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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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等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等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六政〔2010〕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办法》、《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激励引导机制实施办法》、《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实施办法》、《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责任落实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精细化、数据查询智能化、信息处理网络化目标,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六政〔2010〕48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反馈机制建设,应坚持条块结合、信息共享,实时监管、辅助决策,操作简便、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建设,以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为领导决策、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二章 信息反馈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反馈是指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数据查询等功能模块,实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信息传递。
  第五条 县(区)农发部门利用项目建设模块,将项目规划、入库项目、立项申报、计划批复、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基础信息资料,及时、准确、规范录入,全面提供项目相关信息。
  第六条 县(区)农发部门利用资金管理模块反映项目计划、资金筹集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报账进度,并依托现有财务软件进行资金核算。
  第七条 县(区)农发部门利用数据查询模块,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查询、项目实施进度查询、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查询等服务。

第三章 动态监管

  第八条 市农发部门对县(区)农发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为项目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立项申报时,县(区)农发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指标,在3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提供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农发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给县(区)农发部门。
  第十条 项目招投标前,县(区)农发部门应在收到市农发部门项目计划批复15个工作日内,上传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市农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项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评标办法等是否合理合规,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县(区)农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农发部门要实时上传项目实施进度等相关信息资料。市农发部门应审查县(区)是否按照计划组织施工,对工程进度滞后的,要督促县(区)加快工程进度。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时,县(区)农发部门应于资金拨付3个工作日内,向市农发部门提供资金报账相关信息。市农发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审查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对滞拨资金的,要及时通知县(区)农发部门,限期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县(区)农发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自验报告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上传。市农发部门审查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资金是否足额拨付、工程是否全部移交,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责令县(区)及时整改。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发部门对县(区)上传的信息应进行归类、汇总,并做好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利用。
  第十五条 县(区)农发部门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本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更新、审核、数据传输等工作,保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县(区)农发部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上传虚假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信息失真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激励引导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激励引导机制,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六政〔2010〕48 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激励引导机制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权责、合同管理,公正评价、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激励引导机制建设应采取竞争立项、先建后补、合同管理、绩效考评等方式,充分调动项目实施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竞争立项

  第四条 竞争立项是指在多个拟开发的项目单位(乡镇政府、龙头企业、种粮大户等)提交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由审定立项的市、县(区)农发部门依据本级制定的竞争立项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申报立项项目。
  第五条 实行竞争立项范围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相结合“一条龙”模式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等财政补助项目、种粮大户项目、省级科技推广项目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六条 省农发部门下达到市本级的项目、市农发部门本级安排的项目,由市农发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竞争立项;省农发部门下达到市,但未安排到县(区)的项目,由市农发部门在县(区)之间进行竞争立项;省、市农发部门直接下达到县(区)的项目,由县(区)农发部门在本县(区)范围内进行竞争立项。
  第七条 开展竞争立项之前,市、县(区)农发部门应根据上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及时发布竞争立项公告,公开本级项目立项条件、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并按竞争立项办法中规定的比例,初选出拟申报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对初选的拟申报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立项评审专家库,随机选定评审人员。项目评审严格实行责任制,对因评审不充分,导致项目立项失误的,评审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先建后补

