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牟利目的”产生时间不影响高利转贷罪构成/胡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15:03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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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但对于行为人转贷牟利的目的产生的时间是否影响本罪构成的问题,则有较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笔者认为,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即如果行为人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前就产生转贷牟利的目的,当然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同样也可构成本罪。

第一,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很难加以确认。如果强调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产生牟利目的,就不构成本罪,就会导致行为人以此为借口而逃脱刑法的规制。特别是在司法实务中,要准确证实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仅会徒增司法成本,且实际也很难做到。

第二,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先后,对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行为的认定并不会产生实质的影响。所谓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获得的贷款。由于高利转贷行为本质上属于滥用贷款的一种行为,行为人在获取贷款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实际上就证明了其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就是一种套取,因为将贷款用于转贷牟利绝不可能成为行为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的理由。

第三,本罪的转贷牟利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均系主观的违法性要素。转贷牟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行为,即套取和转贷,二者紧密结合才构成高利转贷的犯罪行为方式,缺一不可。高利转贷犯罪并非是套取之后就已结束,如果没有后续的转贷行为,仅仅一个套取还不足以用本罪来规制。在诈骗类犯罪,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两个行为,即欺诈和获取,二者也是紧密结合才构成诈骗的犯罪行为方式,缺一不可。同理,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于使用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后,而作为本罪的转贷牟利目的也可能存在于套取行为之后。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不归还到期贷款而进行高利放贷,也是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的,说明转贷牟利目的产生时间不影响高利转贷罪构成。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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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行[2008]25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确定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2008年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聘名额的通知》(组通字[2008]25号)确定的选聘名额分配计划,现将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2008年度(12个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请抓紧落实。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具有长远战略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的高度、全局的立场,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把这项工作做好。一是要保证足额安排资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安排,原则上不由乡村负担。二是要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工作生活补助。根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及时足额地把工作生活补助发到任职学生手中,不得延误拖欠。三是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断完善资金的使用管理方式,为到村任职大学生在农村建功立业提供资金保障。

  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财务局要在本地选聘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分别报送书面报告,提供本地实际完成中央选聘计划的数量和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名单。

  

  附件: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表(略)

  

                                 二○○八年九月四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08]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8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72号),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调整为1.7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1%调整为3.33%,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3.87%。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控制贷款风险。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36

上年结转
1.98
1.71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51
3.33

五年以上
4.05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