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企业重组中价值确定应注意的问题/魏衍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1:10:55   浏览:9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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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企业重组中价值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魏衍伟


  能源整合已经在全国全面展开,资源整合是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实现的。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资产或股权转让的对价,因此企业价值也是交易双方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确定价值的资料比较混乱

  随着国家对矿产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该行业的准入门槛逐渐提高。很多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导致基础资料不全,信息失真,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在实质上影响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体现,有的存在操纵财务报表或虚假财务数据的现象。同时,资料的换乱,导致整理、加工提取有效信息的难度加大,即便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评估,也因资料不全、信息失真等各种原因,不能进行全面、准确的企业价值评估。
(二)产权权属存在瑕疵
  首先,由于矿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及矿业登记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采矿权许可证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面临被发证机构吊销的风险。此外,若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未缴纳税费、未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义务等)、采矿权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未依法申请续延、未经批准进行出租、承包等,矿业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许可证,导致采矿权消灭。
  其次,被收购、兼并的企业一般为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的小企业,在财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十分混乱,造成部分产权权属界限不清、数量不详、价值无法确定等现象。
(三)矿业权价值评估的主观性比较强
  首先,矿产资源埋藏在地表之下,矿产品的储量是建立在矿产勘查基础上的。一方面,受勘查技术、手段及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管理工作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矿产资源的储量及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其次,勘查是以取样为基础的,矿产的实际情况可能会与勘查结果存在很大的误差,从而导致采矿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再次,随着不断的开采,矿产资源数量和经济价值会逐年减少,其派生出的矿业权的权能也将随之缩小。
(四)政府存在强制定价的现象
  政府在采矿权定价上掌握着巨大的话语权,但是政府定价有其局限性,甚至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被整合企业投资人基本都是以市场价甚至高于市场价购买的采矿权。政府一刀切地制定一个最高限价,不但无助于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反倒使投资人认为政府是想从他们手中低价收回采矿权,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
(五)涉及的价值评估领域多
  矿产能源整合评估,不仅仅涉及到企业的整体评估,还涉及到房产、土地、矿产资源等评估,评估领域涉及面广,应对的资产监管部门繁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繁多,而且各个评估领域均拥有各自的评估规范。

二、价格确定应当注意如下几种方式

(一)重视专业评估机构的作用

  确定企业价值是一项专业性、复杂性很强的工作,不能凭交易双方的直觉或经验随意估算,一般应由专门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等专业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提供专门的评估报告。专业评估机构综合运用重置成本法、收益法、折现法等专门方法,对企业的现有资产价值及未来盈利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性的企业价值参考意见。评估机构还能协助企业进行评估项目的立项,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说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等。资产评估机构经评估后出具评估价格数据,但评估确认价格仅仅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而不是唯一依据。
(二)重视律师的作用
  从专业分工的角度来看,确定企业价值一般由专门评估机构通过出具评估报告的方式初步确定,交易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或报经主管机构批准后最终确定,律师对并购中交易价格一般不过多发表意见。但是,确定企业价值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企业相关法律要素、交易程序也会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并购无效或失败,因此,在并购中确定企业价值方面,律师有着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律师通过尽职调查,协助评估机构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法律定性,为评估相关事项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其次,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对评估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评估结论的合法性。再次,律师协助并购双方灵活运用评估价值,促成并购交易合法、有序进行,确保交易目的实现。
(三)政府为价格确定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环境
  现阶段,资源整合虽然是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但毕竟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不应过度干预;价格应当由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共同决定,是通过充分的市场交易发现的,不应当由政府规定。资源整合中涉及的补偿费用问题,如果是行政行为,则补偿费用应当由政府支出,补偿标准可以由政府指定;如果是民事行为,则补偿费用应当由兼并重组企业支出,补偿标准不应当由政府指定。
(四)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最终是由市场决定的。允许被整合方自由选择整合主体,按市场价确定采矿权价格。在采矿权的出让过程中,只有能做到足够多的竞买者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真实出价,最终的成交价才是矿业权的真实价值。现实中可以通过如下方式确定价款:(1)以评估价为基础,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在评估价附近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现实中,评估存在着巨大差异,现有的勘查技术不能够全部精确的得出矿产资源的数量、品种、品质、以及地质分布情况,所以对勘查报告的价值评估也是不精确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实践中经常发生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价值评估差别较大的情况。但是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专业的基础上可以得出较为公允的价格。双方可以评估价为基础,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在评估价附近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2)以被整合方前期投资为基础,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转让价。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基建矿和基建完成之后一直没有生产或很少生产的煤矿。在资源整合中,收回前期投资是被整合方的头等大事。所以整合方如果能满足被整合方的这一要求,价格还是较易谈拢的。

(作者简介:魏衍伟,法学硕士,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版权所有: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联系电话:010-586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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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爱尔兰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爱尔兰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办函〔2008〕129号 2008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日,爱尔兰大使馆知会我部,爱尔兰驻华使领馆为希望在华结婚的爱尔兰公民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格式已作更改。自即日起,各地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可将爱尔兰使领馆出具的所附格式的证明作为无配偶证明采用。

附件:爱尔兰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样式(略)


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1998]96号


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成立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的非贸易性和贸易性企业及机构;鼓励企业和各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有效渠道积极开展国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争取发达国家或联合国的双边或多边经援项目。

  二、我市承办单位从境外企业所分得的利润,自赢利之日起五年内,交纳的所得税中属地方所得部分,经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五年期满后仍可酌情返还。

  三、我市承办单位从境外企业分得的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允许留在国外扩大再投资。

  四、凡我市境外企业(系独立法人主体)回市内进行投资,视同外商投资项目,参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我市境外企业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后,成建制派往海外长驻的主要负责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允许携带配偶,其他工作人员可享受一年一度回国休假和二年一次配偶出国探亲的待遇;派往条件艰苦的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的常驻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携带配偶,并视项目情况在生活及奖金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六、我市境外企业或其它外经项目的长期驻外人员的出国任务审批,可在此类人员初次出国时一次性报原项目审批机构审批,政府部门不再另行审批,境外企业的中方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开始实施之时起,也可按一次批准,当年多次往返有效的办法予以办理。

  七、我市外经企业及通过我市和外地外经企业开展外经合作项目的有关单位,在经营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劳务所得部分和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所得利润部分、接受援助项目所产生的效益部分,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三年内所得税中属地方所得部分,经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三年期满后二年内仍可酌情返还。

  八、为与国际劳务合作接轨,扩大我市劳务输出的数量,在组织劳务输出的整个运作程序中,有些环节可以采取相应办法,以适应劳务输入国、外方雇(业)主对劳工输入的具体要求。必要时,可由市外经委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掌握原则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相应处理,为我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供较为宽松的环境。

  九、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在实习阶段被外方雇主或外经公司录取为对外劳务输出,可视为实习在国外完成对待。只要在国外经公司写出鉴定后,学校应视为同期毕业生对待,按学籍管理规定到期办理毕业手续并发给毕业文凭。

  十、赴外劳务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劳务合同期间,其档案和户籍由原工作单位转至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本人回国后按人才交流有关规定重新就业。

  十一、赴外劳务人员回国后,原企事业单位可允许其回原单位工作,但劳务人员应在出国前与原单位签订回国后继续回单位工作的协议。

  十二、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工作。对于经营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在投标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信贷、融资和担保问题。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