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1 VS 999——三论许霆案重审一审判决书的逻辑问题/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7:27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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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1 VS 999——三论许霆案重审一审判决书的逻辑问题

龙城飞将


  许霆案件本不复杂。根据刑法第三条,若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作出有罪判决。若事实不清,或于法无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量刑。

  但许霆案件重审一审判决书,却绝不简单,决不是普通的刑事法律文书。它是凝结了专家的意见,经历了多少舆论的拷问,荟萃了多少力量之均衡,才做出来。

  我早就讲过,“要想给许霆定罪,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让全国舆论信服,不难做到,只要找到九个“等号”。其一、公开行为=秘密盗窃;其二、银行无责=顾客刑责;其三、可能事件=实际事件;其四、无罪推定=推定有罪;其五、第一次正常操作=以后是“秘密窃取;其六、罪刑法定=许霆有罪;第七、程序正义=许霆有罪;其八、现行法律=将来立法;其张、中国法律=国外先例”(《许霆案件的九个“等号”》)。

  但是,由于该法律文书的起草者背后复杂的利益关系难以平衡,所以,人们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必然是人们所预料的:一定不会真正考虑辩护人一方的观点,一定会回避国家“罪刑法定”的相关规定,判决书的逻辑结构必然会前后矛盾(参见《许霆案重审一审可能再判有罪》、《许霆案罪与非罪判决的经济学基础》)。

  重审开庭时,有人大讲许霆案的律师辩护存在方向性错误,说律师的无罪辩护被驳倒了。实际上,辩护人并没有被驳倒,公诉人并没有驳倒辩护人。对此,我写了文章,指出,许霆案的律师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通过对辩护方与公诉方辩论焦点的分析,我提出质疑: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在法庭上,许霆的辩护律师由于受到某种压力,该讲的话无法讲出来(参见郭国松:《许霆案重审:一场有罪推定的闹剧》),并不等于辩护方被驳倒了。

  我在《许霆案判决书根本的地方不合逻辑》中对判决书中存在的逻辑矛盾进行了分析。我指出,该判决书存在如下逻辑矛盾:一、既然ATM是金融机构,许霆与机器交易就是顾客与金融机构交易,为什么机器即金融机构出错多给了钱顾客要负刑事责任,不用民事的方法解决?二、既然许霆取1000元,帐户扣1元,偷999元,许霆是为了取自己的钱偷了别人的钱,还是偷别人的钱的同时顺便取自己的钱?三、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判决书为何回避?四、既然法律适用一律平等,为何银行占了顾客便宜是民事行为,顾客占了银行要负刑事责任?五、依法院逻辑,许霆是自己认为银行不知道他在取钱。那么,如果许霆说我知道银行知道我取钱,他就不是“秘密”了?

  在《古代寓言可以用来论证许霆的判决书?》一文中,我对其中第五点逻辑矛盾展开了分析,指出不能用古代寓言“掩耳盗铃”来做现代的司法推理。

  本文就其逻辑矛盾第二点:1元与999元的关系进行分析。
  先假定判决书的观点成立,那么必然的结论就是:

  一、许霆每取自己的1元钱,同一行为中又是偷银行的999元钱。或者,每偷银行的999元钱,同一行为顺带取自己的1元钱。
 
  二、许霆取1元钱是与机器双向交流,互动,人机对话。同一行为中许霆“偷”999元是单向行为,一个人在动,机器没有响应,不是人机对话。

  三.许霆取1元是交易,同一行为的999元是窃取。

  四、许霆取1元钱的行为是公开的,同一行为的999元是“秘密”的。
  
  不知道该判决书起草时参考了什么化学分子式方法,能够精确地将1元与999元清楚地分析开来。真是时代进步了,科学也真的进步了。

  问题是,请每一个关心该案的人们扪心自问,这个判决书真是是遵从了刑法第三条吗?真的符合“罪刑法定”吗?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家们,你们真的这样“自由心证”吗?

2008-4-4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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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规定

(2003年6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人行地下通道的维护管理,保障人行地下通道畅通和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范围内人行地下通道的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行地下通道的维护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管养并重、统一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人行地下通道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属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地下通道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市人防部门所属人行地下通道管理单位负责。

其他资金渠道投资建设的人行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接受市人防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人行地下通道投入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通道内部卫生清洁,无渗漏水,空气流畅;

(三)安装的风、水、电系统保持工作正常;

(四)道路畅通,出入口和道叉的标识规范齐全;

(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条 人行地下通道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持人行地下通道的批准文件、工程及供水、供电等设施竣工图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向市人防部门备案。

已建成使用的人行地下通道,建设单位应当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前款所规定的资料向市人防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人行地下通道管护单位应当做好人行地下通道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人行地下通道正常安全使用。

第九条 人行地下通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在墙面、地面上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三)擅自占用通道摆设摊点经营;

(四)从事危及通道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损坏人行地下通道及其设施或者影响通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条 人行地下通道管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通道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责任单位、责任人、开放时间和监督电话;

(二)建立健全卫生、治安、防火、防汛等管理制度,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三)管护人员佩带市人防部门统一制作的上岗证;

(四)保持通道内的各项设施整洁完好,亮灯率达96%以上;

(五)严格执行人行地下通道的开放时间。

第十一条 因平时开发利用需要,对人行地下通道进行改造、装修或在通道内设置临时经营点,应经市人防和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范设计、施工。不得影响防火安全和行人通行。

人行地下通道行人通行道路宽度应当不小于3米。通道出入口或者通道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地下通道,不得设置临时经营点。

第十二条 人行地下通道按以下时间向行人开放:5月1日至10月31日为6:30—24:00;11月1日至4月30日为7:00—23:00。

第十三条 供电、供水部门应当保障人行地下通道的照明用电和保洁用水。

人行地下通道照明用电收费按市政照明用电的有关优惠规定执行;通道保洁用水收费执行环卫用水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市人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人行地下通道的日常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管护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人防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市人防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人防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人行地下通道管护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之一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的,由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市人防部门批准,擅自对人行地下通道进行改造、装修或在通道内设置临时经营点,由市人防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行地下通道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人防、消防、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陕西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陕西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二○○二年度企业工资
调控目标的请示》(陕劳社字〔200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3%;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
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劳
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
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
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
资司备案。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