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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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巢政办〔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遵循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公正、分期轮候、动态管理原则,且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根据家庭人口、困难程度进行房屋分配。原则上2人以下(含2人)家庭为一室一厅,3人以上(含3人)为二室一厅。房源不足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采取公开摇号排序方式确定,并进行现场公证。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居民常住户口满三年,家庭成员登记在同一户口薄内,且实际居住同一户内;

(二)申请家庭连续2年以上(含2年)且申请时仍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其他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下列计划安排:

(一)同等条件下,无自有住房家庭、“三无”对象家庭,家庭成员是烈士配偶、子女,家庭成员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因公致残四级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安排;

(二)实物配租采取公开摇号排序的方式确定。本年度未获配租的,申请家庭在等候轮候期间,以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轮候结转下一年度,申请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且具有房源的,可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实物配租申请,其空缺由其他申请家庭依次递补。

第六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受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

(一)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其租金接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拥有营业性用房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虽在本市市区内无住房,但在异地(含本市其他县)有住房或在本市乡镇、农村购、建住房的;

(四)申请家庭被拆迁的房屋已安置未入住的或以货币方式补偿到位的(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除外);

(五)直系亲属有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六)已有继承或分割住房的(含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

(七)申请家庭成员无特殊困难原因,自申请之日计算,前3年内已转让住宅或非住宅房的;

(八)申请家庭成员所住房屋被确定为违法建设的,又不自愿拆除的。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巢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及户主照片(原件、复印件);

(二)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并经街道办事处认可的家庭无住房证明材料(原件);

(三)住房租赁协议及出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巢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五)巢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材料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人社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程序:

(一)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居住地居委会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后编制清册,连同相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居委会报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在各申请人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在签署复审意见后将各居委会编制的清册进行汇总,并连同相关申请人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复审材料后,会同区民政、人社、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逐户进行联合审核,审核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再审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再审材料后,会同市民政、人社、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终审,终审后通过《巢湖日报》、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告知申请人取消资格的理由,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和会审单位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后登记造册确定候租对象;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确定分配对象后,发放通知单,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到每个家庭;

(六)申请家庭持通知单到市公房管理处办理廉租住房承租手续。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予以明确,租赁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市公房管理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房屋成本租金和承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予以确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根据需要及时向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须的生活设施,但不得装饰装修。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对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享受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公房管理处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收回廉租住房:

(一)家庭收入超过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满一年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擅自转租、转借的,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

(四)连续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未缴纳租金的且未向市公房管理处报告的;

(五)承租户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或不正当活动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以及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不再符合住房配租条件的,市公房管理处通知住房配租家庭在3个月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应及时腾退,仍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对既不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市公房管理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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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0年11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损坏、拆除道口安全设施以及在道口开阔地带内种植树木或兴建建筑物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视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面交叉道口、人行过道的,处5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拆除,并由责任者依法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刍议

  张喜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元旦正式实施,关于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竟有十三条之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工会有着特殊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亮点之处的话,首当其冲的就是本条的规定。概括起来说,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劳资共决权"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拥有制定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权利。应当说这项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既往,人们自觉或不自觉认为,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理所当然地就是用人单位用以管理职工的特权。本法作此规定的要旨就是: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具有提议权,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具有提出方案和意见的权利,最后,再由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协商确定。仅此而已是不行的,"公示"这个程序也是必须履行的,没有公示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都是无效的。
  具体说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法定程序有四环节:第一,动议;第二,讨论;第三,协商;第四,公示。这四个环节是法定的程序,不得缺少任何一环,否则即无效。工会的特殊作用就在于协商确定阶段。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与工会的协商或者说谈判,方可以确定下来。从实践的角度看,工会能否单方与用人单位来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呢?从一般情况看,工会干部目前的素质和能力尚不能完全胜任与用人单位谈判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管理模式、工会干部配备的标准以及工会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地位,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谈判,事实上是处于一种弱势的状态。如果工会仅仅凭其自身的力量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会产生两个棘手的问题:第一,工会是否有能力说服用人单位提案的劳动规章制度真正是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对职工权益和利益侵害?第二,工会如何能够确保其对职工的绝对代表性,或者,当个别职工受到劳动规章制度惩罚的时候不对工会产生"出卖"了其权益和利益的怨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工会至少应当做到:第一,提早介入;第二,吸收职工参加协商谈判;第三,提高干部自身素质。
  所谓提早介入,就是指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这个阶段就要积极参与。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那么,工会就应当认真做好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帮助职工选举好职工代表,并对职工代表做好培训。选举好职工代表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一线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一般来说,不得少于65%,坚决抵制各级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侵占一线职工代表的行为;第二,确保职工中具有参与能力和参与热情的职工能够被选举为职工代表,抵制"钦定"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作法;第三,职工代表产生的办法应当实行"异地"(即非本部门)投票的海选票决制;第四,对真正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示,且进行相关管理和法律知识等培训,以保证其有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所谓吸收职工参与协商,就是指工会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本方代表不仅要有工会干部,还应当有职工代表。
  这样提出问题,是从我国用人单位的工会实际上的地位和作用考虑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尽管工会委员或称工会干部是会员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的,但是,毕竟不是职工自由提名和选举产生的。从用人单位工会主席的提名与产生即可窥见一斑。全国总工会颁发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和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从这些正式的规定中不难感觉出工会干部的"配备"色彩,以及与企业管理人员媲美的情形。有鉴于用人单位工会工部产生特殊情况,建议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最好能够吸收职工代表参加。有职工代表参加的益处在于:第一,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实际上起到了对职工权益和利益的代表性作用;第二,可以使用人单位一方能够清楚地了解职工的真实情况和要求;第三,可以增强工会方面协商谈判的实力;第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职工对可能产生的问题的怨怼。
  所谓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主要是指尽最大的努力增强工会干部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谈判能力。
  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提名工会干部或工会委员会候选人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综合素质和基本素养等相关因素,再有不能出现论资排辈、安置其它岗位领导干部、考虑既有的级别待遇、消化干部指数等方面情况,确保工会干部队伍年富力强、最具有群众工作能力;第二,对工会干部进行工会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包括工会理论、工会政策、工会工作实务等方面的内容;第三,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的能力,工会干部尤其要懂得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等等;第四,为工会干部增加管理知识提供条件,尤其要使工会干部懂得一般经济、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知识。除了这些与开展工作参与企业管理的专业或专业基础知识,工会干部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哲学水平、逻辑思维素养、演讲能力、谈判技巧等等。在中国,工会干部的政治素质是必须具备的。所谓政治素质,不仅包括对党和国家负责的政治素质,还应当包括对职工和社会负责的政治素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干部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职工和社会负责,实际上是并行不悖的。作为工会干部应当学会把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样的政治素质也是在贯彻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必不可少的素质要求。
  工会不仅要在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发挥好法定的特殊作用;还应当注意到在宣传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中、在教育职工自觉地遵守依法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更要注意吸收职工的意见与时俱进修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特殊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也为工会工作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但是,对工会来说,也是一个重大的机遇。如果工会在贯彻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问题上,真正发挥其法定的特殊作用,势必会使中国工会有一个质的飞跃,也将使中国企业管理走向法制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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