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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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毕署通〔2008〕53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

在充分征求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百里杜鹃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已经行署专员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烟水配套工程后续运行管护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行,长久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毕节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烟水配套工程是指各县(市、区)在规划烟区内组织实施并经烟草、水利、发改等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农户自用和以村民小组、村或乡(镇)为产权单位的水池、水窖和共用引水、提灌工程。

第三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应遵循“谁受益、谁管护,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四条 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坚持“管护主体自筹与地方政府补贴相结合,地方财政筹集与烟草部门筹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

地区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成立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县(市、区)烟办。

第二章 管护主体、内容及职责

第六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跨村项目)或县(市、区)(跨乡项目)人民政府(管委会)。

(一)农户为管护主体:指烟农按规划和批准实施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

(二)村民小组为管护主体:指受益区域在村民小组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三)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指受益区域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且未超过所属村管辖范围的项目。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管护主体:指受益区域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区域内的项目。

(五)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指受益区域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且未超过所属乡(镇)管辖范围的项目。

(六)县级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指受益区域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且未超过所属县级管辖范围的项目。

第七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内容:

(一)水源工程、山塘、水池、提灌站、水窖、管网、沟渠、田间灌桩(龙头)等水利设施的管护,确保水源、山塘、提灌站正常供水、管网沟渠畅通无阻、水池灌桩满足蓄水放水功能,项目长久正常运行。

(二)水费收取和开支。

(三)自然损毁设施维修资金申报及修复。

第八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职责:

(一)所有烟水配套工程都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划定管辖范围,成立运行管护机构,细化管护措施,建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建立和完善管护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护台帐。

(二)农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负责维修管护;对经过本户承包地或向他人转包经营的承包地的烟水配套工程设施进行保护,严禁人为因素对烟水配套工程设施造成损坏。

(三)村民委员会及村合作经济组织职责:行使业主职权,组织相关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县级烟办备案;签订烟水配套工程管护相关协议;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落实维修资金自筹部分或按规定和程序落实农民义务工以劳折资;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工程、山塘、提灌站、水池、管网、沟渠、灌桩等设施进行监管;打击破坏烟水配套工程的行为;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四)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对烟水配套工程长久发挥效益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辖区内用水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组织打击破坏烟水配套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五)烟叶站: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对管护人员工资补贴、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和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和签字把关;收集、汇总烟水配套工程的运行管护情况、损毁维修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县(市、区)烟办和烟草分公司。

(六)管护人员:对所管辖的烟水配套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水费征收、简单维修;监督施工单位按时完成损毁设施的修复任务;负责向村民、合作经济组织等收取水费,交乡(镇)(跨村项目)或村(跨组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对人为破坏烟水配套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设施上报村委会或业主;填写工程运行情况月报表。

第九条 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可以采取村委会集体管理、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人员管理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条 管护资金由地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06〕6号)文件规定,产烟县(市、区)按上年烟叶税款不低于10%列入县级财政专项预算。其中30%上交地区财政专户储存,统筹集中用于地区补贴范围内各县(市、区)烟水配套工程维修和烟叶生产保险;70%由各县(市、区)自用,专户储存,其中50%用于烟水配套工程维修及其相关补贴,剩余部分用于烤烟生产。

第十二条 运行管护补贴的范围包括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管网、沟渠、灌桩等因自然因素造成损毁设施的修复、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及管护人员工资补贴。由于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的损失、修复由管护主体自行负责。

地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源、山塘、提灌站及水池的维修和烟叶生产保险;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管网、沟渠、灌桩等维修补贴及提水灌溉电费和管护人员工资补贴;5000元以内的自然损毁设施由管护主体自行负责修复。

烟水配套工程水源的水库不属于补贴范围,维修经费的申报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6〕124号)和水利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运行管护费用补贴标准:

(一)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原则上按管护工程受益土地面积每年每亩0.60元进行补贴。

(二)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原则上按提灌工程受益土地面积每年每亩补贴1.70元。

(三)自然损毁项目维修补贴:属于管护资金补贴范围的,对审查批准的维修设计方案中的维修资金,属县级审批的项目,县级财政按90%补贴;属地级审批的项目,地级财政按90%补贴。凡申报地区或县维修资金的,管护主体自筹部分不低于10%。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坚持“村委会申报,烟办受理,烟草、水利审核,政府审批,财政拨付”的原则。