  第十条 先建后补是指由项目投资业主按照立项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自主负责项目开发,待项目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兑现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应按照“自愿申报、审核审批、明确标准、合同管理、自主开发、竣工验收、中介审计、定额补助”的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或扩建具有一定规模和明显特色产业化类财政补助项目、土地治理扶持种粮大户等经营性强的项目、土地治理项目中难以准确计量、点多面广的小型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项目。
  第十三条 先建后补扶持对象包括: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土地治理项目中实施土建工程的企业等。
  第十四条 先建后补应实行业主参与式开发,在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要加强对先建后补项目的管理,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先建后补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建设业主要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施工,不得自行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不按合同规定组织施工的,不予验收、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 先建后补财政补助资金的比例按照国家和省农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建成的开发项目不予申请立项补助。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是指以书面方式,约定农业综合开发各项目责任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规范项目建设和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 县(区)农发部门应推行建立以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工程管护等全程合同制管理,明确项目建设中有关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合同要合法、规范,合同条款应包括项目名称、规模、主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施工工期、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及设备要求、施工变更、竣工与结算、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应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审计合同以及科技服务类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使用定性的量化指标,避免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施工中有关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对涉及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详细、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结构简单、技术含量不高,且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不大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由县(区)农发部门与业主签订建设实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县(区)农发部门在竣工项目移交后,应及时与项目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产权使用单位和个人签订工程管护合同,落实管护人员和责任。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评是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系统的方法,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目标实现程度以及管理效果。
  第二十六条 市农发部门要制定对县(区)农发工作的综合考评办法,考评指标应包括规划设计、项目立项、工程实施、资金管理以及机构建设、人员配备、领导重视程度等。县(区)农发部门要制定单个农发项目的考评办法,分别对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等项目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应采取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单项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绩效考评可由农发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性考评可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群众等形式进行,定量考评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实行百分制测评。
  第二十八条 县(区)农发部门应适时对单个项目的开发效益、工程质量、群众受益等情况进行考核。对项目工程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可从农发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项目区乡镇予以奖励;对项目工程不合格的,给予项目区乡镇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条 市农发部门每年应对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视情增加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规模;对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规模,并追究财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全面推进农发项目信息公开,切实增强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力,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六政〔2010〕48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应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监督约束、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按照立足项目建设、把握关键环节、接受社会监督的思路,积极稳妥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与要求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公开包括:
  (一)项目规划公开
  公开内容:国家及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包括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建设目标、农民筹资和先建后补等政策;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公开方式:文件、报刊、公告、有关网站、明白纸、项目区公开栏等。
  公开主体:市、县(区)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民群众、农业产业化企业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公开时间:常年公开,及时更新。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
  (二)申报立项公开
  公开内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建设范围、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和效益分析等;竞争立项的操作办法和程序,评审量化指标、程序和方法;拟申报立项的乡镇、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实施主体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关承诺、保障措施;项目类型、数量、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结构、建设周期等。
  公开方式:文件、会议、报刊、有关网站、项目区公示牌、公开栏。
  公开主体:市、县(区)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政府及相关部门、农业产业化企业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项目区农民群众。
  公开时间:在收到国家项目申报指南、省市级计划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县(区)申报立项入库情况、市级初评意见上报前公开。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
  (三)招标采购公开
  公开内容:招标公告,工程投资规模、标段划分,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监督部门,投标方式,评标办法,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等;项目建设需要采购的各种物资种类、规格、数量、技术要求等。
  公开方式:报刊、公告、有关网站。
  公开主体:招标代理机构或组织招标的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投标单位、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公开时间:按招标程序分步公开。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农发部门,同级监察部门。
  (四)建设管理公开
  公开内容:施工企业名称、工程概况,合同条款中的主要工程清单、合同金额、施工期限、质量标准;监理机构名称,驻工地监理人员、农民监督员姓名以及省市信息员联系电话,工程质量和项目实施进度;工程变更批准的部门,工程变更原因、地点、数量、技术标准等,监理签证资料以及合同执行情况。
  公开方式:文件、报刊、有关网站、项目区公示牌、公开栏。
  公开主体:施工单位、县(区)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项目区乡镇、村及农民群众,项目相关监督单位。
  公开时间: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农发部门。
  (五)竣工验收公开
  公开内容:项目工程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法人、竣工时间;审计单位的名称、资质;合同价、施工单位决算价、审计决算价;组织竣工验收单位、参加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价情况、交付使用时间、验收结果等。
  公开方式:报刊、公告、有关网站、项目区公开栏。
  公开主体:县(区)农发部门、项目法人单位。
  公开对象:项目区乡镇、村及农民群众,项目相关监督单位。
  公开时间:项目决算审计、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农发部门。
  (六)管护责任公开
  公开内容:工程管护组织、管护制度、责任人、损毁责任、处罚措施等。
  公开方式:项目区公示牌,乡镇、村公开栏。
  公开主体:项目区乡镇、村、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织以及种粮大户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公开对象:项目区乡镇、村及农民群众。
  公开时间:项目交付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县(区)农发部门。
  第五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项目区乡镇等信息公开主体可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增加需要公开的项目信息,做到应公开的信息都及时全面公开,切实增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透明度。

