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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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0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部署。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意见》精神,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执法活动遍布城市农村,陆地海洋,既有刑事执法,又有行政执法,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和《意见》精神上来。要深刻把握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在各项公安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意见》提出的原则和要求。
要清醒地看到,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党和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依法提供公共服务也有着新期盼。与此相比,当前我们的执法工作仍然存在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不断解决这些突出执法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把认真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意见》精神与正在开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载体,着力更新执法理念,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管理,不断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
二、不断提高公安立法与执法制度建设的质量,为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法规制度基础
(一)科学规划公安立法和制度建设,完善公安法规和制度体系。公安立法和制度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大力加强应对突发事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及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着力完善权力运行规则,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在制订立法计划、确定制度建设项目时,要区分轻重缓急,把握好项目的重要程度、紧迫程度和成熟程度。对公安工作急需且条件成熟的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要优先安排,抓紧制定。对不属于本机关权限的立法项目和执法制度,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并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对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集中力量、按时完成、及时报审,配合立法机关做好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针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执法规范,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标准。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公安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严格遵守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全面准确把握我国国情和公安工作实际,充分了解基层一线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执法需求,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切实增强立法和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针对性、可操作性,努力做到“活力与有序统一、权利与责任统一、规范与引领统一”。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收集、调查、采纳和反馈等公众参与立法的新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今后凡涉及群众利益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都要公开征求意见。要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建立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制度,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应当及时责令制定机关修改或者撤销。
(三)及时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实现立、改、废并重。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和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抓紧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今年12月底前完成。在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要及时清理与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立、改、废并重,对清理出来的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要坚持依法决策,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超出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不得做出决策,确保各项决策符合法律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决策权力的监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要进行风险评估;属于政府决策的事项,公安机关也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论证,及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降到最小。要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则,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四、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
(一)树立正确执法理念,注重执法效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公正、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全面履行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放纵违法犯罪等问题,树立和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三)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要求,切实从言行举止、方式方法上规范和改进执法行为。要正确处理打击与防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以人为本、平等对待的要求,切实把和谐的理念融入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做到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使人民群众通过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和温暖。
(四)加强主体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公安机关要重视提拔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对拟提拔人员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一线执法民警的法律培训和执法纪律、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本警种、本岗位执法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法律知识,提高执法素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要改进教育培训方式,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公通字[2010]41号)规定,将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情况作为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真正做到以考促学、以学促建。
五、加强和改进执法管理,确保廉洁公正执法
(一)健全执法管理体系,提高执法效能。各级公安机关要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管理体系,在执法活动中做到明确岗位职责、明确执法标准、明确执法流程、明确岗位技能,严格过程记载、严格质量监控、严格考核激励、严格责任追究,使执法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形成完整、系统、闭合的链条,使各项执法要求环环相扣、逐项落实。要大力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模式。要进一步整合并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二)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要改革和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科学设定考评指标体系,创新考评方式方法,深化考评结果运用。要针对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案件评查活动。要加强督察和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领导责任追究。承担内部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各级公安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继续坚持走访人大代表、聘请特邀监督员等制度。要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树立舆情就是警情的理念,高度重视舆情、有效应对舆情,认真调查、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严禁用执法手段对公民和新闻媒体的正当监督进行打击报复。
(四)全面推进警务公开,使执法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公开信息的申请,并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及时公开信息,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要深入推进执法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创新公开方式,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流程和结果,依法履行各项告知义务,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以公开保廉洁,以公开促公正。
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一)强化源头治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滚动排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排查中发现的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不稳定苗头,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要积极依靠党委、政府,推动建立基层党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千方百计解决问题、缓解矛盾、化解纠纷,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要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提出和解决各种利益诉求,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坚持调解优先,大力推进公安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和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办案”的观念,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要更多地用调解的办法来处理,防止矛盾转化升级。要规范民警现场调解工作,完善现场调解工作规范,提高现场调解工作效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纷争止、事情了、人气和”。
(三)畅通救济渠道,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保护公民的信访权利,认真受理、及时办理信访事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制度,深入开展“大走访”活动,大力化解信访积案,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不断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特殊作用。要正确对待并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公安机关要自觉履行。
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请抓紧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印)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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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79年11月12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路路产保护工作,维护公路经常完好,确保安全畅通,适应工作着重点转移后的新形势和我区“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交通部(79)交公路字36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公路用地、路树(集体种植除外)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用养路事业费修建购置的房屋和其它固定资产,都是国家路产。保护路产,人人有责。对损害、破坏路产的行为,人人有监督、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路沿线的社队、学校、机关、企事业、部队等有关单位,都应积极地配合公路管养单位,进行爱护路产的宣传、教育,保护路产不受损害,并应支持、协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损坏路产的案件。
第四条 为确保公路完好,严禁下列事项:
1、严禁在公路及其用地上堆放木料、石料、废渣及其它物资,以及打晒作物、开渠、种田、树立电杆、修建房屋、建造围墙、搭盖厂棚、任意设置路障等。
公路部门的房产、机械设备和其它一切固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调用。
2、严禁挖掘公路。不得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挖取砂、石、土、不准动用、迁移、损坏公路上的一切构造物和各种标志、号志。
确需干扰公路(如开渠灌田等)时,须经公路部门批准,并在事后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好构造物,恢复公路原状。在公路上设卡,亦必须经公路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者,公路部门有权拆除。
3、未经公路管养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之前,禁止铁轮车和各种履带式车辆在油路上行驶,以及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过桥。
4、严禁损坏和滥伐公路两旁的行道树木。不准在公路树上拴牲畜。
第五条 凡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应本着初犯从宽、重犯从严,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公路管养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
1、违反第四条第1款,侵占或擅自利用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尚未造成损失者,可给予批评教育,并责其接到通知后的三至五天内一定拆除、迁移或停止利用和负责恢复公路及其设备的原有状况。
2、违反第四条第1、2款,使公路及其设备遭受损坏者,要按照公路及其设备原状,限期修复或按价赔偿。由于交通肇事而损坏公路及其设备者,同样按此规定处理。
3、违反第四条第3款者,应根据损坏程度,赔偿压坏部分的修复费用。
4、违反第四条第4款,尚未造成树木死枯者,经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保证不重犯,可免予赔偿;造成树木死枯者,应根据树龄大小、材质好坏、情节轻重、悔改表现,赔偿损失。一至三年生每棵赔偿二至三元,三年以上者,赔偿费按照每增一年,加二至三元,递增计算。灌木
无论树龄大小,按照根部发枝计算,每枝赔款二角。
5、违反第四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无论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公路管养单位查实,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表扬或奖励。
1、积极组织宣传保护路产有显著成绩者;
2、积极劝阻或制止损害、破坏行为,保护路产有功者;
3、检举、告发滥伐、破坏公路树木者;
4、检举、告发破坏公路设备者。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凡符合第六条者,集体可发荣誉奖,人民公社、生产队可增发物质奖励;个人可发给不超过三十元的物资奖励或奖金,有突出成绩者,并由上级交通部门授予护路模范的光荣称号。
第八条 凡惩罚所得赔偿费,应交养路部门列为养路费用收入。凡因保护路产所付奖励费用,由养路部门从养路事业费中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1979年11月12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教高[2010]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有关高等学校:

  自2001年教育部开始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以来,高等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促进了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公平,提高了西部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形成了奉献西部、服务西部的精神文化。一个以政策为支撑,以各支援与受援高校为主体,以科学管理和长效机制为保障的对口支援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了适应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已有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推动对口支援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新的目标和任务,努力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在新的形势下,要从西部地区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把服务和促进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对口支援工作的核心目标。要从注重促进受援高校自身发展,转移到增强受援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上来。通过强化对口支援各方面的工作,显著提升受援高校的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力和高校管理水平。努力使受援高校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依靠力量,成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智力中心和人才中心。

  二、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夯实对口支援工作的思想基础。对口支援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好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促进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提高西部高等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也为支援高校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对口支援的本质是无私支持和无私奉献。特别是支援高校要认清对口支援工作既是政治任务,更是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要勇于肩负起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受援高校要充分认识到对口支援的历史机遇性,在主管部门和支援高校的帮助下,科学定位,明确方向,进一步研究、制订或修订学校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利用好支援高校的支援。

  三、加强受援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受援高校核心办学能力。支援高校要制订相应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受援高校培养、培训在职教师,着力提升受援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支援高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用于受援高校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具体办法另文印发);被授予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支援高校教师,原则上每两年要帮带一名西部受援高校的教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应继续采取倾斜政策,使西部受援高校教师有更多的出国进修学习培训机会,同时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受援高校应统筹规划,进一步做好已设项目的执行工作;受援高校要充分利用“质量工程”中的教师进修项目,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对本校教师系统化、团队化培训。

  四、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联合培养人才,促进西部受援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从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的实际需要,以及西部受援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出发,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具体办法另文印发)。要将联合培养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实验田,特别是在本科教育中要大力推行以强化实践教学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教学全过程。在联合培养硕博研究生的过程中,支援高校要积极帮助受援高校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点建设,促使其尽快成长。

  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享高等学校优质资源。受援高校要在支援高校的帮助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提升接受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能力为目的,着力建设数字化校园、数字化图书馆和数字化教室等优质资源共享平台,解决自身优质资源匮乏问题,实现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教育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利用。

  六、加强科研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受援高校应针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与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横向合作,开展应用性的科学研究工作,着力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研究依据和实际操作方案。支援高校应积极参与受援高校的科研合作工作,努力提供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不断提升受援高校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积极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联合申报各层次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研究。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设立“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加强西部地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七、加强互派干部挂职工作,不断提升受援高校管理水平。支援与受援高校双方互派干部挂职是对口支援工作主要措施之一,是密切支援与受援高校的联系,提升受援高校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一对一的支援与受援高校双方(多对一的支援高校可以是主要支援高校),要坚持并积极互派干部到对方学校挂职。支援高校干部到受援高校挂职,原则上应为2-3年左右。经相关部门批准,支援高校干部挂职期间可担任受援高校主要领导。要将干部挂职作为培养后备干部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使用好干部奠定基础。

  八、搭建国际合作平台,增强受援高校国际合作交流的能力。支援高校要积极帮助受援高校搭建国际平台,要大力提供信息,共同组织国际会议,加强与国外大学合作,增强受援高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能力。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受援高校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外培训,学习先进理论,开阔国际视野,提高办学能力。

  九、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口支援工作是一项时间长、跨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为此,教育部已成立“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协调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对口支援工作,在相关项目中争取对口支援专项经费,在相关项目政策上向受援高校倾斜。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对口支援工作的统筹管理,帮助受援高校密切配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相关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经费、政策支持,提高对口支援工作质量和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