第十五条 烟水配套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项目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不低于10%的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及提水灌溉电费补贴程序:由村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报县(市、区)烟办核实,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财政逐级划拨。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

(一)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报县(市、区)烟办核实、登记、汇总,并组织县级水利、烟草部门共同审定,由水利部门进行勘察、测量和设计,县(市、区)管护委员会向地区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地区水利部门负责对工程维修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地区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审核,报地区行署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区管护委员会进行管理、监督和竣工验收。

(二)管网、沟渠、灌桩: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报县(市、区)烟办核实、登记、汇总,并组织县级水利、烟草部门共同审定,水利部门进行勘察、测量和设计,县(市、区)管护员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管护委员会进行管理、监督和竣工验收。

(三)损毁项目申报和维修时间:原则上每年4月份申报,10月底审批结束,次年3月底前维修结束。

第十八条 单项维修工程批复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招投标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原则上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地区管理的维修项目,地级财政按批准维修资金的80%下拨到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按工程进度划拨资金,竣工验收合格后补足余额。县(市、区)管理的维修项目,按批准维修资金的80%按照工程进度划拨资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结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地、县(市、区)烟办:承担地、县(市、区)工程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受益乡(镇)项目运行管护情况;定期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损毁情况等进行核实、统计和汇总;组织同级水利部门、烟草部门对年度烟水工程维修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各地项目管护人员工资、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及其水费收支情况;向同级管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组织维修项目的建设、检查和验收;每年定期向同级政府、水利、烟草等有关部门提交烟水配套工程年度运行管护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参与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烟水配套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的施工及竣工验收进行质量把关。

第二十二条地、县(市、区)烟草部门:参与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维修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对上报项目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收集、掌握烟水配套工程的运行管护状况。

第二十三条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要求管理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滚动使用;按要求拨付烟水配套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地、县(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烟水配套工程损毁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管护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地、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地、县(市、区)公安等政法部门加大对破坏烟叶生产水利基础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运行管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七条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护主体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地区行署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在本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地区管护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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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6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不断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为不断壮大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力量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循环使用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和管理。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
第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
四、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五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各项支援农村生产资金中的有偿使用部分;
二、各级财政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中有偿周转的部分;
三、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
第六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支持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
第七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工副业;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适合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确定。一般为一至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章 占用费收取和使用
第九条 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占用费。收取占用费要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
第十条 占用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过程中必要的业务费支出。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逐步按《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面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审阅后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按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收、谁借款、谁归还。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统一承借承还,在还款时,应将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寄送我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工作。对回收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区(部门)予以奖励;对回收工作做得差的地区(部门)应给予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地区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五章 核算和报表
第十八条 当年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中转为有偿的资金,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时,年终要在相应的预算科目中列报支出决算,同时,记入“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帐户,回收后作预算外支农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明确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挂帐或核销。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财政支农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支农周转金决算,并写出年度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指定的银行开设财政周转金专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委


商务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要求,商务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全国有4000多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近70%的农产品流通任务,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差,装备水平低,经营秩序不规范,难以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并保证农产品流通安全。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特别是加强质量检测等措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更多地采用拍卖、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改善交易环境,保障农产品流通畅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地商务、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流通领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宣传和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规范和升级。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培育2000个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通过标准化市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带动和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创新,设施完善,优化服务,规范经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销结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具体安排:第一年重点选择运营基础好、管理规范、区域优势明显、结构与布局合理的约400个市场进行标准化示范;对在市场管理和经营设施上短期内还达不到要求的市场,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培育期,分类指导、扶持。在此基础上,第二年完成培育约600个市场的任务,第三年完成培育约1000个市场的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商务、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席制度和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同级商务部门承担。
(二)农业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生产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快农产品基地标准化建设,推进产地农药、兽药残留的例行监测。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负责为其提供咨询与服务,主动为市场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标准化服务和对质检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的组织引导,在申报、评审、验收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质量,不得采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五)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特点,按照《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附件),做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与建设方案。
(六)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动态监管、定期评估和信息上报制度,并做好“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统一推荐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对全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行总体规划、考核和验收,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案。
对于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且交易规模大、跨区域辐射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四部门联合命名为“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授牌。
其他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省级相应部门统一组织考核、验收、命名为“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授牌。
(二)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要求进行改造升级,并向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企业转型,带动农户生产,形成产供销供应链。
(三)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支持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相关部门要在资金等方面尽力提供保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助。
(四)省、地市两级应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套资金,争取将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推动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