第三章 意见收集与处理

  第六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应建立项目区群众监督员制度和信访接待日制度,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收集农民群众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杜绝推诿、搪塞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应确定专人做好群众意见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要认真予以采纳,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第四章 违规责任与追究

  第八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常态化。对信息公开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对象认为市、县(区)农发部门等信息公开主体不认真履行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财政、农发部门反映,也可向同级监察机关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责任落实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责任,加大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力度,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六政〔2010〕48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责任落实机制建设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统一、激励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责任落实机制建设实行全员负责制和全程责任制,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严格责任追究,保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积极稳妥有效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市、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矛盾和问题,讨论审定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年度考核评比,提出纳入市农业农村工作综合考核的具体意见。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足额落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事业费;指导和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发机构建设,协调人员配备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组成员单位参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提供行业技术规范,推荐新技术、新工艺;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是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拟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建立市级项目库,择优选项向省推荐申报;指导县(区)做好项目的初选工作;审核批准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监督项目计划执行、资金筹集和使用;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及县(区)工作考评;向县(区)派驻市级信息员。
  第八条 县(区)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拟定本县(区)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建立和更新县级项目库;指导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负责政策宣传、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竣工项目验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九条 项目区乡镇负责项目实施的动员工作,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外部环境问题;动员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工程监督管理、验收工作;落实工程管护措施;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包括种粮大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等)负责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批复的方案实施项目,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落实有关方面下达的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负责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建设标准,结合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和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科学合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开标、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项目监理计划、记录监理日志;审定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复核工程计量;检查施工材料以及工程质量;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含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单项工程造价审计和项目决算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

