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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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2〕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社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2号)精神,为规范创业项目征集、管理、运用,帮助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实现成功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项目征集、评估认定,并将征集评估认定的项目纳入贵阳市创业项目库管理和进行日常维护,链接全国创业项目库,实现资源共享,使我市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快捷查询并与创业项目实现成功对接。

第三条 鼓励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开发和征集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易操作,适应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军人等各类群体创业的项目,以帮助其实现成功创业。与此同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并负责项目的初审、展示、推介和对创业的跟踪服务。

征集的创业项目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第四条 参加竞标的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经济实体或社团组织;

(二)具有提供创业服务的场所、设施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完善的创业服务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四)具有创业服务成功的案例及经验。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产业、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各类创业群体的实际,及时向社会发布创业项目征集目录和类别。

第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根据目录和类别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由其开发、征集单位填写《贵阳市创业项目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项目评审认定。

各区(市、县)和受委托的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由其筛选、初审后,填写《贵阳市创业项目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项目评审认定。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贵阳市创业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报单位资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可推广性、风险性进行评估,出具《创业项目评估报告》。经评估认定的创业项目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贵阳市创业项目库,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人。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开发、征集并经过评估认定的创业项目,在其推介、展示的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创业服务大厅展示或举办巡回展等方式向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推介。

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展示、推介创业项目,区(市、县)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要无偿提供展示场地,做好经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人员的组织和与创业项目对接、登记工作。

第九条 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与创业项目对接并选择创业项目创业的,应当与项目申报人协商一致订立《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

《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申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创业人员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地点;(五)项目申报单位的服务内容;

(六)创业人员应当配合和注意的事项;

(七)服务的期限;

(八)其他事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创业人员订立、履行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期间,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机构要协助做好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第十一条 创业项目申报人实施创业项目服务,要定期向市、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提供创业服务和创业指导,汇总上报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开发、征集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评估认定纳入贵阳市创业项目库的,按每个项目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展示、推介实现创业项目与劳动者对接,双方订立《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按每个项目给予4000元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项目提供新的就业岗位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吸纳3人以上5人以下就业的,给予3000元奖励;吸纳5人以上10人以下就业的,给予5000元奖励;吸纳10人以上20人以下就业的,给予7000元奖励;吸纳20人以上就业的,给予10000元奖励。奖补资金从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

(一)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项目申报单位自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创业项目评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至三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请;

2.《创业项目评估认定通知书》;

3.创业项目征集情况说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申报单位与创业人员订立《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凭下列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创业服务补贴:

1.《创业项目评估认定通知书》;

2.创业项目申报单位与创业人员订立的《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

3. 创业项目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创业人员身份证;

4.创业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5.创业实体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6.由创业人员签署意见的《创业服务补贴申请》;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除需要提供本条第二款1、3、4、5、6项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2.创业实体与带动就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3.带动就业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

4.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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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业经一九八七年十一月我部召开的全国就业训练中心研讨会讨论,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劳动部门在建立劳动服务公司,贯彻执行“三结合”就业方针的过程中,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开展就业前培训工作,相继建立了就业训练中心,为待业青年创造了必要的就业条件。这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都起到
了重要作用。对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必须下极大的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的精神,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在继续执行《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现就有关加强就业训
练中心工作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性质、任务和培训对象
就业训练中心是劳动部门对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需要就业的人员进行初级职业技术培训而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业训练中心是实施职业技术培训的实体,不是管理机构。它的任务是在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教育方针的指导下,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全民、集体、个体经济培训具有初级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良好职业道德的劳动者。就业训练中心在完成就业训练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
要,可以承担劳动部门委托的有关社会就业训练的师资培训和教学研究,组织编写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交流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经验,以及对人才需求提供咨询等任务。
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其次是需要转换职业、工作的工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富余职工,以及需要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要注意对残疾青年的职业培训和配合部队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职业培训。

二、条件和审批
就业训练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场地和设施,大、中城市的就业训练中心应具备同时举办五个以上培训班的办学规模;县就业训练中心应具备同时举办三个以上培训班的办学规模。
有适合就业训练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有懂教学、会管理的领导班子和专职、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有供学员进行基本操作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和生产实习单位。生产实习单位可以是就业训练中心的自办厂、店,也可以是劳动服务公司生产经营网点,也可以是与中心挂钩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举办就业训练中心,要根据当地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人员的实际需要以及可能条件。其审批程序是:市、区、县就业训练中心的开办、停办,由市、区、县劳动部门申请,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

三、编制和经费
就业训练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商请编制、财政部门确定。
就业训练中心的训练经费采取国家资助、自筹、学员缴纳和有偿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解决。随着就业训练中心的发展和培训城镇待业青年人数的增加,各地要相应增加就业训练费在就业经费中的比重。承担待业职工转业训练的,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暂行规定》第六条的精神,应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适当提取“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就业训练中心的基建项目,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四、工种(专业)设置
就业训练中心要根据当地全民、集体、个体经济发展以及劳务输出的需求预测,结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举办就业训练班的情况,本着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工种(专业)。
对于各部门、单位急需、自己办班又有困难、而且是经常需要的工种(专业),就业训练中心可以设置为相对稳定的主体工种(专业);同时,可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灵活地举办各种不同工种(专业)的培训班。

