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锡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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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锡出口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锡出口管理办法
1992年3月28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锡锭、焊锡出口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及地方五矿、有色进出口公司及经批准有该商品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经营。
二、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负责协调管理并适时召集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等有关经营公司共同研究制定上述商品的协调方案。
三、锡锭、焊锡出口计划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中国有色工业总公司,并视国内及国外的市场情况确定,经国家计委批准后,由经贸部下达执行。
四、已批准的生产、经营锡锭、焊锡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要严格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其出口许可证的正式批文中的各项要求,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本企业自产的产品,不准在社会上自行收购出口。对于新批准的补偿贸易项目,应由企业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有锡锭、焊锡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在执行合同时通过上述公司代理出口(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有锡锭、焊锡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除外)。
五、本办法生效后,已对外签约并已申领到出口许可证的公司,其出口合同可继续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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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字(200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和挤占挪用,确保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地封闭运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对违反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系统内分支机构(下称被稽核单位)和个人(下称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在同级行长领导下,依照规定独立行使稽核处罚权,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被稽核单位,依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和进行整改;
(二)没收违规所得;
(三)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
(四)通报批评。
以上处理和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责任人,依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赔偿损失;
(三)通报批评;
(四)罚款;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和处罚可以并处。
第六条 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稽核处罚内容
第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下列问题的,除责令其纠正违规事项,限期收回被挤占的收购资金,没收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通过唆使或暗示等方式与企业合谋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5000元罚款,同时建议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二)银行自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违规用途的,按挤占挪用额的5%~10%扣减被稽核单位费用支出计划指标,并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三)超范围发放贷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800~4000元罚款,同时建议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对本条(一)、(二)、(三)款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违规拆出资金或未经上级批准,擅自拆入资金的,对被稽核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4%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600~3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五)对信贷管理台账和统计数据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的,要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收回奖励,同时要对有关决策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违规事项和进行整改、收回违规资金外,视情节轻重,对被稽核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停发1~12个月的奖金。
(一)由于被稽核单位监管不力,企业出现降价亏本销售、赊销、坐支现金、多头开户、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发现后又未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未按规定实施信贷制裁的;
(二)对财政已拨补到位的补贴资金和消化新、老财务挂账的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分解进行收息、收贷,造成资金流失的;
(三)对企业归行调销回笼资金未按规定及时通知、分解并足额收贷、收息的。
第九条 有下列问题的,除责令其对违规事项限期进行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对被稽核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资金头寸长期严重超限额,按实际超计划多占资金造成的利差损失,等额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
(二)利用各种方式,故意隐瞒、少报资金头寸,按隐瞒、少报资金头寸额所造成的利息损失,等额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
第十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规事项或限期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被稽核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测算资金头寸,影响收购资金发放的;
(二)往来资金清算不及时的;
(三)虚放贷款空占信贷规模的;
(四)未经上级行批准,擅自超计划发放贷款的;
(五)未按规定核打收购码单,不按收购进度据实发放贷款的;
(六)贷款借据、合同等手续不合规的;
(七)贷款管理台账不健全、登记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和使用收购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的;
(九)未按规定要求对企业粮棉油库存进行检查的;
(十)用收购资金贷款收息的;
(十一)用系统内借款垫交系统内借款利息的。

第三章 稽核处罚管理
第十一条 违规行为责任人的确定与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部门、单位领导(或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部门或单位领导(或负责人)指令或强迫经办人员进行违规活动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或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对违规问题不抵制或未向上级反映情况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部门或单位等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提供情况的经办人员、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作出违规决定的,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参加研究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人员,同为责任人。
(五)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与其直接分管领导同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被稽核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拖延、阻碍、拒绝稽核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匿藏、转移、毁弃有关报表、账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据的;
(四)屡查屡犯的;
(五)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
第十三条 被稽核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一)稽核之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及时纠正、如实汇报的;
(二)违规问题情节轻微,稽核部门查出后能认真检讨并及时纠正的;
(三)积极配合稽核检查的;
(四)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被迫违规后主动向上级报告的。
第十四条 稽核处理处罚决定,由稽核派出单位领导审核,报同级主管行长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拒绝执行稽核处理决定。无故不及时执行的,稽核部门应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行党委和上级稽核部门。被稽核单位或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上一级稽核部门申请复议;超过规定期限,视同对处理决定的认可。上级稽核部门要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天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意见通知申请复议人。在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罚没款项均由稽核派出单位下发《稽核处罚通知书》(格式见农发行字〔1998〕157号文),由稽核派出单位的会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扣减被稽核单位的费用支出计划指标,由稽核派出单位通知被稽核单位,同时通知同级会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对个人的收缴款和罚款可由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或由所在单位在被处罚人工资中扣收,由稽核派出单位的会计部门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部门应对被稽核单位的罚扣费用支出计划指标和罚没款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同级稽核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委托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代理的,对代理行或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在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稽核派出单位可建议其上一级行比照本办法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中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处罚尺度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稽核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农发行字〔1997〕135号)同时废止。


2000年1月10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

教师[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及《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要求,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学校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特岗计划”,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计划”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有效政策举措,计划的实施有力地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农村学校面貌的变化,受到各地普遍欢迎。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加大;同时,部分农村学校特别是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仍然紧缺,毕业生下不去,合格教师难以补充的问题仍然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决定扩大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由“两基”攻坚县为主扩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的有利时机,全面推进“特岗计划”。中西部地区在认真贯彻教师〔2009〕1号文件精神,深入细致地抓好国家“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国家计划的名额将根据各地落实国家“特岗计划”的情况以及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情况进行分配。东部地区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鼓励吸引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特岗计划要形成规模,教师基数大、缺额较多的省(区、市),每年设岗不少于1万人,要经过努力,争取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达到20万人。今后城市、县镇中小学校教师自然减员空岗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和其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基层项目的服务期满人员。

  二、深化教师队伍补充机制改革,确保教师聘用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教师补充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编制需求情况,及时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编制动态管理,按照总量调控、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断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及时满足教师补充需求。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规定的增编因素,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的地区、民族地区双语教学配备教职工的基本需求。可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调整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较多学校的编制数。同一区域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小学新任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要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吸引有志于从事基础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或地方“特岗计划”的实施,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补充,统一组织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要及时为中小学补充合格教师,严禁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重点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要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重视英语、信息技术、艺术、体育、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以满足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开设课程的需要。

  要确保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

  三、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确保持证上岗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保证新增教师质量。各地要切实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

  教师资格认定中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所有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包括综合笔试和实践能力测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研制测试大纲、建设试题库、组织命题和考务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教育部审定的测试标准和测试大纲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要将申请人修学教师资格课程、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进行教育实习和具备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等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申报“特岗教师”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与招聘考试结合进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开办师范类专业和教师资格课程的院校进行评估和资质认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教师补充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教师补充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全面清理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情况,将清查出来的编制,优先调整到急需编制的学校用于新教师补充。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要把教师补充情况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导检查建立完善教师正常补充机制,按需及时补充教师情况;新任教师是否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情况;新任教师公开招聘情况等。教育部将对各地教师补充工作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状态信息,作为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