款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补办监理;已实行监理的,应将监理合同送开发银行备案。
第二十条 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起施行。

附件一:关于××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的承诺函
国家开发银行:
我单位就××建设项目向你行申请贷款。我单位向你行承诺:贷款批准后,我单位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你行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聘请监理公司对该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工程监理,并接受你行的监督、审查。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编号:
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经审核,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建设单位应支付以下数额的工程款:
备注: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代表
日期 日期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附件三:××监理公司履行责任承诺函
国家开发银行:
我公司将受××建设单位(业主)之聘担任你行贷款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我公司承诺将根据我公司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并向你行报送有关资料,接受你行的监督。如因我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给你行带来损失的,我公司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监理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关于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公安部


关于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



建城[2003]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北京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市政工程局,重庆市市政管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促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畅通工程”深入开展,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加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部和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设市城市范围内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推广应用交通工程设计新技术、交通运营管理新方法,建设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率、低公害、有利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多元化城市交通系统,营造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活动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或地域相对独立的城区。

  三、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或城区均可申报绿色交通示范城市:

  1.城市或城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行动计划,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2.自检达到“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标准的。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不能申报绿色交通示范城市:

  1.在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中,对城市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有明显破坏,并造成恶劣影响;

  2.年内发生3人以上死亡特大交通事故,近期城市客运交通系统发生过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

  四、申报程序

  1.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实行申报制。申报城市或城区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直接向建设部和公安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报城市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和公安部。具体工作由建设部城建司会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的光盘一份。申报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报城市或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情况报告;

  2.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标准检验情况的说明;

  3.城市交通规划等与城市交通相关的专项规划的文本和实施情况说明;

  4.反映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音像资料,长度不超过20分钟;

  5.省级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六、考核程序

  建设部和公安部收到申请后,按如下程序组织考核:

  1.由建设部城建司会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初审;

  2.根据初审意见成立专家考核组对申报城市进行现场考核;

  3.专家考核组根据《绿色交通示范城市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和对申报城市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报告;

  4.建设部会同公安部组织有关方面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查。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和审查符合标准的城市,由建设部、公安部命名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颁发奖牌和证书,予以公布表彰,并作为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优秀范例向联合国和世界其它相关组织推荐。

  八、管理和复查

  1.建设部和公安部对已授予的“绿色交通示范城市”进行动态监督,建立“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当年重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客运市场经营管理状况;城市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技术应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设想和计划。

  2.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日常管理情况总结和年度报告材料一式两份报建设部城建司。

  3.对获得“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每2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称号。

  4.各省、自治区可参照国家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考核标准,开展创建省级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

  附:1、绿色交通示范城市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2、绿色交通示范城市考核标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