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路径选择/尹振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5:10   浏览:9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路径选择

尹振国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呈现出经济成分和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文化思想形态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这“五个多样化”的复杂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广大群众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期待和要求不断提高。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我国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
一、能动司法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就是形成包括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完善的社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在内的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要确保其始终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建构相应的系统机制予以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关键就是发挥各方面治理的能量,来促进和完善社会管理,以推动建立有效的、完善的社会管理和控制网络。
当前,中国的社会控制机制正在经历由意识形态控制向法律控制的转变过程,正在经历由人治或半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也正是中国法治生长和发育的过程。法治不仅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更是一种社会管理的方式。因此,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息息相关。
在现代国家,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法律规则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规制社会政策。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在我国,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不是社会管理的局外人,而是社会管理的积极参与者,要坚持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审判机关的重要职责,要增强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自觉把自身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
因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适应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作为、大显身手,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是必然的路径选择。人民法院必须强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观,凸显司法的延伸功能和服务功能,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发挥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并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调节功能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生动体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对社会管理、道德建设的导向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民事行为,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弘扬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作用,有利于规范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的自由,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只要能动司法,就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一技之长、拥有一席之地
(一)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管理首先是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着眼人民群众需求,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司法为人民。能动司法必须以为民司法为方向,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充分发挥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作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竭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是要完善司法便民措施。积极推行诉讼引导、举证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司法服务措施,坚持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审判、简易纠纷速裁等便民利民诉讼制度,减少群众“讼累”,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使群众得到更加周到的司法服务。大力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各项司法救助基金,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必要的生活救助,使弱势群体得到更多的司法实惠。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农民工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案件,要认真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及时高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农资质量纠纷等“三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三是畅通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的“五个严禁”,抓好队伍建设,畅通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积极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实现“阳光司法”,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满意度,使群众监督司法、了解司法、支持司法。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法,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要以审判活动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恶法非法”,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是弘扬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司法的功能不仅仅是解决社会纠纷,而且是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司法行为不是孤立的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还必须关注社会的评价和司法的效果。“彭宇案”一审判决就是一个不好判决,之所以说它不好,是因为该判决实际上是鼓励社会公众在他人遇难时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果然“彭宇案”判决一出,很多地方的群众都不敢去扶倒在地上的老人了。该判决牺牲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是对社会向善价值取向的重大打击。因此,司法行为应当符合实情,体现公意,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要自觉考量社会道德和主流民意,坚决杜绝与社会主流价值观明显相违背的案件发生,以最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民意的理由回应社会关切,作出公正的、有说服力的判决。
(三)要发挥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曾说过:“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法律是通过“令人知事”、“规矩绳墨”的手段,来达到“兴功惧暴”、“定纷止争”的目的。“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复杂流变的社会关系亟待丰富完善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需要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平等保护。但是,受立法难以避免的模糊性、滞后性等因素的制约,司法裁判经常会遇到法律依据不完备、不明确等问题,这给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带来了困难。改进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的运用,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立法的完善。”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严惩犯罪行为,调控社会经济秩序,规制公权力,弘扬传统美德,通过这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对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起到社会规制的作用,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等,为社会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
(四)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
司法建议制度是司法机关对在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它是中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主动参加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为才有位”,法院只有真正重视这项工作,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2〕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9日



榆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16号令)、《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预警信号发布属社会公益行为,本市所属各种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无偿、即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低温、高温、寒潮、大雾、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干旱、霾、道路结冰等。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个等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第五条 市、县(区)、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在上级的指导下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
各级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等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机场、酒店、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健身、社区(小区)、集镇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它传播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播发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该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即时修复,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市、县(区)气象台站监测、预测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电子屏幕、手机短信、咨询电话、互联网、大喇叭等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防灾减灾主管部门。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和非法获取、发布过时天气预报。
第九条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条 市、县(区)、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防灾减灾管理机构、各类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气象灾害预测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的。
第十三条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2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