五、教学工作
就业训练中心根据培养目标,按照行业归口部门颁布的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和生产岗位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的原则是:着重操作技能训练,并根据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教学,同时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操作技能训练包括基本功训练和下厂、店实习。基本功训练要有严格规范和科学要求;下厂、店实习要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岗位和定期考核。
操作技能训练要和生产经营紧密结合,尽量减少消耗性实习,努力做到既出人才,又出产品。一些工种(专业),可以采取学员自购实习材料,自用实习产品的办法。
培训期限应根据培养对象和工种(专业)的不同分别确定。初级技术业务工种(专业)一般为一年;熟练工种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课时安排,思想教育课一般占百分之十,专业技术知识课一般占百分之三十,操作技能训练课一般占百分之六十。某些专业的课时安排可根据实际需要作
适当调整。
教材应尽量采用全国统编的就业训练教材,如需编写其他教材和讲义,可参照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1986〕30号函所发的《关于组织编写就业训练教材的意见》有关精神办理。
要采取讲练结合的教学方法,尽可能采用直观教学、电化教学,注意培养学员的动手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学员的结业考核和技术业务等级考核
就业训练中心对学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平时考核要根据教学进度适当安排。结业时,要根据培养目标,进行技术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思想品德的全面考核,合格的,由就业训练中心发给结业证书。
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由当地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根据行业归口部门颁布的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和生产岗位的要求组织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七、学员的招收和就业
就业训练中心招收学员实行公开报名,自选工种(专业),经过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学员结业后,不包分配,按“三结合”就业方针择优推荐就业,或通过劳务市场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就业训练中心招生应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要求、培训工种(专业)、培训目标、期限以及就业去向等。
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代培学员,应实行差额招生,差额比例由就业训练中心和用工单位商定。
学员在学习期间实行自费就学,有条件的根据生产实习的经济收入可适当发给奖学金。
学员就业后,训练时间可相应折算熟练期和学徒期。

八、师资队伍建设
就业训练中心要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中专、技工学校及以上文化技术水平、一专多能的骨干教师。同时,要聘请能承担教学任务又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和离、退休职工担任兼职教师,并发给聘书。
由事业费开支办的就业训练中心的专职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教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参照技工学校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兼职教师任课,按有关规定发给兼课酬金。
就业训练中心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举办教学和技术业务讲座,进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和技术业务水平。

九、规划和管理
就业训练中心的建设,要采取充实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对现有就业训练中心,要充实办学条件,完善教学手段,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兴建就业训练中心,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早见成效。
就业训练中心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待业人员的情况,注意同其他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形式协调配合,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各项工作要紧紧围绕提高学员的素质、增强动手能力的要求进行,为待业人员充分就业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就业率。
要扩大就业训练中心的自主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教学、行政人员聘任制,落实岗位责任制,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就业训练中心自身的活力。
要制定学员学籍管理、班主任工作职责、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实习教学管理、结业生跟踪调查等项制度,改进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增强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发挥共青团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要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生产实习厂、店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收入,为教学服务。
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和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就业训练中心的房屋、设备和一切教学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私自处理。

十、加强领导和政策协调
各级劳动部门要重视就业训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动厅、局领导下负责就业训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把就业训练同待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紧密结合起来。
就业训练中心实习厂、店收入的纳税问题,按国家现行各项税法的对校办工厂征、免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1988年4月7日

关于湖南证券公司增资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湖南证券公司增资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0日 证监机构字[1999]3号

 

长沙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监会《关于部分证券公司办理第二步批复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

字[1998]26号)的要求,湖南证券公司报送了《关于申请确认股本结构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告》(湘证字[1998]第137号)。经审查,该公司所报材料中拟投资入股三

家股东(即湖南新兴公司、湖南爱迪高技术产业公司、湖南潇湘会计师事务所))不具

备向证券公司投资入股的资格,部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担任证券经营机构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因此,为保证湖南省证券公司增资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华天实业集团公司(含所属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湖南证券公司股份之和

不得超过5%,超比例持有的投资应予收回。由你办督促湖南证券公司另找合格的股

东承接华天实业集团公司收回的投资额。如无新股东承接,则相应核减湖南证券公

司的资本金。

  二、限湖南证券公司在1999年 3月底以前完成增资改制方案的落实工作。由你

办督促湖南证券公司根据《公司法》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

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

  三、由你办指定一家经我会确认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湖南证券公司的增资改制工作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由你办根据证监会上述要求,受理湖南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及股本金到位情

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以及新的公司章程的初审工作,上报证监会复查审

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