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管理和下达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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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管理和下达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管理和下达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邮电部

电话信息服务是一项电话增值业务,属电信放开经营业务范围,有较强的竞争性。近年来,一些地区已陆续开办了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为广大用户利用电话获取信息提供了方便。但是,目前有些企业缺乏对电话信息服务的管理,信息中含有迷信、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有些地区电话信息服务收费标准偏高,用户反映较大;还有一些单位把邮电企业开办的电话信息服务作为多种经营管理,其收入没有按规定纳入中央国营通信业务收入。这些情况,影响了电话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电话信息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用户对电话信息服务的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电话信息服务台向社会播放的信息内容,要建立严格审批手续,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或含有迷信、色情等不健康的信息内容进入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范围。
各局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一次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信息内容,要坚决取缔。并将检查结果于3月底报部。
二、邮电企业开办的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其资费收入及广告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中央国营通信业务收入。在会计核算上列入“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业务收入·电话信息业务收入”科目。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邮电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截留的收入将全部没收上缴。
三、各地要加强对此项业务的日常管理,搞好市场预测,制定业务规划和目标,使其向着全国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和语音、数据、图像综合化的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对信息服务的要求。为此,凡邮电通信企业开办的该项业务,必须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专用特服号码,即:人工电话信息台为160、自动声讯信息台为168,语音信箱为166,不得随意改用和使用其它号码。同时,各地要重视160人工电话信息服务的发展与建设,在全国电话信息服务业务未联网之前,可采用开设160分台的作法。对只开办168自动声讯信息服务的省会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市级城市要抓紧开办160人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四、电话信息服务的资费标准。
(一)160、168信息服务台在收取市话通话费的基础上,除属于免收信息服务资费的类别外,另按信息类别每分钟分别加收0.10元至0.80元的信息服务费(信息类别和服务资费标准见附件)。
(二)以上各项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各地可视具体情况上下浮动20%。
(三)对企业或个人利用电话信息服务台,向用户进行产品、商品、服务等广告宣传的,由各地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合理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1995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电话信息服务资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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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内 容 | 服 务 费 |
|------|--------------------------------------------------|--------------------------|
| |1.邮电业务宣传、政策法规宣传、168声讯号码查 | |
| | | 免 收 |
| 公 |询等 | |
| 益 |--------------------------------------------------|--------------------------|
| 服 |2.交通信息、气象信息、医疗卫生咨询、时事信息 | |
| 务 | | 0.10元/分钟 |
| |等 | |
|------|--------------------------------------------------|--------------------------|
| 普 |1.百科知识等 | 0.20元/分钟 |
| 通 |--------------------------------------------------|--------------------------|
| 服 |2.旅游信息、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消费指南、听 | |
| 务 | | 0.40元/分钟 |
| |歌、科教信息等 | |
|------|--------------------------------------------------|--------------------------|
| | | |
| 经 | | |
| 济 |金融保险、股票证券、房地产信息,物资供求、国际 | 0.60元/分钟 |
| 信 |商情等 | |
| 息 | | |
| | | |
|------|--------------------------------------------------|--------------------------|
| | | |
|特 殊| | |
| |专家咨询、定时定向点歌等 | 0.80元/分钟 |
|服 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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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根据2008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临港新城的管理,促进临港新城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
  上海临港新城(以下简称临港新城)由中心区(主城区)、主产业区、综合区、重装备产业区、物流园区和临港物流园区奉贤分区等组成。中心区(主城区)、主产业区、综合区、重装备产业区、物流园区北至大治河,西至A30高速公路─南汇区界,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临港物流园区奉贤分区北至浦东铁路四团站(平安站)预控制用地,西至三团港接规划两港大道接中港,东至奉贤南汇区界,南至杭州湾。
  第三条(发展方向)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临港新城应当建成以现代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核心,以高附加值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基础,集先进制造、现代物流、海洋科技、研发服务、出口加工、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型海滨城区。
  鼓励临港新城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成为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综合性试验区。
  第四条(管委会及专项资金)
  本市设立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实施临港新城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临港新城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三)负责临港新城内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的行政管理;
  (四)负责临港新城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港新城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负责为临港新城内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市设立临港新城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临港新城内的开发、建设和发展。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管委会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公共事务的管理)
  管委会负责临港新城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南汇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在临港新城内设立相应机构,集中办理相关行政事务,并履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南汇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港新城所辖区域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劳动保障、文化、教育、卫生、市容环卫、民政、司法行政、计划生育及农村和社区等公共事务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规划)
  临港新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体现临港新城与洋山深水港联动发展的要求。
  临港新城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管委会、南汇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港新城专项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土地开发及房屋拆迁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南汇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与管委会联合组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并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前期开发和管理。前期开发工程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南汇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负责拆迁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管理)
  临港新城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临港新城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由管委会监督检查。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委托实施)
  管委会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临港新城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二)发展改革等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除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超限车辆通过桥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桥梁安全保护区和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审批;
  (七)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的迁移、砍伐树木和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审批;
  (八)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市管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供排水的审批;
  (九)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十)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前款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管委会对依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应当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协调执法检查)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管理和行政许可事项外,管委会应当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临港新城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的设立)
  在临港新城内设立企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由本市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和项目认定)
  临港新城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委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实行“一门式”受理。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优惠待遇)
  在临港新城内的企业和项目,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或者管委会认定,可以享受下列国家和本市有关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及技术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鼓励软件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鼓励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吸引人才和简化出国手续)
  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到临港新城内从事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科研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者《上海市居住证》。
  简化临港新城内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对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时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提供相关的服务)
  管委会应当通过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机构提供人才、劳务、财务、会计、金融、保险、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管委会可以依法设立报关、报检等机构,为企业、机构提供对外贸易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评比活动)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要求临港新城内企业参加评比活动,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和投诉)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管委会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管委会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临港新城内企业认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其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未落实的,可以向管委会投诉。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每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细则