附件: 1.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2.《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商务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委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商品流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部署,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创新农产品交易方式,以发展批发业带动关联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一)以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为评定标准,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地方政府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原则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二)申请认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根据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自查。
(三)申报:经自查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要求的市场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标准化市场;与国家标准和实施细则有差距的市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自我改进提升计划。市场要建立相应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和常规的培训制度。
申请标准化农产品市场应当提交:
1、市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市场类型、辐射区域、标准化经营管理情况、交易方式、主营业务及带动产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经营情况、市场发展目标、拟改进措施和配套投资来源等。
2、各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市场的文件(复印件)。
3、市场依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自测情况。
(四)评定: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或实地评估。
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工作实施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国家、省两级分工负责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制度。日常工作由同级商务部门承担。
(二)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负责对全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行总体规划、考核和验收。结合各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案对全国2000个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进行统筹布局、安排计划。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状进行普查,综合分析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情况,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分类指导意见和标准化市场建设方案,包括规划、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及扶持配套措施。
(四)省级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选择责任心强、熟悉农产品收购、批发流程、市场管理及标准化业务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评审。
(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各省级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建立对达标市场的跟踪指导和信息上报工作。对经营管理不善,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规使用经费,授牌后条件降低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市场,应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取消该市场“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称号。对确实发挥示范辐射效应,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市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957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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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Administrant and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wholesale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04-08-13 发布 2004-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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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前 言

为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幕,促进农产品流通,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沪生,马增俊,尚卫东,胡剑萍、纳绍平、张捷、陈兆云。
本标准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适用于包含农产品批发交易活动的其他类型的批发市场,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产品批发市场 wholesale marke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为买卖双方提供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4 经营环境要求
4.1 场门应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规范浦晰,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4.2 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
4.3 交易厅(棚)应在人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牌匾,标示经营的农产品类别。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4.4 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防止农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4.5 水产品和生鲜肉类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应每日冲洗,不存污水,保持清洁。
4.6 交易场地人流、物流、车辆应保持畅通,应设有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和停车场地地面应承重、耐磨、防滑。
4.7 新建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应与同类型、同规模的批发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大中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充分考虑向零售市场运货的省时、通畅、便捷和低成本。
4.8 交易大厅宣建为单层建筑结构。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5 经营设施设备要求
5.1 服务设施设备
5.1.1 应设立导购图、车行路线标示图、公用电话、校秤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标识明确应符合GB 10001的规定。
5.1.2 从事拍卖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电子屏幕,并有网络设备和电子结算设备。
5.1.3 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等设施设备。
5.2 卫生安全设施设备
5.2.1 应建卫生间,卫生问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卫生间应符合GB/T 17217的规定。卫生间的上、下水管要通畅,冲洗设施齐全,并保证清洗的用水。
5.2 .2 应设置相应垃圾桶和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废弃物集中处理并清运。对特殊固体废弃物能集中管理,并移交相关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5.2.3 应建卫生消毒间,统一管理和使用杀虫剂,承担市场的防疫工作。
5.2.4 现场食品加工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并设置食品加工间。
5.2.5 有畜禽屠宰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有符合GB 14881 要求的集中的安全屠宰操作场所。
5.2.6 应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和 GB 8978 的规定。
5.3 计量设施设备
5.3.1 应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查周期的计量器具。
5.3.2 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验证、维护和监督检查,并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4 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5.4.1 应设有信息发布公告栏。
5.4.2 应有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应准确及时的反映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和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
5.5 保鲜贮存设施设备
5.5.1 从事鲜活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应设置明沟,并盖有下水井盖。
5.5.2 从事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和的交易棚。
5.5.3 从事粮油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粮油安全保管的仓储设施。
5.5.4 从事冷冻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交易需要的冷冻贮藏设备。
5.5.5 从事果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交易需要的保鲜贮藏设备。
5.5.6 从事花卉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配备照明,遮光等设备。
5.5.7 有活畜和活禽交易的批发市场应设有专门的区域和围栏设施,便于隔离管理。
5.5.8 冷冻产品陈列应保持冷冻状态。
5.5.9 由于空间的局限不能自建仓储设施的,应根据不用农产品的保鲜特点,可租用附近地区相应的仓储设施。
5.6 检测设施设备
5.6.1 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的辅助设施设备。
5.6.2 从事水产品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检测甲醛、水质的检测设备。
5.6.3 从事畜禽产品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检测肉内注水含量和兽药残留的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5.6.4 应配备政府规定批发市场其他检测项目的设施设备。

