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约定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马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5:40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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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约定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马宁 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

当前,随着用人单位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竞业限制协议的运用也越来越普遍。虽然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及一些地方法规、规章对竞业限制做了相应规定,但实践证明仍有不少问题缺乏统一认识,这势必会影响竞业禁止协议或条款在实践中执行的稳定性。本文结合有关法规对业界探讨不多的几个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 竞业限制概述

所谓竞业限制,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相关业务,或到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可见,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希望通过限制特定劳动者的就业途径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竞业限制做了概括性规定,即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进一步就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与期限做了限制性规定,即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多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这是因为他们的岗位决定了其最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实践中,由于企业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配有所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列举的同时,对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做了开放式规定(即“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自主决策权的尊重。

尽管如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先对雇员从事的岗位是否可能及在多大程度上会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如答案是肯定性的,则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企业的相应文件中明确体现雇员的职责与所接触的商业秘密的大致范围,以为日后发生纠纷时就证明该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员工确实知晓商业秘密做举证上的准备。此外,在雇员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建立档案,详细做好雇员接触特定商业秘密的时间、内容、地点等的记录工作,以增强终裁机构或法官对雇员知晓的商业秘密的感性印象。

三.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1)支付方式。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往往规定该等经济补偿的支付已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之中。笔者认为,这样做存在两个风险。首先,增加了法院/仲裁机构认定用人单位实际上未履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确实包含了这一款项(如协议签订后劳动者的工资中比先前有了明显增长,且这种增长和劳动者履行本职工作无关);其次,这种预先支付的做法也违背常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权限制的一种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就业权并未受到限制,因此提前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并无法律上的对价。何况,提前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又拿什么来监督劳动者切实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的法律义务呢?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那种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提前纳入劳动者工资支付的规定很有可能被终裁机构或法院视为有意规避法律的行为而被认定无效。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劳动合同法》未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做出指导性的规定,实践中,对此问题各地做法差异较大,理论上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如1996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2条:“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2005年9月30日施行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15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限制的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上海目前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持当事人约定优先的态度,并无最低限额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数额,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生存权。如果法律对此不做规定,或者规定的数额不合理,则易引发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权,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何况,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关系之时或者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就促使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谈判力量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意识到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条款不公平,也无力改变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如果地方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数额设定在一个比较公平的范围,以减少由于条款显失公平而被法院或终裁机构认定无效或变更的法律风险。

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时的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种类。《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此外便无其他违约责任的规定。各地地方法规对此持类似态度。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能够约定其他违约责任呢?

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局限于法律规定,而不应擅自超越。但是,违约金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表述可能会灵活多样,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为计算方便而约定的违约赔偿金额,或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获得的收益,或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或承担用人单位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的合理费用等不一而足。用人单位可从自身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与执行方便的角度来选择不同类型的违约责任表述。此外,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还可要求劳动者在违约后继续在所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 违约金的数额。实践中,为了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就劳动者违约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少用人单位倾向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设定具体的违约金额,但由于法律对该种违约金额并无指导性的规定,因此不少用人单位对违约金额的大小也心存顾虑,害怕会因金额太高而被认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对这两种情况下违约金的态度有所不同。根据第22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而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第23条却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没有对这种违约金的数额做表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数额?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之中,是否会对上述问题做出规定尚不得而知。但上海现行有效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不论是违反服务期约定还是违反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都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那么,“公平、合理原则”应如何理解呢?

有种观点认为,“公平、合理原则”应参考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劳动者获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比例来认定。举例来说,如果竞业限制的月经济补偿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结束前12个月均工资的50%,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则劳动者实得的经济补偿为其最近1年左右的工资。如果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金额为其最近1年工资的5倍,则据此观点,该设定的违约金与劳动者得到的经济补偿相比,明显偏高,不应获得支持。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参考了《劳动合同法》对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的做法。

笔者对这种观点持审慎的保留态度。原因有二,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现实损失比较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言,更具确定性。因此,由劳动者承担不高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可以较充分的补偿用人单位受到的损失,即按照合同法原理违约金一般应遵循“填平原则”。但是,竞业限制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则是法律无法预测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将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立法动因之一。第二,既然违反服务期与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害对象和损害程度不同,那么,相应的违约金规定从常理上亦应当区别对待,不能盲目将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限制照搬到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设定上,否则,是未充分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价值属性的一种认识,同时也是对“公平、合理原则”的一种误解。