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年5月8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维护产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产业既面临着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和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同时并存,各国围绕市场、资源、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争夺更加激烈。全球生产能力相对过剩,贸易摩擦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市场,频繁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我国产业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造成障碍。做好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日显重要和紧迫。
  (二)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免受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和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为产业创造正常的发展条件,使各产业能够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发展的空间,赢得利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发展是实现产业安全的第一要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把产业发展建立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做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是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根本途径。产业国际竞争力主要由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环境竞争力构成。企业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主体,要紧紧抓住管理创新、成本控制、研发能力三大基本要素,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不断增加竞争实力、创新基础和发展动力。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提升基础竞争力和环境竞争力负有重要责任,特别是要在可持续发展战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政府管理和基础设施方面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对于核心竞争力的实现和支持核心竞争力成长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只有突出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环境竞争力的全面发展和提升,才能达到全面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二、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五)贸易救济措施是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大力普及贸易救济措施法律及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指导企业在遇到进口产品数量激增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产业损害时,主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贸易救济措施法律援助机制,为受到损害的企业申请贸易救济措施提供合法的帮助。
  (六)促进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产业加快恢复和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对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要建立跟踪机制和统计制度,建立定向联系渠道,了解产业的发展变化及结构调整情况,实施动态指导和协调。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借鉴国外经验,依法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使受损害产业加快恢复和发展。
  (七)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我出口产品在境外遇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和其他贸易壁垒案件时,涉案企业要充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积极应诉,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对我有利的结果。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援助作用,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必要时,也可以作为行业整体代表应诉。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服务和对外交涉功能,维护国家和产业的利益。
  (八)全面提高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能力。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检验检疫等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和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纺织品限制等手段,企业和行业组织要增强应对能力。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跨过壁垒门槛;另一方面可以采取积极稳妥的反限制措施。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多双边磋商,积极化解矛盾,要充分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产业利益,减少贸易障碍。
  三、加强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
  (九)建立健全产业损害预警监测机制。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是维护产业安全的有效措施,要分层次、有重点地逐步推进。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对重点敏感商品进出口异常及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重点行业的预警系统,对行业内主要产品的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进出口动态及产业运行效益情况进行跟踪;要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运用科学的指标和模型分析方法,提高预警监测质量。除国家建立全国性的产业损害预警体系外,各地区、各行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重点监测产品目录和相应的指标体系,确定重点监测企业,建立专家队伍;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通过预警监测,尽量降低或缩短产业受损害的程度和期间,加快受损害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十)搞好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综合评价是维护产业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和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状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及时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和分类指导意见。对国外同类产业主要竞争者的情况要及时跟踪,以利于全面评估国内产业发展状况和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分析比较我国产业的竞争优势与劣势。及时发布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指导产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趋利避害,增强抗风险能力。通过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为适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依据。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低水平重复建设将带来生产能力过剩、市场无序竞争,加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对产业安全和发展极为不利。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保政策、能源政策和科学的发展观,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市场信息发布,制定市场准入法规,实行生态和环境标准以及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竞争秩序。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和企业,鼓励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有前途、有市场需求产品的发展,有区别、有目的、科学合理地保护和支持国内产业,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
  (十二)行业组织和具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要积极推动和参与产品技术标准制订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产品的各项技术、环保、卫生、安全等标准,拓宽技术标准覆盖领域。积极研究、追踪、了解和采用国际标准,不断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促进我国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增加低消耗、无污染、高附加值产品生产,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和行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环节。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以及市场流通中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要建立联络和协商机制,完善合法的行约、行规和承诺制度,加强督导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市场规则和企业自我约束的作用,使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十四)积极引导产业建立战略协作关系。战略协作是产业间适应激烈竞争的一种自救方式,对于重新搭建和稳定产业链、保证上下游产业间合理利益,维护产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尤其要重视与上下游产业建立互利的协作关系,在生产、技术、供应链、价格、合资合作、知识产权以及人才方面加强合作。建立战略协作要以企业为主体,要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政府和行业组织要予以规范和指导。
  五、创新方法,强化服务
  (十五)加强信息服务和咨询工作。信息服务已经成为指导产业安全工作必不可少的现代化手段,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予以足够重视,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系统。要提高信息的前瞻性、综合性和准确性,运用形式多样的载体和现代化的传播方式,向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广泛开展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咨询服务工作,将我入世承诺进程、贸易救济措施案件及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等情况及时向企业通报,并做好相关法律、规则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咨询服务专家队伍,逐步规范和提高咨询水平。
  (十六)加强培训和人才培养。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重视宣传和培训工作,有规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项培训交流工作。求真务实,不走过场,提高培训水平和效果。要积极创造新的培训交流方式,改善培训方法,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培训交流方式,培养一大批产业安全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
  (十七)研究和借鉴国外维护产业安全的做法和经验。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是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一项新任务,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做法,增加与国外政府及行业组织间的学习交流和考察。拓宽思路,创新方法,借鉴和运用国际惯例,不断提高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六、建立健全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机制
  (十八)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加强与产业的联系,经常听取产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可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还要建立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指导协调。根据不同产业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使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加快发展,使竞争力尚有差距的产业得以尽快调整和提高。要充分发挥商务部驻外经商参处的窗口作用,为国内产业提供驻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产业、市场动态情况,并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提出建议。加强与海关、质检、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分析产业安全面临的形势与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十九)建立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的协调配合机制。政府主管部门要经常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解决。行业组织要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转变观念,转换机制,不断增强产业代表性和凝聚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中的协调、组织、服务、代表作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的产业安全协调指导机构,更好地为行业内广大企业服务。各行业组织之间要加强联系与配合,特别是上下游产业之间、行业协会与进出口商会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取长补短,密切配合,共同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国家和产业的长远利益。
  (二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要发挥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及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加强对产业竞争力及产业安全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提出更科学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竞争力评价方法及维护产业安全的途径和手段。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咨询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财务等各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把维护产业安全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