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2002]26号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文明城市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萆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规划、公安、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支持公平竞争,禁止地域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六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街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竟标拍卖,有偿使用。户外广告竟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区域以外设置、发布户外广告,须征得市规划、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 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设施或区域。
第九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营业执照;
(二) 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 广告合同;
(四) 场地使用证明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批准件;
(五) 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应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文件;
(六) 在允许设置烟草广告的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应提供省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文件;
(七) 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证明、文件齐全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同时填制登记卡交辖区工商所建立经济户口,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应当本着谁发布谁定期保洁和维护的原则。批准使用期满的户外广告,由发布者负责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在设置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设置者负责。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数量、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时,应缴纳广告监督审查费。广告监督审查费收费范围、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清理,并处1000—5000元罚款;对非法张贴宣传品影响市容的,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违反户外广告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二、票据的联次及用途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后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交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交款余额的,或者交款单位(人)发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交款单位(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交纳“两费”时,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时,开具该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该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存根)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打印该凭证第二联给交款单位(人)做交费凭证。
三、票据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栏:“名称”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相应按照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科目编码。
(二)“收款国库”栏: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名称。
(三)“项目”栏:可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填列,也可以按发票详细种类分别填列。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汇总填列。
(四)“单价”栏: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种类与“项目”栏对应分行填写单价。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不填。
(五)“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六)“金额”栏:按单价乘以数量的实际金额分行填写。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的“退库性质”栏:按误收退库、结算退库等性质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单位(人)”以及“原‘两费’收取项目名称”栏的填写要与原入库凭证填写一致。
(八)《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应加盖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应加盖退库专用章。
四、票据的管理
财政票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审核、检查及相关责任处罚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3104号)。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0.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政票据的用存情况,按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两费”的缴退库和会统核算
启用财政票据后,“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税务机关的会统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有关要求处理。
六、票据的计划编制、印制、发运和费用结算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发放,票据各联均采用防伪彩纤无碳复写纸。
(一)计划编报和费用结算
每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需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将票据款汇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发运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与发货单位另行结算。有关印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二。
税务机关支付的财政票据印制和发运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用票单位的费用结算方式,由各地自定。
(二)票据印制和发运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年度需用计划,印制“两费”财政票据,并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票据一次分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财政票据后填制发放回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一份留存作入库记账凭证,一份盖章后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七、相关软件的修改
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修改开票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改,确保按时启用财政票据。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份
一、票据种类
数量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份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份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1、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份
2、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太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1、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太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份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本
二、票据拟定使用时间
三、印制票据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备注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票据管理单位基本信息
(一)单位汇款名称
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中央汇缴专户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邮局4511信箱100045或财政部综合司票据中心100820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田平华010-68518869;张西兰010-68510260:传真010-68520047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7111010189800000467;联系人:李参010-68520047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填制后,一份留存,一份交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附件2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票据种类
国财代码
单价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033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302
0.52元/份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3
13元/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034
元/份
1、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402
0.26元/份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3
13元/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035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50l
8.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502
0.17元/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036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60l
10.7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602
0.43元/盼
3、手工票(25份/本)
03603
lO.75元/本
附件3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票据种类
收到数量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说明:本回执一式两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票据够填制,一份留存作入库记帐凭证,一份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