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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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二)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应维持原标准,不得降低;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六)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 计划编制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议计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编制下达,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及养护质量情况。
第九条 资金使用
(一)汽车养路费和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由其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十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分类及管理按《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群众集中进行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等方式。
农村公路小修宜选择专业化养护单位承担,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小修保养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一般为2-5年,对养护质量好的养护单位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路段或区域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养护单位。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公司。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建立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养护作业单位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订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检查考核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
县道的养护质量考核指标按照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执行,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质量考核指标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制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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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在1989年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澳大利亚等19个国家的代表团,就禁止在公海使用流网作业的问题进行了为期六周的协商,达成了一致性的决议,并在同年12月22日第八十五次全体会议上通过。我国代表投了赞成票。
决议呼吁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上加强合作,要求有关专门机构,紧急研究大型流网作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并立即采取行动,逐步减少流网捕鱼活动,到1992年6月30日暂禁所有大型流网作业。
为履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我部决定停止审批发展公海大型流网渔业项目;已经审批的,将按照联合国大会决议规定,届时停止使用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现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对外商谈渔业合作、发展远洋捕捞渔业中,注意执行本决议。


(1990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A/RES/44/225)


第四十四届会议
议事日程82(F)项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
〔第二委员会的报告(A/44/746/Add.7)〕
44/225 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及其对
世界海洋中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
联合国大会,
注意到许多国家受到使用大型中上层流网增多的干扰,流网总长达到或超过30英里(48公里)可用来捕捞世界海洋中公海的海洋生物资源。
注意到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是利用单网片或多网片结合,借助了浮子、沉子,使网衣或多或少地保持垂直,让其漂浮在水面或水中以缠住鱼类的一种作业方式,它被广泛地认为是对有效地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如高度洄游性和溯河性鱼类、鸟类及海洋哺乳动物产生威胁的、毫无选择性、
极其浪费的捕捞方法。
提醒注意本决议未提及沿岸水域传统的小型流网作业的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这些流网作业为维持其生活及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表示关注:除了主要捕捞对象的鱼种外、世界海洋中非主要捕捞的鱼类、海洋哺乳动物、海鸟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都可能被正在使用的或那些丢失的或者抛弃不用的大型中上层流网缠住,其纠缠的结果,这些渔获物经常不是受伤就是遭到捕杀。
认识到在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以及其他公海海域有1000多艘渔船使用大型中上层流网。
还认识到为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而采用任何受规章限制的措施,应重视现有的最好的科学数据和分析。
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详尽阐述的有关原则。
肯定地说,根据公约有关条款,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均有义务为保护和管理公海的生物资源进行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合作,并负责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一些本国需要的资源保护措施。
忆及,根据公约的有关条款,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均有责任保证海洋生物资源得到保护和管理,以及保护和维护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生物环境。
注意到特别是沿海国及有捕鱼利益国对于过度开发邻接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公海的海洋生物资源可能对这些区域的同一资源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关注,也注意到根据公约的有关条款在这方面进行合作的责任。
进一步注意到南太平洋论坛及南太平洋委员会的国家由于认识到海洋生物资源对南太平洋地区人民的重要性,要求停止在南太平洋的这种捕捞作业并施行有效的管理方案。
注意到1989年7月11日在基里巴斯塔拉瓦由南太平洋论坛第二十届会议通过关于这一问题的宣言和1989年11月24日在惠灵顿由南太平洋各国和公约区通过关于在南太平洋禁止流网作业的禁令。
注意到国际社会的一些成员已开始为直接评估大型流网作业的影响而进行合作实施监督计划。
认识到国际社会的一些成员已对区域性的关注作出反应,在一些地区采取行动减少流网作业。
1.呼吁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特别是那些有捕鱼利益的,要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上加强合作;
2.呼吁所有那些与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有关者与国际社会,特别是与沿海国及有关国际和地区性组织进行全面合作,加强搜集和共同使用统计正确的科学数据,以便继续对该作业方式的影响进行评估,保证世界海洋生物资源受到保护;
3.建议国际社会的所有有关成员,特别是地区性组织内部的成员,在1991年6月30日前,继续考虑,回顾现有的关于大型流网作业影响的最好的科学数据,并根据需要制定出进一步的合作管理和监测措施;
4.还建议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国,牢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中所反映的地区性组织以及地区和双边合作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方面的特殊作用,同意以下办法:
(a)1992年6月30日前,应强行暂禁所有大型流网作业,同时应懂得,不能在一个地区实施这一措施,否则,如果实施,也会被解除,国际社会中与该地区渔业资源利益相关的各方,应共同做出统计正确的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防止此类作业对该地
区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保证该地区海洋生物资源得到保护;
(b)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应立即采取行动逐步减少大型流网在南太平洋地区的捕鱼活动,到1991年7月1日止停止这一活动,直到有关成员对南太平洋的长鳍金枪鱼资源进行适当保护和管理为止;
(c)在本决议之第4条(a)款的情况下,应对这一措施进行检查,应立即制止大型流网作业在北太平洋公海及太平洋外的其他所有公海的进一步扩张;
5.鼓励那些邻接公海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在收集和提交有关其专属经济区内流网作业的科学情报上进行合作,重点为保护公海内的海洋生物资源而采取措施;
6.要求专门机构,特别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其他合适的机构和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和署,以及各地区渔业组织和地区内的分支,紧急研究大型流网作业及其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并向秘书长报告其观点;
7.请秘书长提请国际社会的主体成员、政府间组织、与经社理事会保持磋商的非政府组织,以及拥有海洋生物资源方面专业人才的基础好的科研机构,注意本决议;
8.请秘书长在第四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交一份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85次全体会议
1989年12月22日



1990年11月10日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1998年2月10日,国家科委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奖励范围是: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 推广项目的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机制创新和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已取得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
三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类奖励由下列机构(以下简称推荐部门)负责推荐,并填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总部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五条 推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三)技术内容无异议;
(四)已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
第六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组织。
第七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在推广工作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人员。
第八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一般等同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应各等级的限额。重大的推广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数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推荐部门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初评工作结束后,由国家科委向社会公布初评结果。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异议期,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推广项目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特等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授奖。
第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和侵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