5.6.5 市场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7包装设施设备
应根据农产品交易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包装、分拣和整理等辅助设备。
5.8运输设施设备
应根据农产品交易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运输工具和装卸、搬运等辅助设备
5.9消防设施设备
应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5.10治安设施设备
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
6 经营管理要求
6.1 商品质量管理
6.1.1 应建立商品准人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查证、登记备案.抽检和清退等监督管理。
6.1.2 应建立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对入市交易的商品索票、索证,对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
6.1.3 应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
6.1.4 应建立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市场清退制度,经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停止交易,并依照经销商进场经营合同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清退。
6.1.5 交易农产品应感官清洁,并堆放整齐。推行交易农产品规格化、标准化、等级化。
6.2 经销商管理
6.2.1 应建立经销商准人管理制度.设有专人负责对申请进人市场交易的经销商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其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管理档案,监督经销商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6.2.2 应与经销商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合同应约定双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6.2.3 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进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知识的直传和培训。
6.2.4 建立商品可追溯制度,推行“场地挂钩”和“场厂挂钩”,经销商应建立商品购销台账。
6.3 交易服务管理
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形成文件。
a) 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投诉电话应在全市场公示,跟踪投诉处理情况。
b) 应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应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注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对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c) 应建立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国家公告的传染性疾病传播时期,市场管理应符合GB l9085的要求。
d) 应建立公平交易和结算收费管理制度。
e) 应建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
f) 应建立仓储和装卸管理制度,对装卸搬运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
g) 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
h) 应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6.4 人员管理
6.4.1 应有负责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装卸搬运、治安管理、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人员,其从业人员应具备当地劳动和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
6.4.2 应有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查市场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经营熟食品的人员应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6.4.3 应对市场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推行培训上岗制度。
6.5 信用管理
6.5.1 应建立市场信用记录制度,对场内经销商违规经营行为应进行警示通告。
6.5.2 应建立对场内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检测、计量、质量等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本细则评审条款依据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制定,分为三个审核大项,即经营环境要求、经营设施设备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共计l09个审核项,所有审核项满分170分,加分项30分,总分200分。140分以上为审核合格。


表1 评分表


评审要求 满分 得分
一、场地环境 2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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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门口的名称标识要清晰、完好,使用简体字,设计制作规范。 1


2、场门前地面要平整.硬化、清洁,便于冲洗,无积水。
1


3、车辆出入的场门和人员出入的场门要分开。
1


4、设有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1


5、道路和停车场地面应硬化、承重、耐磨、防滑,没有坑凹.
1

6、场地人流、物流、车辆畅通。 1

7、场内露天交易场地面和交易(棚)厅地面应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 2

8、交易厅(棚)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公告牌匾,标明农产品类型,标识要清晰、完好,使用简体字,设计稍作规范。 1

9、交易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 1

10、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区。 3

11、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 1

12、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 2

13、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 2

14、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各类分区应有标识或牌匾. 2

15、水产品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要每日冲洗,保持清洁,不留污水. 1

16、生鲜肉类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要每日冲洗,保持清洁,不留污水. 1

17、新建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2

18、新建市场应与同类型、同规模的批发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大中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充分考虑向零售市场运货的省时、通畅、便捷和低成本。 1

19、交易大厅宣建为单层建筑结构。如果是多层的大厅,层高和承重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要求,堆货高度应与层顶保持不少于1米的空间。 2

注明:

1)不从事以上所列某类产品交易服务的市场,对该类产品交易环境要求的事项不扣分.