但是,如果一概将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交由当事人约定,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谈判力量的明显不对等,易引发用人单位滥用权力,从而造成不公平的高额违约金盛行的现象。笔者认为,违反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应当接受“公平、合理”原则的审查,这可以督促用人单位更谨慎地考虑运用竞业限制,并事先做好举证责任上的准备工作。这样,终裁机构和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也可以从感性上增强相关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的重要性的理解,从而根据个案对违约金是否合理、公平做出司法评判。

一言以蔽之,对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应当从各个方面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既做到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又要防止诱发劳动者道德风险从而损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不公平市场竞争的现象。

(本文发表于《上海律师》2008年第7期)
作者联系方式:021-61050550
邮箱:patrick_maning@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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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汽车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汽车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汽车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襄樊市汽车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货物运输的管理,规范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建立规模经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货物运输交易市场,保障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汽车货物运输中的物流和信息流的发展步伐,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从事汽车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汽车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汽车货物运输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汽车货物运输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汽车货物运输发展的调控措施。

  第二章 经营审批

  第五条 汽车货物运输业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条 从事汽车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技术、资金、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第七条 凡经营汽车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向当地县以上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八条 申请经营汽车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以上运管机构提交书面开业申请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二)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经济技术条件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证明。

  第九条 运管机构应在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经营的,发给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营运。

  第十条《道路运输证》为运输车辆的合法营运凭证。凡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要求车主再行领取同类性质的证件。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携带《道路运输证》,证、车必须相符。

  第十一条 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和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汽车货物运输业务。

  第十三条 外商在本市境内投资经营汽车货物运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市场建设和交易原则

  第十四条 汽车货物运输交易场所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通联全国、优质高效的原则,根据全市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十五条 实施汽车货物运输枢纽联网工程。襄樊市区建设“鄂西北公路货运交易信息中心”;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立“汽车货物运输交易市场”;乡镇设“代办点”,以适应现代化物流和快速货运的发展。

  第十六条 汽车货物运输交易场所的规划建设要求:

  (一)基本功能。交易场所必须能为办理托运业务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场地,提供局部或全国联网的货运信息联网平台,提供装卸、仓储、理货、保价等配套服务;

  (二)市区建设的鄂西北公路货运交易信息中心,作为全市汽车货物运输交易的中心和枢纽,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建设,使其具有规模大、功能全、技术先、信息广等特点,具备强大的组织辐射和服务功能;

  (三)县、市汽车货物运输交易市场,按照“规模适度、功能比较齐全、技术逐步先进、信息逐步联网”的要求建设;

  (四)代办点,必须按照“依托产业基地或批发市场,方便、快捷”的要求建设。

  第十七条 汽车货物运输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诚实、信用;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和运输类别、货物种类相适应原则;

  (四)大宗货物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八条 合同交易原则。汽车货物运输的承、托运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签定运输合同。

  第十九条 汽车货场运输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和道路货物运单。

  第二十条 依法缴纳税费原则。从事汽车货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到当地税务、工商机关办理税务、工商登记,及时缴纳地方税费,取得地税机关监制的货场运输发票,方可开展货物运输交易。

  第二十一条 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省关于服务收费项目、价格、工时定额和费率标准的规定,明码标价,优质服务。凡允许经营者在规定时期和浮动范围内自主定价的,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调价程序、时间和幅度。

  第二十二条 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者收取费用,应付给对方合法足额的票据。不给票据或票据不合法的,当事人有权拒付费用或进行举报。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应负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的,承运人应将货物无偿还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三)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四)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五)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六)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七)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第二十六条 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托运人下列过错,造成承运人、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人的车辆、机具、设备等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第三方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一)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其他易腐蚀、易污染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的;

  (二)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的;

  (三)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

  (四)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货运代办人以承运人身份签署运单时,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以托运人身份托运货物时,应承担托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搬运装卸作业中,因搬运装卸人员过错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站场经营人或搬运装卸经营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对从事汽车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汽车货物运输管理人员在公路征费稽查站站区,或者到经营单位、维修、装卸作业现场、货运站及停车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

