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外汇的综合平衡、统一调拨使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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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外汇的综合平衡、统一调拨使用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外汇的综合平衡、统一调拨使用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鼓励企事业单位创汇的积极性,搞好地方外汇的综合平衡,更有效地用好、用活我市的地方外汇,把有限的地方外汇用在特区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现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我市地方外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和管理。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委),由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实行一枝笔批汇。由市财政实行一本账管理。
本市所有地方外汇,包括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外汇及归市集中统筹安排使用的各项留成外汇,超计划基数出口收汇等项外汇(含外汇额度和现汇),由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厦门特区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收汇可能,编制年度和季度外汇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本市地方外汇现汇账户和额度账户,由市财政局管理和核算,并负责现汇的人民币资金的配套和亏损拨补。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编制的用汇计划项目和外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用汇数额划拨,并对各申请单位用汇实际经济效益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市地方外汇额度的收入,支出由市外汇管理分局设户立账,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用汇额度调拨单,安排用汇,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四、中央拨补技措改造专项用汇,由计委会同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厦门市技术改造情况,统筹安排,制订计划,送市外汇管理办公室综合平衡,报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执行。
五、各种地方外汇的分成办法:
(一)贸易外汇分成办法:
⒈ 计划内出口收汇,实行以1978年为基数,超基数增长的出口收汇部份,市与创汇单位各分成50%;
⒉ 代理省内、外出口计划外商品的外汇收入,市分成30%,按实际换汇成本结算。经营单位和委托单位分成70%。经营单位和委托单位间的分成比例由双方商定。若委托单位不要分成外汇,经商得同意,可按实际出口换汇成本结算,外汇交入市财政局,人民币由市财政局支付。


⒊ 经批准的工、贸企业单位自营出口计划外商品的外汇分成:企业单位在完成市下达的出口计划后,超计划出口的工业品和鲜活商品出口收汇、市分成20%,按实际出口换汇成本结算。自营出口单位分成80%。非工业品出口收汇,市分成30%,按实际出口换汇成本结算,自营
出口单位分成70%
⒋ 外贸专业公司,代理市出口计划外产品收汇,市分成90%,留10%给外贸分公司,用于进口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等。
⒌ 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来种养殖、补偿贸易外汇分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非贸易外汇分成办法:
⒈ 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工程收汇(含房屋出租、出售),以及水、电供应收汇,实行市与经营单位各分成50%(如系合资、合作企业,我方分得外汇利润也按50%上缴市),上缴市外汇,按中行当天外汇牌价结算。
⒉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劳务出口按收入的外汇净值分成。市分成50%,经营单位分成50%,市分成部份,按中行当天外汇牌价结算。
⒊ 为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对旅游商品外汇收入分成,根据上月营业额,留70%作为周转金,余数市分成40%,按当天外汇牌价结算,经营单位分成60%。
⒋ 旅游服务外汇收入,市分成50%,按当天外汇牌价结算,经营单位分成50%。如用贷款外汇新建或扩建、改造的旅游设施创汇收入,在还清贷款后按上述比例分成。
⒌ 在市内寄售、代销进口商品的手续费收汇,市分成40%,按当天外汇牌价结算;寄售或代理单位分成60%。
⒍ 广告、咨询服务、公安签证、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学校、医院等外汇收入、从一九八五年起、二年内由收汇单位全额贸用。
⒎ 侨汇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地方外汇的调剂与使用。
市地方留成外汇以及各企事业单位所得的分成外汇,实行分户记账,所有权不变,由市统一调拨使用的办法。地方留成外汇,必须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进口企业生产需要的原辅材料以及进口基建三材和一部份紧缺的市场商品。
⒈ 凡持有留成外汇的企事业单位需用汇时,经批准后即可办理用汇。若企业单位不需要外汇,可交市财政局统一按计划进行调剂,按实际出口换汇成本结算。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自行调剂或变相买卖外汇,违者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论处。
⒉ 凡使用市计划外出口分成外汇“由企业单位提出用汇申请”报市审批后方可用汇。其经营所得利润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七、三资企业,仍按中外合资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八、一九八四年各种留成外汇,补助外汇以及计划外出口和自营计划外出口收汇分成,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外管分局、中行、财政局、外贸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收缴范围如下:
⒈ 1984年有计划外出口收汇和非贸易外汇的单位,除了事先经市政府和原特区管委会批准全额留成(要持有文件)以外,任何单位都应如数补交。
⒉ 1985年1至5月,有计划外出口收汇和非贸易收汇的单位,应按市府现行规定的外汇分成比例,主动补交财政局。
⒊ 1984年由市安排使用国家补助外汇的项目,凡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的项目,结余的外汇,应全数交回市财政局,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外汇管理分局,应与市外汇管理办公室密切配合,共同作好市留成外汇的清理收缴工作。
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未尽事宜概由市地方外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以上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五年六月廿日