2)已建市场,不符合新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了调整的,视同符合本项要求,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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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项:

1)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专区的市场。 *3

2)有标线区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市场. *1

二、设施设备 83 (*16)
--------------------------------------------------------------------------------

1、设立导购图、车行路线标示图、公用电话、校秤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4

2、各类公共设施应标识明确,标识规范统一,设计易于辨别。 1

3、从事拍卖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电子屏幕、网络设备和电子结算设备。 2

4、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等设备。 1

5、设有卫生问.卫生问数量,建筑面积和卫生器具数量要能够满足市场人数的需要. 1

6、卫生间的上、下水管要通畅,冲洗设施齐全,并保证清洗的用水。 1

7、卫生间的地面、墙裙,蹲台面、小便池等应采用光滑、便于冲洗、耐腐蚀、不易附着粪尿垢的材料装饰。 1

8、卫生间的大便器之间应设置隔断和门,便后冲水应操作方便。 1

9、配备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废弃物集中处理、清运,并移交相关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1

10、应设置垃圾桶。 1

11、配备收集、清运垃圾的推车及工具. 1

12、设置卫生消毒间,有管理防疫和消毒设备,统一管理和使用药剂. 1

13、配备市场防疫工作所需的检测.消毒等有关设施设备及药剂. 1

14、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现场食品加工应设置食品加工问。 1

15、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食品加工人员要培训上岗,并持有卫生部门定期检发的健康证 2

16、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应有责任部门,并有管理制度文件. 1

17、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间和贮藏食品环境应卫生清洁。 2

18、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食品加工用工具及材料要卫生安全. 2

19、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人员进入加工间应换制服,带口罩、消毒、洗手. 1

20、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设备、工具、制服和口罩等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2

21、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废物要定期清洁。 2

22、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用食品原科和添加剂应有严格的准入和防疫,检验制度,符合食用要求。 4

23、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食品应质量合格. 2

24、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注1),应设置禽屠宰车问和冷藏问,有良好的照明,屠宰车间应有通风。 2

25、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应配备屠宰产品无害化设施. 2

26、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车间地面和墙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 1

27、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车间每日工前清洗,地面应设置地漏,防止积水. 3

28、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2

29、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切割加工操作应隔墙离地。 1

30、有禽屠宰业务的市场,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1

3l、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的活禽应有严格的准入和防疫、检验制受. 1

32、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1

33、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应卫生安全,定期清洗和消毒。 1

34、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加工管理应有责任部门,并有管理制度文件. 1

35、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加工环境和肉品贮藏环境应卫生清洁. 1

36、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应换制服、带口罩、消毒、洗手,制服和口罩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1

37、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加工废物要定期清洁. 1

38、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加工要有人员培训制度.屠宰加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

39、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后的禽肉应符合质量合格。 1

40,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联通当地政府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排放达标。 1

41、有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 1

42、设有公平秤。公平秤定期验证,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前来检定. 1

43、设有信息发布公告栏. 1

44、设有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如结算开票处、咨询台、价格牌、宣传网页等,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开放的交易信息 1

45、及时、准确地向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市场情况,配合其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1

46.有鲜活水产品交易的市场,要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并盖有下水井盖。 2

47、有生鲜肉类交易的市场,要有闭合的交易棚。 1

48、有粮油交易的市场,要有满足交易贮藏需要的粮油仓库,仓库应设置防鼠、防虫害的设施设备. 1

49、有冷冻产品交易的市场,要有满足交易贮藏需要的足够面积的冷库。 1

50、有果品交易的市场,要有满足交易冷藏需要的足够面积的冷藏保鲜库及相关设施。 1

51、从事花卉交易的市场.要有交易厅,并配备照明、遮光等设施。 1

52、有活畜和活禽交易的市场,要有专门的区域,并有围栏设施。 1

53、有冷冻产品交易的市场,每个摊位的冷冻产品陈列要配备冰柜。 1

54、有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要配备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试照辅助设施设备。 2