  违反本条上述规定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应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凡对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举报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30日之内作出处理,属署名举报的,须向举报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拟定、调整汽车货物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时,应经物价部门按法定程序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一)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二)不随车携带道路货物运单的:

  (三)经营者违章收取运输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的;

  (二)不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区域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凭证、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中止车辆运行,接受处理后方可驶离:

  (一)末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车辆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承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和危险货物的。

  第三十八条 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道路运输票据、凭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票据、凭证、标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正常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汽车货物运输管理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农渔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提升我国渔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科技对现代渔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我部制定了《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
(2006-2020年)

目 录

一、面临的形势 1
(一)渔业科技发展成就 1
(二)存在问题 4
(三)发展需求 5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基本原则 7
(三)总体目标 8
(四)“十一五”目标 8
三、重点任务 10
(一)中长期重点任务 10
(二)“十一五”期间重点任务 11
1. 主攻六大创新方向 12
2. 整合四大科研攻关项目 12
3.实施三大科技示范推广工程 15
4.开展四项公益性基础工作 16
四、保障措施 17
(一)加强对渔业科技工作的领导 17
(二)加大渔业科技投入 18
(三)加快构建新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广体系 19
(四)创新渔业科技持续发展机制 20
(五)扩大渔业科技国际合作 21



当前,我国渔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渔业对渔业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我国中长期特别是“十一五”渔业科技的发展思路、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提升我国渔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科技对现代渔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带动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特制定《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一)渔业科技发展成就
渔业作为农业的重要产业之一,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保障食物安全、优化国民膳食结构和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参与公海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党的农村政策指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下,我国渔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2006年渔业总产量5290万吨,占世界水产品总量的38%,比“九五”末增加1011万吨,增长25%;其中,养殖产量达3593万吨,占世界养殖总量的70%,比“九五”末增加1015万吨,增长40%;渔业总产值达到4433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10.5%,比“九五”末增加1720亿元,增长38.9%;水产品出口额93.6亿美元,占全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30%,比“九五”末增加55.7 亿美元,增长144%;渔民人均收入达6176元,比“九五”末增加1451元,增长31%。
我国渔业取得巨大成就的主要原因,一是改革开放政策为产业发展注入了动力和活力;二是“以养为主”方针为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三是科技进步为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十五”期间,我国渔业科技成绩显著,渔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已超过50%。以品种培育、健康养殖技术为重点的科技攻关成效明显,以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为重点的渔业科技入户工程深入开展,渔业科研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科研条件进一步改善,科技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养殖、加工、捕捞和资源养护等重要领域,一大批科技成果得到应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水产养殖方面 。一是水产育种取得新突破。培育了“浦江1号”团头鲂、“黄海1号”中国对虾以及新吉富罗非鱼、“蓬莱红”扇贝等一批优良品种,对发展优质高效渔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二是人工繁殖技术不断发展。大黄鱼、大菱鲆、南美白对虾、牙鲆、海参等一大批水产名优种类的育苗和养殖技术相继取得成功,丰富和优化了养殖品种结构,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三是养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工厂化养殖和抗风浪网箱等装备技术快速发展,促进了捕捞渔民的转产转业,拓展了海水养殖业的发展空间。四是以健康、生态为主要目标的标准化养殖技术得到发展。初步建立了疫病监测与防控技术体系,推广了多种健康养殖模式,环保型、功能性饲料得到应用,无公害、绿色产品逐渐增多。
在水产品加工方面 。一是水产品冷藏链保鲜技术快速发展,贝类、虾蟹类保鲜加工技术有所突破,淡水鱼保鲜、加工方法不断改进。二是我国水产品加工呈现出综合性、高值化、多品种的态势,形成以小包装、便利化、冷冻冷藏为主,调味休闲食品、鱼糜制品、生物材料、功能保健食品、海洋药物等十多个种类为辅的水产品加工生产体系。三是随着生物化学和酶化学及应用技术的发展,低值水产品和加工废弃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出海洋酶、壳聚糖、海藻化工制品等系列产品。
