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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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妇厅字〔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2年12月31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使教育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直接关系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认识,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作为重要职责,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
二、各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和社区教育等方面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在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具有一定办学特色和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各级成人学校中选择一批学校确定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学校”,使其成为各级政府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各类学校都要抽调责任心强、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参加再就业培训工作。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根据当地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结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工作要求,加强再就业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各类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开发有关培训项目和课程,改进再就业培训的内容、方法和手段,采取灵活的方式,积极推行“订单式”、“个性化”等多样化培训。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
四、普通高等学校、各级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应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创业咨询,提供开业指导,提高创业能力。要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理想、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帮助他们更新就业观念,拓展就业领域,提高立业、创业本领。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各级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校办产业和有关服务机构要尽可能吸纳、安置部分下岗失业人员。
五、要关心、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实际困难,适当减免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的费用,杜绝并防止再就业培训中出现“乱办学、乱收费、乱发证”现象。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减轻他们就学的负担。
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努力扩大职业教育规模,使新增劳动力在就业前都能得到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要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前的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构建以教育和培训促进就业的良性机制。
七、各地要把学校开展的再就业培训纳入当地再就业培训规划,对学校开展再就业培训给予支持。要加强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在再就业培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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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5]20号




印发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一日





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24号),设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市版权局牌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主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文化艺术、文化事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握舆论导向;拟定我市相关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五)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六)监督管理地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设施许可证、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和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年审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地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开发和维护工作,搞好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维护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八)审核报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等),以及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单位、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零售市场,承办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会同有关单位核准新闻出版外资企业的设立。

(九)承办审核市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负责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承办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报批;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

(十)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及著作权关系;负责版权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十一)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物资供应和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市级新闻出版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

(十二)管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直属单位。

(十三)负责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文秘、调研、档案、保密、保卫、统计、信访、财务、后勤、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化艺术系列、新闻播音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人才培训工作;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和外事工作;办理文化艺术团体的报批手续;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以及武装工作。

(三)艺术和社会文化科

管理艺术和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订艺术事业和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直属艺术团体改革和业务建设;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和业务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社会文化活动。

(四)文化市场科(与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

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动态,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管理工作;办理涉及、涉港澳台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文物科(挂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参与起草、编制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指导、监督重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护、开发利用等;指导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建设;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广电管理科

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工作,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组织和实施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规划;实施对地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设施许可证、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加解扰技术、有线广播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审核工作;负责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及各项资料的统计工作。

(七)新闻出版科

负责报纸、期刊和记者站的管理工作,把握新闻舆论导向,研究制订报刊的发展规划和布局;承办审核或审批新办报纸、期刊及报刊主要项目的变动;组织报刊审读;负责印刷业的宏观调控工作,负责全市印刷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书报刊印刷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书报刊印刷的重点技术改造和中小学教材、重点图书的印刷工作。负责图书发行和图书市场管理工作;制订新闻出版发行工作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协调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办理书报刊发行单位、书刊进口单位和“三资”发行企业的报批业务;负责全市书报刊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出版物市场,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违反规定的行为。

(八)版权综合科

负责版权、著作权和新闻出版管理工作,提出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建议;负责著作权法律宣传、实施和版权合同审核、版权登记等版权方面的管理工作;处理著作权合同纠纷并进行调处仲裁;会同有关部门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管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录和生产单位;管理电子出版物市场,协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音像市场。

三、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事业编制10名(其中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14名。

局机关党委设置按市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9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65号)同时废止。