第三章 职责履行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立项环节:乡镇、龙头企业等单位应根据县(区)农发部门发布的当年立项信息,提交项目申请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区)农发部门应将申请立项项目纳入项目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行公开竞争立项,择优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节:县(区)农发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扩初设计;市农发部门应对县(区)上报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报上级农发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采购环节:县(区)农发部门将应招标项目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委托代理机构应严格资格审查,按招标程序进行评标、开标,确定中标人,协助中标人与县(区)农发部门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环节: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中标签订的承包合同,及时提交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应选派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督、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工程变更等情况。县(区)农发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检查,并选派农民监督员参与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环节:项目施工单位应对项目工程实际完成数量、质量进行自验,并向县(区)农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县(区)农发部门应制定项目验收方案,组织项目验收,市农发项目验收组根据县(区)验收申请报告,深入项目区现场,实地检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向县(区)反馈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报告,公开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环节:市农发部门应加强对县(区)农发项目资金的监管。县(区)农发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实行县级报账制,并及时处理相关会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内业管理环节:市、县(区)农发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等内业资料的搜集,并按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及时分类、整理、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和中介审计机构等合同管理单位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除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外,实行信用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和不良信用记录超过五次以上的,分别在二年和三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施产业化经营及补助类项目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不按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实施,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的项目单位,如提供信息不真实、骗取项目资金的,除追回项目资金,五年内不予申报农发项目,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乡镇不支持配合农发工作,造成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的,不能落实农业综合开发筹资投劳“一事一议”政策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能有效开展项目区群众宣传动员工作、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工程建成后管护责任不落实、工程损毁严重引发群众上访的,影响较大的,给予项目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县(区)农发部门对项目评估论证不充分,导致与实际开发效果有较大偏差的,没有落实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公开、不及时管理维护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系统的,项目施工监管不到位、工程质量不达标的,不按时报送项目报表、信息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给予县(区)农发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招标采购不规范、未全面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滞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县(区)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农发部门对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核不认真、造成项目难以实施的,监督项目计划执行不到位的,给予市农发部门通报批评;对市级农发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县(区)年度项目,而在国家和省抽查验收中不合格的,依法追究市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组成员单位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不配合、不支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实施,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不足额落实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和专项事业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项目工程质量差、引起群众上访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上级审计、检查发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县(区)财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农业综合开发年度考核后进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扣减下一年度农发项目投资规模;对连续二年考核为后进的县(区),暂停新项目申报立项资格,建议组织部门对其财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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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9年9月8日 法[9993]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于1999年8月23日至26日在吉林省延吉市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主管立案工作的庭长及会上介绍立案工作经验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代表共计100人,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纪敏主持会议。
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总结交流立案工作的情况与经验;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案工作;贯彻落实不久前在上海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关于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的精神,探索深化、发展立案工作的新路子,实现立案工作跨世纪的新发展。会议达到预期目的。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充分肯定了各级法院立案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与经验。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来,特别是1998年7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明确提出年内全部实行“三个分立”,坚决纠正三个不分的做法以后,在各级法院领导和立案干部的共同努力下,立审分立的落实摆上议事日程,立案工作切实得到了改进和加强,工作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为服务大局、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表现:(一)不断加深对立审分立的认识,全面推行立审分立,各级法院普遍设立了立案机构,立审分立的格局已经形成。据今年6月份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3424个法院的统计,已有3315个法院成立了立案机构,实现了全部或部分的立审分立,占96.82%。(二)严格依法立案。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基本上得以解决。(三)依据暂行规定与实践经验,明确了职责,完善了制度,使立案工作步入专业化、规范化的法制化轨道。(四)把做好立案工作与人民法院的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提高了效率,转变了作风,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五)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与经验。与会代表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干部3严肃执法,依法立案;明确职责,规范制度;锐意改革,大胆探索诸方面总结交流了立案工作的经验。会议交流的7个高级法院、7个中级法院、4个基层法院的经验材料,受到与会代表的肯定和好评。
二、会议分析了当前立案工作的形势,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案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关头,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由于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起诉到法院的各类案件大幅度上升,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和整个审判工作一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面对困难与机遇同在,改革与发展并存的形势,如何抓住机遇,加快发展,适应形势的需要,把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以崭新的面貌推向二十一世纪,这是亟待我们深入思考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会议确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确保司法公正为核心,积极探索和深化立案工作的改革。健全机构,统一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在全面实施立审分立、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公开、公正、高效、规范、有序的立案工作机制和审判管理模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讨论中,大家对深化法院立案工作改革取得了共识,一致认为改革是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近几年法院的立案工作,所以发展较快,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狠抓了立案工作的改革,推行了立审分立的审判管理机制。今后的立案工作要发展,要开创立案工作的新局面,还必须坚持和完善立审分立制度,必须深化立案工作的改革。要立足当前,考虑长远,要把全面实行立审分立作为近期立案工作改革的重点,在1999年底前限期完成。关于立案工作改革的长远考虑,大家认为,这次座谈会上印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吉
林省延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陕西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实施审判流程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他们突破立案工作的传统模式,由立案机构对立案审查、文书送达、庭前准备、排期开庭、审限跟踪、结案归档等程序性工作,实施全面管理。这种赋予立案机构流程管理职能的做法,在我国是一个创新,—是对法院立案工作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已对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作了明文规定,各级法院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步骤与方案,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行,积极稳妥地落实这一改革举措,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
三、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总体目标与要求的实现,会议就今后工作,尤其对立案工作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全面实施立审分立的原则。
