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传播性病给妻子涉嫌犯罪吗?/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17:35   浏览:8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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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传播性病给妻子涉嫌犯罪吗?
              杨  涛
新婚仅十天,新娘就发现身体出现异常。两个月后,她被确诊感染了严重的性病。此时她才知道,新郎隐瞒了他有6年性病史、一直未能治愈的事实。悲愤之余,她发誓要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据悉,因被传染性病而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次。(《成都商报》5月16日)
可是,这位新娘要追究新郎的刑事责任的道路却不是平坦的。她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举报新郎对她“故意伤害”,但值班警官称,国内从未有过婚内传染性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新郎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其可向其索要民事赔偿,不能立案;她在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收下材料后,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全都退还给了她,建议她“先民事后刑事”,其理由也是“此案存在争议”;最后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看来,这位悲愤的新娘要达到其目在实践中却很难。在刑法中,有故意传播性病这一罪名,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但这一犯罪的行为是发生在卖淫、嫖娼中,新郎的行为却是发生在婚内,并不符合。那么,是否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新郎的刑事责任吗?哈尔滨市和石狮市的检察机关都曾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了为报复恋人,故意将性病传播给恋人的犯罪嫌疑人。在那二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报复的动机很明显。但在这起案件中,新郎明知自己有性病,但其没有报复动机,其只是与新娘结婚,过正常的性生活,因此要说他希望自己的性病传染给新娘就很难说的过去,这就说明其没有直接故意。但是,动机并不是犯罪的必备的要件,那么,新郎的主观方面到底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有性病而放任性病传染给新娘,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明知自己有性病但轻信能避免传染给新娘呢?在我看来,这就要看新郎所患有的性病是否具有较高传染概率以及新郎是否明知有这种较高传染概率,如果这种性病有较高的传染概率,新郎也明知这种概率,则不管其出于什么动机,可以认为其是一种放任的心态,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如果这种性病没有较高的传染概率,或者有较高的传染概率但新?并不知道,那么只能认为他的主观心态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报道上看,新郎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且6年未能治好,其行为可能涉嫌“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 
但是,即使新郎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从报道来看,新娘患的是“生殖系统衣原体和支原体感染”,这是一种严重的性病,并且让新娘根治困难,这完全可以说给新娘造成了重伤的结果,我认为新郎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这起案件其实最应当引起关注的是关于婚内发生的各种侵害对方权益的现象。在传统的观念中,婚内发生的一些事情,即使非常严重,也通常被人包括一些司法人员认为是仅仅是道德问题。其实,法律与道德并没有遥不可及的距离,夫妻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对方的权益,就超出了道德底线,法律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在婚内虐待对方等等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年来,一些司法机关对于“婚内强奸”的案件也作出过有罪判决,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因此,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打破传统的观念,在当事人控告前提下,并且行为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下,也应当行动起来,该立案的要立案,该侦查的要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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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地震灾害预测,以及对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经济开发区和大型工矿企业进行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县(区)地震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六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按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见本办法附录)进行审查。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工作的项目,其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文本的,不予许可。

第八条 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重大工程建设选址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层。

第九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开展评价工作。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并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经省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高架公路;

(二)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

(三)规划容量≥1000MW的火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海岛市、县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发电厂、市电力调度中心;

(四)城市通讯枢纽的的主体工程和重要建筑;

(五)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六)重要军事工程;

(七)大中型水库和蓄能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米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1级挡水坝;

(八)重要贮油、贮气工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工程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它建设工程;

(九)高层(高度≥80米)建筑工程;

(十)市级医院、疾控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十一)市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

(十二)大型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十三)其它依法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


邮电部、劳动部关于发布《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邮电部 劳动部


邮电部、劳动部关于发布《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邮电部、劳动部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邮电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邮电通信行业工种范围,按照国家制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业已审定,现发布试行。邮电部于1987年发布的《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将按国家职业分类中细类划分和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对此标准进行修订。