依据《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
(五)其他情况。
二、评分标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33分)。
1、组织领导机构健全(5分);
2、职责明确(4分);
3、有专人负责(4分);
4、主要工作制度健全(5分);
5、有年度工作方案(5分);
6、开展宣传工作(5分);
7、开展示范点工作(5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23分)。
1、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5分);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5分);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4分);
4、保密审查制度执行(4分);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5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19分)。
1、公开栏建设(4分);
2、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5分);
3、服务大厅公开办事平台建设(5分);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5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15分)。
1、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5分);
2、实行责任追究(5分);
3、开展指导检查(5分)。
(五)其他情况(10分)。
1、征集群众意见(5分);
2、群众满意情况(5分)。

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办事公开)的深入开展,规范办事公开考核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全省改善民生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和服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市政府负责全市办事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和县(市)区直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办事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
第六条 办事公开考核结果,是评价各级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办事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一)组织领导情况;(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三)载体建设情况;(四)其他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顺畅、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完备,公开载体实用有效;制度完善,监督有力;重视宣传,营造氛围,效果明显;优质服务,群众满意。
第九条 考核等次:办事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办事公开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季度考核于本季度末或下一季度初进行,年度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办事公开考核由各级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将考核等级评估情况报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建立办事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办事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加3分。
(二)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加2分。
(三)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不加不减。
(四)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减3分,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工作情况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细则

依据《市直机关2009年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方案》,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
(三)载体建设情况。
(四)其他情况。
二、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情况(50分)
1、组织领导机构健全(5分);
2、职责明确(5分);
3、有专人负责(5分);
4、主要工作制度健全(5分);
5、有年度工作方案(4分);
6、开展指导检查(5分);
7、开展考核评比(5分);
8、实行责任追究(4分);
9、开展宣传工作(4分);
10、开展示范点工作(4分);
11、有年度工作总结(4分)。
(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18分)
1、服务事项公开全面、及时、准确(5分);
2、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5分);
3、编制和公布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3分);
4、对内公开内容丰富(5分)。
(三)载体建设情况(16分)
1、公开栏建设(4分);
2、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4分);
3、服务大厅公开办事平台建设(4分);
4、基层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设(4分)。
(四)其他情况(16分)
1、行业服务标准、岗位职责和文明用语规范情况(4分);
2、征集群众意见情况(4分);
3、创新服务方式情况(4分);
4、群众满意情况(4分)。