(发至县)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
(省人口委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使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在基本实现“三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实现新的发展和突破,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总体思路和省政府确定的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满意程度为标准,以不断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为目的,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逐步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在提高“三为主”工作水平的过程中,要争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通过创建活动,巩固“三为主”成果,进而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在具体实施中,要增强服务意识,以育龄群众生产、生活、生育的需求为出发点,用科学、文明的方法为群众提供多方面、高质量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
  1.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要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的规定。
  2.县级党政领导每季度学习1次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理论,研究1次计划生育工作,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3.保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全面落实“四纳入一保障”的规定。
  4.按标准建设好县区市服务站、乡镇服务所和村服务室。
  5.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对超生的党员干部查处到位。
  6.协会组织健全,县有专职会长、秘书长,乡村协会组织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技术服务
  1.县区市服务站
  业务用房基本达到400—600m2(人口在20万以下的400m2以上,20—40万的500m2以上、40万及以上的600m2以上);设备配备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县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且具有执业医、护、药、检等资格。高级职称技术人员1—2名。
  服务项目依照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开展业务。主要开展优生学监测、生育、节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系列服务。
  2.乡镇服务所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技术业务用房达到80m2以上,设有诊断室、手术室(12—16m2)、化验室、B超检查室、妇检室、观察室、咨询室(悄悄话室)。实行校所一体化,婚育(人口)学校面积在20m2以上。
  乡镇服务所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新录用人员必须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女技术人员在万人以下的乡镇至少2名,1—2万人的乡镇3名,2万人以上的乡镇4名。每个乡镇服务所要有1名以上持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
  设备配备:有空气消毒设备、自动杀菌净手器、B超、显微镜、血红蛋白仪、妇科治疗仪、乳腺诊断仪、检查床、手术床、观察床、单头冷光手术灯、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放取环包、输液设备、急救设备、高压消毒锅、药具柜等。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的乡镇要有结扎包。
  服务项目:环孕情服务、放环、取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避孕节育医学检查、结扎(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妇女病普查治疗和转诊、产后随访、节育手术后随访、发放避孕药具及生殖保健知识宣传咨询服务、保证育妇健康安全,并建立妇女病普查治疗档案和不孕(不育)症档案。
  3.村服务室
  村专干、社宣传员、自管小组长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做到“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
村服务室配备检查床、药具柜(箱)等,并积极开展业务,组织育龄群众学习计划生育有关知识,参与环孕情检查,入户访视、药具发放等服务工作。
  4.在确保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生殖道感染干预和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坚持用人制度改革,逐步推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一专多能、服务承诺、绩效工资”制,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三)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增强育龄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基本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进一步推动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树立社会主义的新型生育观,使绝大多数育龄群众能够自觉接受现行生育政策,自愿实行计划生育。
  1.县服务站要强化宣传教育功能,确保人员、经费、设施、宣传品到位,设立宣传栏、图书角、流动展板,经常开展宣传活动。
  2.乡镇婚育(人口)学校在实行“校所一体化”、完善“六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运用音像、图片、授课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生育工作站、服务所要有丰富的宣传版面、挂图和图书角。专干和服务人员具备对群众进行宣传的知识。
  3村服务室要按照全省的统一标准,规范和更新固定标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其他优先优惠政策及办事程序必须上墙。要有计划生育宣传图书、报刊资料。户要有宣传服务袋,袋内有4种以上制作规范的宣传品。村专干、自管小组长要做好入户访视工作,并组织群众经常开展学习活动。
  4县广播电视台、乡广播站、村广播室设计划生育宣传栏目。
  5.在对育龄群众进行生育节育、政策法规和生产科技知识宣传教育的同时,按照育龄妇女的不同生理时期,有针对性地进行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避孕期、更年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四)政策保障
  1.认真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程。
  2.落实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养老储蓄、升学加分和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政策及其他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3.大力推行“三结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等方面对计划生育户倾斜,特别是在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的村积极实施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探索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依法管理
  1.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县、乡、村层层签订《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责任书》,落实执法责任。
  2.培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3.严格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积极推广流动法庭制度。
  4.贯彻“七不准”的规定,无违法侵权重大案件发生。
  5.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评议、审批、发放再生育指标。