198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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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南四湖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湖区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南四湖流域,包括济宁、枣庄、菏泽三市地的全部和泰安市的宁阳,临沂地区的苍山两县。
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南四湖湖体、沿岸五公里以内陆地、各入湖河流自入湖口上溯十公里河道。
第三条 南四湖的水质一九九0年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级,二000年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级。
第四条 南四湖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度、调节水资源时,应统筹兼顾,保持各入湖河流的合理流量和南四湖的合理水位,保持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制定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
南四湖流域内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均应编制本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南四湖流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并有权对污染南四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六条 南四湖流域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严防新污染源的产生。
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南四湖流域内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防治污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对于严重污染南四湖水源又无防治措施的单位,应予停产、转产或搬迁。
第八条 禁止向南四湖流域内的地面水体排放、倾倒各种工业废渣、放射性废弃物以及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和建筑、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禁止在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含汞、铬、镉、铅、砷等有毒有害废渣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在南四湖流域内指定地点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场地,必须具有防流失措施。
第九条 凡进入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切船只,应备有污物贮存器。机动船、拖轮应配备油水分离器;装有挂浆机的船只,应有集油器;运输油类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只,必须具有防漏、防溢、防流失装置。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污染物。
第十条 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应当建设含油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南四湖流域内的地面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船只、车辆和容器。
第十二条 南四湖流域内发生水污染事故,肇事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扩大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南四湖水源保护区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炸药、毒品、电流捕杀鱼类。
第十五条 禁止围湖造田及其它缩小库容的行为。
第十六条 南四湖流域内要大力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湖体沿岸种植芦、菰等植物,做好护岸护坡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南四湖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的统筹规划、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南四湖流域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体、污染源进行环境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
南四湖水质监测中心站,负责南四湖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向南四湖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排放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
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申报,拆除或闲置废水处理设施时,要提前申报,并征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8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党组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党[200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建设部门、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机关纪委,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以廉政制度为基础,以廉政理论为指导,以廉政理念为核心,以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洁文化艺术作品为表现形式,通过各种媒介的传播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廉政建设,教育公职人员廉洁奉公的一种高尚的社会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廉政文化与建设事业的互促共进,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全面贯彻《实施纲要》、构建具有建设系统特色的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源头治腐、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措施,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推进建设系统的党风、政风和行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用科学的文化理念指导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建设系统“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确保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健康成长(以下简称“两个健康”),现就加强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方向,坚持“二为”和“双百”方针,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深化内涵、提高层次、创新思路、求真务实上下功夫。注重科学规划,突出行业特色,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教育、熏陶、激励、导向、凝聚和约束等作用,整体推进建设系统廉政文化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党建工作服务和面向社会的原则。牢固树立廉政文化建设为党的政治建设服务的观念,确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使廉政文化为加强党的基础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挥积极作用。廉政文化建设要以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宗旨,面向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从业人员,面向全社会,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生动局面,使建设系统的廉政文化建设有机地融入各地廉政文化建设中。

  2、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统一的原则。充分挖掘优秀历史文化的精华,借鉴和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廉政文化成果,大力倡导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效率诚信和民主法治等富有时代特征的新观念、新道德。密切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在继承的基础上,突出科学性和时代性,不断丰富廉政文化的内涵,创新廉政文化的形式,拓展弘扬廉政文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在继承中创新,在借鉴中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要以满足干部群众的文化需求,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群众的道德修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方式方法上要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注意克服简单说教,坚持以人为本,把廉政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与大力宣传反腐倡廉成果、先进人物典型事迹、优秀廉政文化传统和当代廉政理念等有机结合起来,增强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和亲和力,做到以德感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在润物无声中强化廉政理念。

  4、坚持结合实际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廉政文化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重点。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地方文化及行业、企业文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使廉政文化融入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之中。

  三、总体目标

  要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廉政文化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力争在2010年前,逐步建成以科学的廉政理论为统领,以丰富的廉政文化活动为载体,以健全的廉政制度为基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具有建设系统特色的廉政文化体系。

  四、主要任务

  1、深入开展廉政文化教育。要把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作为教育的核心内容。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要把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观念作为教育的重点内容。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示范、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要把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文化素养作为教育的基础内容。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文化的力量培育人,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让党员干部在分析对比中得出正确的判断,在亲身体验中接受文化的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延伸廉政文化宣传平台。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既要注重内容,突出廉政主题,又要兼顾形式,不断创新文化载体。要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用健康向上的、先进的廉政文化占领思想“阵地”,占领社会“市场”,形成宣传廉政文化的“强势”;要充分利用行业优势,面向社会,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上路面、进车厢、进工地”,发挥职能作用,利用好物业、绿化、环卫、公交、市政道路、灯箱广告等城市管理的优势,创建廉政文化景点。在公交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车站、车厢、办证大厅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置廉政标牌、标语,使其更具群众性、广泛性和影响力。

  3、扩大廉政文化覆盖面。要大力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市场、进项目、进企业、进家庭”,扩大廉政文化覆盖面,增加廉政教育活动的文化含量。通过褒扬高雅业余爱好、征集廉政文化作品、组织廉政主题演讲、观看廉政影视作品等活动,弘扬廉洁奉公风尚;通过设立廉政警示栏、廉政投诉箱,实行廉政承诺,营造建筑、房地产交易、市政公用市场的廉政氛围;通过推广“廉政责任书”、信用制度等廉政联建制度,促进廉洁诚信经营,保障机制的建立;通过推动“清风进家门”、“廉内助”等活动的开展,把廉政文化延伸到家庭。

  4、加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要不断探索、深化廉政文化理论,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善于总结经验,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把握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廉政文化的认识;要积极组织理论学习、理论研讨、网络论坛、论文征集等活动,调动职工群众普遍参与廉政文化理论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地区间廉政文化建设的交流。

  5、丰富廉政文化传播渠道。加强与各类文化文艺组织和团体的合作,提升廉政文化的文化层次,丰富廉政文化的文艺表现形式;利用建设局域网、房地产交易网及办事窗口、服务设施的优势,设立廉政专栏等,扩大廉政文化受教育的群体;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互动效应,开展廉政歌曲、廉政故事创作等活动,提高群众参与度。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统筹规划中,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建立领导和工作机制。要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开展廉政文化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创作的优秀廉政文艺作品和优秀廉政文化项目,予以适当奖励。

  4、加强交流合作。各地要培育和树立廉政文化建设的先进典型,组织廉政文化建设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努力缩小地区间差距,推动建设系统的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