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所有进厅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进厅单位窗口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廉洁自律三个方面。工作纪律:考核遵守大厅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到岗就位、行为规范、安全卫生等情况;服务质量:考核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开办理及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廉洁自律:考核遵纪守法、规范服务等情况。
第五条 进厅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情况;
能:主要考核本部门业务、政策水平和协调办事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质量、效率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
廉:主要考核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小组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
第七条 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考核小组,由市政务公开办、市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和进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管理科),承担考核具体工作。
第九条 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等次意见;对考核等次的异议申请进行复议。
第十条 对进厅单位窗口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进厅单位窗口月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进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并根据量化打分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二)进厅单位窗口年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进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并结合月度考核情况及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优秀等次的窗口要在月度考核中被评过优秀窗口),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三)工作人员月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打分,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1.工作人员按照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的要求,进行个人工作总结,并按规定填报《白山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白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月度考核情况和全年工作表现,通过民主测评等方式,提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意见(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要在月度考核中被评过优秀工作人员),报考核小组;
3.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4.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中,窗口及工作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掌握,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十三条 窗口及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工作评语均作为工作鉴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各派出部门。
第十四条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窗口和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其考核结果可作为部门对所派人员表彰、优先晋职、晋级、提薪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要按有关规定退回派出部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向各部门通报,并作为部门全年民主评议软环境和政行风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窗口考核细则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评分范围包括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廉洁自律和表扬奖励等五项,其中,前四项为扣分项(总分80分,扣完为止),第五项为加分项(总分20分,加满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工作纪律(20分,扣完为止,下同)
1.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事假(包括窗口人员被本部门借调工作)超过1天的,每天扣0.5分;无故旷工,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打考勤卡,每次扣2分。
2.工作时间内,窗口无故出现空岗的,每次扣3分。
3.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在大厅有睡觉、嬉闹、吃东西、串岗聊天、吸烟以及在网上玩游戏、看股票行情、听音乐、聊天等现象的,每次扣3分。
4.工作时间内,带班领导无故出现空岗的,每天扣10分。
(二)行为规范(15分)
1.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要求着装、上岗不佩戴工作牌的,每次扣2分。
2.服务用语及行为不文明的,每次扣2分。
3.不按大厅管理要求随意摆放桌椅、电脑等设施,日常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的,每次扣2分。
4.下班不关机断电、私自使用电器设备等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每次扣2分。
(三)服务质量(30分)
1.办件应收未收,每次扣5分。
2.办件超期,每超过一天扣5分。
3.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让办事群众多次往返的,每次扣5分。
4.行政审批项目评估考核为“较差”的,扣10分。
5.因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引起办事群众投诉的,每次扣5分;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并按大厅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6.评议卡出现不满意,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每张扣3分。
(四)廉洁自律(15分)
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乱收费及“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的,一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
(五)表扬奖励(20分,加满为止)
1.经大厅管理部门认定,缩短办事时限,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加5分。
2.为改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3分。
3.获得服务对象书面表扬的,加1分;获锦旗、牌匾的,加2分。
4.被上级单位、新闻媒体表扬、报道的,加5分。
5.积极参加大厅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受到大厅通报表扬的,加3分。
6.服务对象提出快速办理要求,并予以办理的,加2分。
7.提供窗口动态信息并被采用的,每条加1分。
二、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评分范围为德、能、勤、绩、廉和表扬奖励等六个方面,前五项为扣分项(总分80分,扣完为止),第六项为加分项(总分20分,加满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思想品德(15分,扣完为止,下同)
1.违反大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大厅组织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每次扣2分。
2.由于服务态度不好,引起投诉的,每次扣5分;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并按大厅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3.不按大厅管理要求随意摆放桌椅、电脑等设施的,每次扣2分。
4.不爱护办公设施造成物品损坏的,每次扣5分。
5.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在大厅有睡觉、嬉闹、吃东西、串岗聊天、吸烟以及在网上玩游戏、看股票行情、听音乐、聊天等现象的,每次扣3分。
(二)业务技能(15分)
1.不能及时、准确解答办事群众咨询本部门相关事项的,每次扣2分。
2.在本职范围内,执行政策、协调处理出现偏差,影响办事效率和服务效果的,每次扣3分。
3.不遵守大厅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造成网络系统损坏的,每次扣3分。
(三)出勤上岗(20分)
1.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部门抽调窗口工作人员做与窗口业务无关的工作,所请事假每天扣0.5分;因私请事假超过1天的,每天扣0.5分;无故旷工,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打考勤卡,每次扣2分。
2.工作时间内,窗口无故出现空岗,每次扣3分。
3.工作时间内,不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站坐姿不端正的,每次扣2分。
(四)工作实绩(20分)
1.办理服务项目出现差错,又不及时改正的,每件次扣3分。
2.受理办件超过承诺时限的,每超一天扣3分。
3.经抽样调查,办事群众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每起扣3分。
(五)廉洁自律(10分)
乱收费及“吃、拿、卡、要、报”的每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退回派出部门。
(六)表扬奖励(20分,加满为止)
1.利用休息时间为办事群众服务的,加2分。
2.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3分。
3.积极参加大厅组织的活动,表现突出并被表扬的,加3分。
4.服务受到办事群众书面表扬的,加2分。
5.被上级部门、大厅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加5分。
6.月度考核出满勤的,加2分。
三、考核结果的评定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窗口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窗口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25%,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进行确定。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比例月度不超过20%,年度按市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优秀等次的分值最少不得低于80分。进厅单位的合格等次和工作人员的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0分。工作人员的基本称职等次的得分不低于65分。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窗口为不合格,工作人员为不称职,要通报批评,并立即整改或调整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