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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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广东省人大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广东省人大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八)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本级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环境保护资金征集使用情况。
(六)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九)本级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国外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十)水、电、煤气、医疗、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标准的调整,对学生、农民及企业等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的调整;
(十一)华侨、归桥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
(十二)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和资源环境保护情况;
(十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四)重大自然灾害,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五)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六)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施情况或者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书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八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书形式提出。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九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收到该报告后,决定是否提交最近召开的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决定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撤销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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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2003]23号

国家版权局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 国权[2003]23号




张家港爱文电脑有限公司:

1993年8月和1994年6月,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软件登记办公室(现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中心)接受张家港爱文电脑有限公司(下称爱文电脑公司)的申请,对《表形码—日通V4?1》、《表形码—日通V5?02》两个软件作品进行了登记,登记号分别为930144、940127。之后,爱文电脑公司与他人就上述两软件著作权权属发生争议。2003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认定爱文电脑公司与陈尚农、周静梓对上述两软件共同享有著作权。

2003年9月,周静梓委托电子工业出版社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上述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930144号《表形码—日通V4?1》及940127号《表形码—日通V5?02》的软件著作权登记。

本决定书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送达。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