55、有水产品交易的市场,要配备检测甲醛和水质的检测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2

56、有畜禽产品交易的市场,要配备检测肉内注水含量和兽药残留的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2

57、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批发市场检测项目的其它检测设备。 1

58、有农产品包装、分拣等业务需要的市场,要配备操作台,包装机等设施设备及辅助工具和材料. 1

59、有农产品采购和配送业务需要的市场,要配备运输车辆、装卸和搬运,工具等设施设备。 1

60、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安金设施设备. 1

61、配备电子监控室及摄像头等电子监控设备. 1

注明:

1)除生猪外其它畜类屠宰业务应参照生猪定点屠宰的规定.市场若涉及畜类屠宰业务应按国家有关定点屠宰法规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0)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否则不能定为标准化市场.

2)从事以上相关交易业务的批发市场,没有达到该项业务要求的扣分。

3)没有相关交易业务的批发市场,不做该项业务要求。该项不扣分。

4)通过HACCP认证的批发市场,有关食品加工业务的各项要求为满分。

5)市场没有能力建设库房或冷库,租用附近地区相应的仓储设施;市场没有能力检测部分政府规定的检测项目,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相关项可以不扣分。

6)国家和当地政府没有规定批发市场配置检测设备的,第45项不扣分。
--------------------------------------------------------------------------------

--------------------------------------------------------------------------------

加分项: *1

1)对垃圾桶进行分类管理的市场。
2)在垃圾中转密闭闻对垃圾进行分类集中的市场。 *1

3)配备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场。 *2

4)配备磅道或电子秤的市场. *1

5)自建信息中心,设立市场的独立网站,为社会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服务. *3

6)部分类别产品能够统一电子结算的批发市场. *2

7)建立集中的冷库和冷藏库,试行仓储一体化管理的市场。 *1

8)市场自建检测实验室,配备法定检测要求以外的检测设备,每日进行产品抽样检查,检测结果及时处理和公示的市场. *2

9)建立物流配送服务中心,实行冷链配送管理的市场。 *3

三、经营管理要求 60 (*10)

1,有商品市场准入管理责任部门,有第一责任人。 1

2、有商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内容包括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查证、登记备案.抽检和清退等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操作规范. 3

3、有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内容包括查验经销商的商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进行登记,留存商品票、证、检验报告的复本,作为商品档案材料。 2

4、有商品质量抽检制度.有抽检制度文件,有商品抽样检测的记录。 2

5、有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市场清退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内容包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经销商进场经营合同,对经抽捡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立即停止交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清退。留存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理记录和清退商品及经销商的记录。 2

6、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要感观清洁.堆放整齐。 1

7、有经销商管理责任部门,有第一责任人。 1

8、有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包含对进入市场的经销商进行查证、建档案、监督和处理等监督管理内容和操作规范。 3

9、市场与经销商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合同应约定双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2

10、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进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留存宣传资料、课程内容和培训记录。 2

ll、经销商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台账记录应包含供,销商家的名称、交易额(量)、交易时间及经销商签字. 2

12、设有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电话应在全市场公示. 2

l3、有投诉管理制度,并形成投诉管理制度文件.留存投诉及处理情况的记录. 2

14、有计量管理责任部门。有计量管理制度文件. 1

15、定期对市场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并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登记注册,强制检定等工作.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

16、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有责任部门。并有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文件和工作记录. 2

17、有卫生防疫工作制度,有责任部门,并有卫生防疫管理的制度文件和工作记录. 2

18、有公平交易和结算收费制度,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 2

19、有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日常工作要形成记录. 2

20、有仓储和装卸管理制度,对装卸搬运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并融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日常工作要形成记录. 2

21、有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并形成工作记录. 2

22、有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日常工作要形成记录. 2

23、有负责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装卸搬运、治安管理、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其中食品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有法定从业资格. 7

24、有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 2

25、应定期检查市场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经营熟食品的人员应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2

26、有市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有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的职能部门. 2

27、有对市场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记录. 2

28、有市场信用记录制度,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对违规经销商经营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警示通告. 2

29、有对场内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检测、计量、质量等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有相关职能部门。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检测、计量、质量等相关信息要公示. 2

注明:

1)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市场,经营管理要求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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