会议针对一些法院立案机构职责范围不清,立审分立落实不到位的实际情况,特就立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及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做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重申如下意见:
1.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的做法。会议认为,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建立立案与审理互相分立、相互制约又有机结合的诉讼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完善我国审判制度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按暂行规定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规定与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的立案机构,保证立案机构能够完全承担起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任务,全面实施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的做法。会议要求,目前尚未全面实行立审分立的法院,一定要在今年年底前限期完成立审分立的任务。已经完成立审分立任务的法院,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充实业务骨干,保证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
2.统一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全面发挥立案机构的职能作用。会议认为,根据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立案工作的实际,按照立审分立的要求,立案机构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
(3)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立案;对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5)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
(6)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和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
(7)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8)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有关领导与部门通报。
(9)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查处理和督办,并回报或转报结果。
(10):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上访老户
(11)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基层法院检查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以上意见,各级法院在确定各自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时应参照执行。
(二)建立健全机构,调整充实立案干部队伍。
会议认为,立案机构的设置,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凡条件允许的,应当争取单独设置,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的,立案人员也应相对固定。凡单独设置立案机构的;名称统一为XX人民法院立案庭,设在告申庭内的,名称统一为XX人民法院立案室,并对外公开挂牌。立案机构的人力一定要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要选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会做群众工作,作风过硬,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立案干部队伍。保证立案机构能够完全承担起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任务。
(三)抓好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实现人民法庭立案规范化。
全国法院80%以上的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因而,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在整个法院立案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会议认为,各级法院的领导应注重抓基层,这是深化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改革的基础。
抓好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重点抓好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暂行规定从两便原则出发,赋予法庭立案权,采取专人审查,庭长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指导,统一编立案号的变通做法。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坚持了立审分立的原则,又考虑了法庭立案的特殊性,是统一立案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是两便原则的生动体现。会议强调,各地在落实去年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实施《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过程中,在抓好人民法庭设置规范化的同时,要抓好法庭立案工作的规范化,两者要同步进行。人民法庭设置的适度规模化,使法庭的人、财、物配置更合理,更便于立审分立原则的实施。在抓教育、抓认识的同时,着重从建章立制、加强管理、规范做法上入手,落实专职立案人员,落实立案人员责任,落实立案制度,落实接待时间,落实立案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保障程序上的公开和公正,促使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及审判管理日趋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对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与执行问题。
会议认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明确的,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立卷复查由立案机构负责,再审案件的审判由审判监督机构负责。如不是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就不应移送审监庭,应由立案庭立卷复查。对其中第一种情况,经审查,没有道理的,应由立案庭口头或书面驳回。经审查,可能有错,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再审裁定立案后转审监庭审理。对其中第二、三、四种情况,应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后转审监庭审理。这样分层次地审查处理,既把再审的立案与审理分开了,充分体现了再审案件的立审分立原则,同时也加大了审判监督工作的力度,有利提高再审案件的质量。中级以上法院的立案、审监机构都应采取这种做法。基层法院一般是立案任务繁重,审监任务不大,故基层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可只进行程序性审查,是否再审立案的决定及再审的审理可都交审监机构去办理。各级法院的立案、审监机构还应强调分工协作,协同处理好申诉老户的工作。会议认为,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细化,比如:对上级法院发函要结果的案件、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单位领导交办的案件的审查处理及两个庭如何分工更合理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
关于申诉复查的操作执行问题,会议充分肯定了申诉复查听证制度的做法。会议认为该做法体现了申诉复查的平等原则,增加了复查的透明度,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会议要求有条件的法院,应积极试行推广。试行推广时,应体现听证的简便、快捷、实用的特性,不对案件全面审查,抓住争议焦点,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听证目的是确定原判是否有错,是依法驳回,还是调卷审查或再审立案。切忌把复查听证与再审开庭相混淆。听证的组织形式还是组成合议庭为好。
会议指出,今年是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将为我们实现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希望身处审判工作前沿的广大立案干部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深化立案工作改革,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2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典型的高原生态系统和珍贵的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按照国务院划定的面积界定的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其所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在业务上对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保护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保护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定期进行自然资源调查,建立保护区资源信息档案,探索合理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
  (四)审核、办理入区手续,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登山、探险等活动;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自然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破坏保护区资源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七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不同区域的性质,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改善动物、植物的生态环境,促进其生长繁衍。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禁止实施毁坏植被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开矿活动。在国家批准的区域内进行黄金等自然资源有限探采活动的,必须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批准手续后,方可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未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批准手续。


  第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影视片等活动,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拍摄影视片活动外,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的有关副本。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开展与保护方向一致的参观、旅游、登山、探险活动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经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批准的计划或者方案进行活动,并按照自治区规定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损害和破坏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未经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内不准迁入新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对在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保护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的,除可以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的以外,以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毁坏植被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进行开矿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迁入保护区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迁出。


  第十九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志采集或者拍摄影视片等活动的;
  (二)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登山、探险、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为在保护区非法采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