在捕捞与资源养护 一是海洋渔业资源专项调查和信息系统集成取得一批的研究成果,为渔业生产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二是远洋渔业资源的开发,使鱿鱼、竹荚鱼、金枪鱼类成为我国远洋渔业的主要捕捞对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是同时,中国对虾、大黄鱼、“四大家鱼”、鲷科鱼类、贝类及海珍品等经济种类的大规模增殖放流和底播增殖取得了明显效果,中华鲟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取得了明显进展,对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拯救濒危物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前期战略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渔业科技综合实力在国际上总体处于中上水平,其中,水产养殖业的应用技术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池塘养殖等部分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在基础研究领域落后于发达国家;捕捞业在技术和装备水平上均落后于世界渔业发达国家水平,特别是选择性捕捞技术明显滞后;水产品加工技术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总体上与世界先进水平保持同步,但原创性技术明显不足。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渔业科技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但与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渔业科技总体投入不足,科技创新能力较弱。一方面渔业科研与推广投入相对不足,难以满足现代渔业建设对科技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渔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尤其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薄弱,缺乏引领行业发展的原创性成果,加之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够,致使一些制约渔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如水产良种、渔药(疫苗)、渔用饲料和渔业节能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是成果转化率低,科技与产业发展结合不够紧密。渔业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弱、技术成果产业化程度低,依然是制约我国渔业发展的一大障碍。由于一些研究内容与产业的需求关联度不高,产学研结合不紧密,以及推广经费短缺等原因,尽管每年都有几百项渔业科技成果问世,但真正在渔业生产和管理中得到应用的比例还不高,渔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入户率相对较低,存在着科技与生产“两张皮”的现象。
三是科技力量集成整合不够,缺乏行业统筹规划。目前,我国共有地市级以上渔业科研机构127个,涉及水产学科的院校10多个。由于这些机构分属不同条块,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难以形成合力攻克渔业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难题,加之渔业科技立项选题与产业发展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使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难以根据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进行统筹规划。
四是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薄弱,渔民科技文化素质不高。由于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推广方式单一、服务手段落后、经费渠道不畅、人员素质不高等制约推广体系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因而整个基层水产推广体系仍较薄弱。同时,渔民科技文化素质还相对较低,对新技术、新成果的吸纳能力较弱,渔民科技培训工作亟待加强。
(三)发展需求
建设现代渔业,促进渔业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渔业科技进步支持。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要进入国际前列”的精神,要求渔业科技大幅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形成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国渔业的国际竞争力。
食品安全对渔业科技的需求。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作为人民生活重要优质蛋白来源的水产品需求将进一步增长。但是,过度捕捞造成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受水域功能变化的影响,养殖面积也难以大幅增加。同时,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养殖病害增多、渔药使用不规范等也严重威胁着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为此,只有依靠渔业科技进步,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渔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水产品质量,才能从数量和质量上实现水产品有效供给,保障食品安全。
生态安全对渔业科技的需求。我国水域生态环境污染状况不断加重,水生生物的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占,生物灾害、疫病频繁发生,水域生态遭到破坏,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水域生产力不断下降,渔业经济损失日益增大。生态安全问题已严重影响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污染危害,开发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生态安全的渔业生产和管理模式,提高渔业的生态安全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现代渔业发展对渔业科技的需求。现代渔业已成为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密集应用的行业,渔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使其对科技的依赖程度在不断提高。因此,必须加快渔业科技进步,充分吸纳、融合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材料技术的新成果,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设施渔业和水产品精深加工业,降低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产成本,不断提高渔业的资源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进一步引领和支撑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渔业发展。
渔业增长方式转变对渔业科技的需求。在当前我国水生生物资源衰退、水域环境恶化以及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要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渔业增效与渔民增收,必须改变现有生产模式和增长方式,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应按照循环经济模式,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着力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优质高效型渔业,推动渔业经济增长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渔民素质的轨道上来。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渔业的战略目标,按照“自主创新、加速转化、突破瓶颈、提升产业、率先跨越”的指导方针,以提升渔业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快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系统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渔业增长方式转变,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保障安全,为实现“确保水产品安全供给,确保渔民持续增收;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发展”的“十一五”渔业发展目标和扎实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系统研究,突出应用。坚持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并重,突出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集成,注重对国外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注重其他行业先进技术向渔业领域的延伸、交叉和融合。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渔业生产、资源养护和环境保护相统一,推进渔业科学研究全面协调发展,落实“以养为主”的方针,对养殖、捕捞、加工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创新机制,凝聚力量。建立“稳定支持、适度竞争”的投入机制和“顶层设计与生产需求相结合”的立项机制,推进跨单位、跨区域、跨学科的渔科教、产学研的大协作,形成联合攻关团队与战略联盟,促进突破性成果的产生和创新效率的提高。