  6.在计划生育合格村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自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委会与育龄夫妇签订双向责任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7.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县级有专门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县以下有专人负责。建立流入人口档案,及时验证,开展服务。流出人口乡村要建立流出人口档案,及时登记、发证,按时查验环孕情证明,充分利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和西北地区协作平台,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信息管理
  建立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依靠宽带加密技术实现市县、县乡网络联通。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和服务所要配备计算机,计算机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加快电子政务和数据共享制度建设,搞好新WIS的安装和使用,将已婚育龄妇女婚姻、怀孕、生育、节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流动人口情况、妇女病普查、生殖健康状况等输入计算机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指导工作。
  三、评估验收
  (一)评估方法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平时抽查、入户调查、问卷调查和对月报告单及计划生育报表数据的统计分析,对服务者和被服务者进行双向评估。
  (二)评估指标
  1.推进综合改革,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新的工作机制。
  2.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5%以上。
  3.育龄群众对服务、管理的满意率达80%以上。
  4.群众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率达90%以上。
  5.已婚育龄夫妇免费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率达100%。
  6.开展规范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村达40%以上。
  7.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达60%以上。
  8.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将群众需求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9.3年平均出生性别比低于110,并逐年趋于正常范围。
  10.县级技术服务机构达到“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群众满意”,乡镇规范化服务所比例达50%以上。
  11.期内节育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及时率达85%以上。
  12.规范的产后、术后和药具服务随访率达95%以上。
  13.已婚育龄妇女当年妇女病普查率达20%以上,诊治率达10%以上。
  14.计生干部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
  15.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基本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知晓率达80%,新婚夫妇参学率达100%。
  16.无计划生育违法违纪重大案件发生。
  17.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率100%;乡级技术服务人员中要有1名以上的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服务所放环比例在80%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
  18.人口(婚育)学校有凝聚力和吸引力,县乡服务站宣传教育功能健全。
  19.宣传品和宣传袋户有率在95%以上,优先优惠政策及办事程序村级上墙率达100%。
  20.县以下不再下达人口计划,按政策生育,简化办证、再生育审批手续。
  21.建立、实行定期汇集、分析使用群众需求信息的制度。
  22.县、乡建立并运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统计信息录入率100%,准确率达90%以上。
  23.实行流入人口与常住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流入育龄群众验证率达90%以上,流出育龄群众发证率达90%以上;协查率、函复率达到国家要求。
  24.财务管理规范。
  25.县级计划生育协会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乡(街)、村(居)协会每季度活动一次以上,定期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意见和需求。
  26.出台并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27.乡村专干和自管小组长入户访视率在95%以上。
  28.县、乡服务机构、人员、设施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配置。
  29.县、乡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中央和省里要求。
  30.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服务项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
  31.村及村以下人员报酬纳入转移支付,落实率达100%。
  32.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各部门责任落实。
  33.社会抚养费当年征收率在40%以上,次年征收率在70%以上,3年内征清。
  34.统计误差率在5%以下。
  35.出生孕情检出率90%以上。
  (三)验收命名程序 
  评估验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口计生部门实施,以县区市为单位自下而上逐级自查申报。
  县区市的评估验收先由乡级进行自查,县级逐乡进行评估验收后,认为全县基本达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标准的,向市州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经过市州综合评估验收达标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人口委。经省人口委评估验收合格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牌。具体评估验收的程序如下:
  1.乡级自查
  乡镇对辖区每个村进行入户调查,汇总全乡每个村在调查时点的入户调查数据,根据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自评,乡镇人民政府将自评结果上报县区市人民政府。
  2.县级自查
  县区市对各乡镇自查数据进行复核,每乡入户调查一个行政村,汇总调查时点数据,按乡镇自查和入户调查数据对各乡镇按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评估。
  县区市根据自查结果,按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自评,认为本县区市达到优质服务县标准后,县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州人民政府写出报告申请验收。
  3.市级评估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收到县区市人民政府的验收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
根据核查的县乡自查数据和入户调查结果,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评估,如该县区市达到优质服务县标准,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报告申请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与自查表格一起上报,同时抄送省人口委。
  4.省级评估验收
  收到市州申请验收报告后,省人口委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抽查数据,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评估,如该县区市基本达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标准,省人口委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授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