项目拉动,平台支撑。以国家“973”、“863”、科技支撑、国家基础条件平台、国家农业科技专项、良种体系建设工程和“948”引进计划等项目为切入点,带动渔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实验室和野外台站等技术平台建设,为渔业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必要支撑条件。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结构完整、运行高效的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渔业科技的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渔业科技投入得到较快增长,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均达到63%以上,实现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转变。
(四)“十一五”目标
到2010年,构建出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基本框架,渔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以上,渔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在现有50%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促进渔业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建立较为先进的水产养殖动植物良种培育及苗种繁育技术体系,培育10个左右水产养殖优良品种或品系,水产苗种遗传改良率由目前的16.4%提高到21%以上。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生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水平明显提高,选择性捕捞技术、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技术、水域污染防治和环境修复技术等研究成果得到有效应用。
——水产品加工与高值化利用技术明显提升,水产品加工的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45%以上。
——突破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和重大疫病防控技术,开发6种以上水产动物配合饲料,研制4种水产疫苗,开发药残快速检测技术和新型替代药物,使重大疫病发生率由目前的22%下降到17%。
——渔业装备技术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渔业综合生产效率提高15%-20%,渔业综合能耗降低10%。
——实施5万个核心示范户主体培训,培训渔民100万人次;重点区域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中长期重点任务
从现代渔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角度考虑,重点在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渔业环境、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装备与工程以及渔业信息化等六大领域开展核心技术研究,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协调发展。
水产养殖发展领域。加强育种理论技术创新与应用,培育主导养殖种类优良品种,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快高效饲料、安全渔药和免疫制剂研发,加强养殖容量研究,建立环保、优质的养殖模式和技术体系,促进水产养殖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水产养殖综合效益;加强集约化养殖设施开发和相关技术研究,提高设施渔业装备的现代化程度和科技含量,加快养殖业产业化进程。
水产品综合利用领域。开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和高值化技术研究,建立大宗、优势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体系,全面提高我国水产品加工率,延长产业链;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原理与手段,建立水产生物产物资源研究和技术开发体系,为推动我国水产生物产业发展提供系统的科技支撑。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领域。加强渔业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研究,积极研发和推广渔业资源增殖的新技术和新模式;加快建立科学的渔具渔法技术体系,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监测评估技术研究,建立水生生物资源栖息地生境修复技术;开展水域生态灾害防灾减灾、濒危水生生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合理养护、修复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加强公海生物资源利用技术研究,开发新的渔业资源,丰富渔业发展内涵。
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针对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研究建立系统的水产品安全性评价和风险分析技术与方法,研究捕捞、养殖、加工和流通等主要环节危害控制技术,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技术体系;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检测方法研究和标准制定,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监控技术体系,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渔业装备与工程技术领域。加强集约化养殖设施、水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现代远洋捕捞装备和综合配套技术以及渔业工程技术研究,进行新技术、新材料系统集成研究和技术运用,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系统配套性强、有利于产业化的渔业装备及设施,提高我国渔业装备和工程技术的总体水平,推动产业化进程。
渔业信息化领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渔业信息化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建立渔业信息共享体系、渔业资源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渔业生产智能系统,提高渔业信息化程度,为全面提高渔业宏观管理决策水平和渔业信息化综合服务管理效率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撑。
(二)“十一五”期间重点任务
努力争取国家重大基础性研究、国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计划对渔业科技的支持,重点部署、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行业科研专项、“948”引进计划、跨越计划及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等渔业项目。紧扣渔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确定科技创新方向;瞄准渔业生产技术瓶颈,组织关键技术攻关;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围绕渔业公益性服务功能,开展公益性基础工作;不断增强我国渔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能力。
1. 主攻六大创新方向
为提高渔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现代渔业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行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水产主导品种培育、重大疫病防控、健康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生生物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节能减排技术”等六大方向上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解决渔业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2. 整合四大科研攻关项目
围绕“十一五”时期渔业中心任务和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科技立项渠道和相关要求,在上述六大创新方向的基础上,整合提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加工、水生生物资源评价与养护以及渔业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四大渔业科研攻关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支持,加快提升我国渔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科技对现代渔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针对日益凸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为目标,以优势区域布局为重点,以大宗淡水鱼、罗非鱼、对虾、贝类、鲆鲽鱼、大黄鱼、鳗鱼等主导水产品为主攻对象,以提升养殖全程质量安全水平为主线,加快品种改良和新品种推广,创新健康养殖模式,实行标准化养殖,突破水域生态调控、重大疫病防控、环保型配合饲料开发、水产药物(疫苗)开发、药物代谢与残留控制和水产品质量追溯等重大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与示范,建立水产品优质化、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模式,全面提升我国水产养殖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水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示范项目。针对水产品加工增值的关键技术难题,以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水产加工品质量和增加水产品附加值为主线,以淡水鱼、海洋贝类、对虾等大宗和优势出口水产品为主要研究对象,大力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重点研究水产品加工酶工程技术、微生物技术、冷杀菌技术、液熏技术和膜分离技术等高新技术,开发水产品深加工系列化产品和加工装备,配套完善加工生产线,提高水产品加工产业化水平,为增强我国水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
——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评估与养护技术研究项目。为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保护我国专属经济区利益,重点研究我国与周边国家相邻海域和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评价与养护关键技术,针对有重大经济价值和重要生态功能的水生生物种类,开展产卵场、育肥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场所的地理分布、种群结构、区系构成及其动态变化规律研究,探明经济物种的资源总量和可捕量,查明资源量变动状况,研究大型水利工程等人类活动和环境变化对水生生物资源关键要素的影响,开展珍稀濒危物种驯养繁育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濒危水生物种保护关键技术,建立相关信息集成和共享系统平台,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渔业资源权益提供重要支撑。
——渔业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与重大装备开发项目。围绕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针对渔业高耗能产业节能降耗的重大技术需求,开展海洋捕捞渔船和集约化养殖节能降耗技术研究,设计适合我国海洋渔场特点和捕捞方式的系列化节能船型,研究木质渔船玻璃钢被覆改造技术,研制渔船主机节油、余热利用、循环水养殖节能型温度控制技术与装置,开发低阻力渔具和符合水产养殖特点的大流量低扬程水泵等新型节能设备。研究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养殖减排技术。通过技术集成应用,使新建渔船单位捕捞产量能耗降低20%,现有渔船改造后能耗降低10%-15%,主要养殖装备能耗水平下降20%,新型循环水养殖模式降低能耗50%,努力实现养殖污染“零排放”,为实现渔业节能的国家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实施三大科技示范推广工程
充分发挥现有渔业科技创新体系的优势和作用,推动产学研相结合,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标,按产业链条进行集成创新和示范推广,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同时,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工作要求,以推广渔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实施主体培训为关键措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渔民对科技的吸纳能力,促进渔业科技、信息、服务进村入户。
——现代产业技术体系研发示范工程。根据现代渔业的产业迫切需求和不同水域特点,以主导养殖品种为重点,以研发、熟化产业链条中重大关键技术为核心,进行良种良法配套,将优良品种、病害防治、饲料开发和利用、水质调控以及水产品加工和质量安全控制等技术进行组装集成和示范,使单位面积水域产出效率大幅提高,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优势得到明显提升。
——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优势水产品和优势产区为重点,以加强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推动、市场引导、项目带动、专家负责、专人包户的形式,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池)、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快速转化长效机制和人、财、物直接进村入户的科技推广新模式。
——新型渔民科技培训工程。通过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和渔民转产转业培训等,切实提高广大农(渔)民科学种养水平和转移就业能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渔民技术能人和科技示范户,全面提高农(渔)民科技文化素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4.开展四项公益性基础工作
进一步强化渔业科技公益性职能,系统部署渔业科技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构建我国渔业公益性基础工作的有效工作体系、完善技术体系和稳定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渔业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的科技支撑能力。
——渔业资源监测。围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渔业资源监测理论研究和技术体系构建,提高我国渔业资源监测水平。开展我国海洋、内陆水域及主要远洋渔业作业海区水生生物资源的长期常规性监测与评估,提出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增殖的有效措施。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加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建立和健全渔业环境监测技术工作体系,开展我国近海、主要江河流域和大型湖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性监测,提出环境污染对渔业水域生态的影响及应对技术措施。
——渔业标准研究。围绕水产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水生动物防疫等重要水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标准研究、宣贯和实施,强化渔业标准化人才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促进我国渔业标准与国际接轨,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规则的渔业标准化体系。
——渔业管理研究。以提高渔业管理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为目标,加强渔业经济管理和发展战略研究,为渔业发展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拓展现代信息技术在渔业领域的应用,建立我国渔业信息基础平台和渔业信息服务体系,提高渔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渔业科技工作的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渔业科技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力量,按照新时期渔业科技的指导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落实,力争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与推广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全面推进渔业科技进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创新意识,加强对科研、教学和推广单位的工作指导,继续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和总结产学研相结合的渔业科技创新模式,加强各类渔业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实施工作。
加强对渔业科技成果的宣传、教育和推广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公众媒体宣传渔业科技、政策、法规知识,推介最新科技成果,充分发挥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和学术团体等组织在科普宣传中的作用,提高渔民对科技成果的主动利用能力。
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加快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才、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尽快形成一支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渔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加快培养一批通晓业务、擅长管理、具有战略眼光和全球视野的管理人才,尽快形成一支适应全球化竞争的管理人才队伍;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术推广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尽快形成一支适应现代渔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水产技术推广队伍和渔区实用人才队伍。
(二)加大渔业科技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对渔业科技的稳定支持,争取渔业科技投入占农业科技总投入比例较“十五”期间明显提高。整合现有各项建设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向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倾斜。
积极组织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实施,积极争取扩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科技基础平台计划等项目在渔业方面的份额。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荐和有效组织优势科技力量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积极参与各项农业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参与“948”引进计划、农业科技跨越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公益性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实施,积极争取扩大渔业科技项目所占比重。
各级渔业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渔业科技投入,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引领、企业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渔业科技投入新格局。
(三)加快构建新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广体系
构建新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统一布局和有关程序,充分认识渔业科技工作的公益性、区域性和稳定性特征,通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入和科技创新项目的带动,以任务带团队,以团队促网络,以网络建体系,积极整合和优化配置现有各级渔业科技优势力量和资源,分别纳入国家基地、区域中心、试验站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加快构建符合现代渔业发展需求的新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显著提高创新能力和效率。
完善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新阶段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以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以渔区经济合作组织为基础,渔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
健全渔民科技培训体系。积极推进将渔民科技培训工作纳入全国农民科技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渔业技能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科研院所、水产院校和社会各方的力量,开展渔业科技教育培训,建立由政府组织、渔业部门主导、农(渔)科教结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渔民教育培训网络系统,不断提高渔民的科技素质和水平。
(四)创新渔业科技持续发展机制
完善渔业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估机制。紧紧把握国家加大对包括渔业在内的农业科技投入的大好形势,积极探索和完善投入产出绩效评价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优化科研基地、人才队伍和科研条件等方面的资源配置,发挥财政投入的最大效益。逐步建立科技经费投入的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目标考核,科学评价项目执行效果,提高科技创新效率。
优化渔业科技项目的立项机制。完善和优化渔业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加强对重大渔业科技问题的统筹协调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科学论证。重视前瞻性、公益性和基础性科技项目的长期稳定支持,明显提高对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突发问题的应急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强化应用性科技项目的顶层设计与生产需求紧密结合,逐步实现科技选题“从生产中来,到生产中去”。
完善分工协作和联合攻关的机制。围绕国家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按照“资源共享共用、权益合理分享”的思路,整合各类资源,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系统内外相关渔业科研、教学以及企业单位的积极性,以任务分工为基础、以权益合理分配和资源信息共享为核心、以合作项目为纽带,形成跨单位、跨区域、跨系统的渔业科技创新团队和协作网络,构建全国性渔业科技创新共享平台,促进农科教、产学研紧密结合,争取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突破性大成果。
(五)扩大渔业科技国际合作
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科学研究计划,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继续保持我国渔业科技创新的优势领域,增强科技竞争实力和科技持续发展能力;继续实施渔业技术与人才引进计划,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在资源、技术、智力、项目和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充分吸纳国外资金对渔业科技的开发。加大实施渔业“走出去”战略,建立稳定、通畅的国际合作渠道,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到国外开展项目合作,增强科技竞争的实力和科技发展能力;鼓励科研院所、教学单位和龙头企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开拓渔业技术和产品的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